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税务未申报罚款标准
税务未申报罚款标准税务未申报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应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纳税额的行为。
税务未申报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因此税务未申报将会受到一定的罚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对于恶意逃避纳税的行为,税务机关还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具体来说,对于税务未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首先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根据逾期未改正的情况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按照未申报税款的一定比例进行,具体比例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裁量确定。
对于恶意逃避纳税的情况,税务机关还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根据税务机关的裁量和具体情况而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务未申报不仅会受到罚款的处罚,还可能导致信用记录受损,甚至被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
这将对纳税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诸多不便,甚至影响到其经济活动和社会地位。
因此,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真实、完整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避免因税务未申报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总之,税务未申报将会受到一定的罚款标准,甚至可能导致不良的信用记录。
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履行纳税义务,以免因疏忽大意而招致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税务机关也将依法依规对税务未申报行为进行处罚,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第六⼗⼆条纳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纳税⼈、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纳税⼈、扣缴义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是纳税⼈为了正确履⾏纳税义务,将已发⽣的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报告的⼀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纳税申报是纳税⼈向国家履⾏纳税义务的法定⼿续,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限期纳税,进⾏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
这⼀制度对于提⾼税款征缴效率和纳税⼈主动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具有⼗分重要的作⽤。
纳税⼈、扣缴义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
纳税⼈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件;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本条所说的“规定的期限”,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的纳税申报期限,即税收实体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扣缴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缴税款的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我国⼀些基本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如下: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三⽇、五⽇、⼗⽇、⼗五⽇或者⼀个⽉。
纳税⼈以⼀个⽉为⼀期纳税的,⾃期满之⽇起⼗⽇内申报纳税;以⼀⽇、三⽇、五⽇、⼗⽇或者⼗五⽇为⼀期纳税的,⾃期满之⽇起五⽇内预缴税款,于次⽉⼀⽇起⼗⽇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应纳税款。
增值税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增值税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增值税作为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在税收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增值税征收和管理的行为,确保税收公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一、税务登记违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的行为,我国税务机关将采取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对于故意不按规定申请税务登记的,将可能面临罚款、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罚,同时可能会被责令改正,甚至注销营业执照。
二、发票管理违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发票是增值税征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违规开具发票或虚开发票等行为,我国税务机关也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发票违规行为包括不开具或者少开发票、虚开发票、出售或购买伪造的发票等。
对于这些行为,税务机关可能会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等处罚,同时有可能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税款违规申报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义务按照规定的税期、税种、税率、税额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对于不按时、足额申报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会采取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逾期不申报或逾期不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可能会处以逾期缴纳税款金额1%至3%的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罚款、追缴税款等处罚。
四、违规抵扣税款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然而,对于滥用抵扣或违规抵扣的行为,我国税务机关也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抵扣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错误抵扣的税款,并可能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税收责任法
税收责任法税法主体的违法责任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违反法定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说来,税法主体承担的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例如,纳税主体违反其依法纳税的义务,从事偷税、欠税、抗税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纳税人违反有关税务管理方面的义务时,应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否则将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又如,征税主体违反其依法征税的义务,违法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应依法撤销其违法决定,改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征税,并由该征税机关主体的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如果征税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具体责任承担,体现在税法、刑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之中。
为了优化税法的实效,保障征纳双方的权利的实现,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体现税法严肃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一) 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具体制度,违反这些具体制度规定,多属一般违法行为,纳税人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违反税务登记、账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纳税人有下述行为:(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行为,税务机关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亦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另外,纳税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
税务稽查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是我们引用比较多地,当查补地税款占应纳税额地以上,且查补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地,引用六十三条就意味着要移送司法机关,引用六十四条就不会移送.不同地理解,产生不同地后果.对保护纳税人地合法权益,规避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打击偷税惩治涉税犯罪起决定性地作用.笔者通过查阅收集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两条地解释,将其整理后,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地,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地,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条款地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偷税地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地,是偷税.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偷税地性质负有纳税义务地单位和个人,利用上述偷税手段,侵占国家税收收入,这在主观上有故意性,在客观上有欺骗、隐瞒地事实,是严重地违法行为.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偷税地构成要素(一)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地单位和个人.偷税地违法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偷税地,对单位进行处罚,并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偷税处罚,涉嫌犯罪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虽终止,但偷税地责任人还存在地,或者涉嫌偷税地企业地法定代表人死亡,但企业仍然存续地,只要涉嫌偷税地企业达到移交标准地,税务机关都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行为主体实施了偷税行为.