安乐死是否需要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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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里的老人被“不知情安乐”死了
• 近二十年来,一些欧洲国家不断揭发出养老院或医院 中的看护人员出于“怜悯之心”,自作主张对那些年 事已高、疾病缠身、生活又难自理的老人实施了所谓 安乐死。比如,奥地利维也纳国家医院4名护士,从 1983年到1989年短短的7年间就用注射过量胰岛素、 巴比妥等方法,杀死了她们护理的41位老年病人。于 是舆论哗然,人们惊呼:要是都这么干的话,建立在 病人和护士之间的信任基础就整个崩溃了,从法律上 讲这无疑是谋杀。
安乐死是否需要合法化
• 主讲人: • 资料搜集: • PPT制作: 7班 Lois 7班 Susan 11班 Hun 12班 Tom
安乐死
• 概念 • 发展史及现状 • 伦理争议 • 合法化的讨论
一、什么是安乐死?
•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本意是 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 为好死之意, 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无痛苦死亡,安然去世; 二是指患不治之症,非常痛苦,帮助其实现愿 望的一种临终处置。 • 狭义的安乐死局限于患不治之症,死亡已经开 始的病人。 • 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健康”原因给予 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 • 安乐死是一种死亡过程中的良好状态和达到此 状态的方法,不能理解为死亡原因。
二、安乐死的发展史
16世纪西方乌托邦的倡导者托马斯莫尔认为,痛苦难忍、救治无方的病人 应该允许利用药物无痛苦地自杀。 19世纪下半叶,英国人威廉姆郑重其 事地提议,医生不仅可以使用麻醉剂缓 解病人的疼痛,而且可以将此作为结束 人的生命的手段。
1936年英国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并几度提 议立法,但未获通过。
其要点是: (1)病人确实患绝症 (2)安乐死决定出自病人的完全自愿 (3)在实施安乐死之前,医生必需将病情 详细告诉病人 (4)病人提出安乐死请求后,医生至少征 求一个同事的意见 (5)医生要向法院写一份报告
比利时是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 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三、 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一)医道与人道的冲突 (二)传统与现代的冲突 (三)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 论相冲突
(二)反对者的理由:
1)医生如何去界定某人的病情已到了可以实施 安乐死的程度? 2)实施主动自愿安乐死会不会变成“解决”患 有难以治愈疾病病人的合法办法呢? 3)由谁来执行安乐死呢?医生有权结束病人的 生命吗?医生还能得到病人的信任吗?
4)医学上的误诊率高达30%以上,如果诊断 错了,病人又被安乐死了,岂不连改正错 误的机会都没有了? 5)如果说安乐死可以促使医疗资源向需要正 常保健的健康人群转移,如何保证省下的 钱是用在健康保健上呢?
The end Thank you!
我们赞成实行安乐死合法化,就目前中 国的国情及医疗环境来说,中国还不具有 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但相信随着时代的 发展,安乐死在中国实现合法化的条件会 日益成熟。
五、安乐死的对象
1 晚期恶性肿瘤失去治愈机会者 2 重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并不可逆者 3 因各种疾病或伤残致使大脑功能丧失的“植物人” 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
四、是否应使安乐死合法化
• (一)赞成者的理论依据: 1)对患者本人来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与其任其痛 苦不堪,或者在忍受不了痛苦折磨之下采用残忍 方式自行结束自己的生命,还不如以安乐死的方 式使之安详、尊严地离世。 2)对患者家属来说可以解除他们心理、精神与经济 上的负担。 3)对社会而言也符合社会公益原则。使有限的卫生 保健资源用于多数人必要的常规医疗服务
1974年后,澳大利亚、南非、丹麦、瑞典、 意大利、法国等国相继成立安乐死协会。1976年 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讨论会。 澳大利亚“安乐死”法案仅存存半年。
2002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 真正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依照法 律,医生没有决定患者安乐死的权利, 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 则将受到起诉百度文库对这一法案有87%的荷 兰人表示支持。
6)安乐死可怕的延伸,表现在: ①出现“秘密”安乐死; ②出现“压迫的”安乐死,晚期病人可能 被操纵或被迫选择安乐死,以便消除家 庭经济与情感的压力。 ③存在“歧视性”安乐死危险。在西方, 某些病人群体,可能会委婉的被迫安乐 死。
④那些已达到安乐死“标准”,但拒绝安乐 死的人,可能因不能接受家人建议而产生 负罪感,或对强迫他们安乐死的人产生怨 恨心理。 ⑤人们的“劝导”,在晚期病人中还会造成 额外的和不必要的恐惧和焦虑。 ⑥面对困难的病例,安乐死可能会被当作一 种医疗解决办法,致使医生不再下工夫去 研究如何治疗。
我们赞成 “安乐死 合法化”,但实施安 乐死需要注意以下几 点:
第一、严把安乐死的实施对象,仅局限于 符合条件的病人; 第二、作为促死手段,只是决定病人死亡 时是痛苦还是安乐而参与死亡过程; 第三、在充分的医学鉴定基础上,一定是 病人和代理人同意; 第四、有利于生者特别是家属利益; 第五、安乐死必须立法,并严格履行法律 和社会监督制度,以防滥用。
4有先天性智力丧失、无独立生活能力并不能恢复正常者 5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又长期无正常感觉和知觉,经长期 治疗也不可能恢复正常者
医护人员在护理濒死病人时应考虑如下 几点, (1)病人的意愿,即尊重病人医疗决定的自 主权。 (2)病人的利益,基于对生命权益的绝对保 护,医生不得任意放弃对病人的治疗。 (3)病人家属的意愿 (4)国家现行的法律 (4)医护人员自身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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