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_《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2006 年中国环境状况
2006年中国环境状况(2007年6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6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200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公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研究了新时期环保工作的思路,并就做好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
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召开了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对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明确部署。
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并取得重要进展。
一是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确定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把节能减排摆上了十分突出的战略位置。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华能等六家电力集团公司签订了减排目标责任书,出台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层层分解。
国务院批准召开了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气五条”和水污染防治—1—的“水六条”措施。
国家环保总局将饮水安全作为环保工作的首要任务,集中力量开展了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全国共检查水源地7600多个,取缔和搬迁危及水源安全的污染源1400多个,解决了一批长期危害群众饮水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
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继续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脱硫机组上网电价优惠、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电厂脱硫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污染防治稳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长幅度开始明显回落。
2006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0%;二氧化硫排放量2588.8万吨,比上年增长1.5%。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杭环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杭环发〔2012〕54号)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度假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环办函〔2011〕127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环办函〔2011〕1271号)和《2011年度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考核细则》(浙环发〔2011〕13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对各区、县(市)环保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滨江环保分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考核。
拱墅环保分局不列入考核范围,但须按考核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考核原则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满分100分):(一)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管理情况(30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0•【文号】环发[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5]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局制定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二00五年十月十日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紧密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改变以末端治理为主的传统污染防治模式,增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环保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保部门在推进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一)深刻理解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资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推动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有利于解决区域性与结构性环境污染问题。
近年来,全国环保系统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环境与经济“双赢”的一项重大举措,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组织理论和政策研究,开展企业、区域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试点和实践探索,促进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国环境污染的压力。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具体操作程序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具体操作程序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制定本操作程序。
本程序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预申报与审查(一)为把《意见》中关于限批和禁批的要求落到实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实行预申报与审查。
预申报与审查和总量审核同时进行。
通过预审对项目是否属于限批和禁批范围、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同时对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提出初步意见,便于环评工作的开展。
(二)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登陆山东环境网站(网址:)查询有关事项和要求,如实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表),通过网络向省环保局进行预申报,也可以将填写好的《申报表》直接报送省环保局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室。
省环保局将对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申报表》进行审查,五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查意见在山东环境网公告栏予以公告;不同意做环评的,将同时说明理由。
二、总量审核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保局总量办报送《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由总量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市、县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分配文件;(二)填报的《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是否符合要求;(三)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关于项目建设是否影响本县(市、区)减排任务完成的意见;(四)市级环保部门对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关于项目建设是否影响本县(市、区)减排任务完成的意见的审查报告;(五)该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来源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分配的技术指导意见,总量指标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备;(六)该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数量是否满足项目规模和生产能力;(七)替代削减项目总量的工程措施、主要工艺、削减能力以及完成时限;(八)企业纳入国家和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及国家、省污染治理计划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7•【文号】环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有关要求,构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附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2013年2月7日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2013年1月)前言我国现有生产使用记录的化学物质4万多种,其中3千余种已列入当前《危险化学品名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具有急性或者慢性毒性、生物蓄积性、不易降解性、致癌致畸致突变性等危害的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严重,数十种已被相关化学品国际公约列为严格限制和需要逐步淘汰的物质。
同时,尚有大量化学物质的危害特性还未明确和掌握。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量持续增加,化学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回收和废物处置等多个环节的环境风险日益加大。
化学品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引起的环境损害与人体健康问题日益显现,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形势日趋严峻。
