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店面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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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店面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商业店面租赁管理,规范店面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区域内的商业店面租赁(以下简称店面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店面租赁由学校委托后勤管理处统一负责管理,任何个人或校内其他组织无权对外出租。

第四条店面租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店面招租

第五条校内店面对外出租时,后勤管理处通过通知、公告等形式对出租信息进行公布,采取统一招标比价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第六条凡符合学校招租标书要求的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自然人均可报名并参与投标。参加招租竞标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史或违规违法史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自然人;

2.具有较好的经营项目及经营策略,所考虑从事的经营项目能有效地规避投资风险,并符合学校经营项目的限制要求;

3.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自然人户口本或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评标及确定承租人:学校组织成立的评标小组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和评估比较,评标时主要对投标人的报价、资质实力、经营方案、装修方案、近三年的经营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议,根据标书所列评标办法对有效投标人进行优劣排序,报学校审批后确定中标者。

第三章签订合同

第八条合同采用后勤管理处统一编制的《店面租赁合同》范本,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承租人订立,经租赁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第一次缴纳租金时应缴纳相当于6个月租金数额的费用作为租赁期间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需到学校财务部办理租金缴纳手续,缴纳完成后凭财务收费收据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水电开通及相关交接手续。合同到期后,如学校同意续租则自动转为下一合同期履约保证金,如不再续租,乙方在合同期内履约良好,则甲方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如有违约行为,酌情扣减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条营业所需工商、税务、卫生等证件,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依法经营,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经营,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租金每半年缴纳一次,先缴后用。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承租户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师生正常休息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学校有权收回店面。

第十四条店面的装修由承租人自行出资,装修方案必须符合消防要求,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改变房屋外部现有装修色彩和形状,店面招牌广告要统一规划,具体装修方案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并接受监督。对房屋、水电线路等设施进行改造和维修时,应确保外环境和房屋内外立面不发生破坏和改变。

第十五条承租人对门面前的卫生、秩序、绿化等实行“三包”,垃圾倒入指定地点,如有违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的规定,严把商品进货关,坚决杜绝“三无”商品,因出售的商品而引发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经济赔偿及罚款均由承租方负责。情节严重的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将终止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承租人应及时收集所经销的主要商品的相关资料,并按商品类别分别建立进货台账;进货台账记录商品品种、进货日期、供货单位、购货凭证编号、数量、保质期等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有

据可查,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不得销售影响师生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得销售超过学校规定的营业范围的商品。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建立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应严把质量关,对过期变质的商品,主动及时下柜;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商品,先予以下柜;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时予以追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建立消费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条承租人必须加强安全防患意识,服从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防止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因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必须负全额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学校有权收回店面。

第二十一条商业店面严禁使用明火及各类燃气,1KW以上功率电器必须提交后勤管理处审批,获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凡因承租人原因受到政府部门查处,全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在经营期内,因承租人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和刑事、民事纠纷概由承租人独立承担,与学校无关。

第二十三条租赁期满(或中途停止租赁)的交接处理:

1.租赁期满后,学校对承租人所进行的所有与房屋配套的固定装修进行界定,按学校要求保留或由承租人无条件拆除。可动产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学校不予折价接收或强制下一承租人接收。

2.承租人必须在约定的租赁期满的第二天将所租赁店面无条件

归还学校。

3.承租人租赁期满进行店面移交时必须保证室内设施运行正常,门、窗、玻璃及装修完好,否则按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租金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间,学校由于国家政策发生改变或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学校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履约保证金及尚未履行合同期间的租金;如学校未能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学校将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尚未履行合同期间的租金,并额外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如承租人需解除合同,承租人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学校,并取得学校的同意,学校仅退还尚未履行合同期间的租金,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人未能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学校,学校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缴纳的所有租金。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租金的,学校按照每天千分之一(当期应交租金)收取滞纳金,直到交清为止。超过三个月未交清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停止租赁,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应交租金和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所进行的所有装修学校不予折价补偿,学校不退还承租人已缴租金。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擅自转租或分租的,视作违约处理,学校将收回所租赁房屋,不退还承租人租赁保证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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