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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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法律与经济法
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活动环节。
市场经济的发展:原始市场经济、古典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
经济法最先使用:法国摩莱里的《自然法典》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而形成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含义:(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2)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从而使其具有较强的权利属性。
(3)可以事前调整或事后调整社会整体利益。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特定的经济关系,具体指国家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分为:市场主体经营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三、经济法的特征
综合性、经济性、干预性、政策性。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a.是一种意志关系。
b.由法律规范和调整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
c.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2、
·特征:(1)~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2)~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3)~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内容、主体、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概念: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权利-权利主体义务权利-义务主体)
(1)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
(3)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主体资格: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
·主体范围:(主要企业)
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经济组织内部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含义: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经济权利: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即可以:自己为或不为和要求他人为和不为)含义:(1)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2)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保护。内容: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
·经济义务: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内容: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完成指令性计划;履行经济合同和协议;依法缴纳税金;不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及其他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含义: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不可缺少)
·类型:物、行为、智力成果、经济信息。
注: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土地使用权)
三、经济法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二是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三是有法律事实出现。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行为:经济合法行为(经济管理行为、经营管理行为、行政执法等)和经济违法行为。·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第三节物权与债权
一、物权
·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物:处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们支配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实体。·物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如洗衣机和房屋)
(2)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独一无二,不能被取代)
(3)主物和从物(主物:独立存在,与其它独立物结合存在)
(4)原物和孳息(原物:产生新的物孳息:因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和法定)2.物权特征:客体:以物为客体,且只能是特定物。
主体:就权利人而言,权利人主体是特定的,从义务人角度来看,义务人主体是不特定的,对世权。
内容:表现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
3.物权分类:所有权(自物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动产和不动产有期和无期
拓: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追及效力:物权成立以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动产的善意取得—追及效力止于交易安全)
(2)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并存时:时间优先
4.所有权
·含义: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完全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
·特别规定:征收与征用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
·善意取得制度:
(1)指从无权处分权人手中依法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
(2)构成要件:A.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不知包括事实上不知和应当不知)
B.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C.程序合法。
(3)后果:原始取得
二、债权
1.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核心:请求权
2.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特征:对人权
(2)客体:给付行为
(3)内容:包括债券和债务,通常表现为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的一定行为。
3.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的权利。
4.债权的特征: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限期权
5.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行为。
第四节代理与时效
一、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特征:1.代理人在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