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30题)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
A.一级B.二级C.三级D.根据污染源的最大地面质量浓度占标率确定【答案】 B2、预测水质参数筛选原则是按照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评价等级、(),确定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拟预测的水质参数。
A.当地环境影响要求筛选B.当地环保要求筛选C.当地大气环境条件筛选D.当地气象条件筛选【答案】 B3、某建设项目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加量高达5dB(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该项目的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应为()。
A.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答案】 B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声环境》,对于交通噪声,一般以()为评价量。
A.声功率级B.A声级C.等效连续A声级D.A计权声功率级【答案】 C5、某新建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含其他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环境空气质量现状采用的数据来源优先采用顺序为()。
A.近3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补充监测B.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近3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补充监测C.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近1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补充监测D.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3年的监测数椐、近1年与项目排放的其攸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补充监测【答案】 B6、根据《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一类区不包括()。
A.特殊住宅区B.居住区C.行政办公区D.文教区【答案】 C7、(2016年)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关于Ⅰ类场.Ⅱ类场场址选择共同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岷江、沱江流域 Minjiang and Tuojiang river basins 四川省境内岷江、沱江干(支)流流域及其封闭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阿坝、成都、眉山、乐山、 宜宾、甘孜、凉山、雅安、德阳、资阳、内江、自贡、泸州 13 个市(州),具体流域范围及区间划分见 附录 A。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sca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s 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存栏量≥300 头猪的畜禽养殖场。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 养殖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 只蛋鸡、30 只鸭、15 只鹅、60 只肉鸡、30 只兔、3 只羊折算成 1 头猪,1 头肉牛折算成 5 头猪,1 头奶牛折算成 10 头猪。 3.8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6 10 30 20 15 15 20 20
氨氮(2) Leabharlann 以 N 计)1.5(3) 3(5)
25 15 10 15 10 10
总氮 (以 N 计)
10 15 40 20 15 25 15 15
单位:mg/L 总磷
(以 P 计) 0.3 0.5 3 0.5 0.5 0.5 5 10
注:(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污水总排口;(2)氨氮指标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 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3)无机磷化学工业指生产除磷肥以外的无机磷化学产品的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0•【文号】环科函[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科函〔2007〕31号)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贯彻落实有关法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范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局近年来陆续发布并实施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仍有部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未严格执行《办法》、《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执行,致使上报的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
主要表现在:一是未按《指导意见》开展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体系设置不符合要求,未考虑标准与法律和其他标准的关系,个别标准内容与法律或其他标准相冲突;二是排放标准草案设置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宽严失当,部分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过于宽松,没有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依据国内外先进技术分别对现有和新建污染源设置排放限值,存在迁就落后生产技术的倾向,不符合当前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三是标准制修订工作不够细致和深入,调查研究工作比较薄弱,部分标准草案不加分析地照抄、照搬其他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内容,技术内容脱离国内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四是标准草案的表达方式和格式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技术内容的逻辑性不强,存在条款之间内容矛盾、文字错误、表述含糊不清等现象;五是标准编制说明与标准草案的内容不对应,编制说明的内容过于简单,未对提出标准技术内容的依据和标准实施的效果(主要是排放标准的减排效果)作出说明,未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01•【文号】环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为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十二五”规划总体安排中关于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等相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附件:“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目录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基本情况(一)环境保护法规建设1、主要进展2、存在问题(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1、主要进展2、存在问题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规划原则(三)主要目标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一)环境保护法规建设1、做好《环境保护法》修订2、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3、推动环保行政法规进程4、加快环保部门规章步伐5、积极参与其他领域立法6、大力支持地方环保立法7、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8、开展环境立法后评估9、探索环境司法保障机制10、创新环境立法模式(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1、推动现有税制“绿色化”2、完善环保收费制度3、改革环境价格政策4、深化环境金融服务5、健全绿色贸易政策6、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7、构建生态补偿机制8、完善公共财政支持环保政策9、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10、推进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二)加大经费保障(三)建设人才队伍(四)强化培训宣传(五)扩大公众参与为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十二五”规划总体安排中关于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沱江(成都段)水环境问题诊断及水质目标管理建议
沱江(成都段)水环境问题诊断及水质目标管理建议刘畅伶(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水环境与城建工程分公司,成都611130)摘要:沱江是四川省内污染严重河流,严重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本文选择沱江一级、二级支流和干流的水质断面数据,分析了水质现状和演变趋势,对污染来源进行解析,提出沱江流域重污染支流水质目标管理的建议。
研究结果表明,沱江流域(成都段)的化学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 ,COD )、生化需氧量(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 ,BOD 5)、总氮、总磷浓度自2018—2020年总体表现为逐步降低趋势,部分断面COD 、总磷在2020年显示上升趋势;COD 和氨氮以生活源为主,城镇污水贡献率超过50%;而总磷以畜禽养殖贡献为主,占57%,农业面源污染为第二大贡献因子,占26.6%。
从污染的空间分布来看,彭州市、简阳市和金堂县是污染物的主要排放区域。
沱江流域(成都段)水污染状况已经有较好改善,但部分区域水污染仍然较重。
基于上述分析结果,建议在沱江流域重污染支流开展水质目标管理,为沱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和流域管理提供支撑。
关键词:沱江流域(成都段);COD ;氨氮;总磷;水质目标管理中图分类号:TV21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2347(2022)01-0034-08收稿日期:2021-09-23作者简介:刘畅伶(1993—),女,硕士,工程师,主要从事水环境监测研究。
