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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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口镇中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的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
第七条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总人数的15%以内。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自开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工作要求在收到学生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后,将名单在班级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进行调整。无异议后,将确认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最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校内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审批通过后,学校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确认的《平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A4纸质和电子版)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五章日常管理及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3、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十五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山口镇中心小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班级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班级家庭经济困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