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哲学理论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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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哲学理论/经济法学
1984年,当我国经济法学姗姗学步的初期,刘瑞复在是年《哲学研究》第3期上发表《哲学方法论与经济法科学体系的建立》,认为经济法学的核心在于“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实行最优法律调整,以达到以最少的经济耗费和其他社会耗费,获得最多的经济效益的目的”。并明确提出:“哲学方法论武装的状况和水平,不仅是突破经济法理论困境的根本前提,也是衡量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哲学研究》编辑部也发表编者按,提倡哲学、法学、经济学界要关心“左邻右舍”的情况并建立广泛的联盟,共同展开对边缘科学和横断科学的研究,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10年之后,刘士俊又在1994年《法学杂志》第4期上发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辩证思维方式》,指出:在经济法理论研究过程中,只有认真学习和掌握唯物辩证法,肃清形而上学的影响,才能少走弯路,取得更大的成绩。应该承认,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哲学基础的研究几乎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这一论域堪称人迹罕见的理论荒原。1966年,福柯在那部佶屈聱牙但畅销火爆的哲学著作《词与物》中又提出了“知识型”这一著名概念。“知识型”是《词与物》的核心术语;《词与物》实际上可以说是“知识型史”或“知识型考古学”。福柯的知识型并不局限于某个固定学科之内,它在表面上互不联系的,不同学科底层往来
穿梭并挖掘它们共同的话语语法构型规则。语言学、政治经济学、生物学等学科在主题上尽管相距甚远,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各说各的,按照库恩的观点是具不同“范式”的,但这些学科、理论、知识的内在构成、组织形式、表意法则却是暗通窥曲的,在一个既定时空内具有不易看见的高度的相似性,在知识型的理论透视下,人们熟悉的范畴、类属开始分崩离析,学科、知识、事物的关联得以重新组合,知识话语的疆界被予以重绘。哲学和经济法学都浸淫于时代精神之中,虽然表面名目疆域划然清楚,但井水不犯河水表象的底层,却是浑然一体地下水径流潜伏贯注于焉,其间存在学科话语底层共同的语法规则,即知识型。勒内?达维德说:“法学常常只是把先在哲学或政治等其他方面表现出来的观念或趋向在法的方向反映出来……各国都依靠法学家在法律上反映新的哲学和政治思想与制订法的新门类。”尽管研究经济法学的哲学理论基础犹如从平地登上海拔极高的山巅因空气稀薄而呼吸困难,但在这种高度抽象的学术研究领域作业的心悸气短也不能使我们踯躅不前,因为任何学科研究到一定高度都会趋向于形而上,何况外国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都Ph?D相称,所以我们不得冒险犯难而履雪冲霜,以求从理论的抽象上升为理念的抽象。
一、经济法学产生的哲学理论基础
德国是经济法学的母国,而近代德国哲学的先驱首推莱
布尼茨。揆诸史料,莱布尼茨本是学法律的,其早年的学位论文《试论法学之艰难》,即阐述法学研究需要哲学上广博的基础知识。不过,康德这位被称为“哥白尼式”的哲学家则皎月既升,群星黯然,以致后人可以超越康德,但不能绕过康德。康德在生前就享有盛誉,而自以后,费希特、谢林直到黑格尔,德国哲学的发展可谓一个盛大的胜利游行。
法哲学一直是德国哲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德国古典哲学家大都有专门的法哲学著作,如康德的《法学的形而上学原始基础》和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后来自19世纪末起,德国许多大哲学家就不再撰写专业的法哲学著作,如尼采、胡塞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代之而起的则是由专业法学家转而研究法哲学的学者,这种现象一直到最近才稍有改变。康德被尼采称为编织抽象概念的哲学体系之网的“大蜘蛛”。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说:“黑格尔的体系作为体系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流产,但也是这类流产中的最后一次。”到19世纪末,哲学被有的学者称为落到了莎士比亚著作中的李尔王的地位,即只剩下一个乞丐的讨饭袋了。哲学家们不再企图像黑格尔那样建立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法学家出身的法哲学家龙象辈出。
黑格尔的法哲学,虽也系属于“历史的”范畴,而其与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并不有其理论上的共同之点。德国历史法学的形成标志是萨维尼发表《论现代对立法及法学的任
务》,与蒂鲍的《论德国编纂法典之重要性》进行论战。历史法学派只是在一些理论观点和主张上与自然法学说相左,而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它仅仅在自然法的内容上加上了人文主义、国民意识等内容,使其更为丰富,更加适应社会的现实。尤其是在历史法学派的孕育下诞生的“潘德克顿法学”,其体系和概念,大都属于自然法学。尽管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胡果自称是康德的学生,并把自己的自然法称为康德的爱子,但胡果等历史学派代表人物的保守性也是毋庸讳言的。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普赫塔认为法律之出自民族精神,犹如植物之出自种子。他称法律为民族精神的器官。可见,历史法学派是一种“法律发现论”,与自然法学的“法律创设论”不同。历史法学家强调法与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的关系,试图从塑造了“民族精神”或法的“观念”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中发现法的真谛,这本身便与后来利益法学、自由法学运动等社会法学相通,为后来社会法学的兴起埋下了伏笔,而并非简单地像我国学者通常所说历史法学的极端乃是概念法学。
社会学法学的兴起是经济法学产生的法哲学基础。社会学法学的初期理论形态固然可以追溯到法国孔德的社会学理论和实证主义哲学,以及英国斯宾塞的有机体的生物学法学理论,但它的正式开端应该说自耶林和祁克。再者,斯宾塞被
人们称为一个“粗鲁而朴实的个人主义”哲学家不过,确如马克思所说“,要是能公正地把康德的哲学看成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那么,就应当把胡果的自然法看成是法国ancienregime的德国理论。”,在美国的法律达尔文主义就与他有很大关系。据《美国思想中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一书中说“,南北战争后的六十年间,要从事任何一种知识性的工作,都必须先精通斯宾塞。”几乎每一位美国的哲学思想家,第一流的或第二流的,包括著名的詹姆斯、杜威等,当时都必须随时考虑斯宾塞。但建立在这种法律达尔文主义的思想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法律制度,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作为德国社会学法学的先驱耶林本是历史法学派嫡系,早期著有《罗马法的精神》,在19世纪70年以后观念幡然改变,发表《法之目的》,创建目的法学。日本经济法学家峰村光郎是典型的受德国法学影响的学者,他还著有《法哲学》一书,对耶林的学说进行了浓墨重笔的分析。根据峰村光郎的研究,耶林所谓法律的创造者——目的,并非超经验的目的理想,而应被理解为一种“原因”。而且法律并非像数学般地逻辑产生,法律系因应现实生活要求所产生,且系基于追求利益所产生耶林批评当时的法学生活在“概念的天国”,强调法律乃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之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系以“因果律”为基础,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有异。指导未来法学的“导引之星”,必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