E-mail :*************************引用格式:刘畅伶.沱江(成都段)水环境问题诊断及水质目标管理建议[J].三峡生态环境监测,2022,7(1):34-41.Citation format:LIU C L.Aquatic environmental diagnosis and water quality target management suggestion for the Tuojiang basin (Chengdu section)[J].Ecology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Three Gorges ,2022,7(1):34-41.三峡生态环境监测Ecology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Three Gorges2022年3月Mar.2022第7卷第1期V ol.7No.1DOI :10.19478/ki.2096-2347.2022.01.05Aquatic Environmental Diagnosis and Water Quality TargetManagement Suggestion for the Tuojiang Basin (Chengdu Section)LIU Changling(Water Environment and Urba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ranch of China Power Construction Group Chengdu Survey,Design andResearch Institute Co.,Ltd.,Chengdu 611130,China)Abstract:Tuojiang river is a severely polluted river in Sichuan Province,and it seriously constraints the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Based on the section data of water quality in the first and second grade branch of Tuojiang river and its main stream,this paper analyzed the current states and the evolution trend of its water quality,and its pollution sources.The suggestion of water quality target management was recommended for the severely polluted tributaries in the basin.The results show a decreasing trend for allthe analyzed parameters,including chemical oxygen demand (COD),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 (BOD 5),total nitrogen (TN),and to⁃tal phosphorus (TP)in Tuojiang basin (Chengdu section),except for a rising trend in 2020for both COD and TP in part of tributar⁃ies.More than 50%of both COD and ammonia was from domestic sewage,while 57%of TP came from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followed by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accounting for 26.6%.In spatial scale,the contribution from Pengzhou city,Jianyang city,and Jintang county is the major pollutant emission regions.Our results revealed that the water quality in Tuojiang was greatly improved,but it is severaly polluted in some sections.Thus the strategy of water quality target management was recommended for further water pollution mitigation and watershed management in the future.Key words:Tuojiang basin (Chengdu section);chemical oxygen demand;ammonia;total phosphorus;water quality target management□环境质量评估与评价第7卷第1期35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发[2006]189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11.27【实施日期】2006.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加强对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工作的指导,现将《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认真做好主要水污染物总量的分解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削减目标。
附件: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一、总则(一)为控制全国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防治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和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区域(流域)和排污单位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本指导意见所称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逐级分配给区域(流域)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区域(流域)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给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排污许可量。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化学需氧量总量分配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突破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等专项规划下达的流域总量控制指标。
中美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比较
中美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比较裴蓓【摘要】The 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and American effluent standard for water environment pollutants wa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standard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In recent years, a relatively mature effluent standard system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China. However, there is still certain disparity in contrast to American standard system. To improve Chinese effluent standards from technology and system was put forward.%目前,我国的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成熟,但在操作性和合理性方面与美国标准相比仍存在着差距.该文从标准制订和实施等方面对我国和美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进行了比较,通过在技术性和系统性等方面的完善,优化我国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期刊名称】《净水技术》【年(卷),期】2011(030)004【总页数】4页(P1-3,30)【关键词】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作者】裴蓓【作者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2002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93.1;X65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环保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001年以后,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思路有所转变,由执行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转向针对不同行业制订具有行业特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随后,我国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总量核算报告
第一章总论1.1任务由来1.2 编制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8.29);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⑼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3]25号《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⑽国务院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8月;1.3评价标准1.3.1 环境质量标准①地表水本项目废水现受纳水体为临江河,由临江河流经约2.0km汇入松花江(松花江乌金屯大桥国控断面由现在位置将上移6km,位于临江河汇入口上游1km处)。
本项目评价江段为十八盘断面-乌金屯大桥下游1.5km处,属松沐灌渠渠首至松原市松花江大桥江段的一部分,根据DB22/388-2004《xxxx地表水功能区》要求,松花江松沐灌渠渠首至松原市松花江大桥江段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SS 评价标准参照《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应标准。
标准值详见表1-1。
该项目厂址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GB3095-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详见表1-2。
31.3.2 污染物排放标准①锅炉烟气企业现有2台75t/h 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执行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第3时段标准。