偷税行为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进行偷税:第一,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地式样制作虚假地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地行为,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乱真地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地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地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地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地行为;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地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地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行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地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地行为;“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地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上述所列地几种手段,纳税人可能单独使用,也可能同时使用几种偷税手段,只要具备上述手段之一,就可能构成偷税.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造成了少缴未缴税款地结果.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偷税既是行为违法,也是结果违法,根据纳税人地行为,可以判定是否能构成偷税,根据结果,可以判定纳税人偷税地事实.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地,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 对此条款地理解,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把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地处罚规定计税依据,是指对征税对象进行征税时据以计算税收地依据.计税依据是将征税对象数量化,并计算出税额地基础.计税依据按计算单位地性质分为两种:一是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地价值,即货币单位计算;二是从量计征,即按征税对象地自然单位计算.本款地计税依据是一个广义地概念,凡是对正确计算出税额产生影响地基础数据和资料都包括在内.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地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地目地是为了少交或不交税.比如,编造人员名单,多列成本、少列收入等.还有增值税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些纳税人通过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不入账地办法不缴或少缴税.还有些纳税人采取虚报亏损方式以达到以后年度弥补亏损地目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种行为,应该认这为偷税,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地规定处理.一种是编造虚假地计税依据.其结果并未产生实际地不缴或少缴税款地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地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地不缴或少缴税款,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后,增加了亏损额,或者增加了进项税额,但还没有抵扣,没有造成实际地不缴或少缴,对这种行为,根据此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地时间内改正编造地虚假计税依据,同时处万元以下地罚款.此款与第六十三条规定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定性地关键是看其是否有不缴或少缴税款地结果.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对纳税人按照税法地规定应当进行纳税申报而不进行纳税申报地处罚规定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地行为如何处罚,人们地认识存在分歧.有地人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比进行虚假地申报更恶劣,是无视国家税法地行为,应当严惩,按偷税论处;有地同志则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并不都是故意而为,有些是因为纳税人不了解税法,或因特殊原因没有申报,特别是有些纳税人只是某个纳税期因特殊原因而没有申报,对这些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能全部视为偷税.考虑到我国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法宣传地现状,为充分保护纳税人地合法权益,规定对这种情况不认定为偷税,但要进行行政处罚.此款规定地纳税人不进行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纳税义务,超过规定地期限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地情形.实际上明确了:、本条所指地不申报是指超过了应纳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地行为,没办理过税务登记,也从没进行过纳税申报地纳税人也属此列;、不申报产生了不缴、少缴税款结果.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都不能按此条处理.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按理讲,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办理过纳税申报,就应当知道进行纳税申报,应当视为通知申报.对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仍不申报地,可以明确界定为故意行为,应按偷税处理.因此要认真分析申报纳税地不同情形,采取不同地措施.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地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影响了正常地税收管理秩序.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地规定,追究纳税人地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地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地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地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六十八条地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地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地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地,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地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地含义是一致地.针对纳税人地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地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条地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地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地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此条规定,追究纳税人地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地,由税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地规定行使核税权.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地规定,偷税追究纳税人地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地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地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地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地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地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地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买卖中的增值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在我国,增值税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经济、促进公平、增强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买卖中的增值税法律规定,旨在为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增值税的基本概念1. 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是指对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其核心是“增值”,即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通过劳动创造的新价值。
2. 增值税的特点(1)逐环节征税:增值税对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体现了税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税负转嫁:增值税的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是税收的传递者。
(3)税收中性:增值税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影响较小,有利于保持税收的中性。
三、买卖中的增值税法律规定1. 纳税人(1)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租赁、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2)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2. 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种类:我国增值税实行多档税率,包括6%、9%、13%、15%和0%。
(2)增值税税率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税率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6%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租赁、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
- 9%税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租赁、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
未税收入会计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未税收入,是指企业或个人在未缴纳相应税费的情况下所获得的收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短期利益,采取隐瞒收入、虚报成本等手段,故意规避税收,从而形成未税收入。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违反了会计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未税收入的定义、未税收入会计法律责任、未税收入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以及如何防范未税收入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未税收入的定义未税收入,是指企业或个人在未缴纳相应税费的情况下所获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隐瞒收入:企业或个人故意隐瞒部分收入,不进行申报,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2. 虚报成本:企业或个人通过虚报成本、扩大开支等手段,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3. 逃税:企业或个人故意不申报应纳税收入,或者申报不实,以逃避国家税收。
4. 漏税:企业或个人因疏忽、错误等原因,未按规定申报应纳税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三、未税收入会计法律责任未税收入会计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税收入会计违法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补缴税款:对于未税收入,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或个人补缴相应税款。
(2)加收滞纳金:对于未按时缴纳税款的企业或个人,税务机关有权加收滞纳金。
(3)行政处罚:对于故意隐瞒收入、虚报成本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4)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未税收入违法行为,如偷税、抗税等,企业或个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 行业责任未税收入会计违法行为还将对企业的行业信誉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1)行业信誉受损:企业或个人一旦被查处未税收入违法行为,将面临行业内的质疑和谴责,损害其行业信誉。
(2)行业地位下降:长期存在未税收入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其行业地位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被淘汰出市场。
3. 个人责任未税收入会计违法行为还可能对个人产生以下责任:(1)信誉受损:个人一旦被查处未税收入违法行为,其个人信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法律规定公民纳税义务(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实现公共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公民纳税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
本文将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公民纳税义务进行解读与分析。
二、公民纳税义务的概念1. 纳税义务的定义纳税义务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的责任。
纳税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2. 纳税义务的特点(1)强制性:纳税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不得逃避。
(2)无偿性:纳税义务的履行是公民对国家的无偿贡献,国家不得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回报。
(3)普遍性:纳税义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和纳税人所在的组织。
三、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1. 税收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基本法律,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
2. 税收实体法(1)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房产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5)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3. 税收程序法(1)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公民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1. 依法纳税公民应当依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税款等环节,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应纳税款。
2. 诚信纳税纳税人应当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应纳税款,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少报应纳税款。
3. 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纳税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审计等工作。
4. 依法申请退税纳税人因特殊情况,如多缴、错缴税款,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税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甲公司,因涉嫌偷税、逃税,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
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自2016年起,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经核算,甲公司涉嫌逃避税款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逃税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构成偷税、逃税行为。
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逃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合法。
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责任目录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1 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责任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具体可分为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三类。
1.1 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又在此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概括起来说,有关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是:(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于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按照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并于吊销后10日内将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故意隐瞒应纳税款、虚假报税或者其他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国家有相应的处罚标准,以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偷税行为,国家依法会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具体的罚款数额根据偷税数额的大小而定,通常是偷税数额的一定比例。
同时,对于恶意偷税的行为,罚款比例会更高,以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如果纳税人主动进行自首并缴纳应纳税款,也可以酌情减轻罚款数额。
其次,对于虚假报税的行为,国家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般来说,对于虚假报税行为,国家会采取罚款并追缴欠税的方式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恶意虚假报税的行为,国家还会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偷税漏税行为,国家还会依法采取责令补缴税款、收缴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进行处罚。
这些措施旨在让纳税人意识到偷税漏税行为的严重性,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最后,对于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国家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偷税漏税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惩处。
总的来说,针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标准是严格的,国家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同时,我们也呼吁纳税人要自觉遵守税法,诚信纳税,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为国家税收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30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申报纳税包括申报和纳税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
探讨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有助于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正确执法。
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偷税漏税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组织应尽的义务。
然而,偷税漏税现象在我国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对偷税漏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偷税漏税的定义偷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隐瞒、虚报、伪造、篡改等手段,减少应纳税额,逃避税收的行为。
漏税,是指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应纳税款的行为。
三、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1.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漏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4)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
四、偷税漏税的法律程序1.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对涉嫌偷税漏税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2009-06-15 国税函[2009]3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2009 年6月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 号),文件对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的追缴期限予以明确: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 3 年内具有追缴权,特殊情况追缴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
一、“未申报”应理解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上述“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应该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中的“未申报”相区别,应理解为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
即纳税人非恶意的、非明知故犯的未申报纳税造成税款的流失。
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偷税”的概念不再具体列举,而是概括为“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这里的“不申报”应该理解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行为;“欺骗、隐瞒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等方式。
即强调主观故意的逃避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主观已知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仍然执行。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造成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
国税函[2005]813号文曾解释: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实际收入隐瞒,少缴税款。
经过税务机关的查处,该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依法进行处罚。
二、案情简介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2018年度,该公司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但申报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少申报200万元。
2. 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共计200万元。
3. 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税款共计4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二)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发票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故意隐瞒实际收入,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2. 案件原因:该公司为了逃避税收,追求非法利益,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征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境内企业取得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有利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国家利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法律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 纳税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
(2)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 纳税人义务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纳税人有下列义务:(1)依法设置账簿,保证账簿真实、准确、完整。
(2)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依法进行税务申报,如实反映应纳税所得额。
(4)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5)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纳税人的所得额。
所得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1. 收入(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 成本、费用、税金(1)成本,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2)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3)税金,是指纳税人依法缴纳的各种税金。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计税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第六⼗四条纳税⼈、扣缴义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不进⾏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纳税⼈、扣缴义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纳税⼈不进⾏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为的处罚规定。
⼀、纳税⼈、扣缴义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计税依据⼜称计税基础,是课税对象的数量或数额标准,是计算应征税款的直接依据。
计税依据⼀般根据其课税对象的物理形态或者价值形态,分别适⽤从量定额的计税⽅法和从价定率的计税⽅法。
我国主要税种的计税依据如下: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该销售额为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销售应纳税商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该销售额为纳税⼈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销售数量为纳税⼈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如纳税⼈销售黄酒、啤酒的吨数、销售汽油、柴油的升数等。
3.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的营业额。
该营业额为纳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4.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该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后的余额。
5.个⼈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应纳税所得额,该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的⼯资、薪⾦、劳务报酬、财产转让及其他所得扣除有关费⽤后的余额。
纳税⼈、扣缴义务⼈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帐簿进⾏核算,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推迟确认收⼊,不得随意改变费⽤、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成本,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以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
纳税⼈、扣缴义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偷税漏税案例及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经济调控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偷税漏税案例的剖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讨偷税漏税的成因、危害及法律责任。
二、偷税漏税案例剖析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私营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
企业老板为逃避税收,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手段。
案例经过:1. 隐瞒收入。
企业老板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方式,隐瞒实际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对外销售服装,实际收入100万元,但通过虚开发票,将收入减少至50万元。
2. 伪造凭证。
企业老板伪造进项发票,以虚抵税款。
如企业购买原材料,实际支付50万元,但伪造进项发票,将支付金额虚报为100万元。
3. 避免申报。
企业老板在税务申报时,故意漏报应税收入,以减少应纳税款。
如企业应纳税款为20万元,但老板只申报了10万元。
案例结果: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如下处理:1. 责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0万元。
2. 对企业老板处以罚款10万元。
3. 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等。
三、偷税漏税的成因及危害1. 成因(1)企业老板法制观念淡薄。
部分企业老板对税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认为偷税漏税是“家常便饭”,导致偷税漏税行为屡禁不止。
(2)监管不力。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部分企业存在监管不到位现象,使得企业有机可乘。
(3)税收政策不完善。
部分税收政策存在漏洞,使得企业可以利用政策漏洞进行偷税漏税。
2. 危害(1)损害国家利益。
偷税漏税行为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偷税漏税行为使得企业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损害守法企业的利益。
(3)影响社会公平。
偷税漏税行为使得部分企业承担更多税负,加剧社会贫富差距。
四、法律法规探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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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
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
探讨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有助于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正确执法。
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税务机关还可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三、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笔者认为,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
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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