详见表1-3。
3②工艺废气亚硫酸制备工段产生的SO 2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5.6.27 2005.2.1 1993.7.19 1992.9.28 2002.1.30 2001.12.28
2005.6.27 2005.2.1 1993.8.6 1993.7.1 2003.7.1 2002.7.1 GB14554-93
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 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2009-12-30 2009-12-17 2009-12-10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
2008-1-1
2008-2-1
2008-1-1
2007-6-18 2007-5-28 2007-5-23 2007-5-21 2007-8-18 2007-7-25 2007-7-10 2007-7-3 2007-4-28 2007-5-11 2007-5-1 2007-4-29 2007-9-1
2009-6-4
2009-6-16 2009-5-25 2009-5-22 2008-7-3
2009-2-18
2009-2-2 2009-2-2 2009-2-24 2009-1-16 2008-12-30 2008-12-4 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
2008-11-20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山东修订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修订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近年来,山东省不断加大流域污染防治力度,全省流域质量显著改善。
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经济科学发展,山东省质监局和省环保厅对原有的四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整合形成新的《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修订后的《标准》已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将于2019年3月10日起实施。
为何要修订流域排放标准?“修订后的《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由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沂沐河流域、小清河流域、海河流域、半岛流域等五部分组成,流域范围划分更加符合新时期水环境管理的需要,标准框架体系更加优化。
”这是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信息。
记者注意到,《标准》修订后,山东省第二类污染物控制因子由56项调整为20项,指标体系更加精简,标准定位更加明确。
其他因子作为行业特征指标,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形成地方流域标准控制常规因子、国家行业标准控制特征因子的指标体系。
按照《山东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省控重点河流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然而,从全省水环境质量现状来看,流域内部分断面不能实现稳定达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氟化物等污染物有时出现超标现象,急需进一步严格标准,确保稳定污染物达标排放,把《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到实处。
“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得宽于国家标准。
山东省制定的四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10年期间,国家先后出台了《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8项行业排放标准,修订了制浆造纸工业等9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过对比评估发现,山东省地方排放标准的部分因子限值己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需要尽快做好有效衔接。
”山东省质监局二级巡视员郭大雷说。
地方流域标准实施期间,山东省结合流域环境质量现状,先后三次以修改单形式对标准进行调整。
环境保护ABC补充知识
1 减排指标为什么具有约束性?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一直的指标,是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共利益领域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
约束性指标应具有约束功能;一是强制功能,即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二是制约功能,即在约束性指标与其他指标不可兼而实现的时候,应当首先满足约束性指标的要求,绝不可以牺牲约束性指标换取其他利益。
重要意义:“十一五”减排指标是约束性的,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
减排指标从预期性向约束性转变,是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已经不能再承受污染之重。
我国大凡高耗能、高污染的主要产品都居世界第一位或前列。
巨大的污染背后意味着巨大的排放量,巨大的排放量则折射出日益增加的环境污染事件和污染纠纷。
不转变发展方式,不加快调整结构、不进行污染减排,资源就会支撑不住,环境就容纳不下,社会就承受不起,经济发展就难以持续,现代化进程就会严重受阻。
党和政府要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
因此,约束性指标必须完成。
为了完成指标,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重点是建立问责制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等。
约束性指标的提出,改变了以前有总量、无控制、不考核的局面,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带动了各项经济、法律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到位。
2 减排任务如何组织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2007年6月18日,国务院成立了节能减排领导工作小组,温家宝总理亲任组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从省到市、县,各级政府也都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总量控制计划,层层分解任务,确定重点减排单位,安排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重点治污项目建设。
2008年,全国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组建环境保护部,强化了统筹协调、宏观调控、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特别是环境保护部新成立了总量控制司、监测司和宣教司,增强了减排的组织领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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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为控制全国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防治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和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区域(流域)和排污单位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本指导意见所称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逐级分配给区域(流域)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区域(流域)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给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排污许可量。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化学需氧量总量分配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突破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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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划下达的流域总量控制指标。
二、区域(流域)总量指标分配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以及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对重点保护水系、污染严重水体、一般水域等实行区别对待,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
(六)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在水质控制目标容量测算和出境断面污染物总量削减的基础上进行分配,计算方法如下:(1)以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准,核算2005年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出境量,计算公式如下:
P c=∑P si K i
P c—省(市、县)控断面化学需氧量出境量;
P si—流域内第i个控制区域的实际排放量;
K i—流域内第i个控制区域的污染物综合传递系数。
污染物综合传递系数K i按下式计算:
K i=K1i×K2i×K3i×K4i
K1i—入河系数(以企业排放口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到入河排污口的距离(L)远近确定:L≤1km,入河系数取1.0;1<L≤10km,入河系数取0.9;10<L≤20km,入河系数取0.8;20<L≤40km,入河系数取0.7;L>40km,入河系数取0.6);
K2i—渠道修正系数(通过未衬砌明渠入河,渠道修正系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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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n i i
di di c i K P
P X P P 1)1(0.6~0.9;通过衬砌暗管入河,渠道修正系数取0.9~1.0);
K 3i —温度修正系数(气温≤10℃,温度修正系数取0.95~1.0;10℃<气温≤30℃,温度修正系数取0.8~0.95;气温>30℃,温度修正系数取0.7~0.8);
K 4i —河道内对控制断面影响系数(一般按0.2-0.6计算,各地可按照水环境容量测算确定的系数取值)。
(2)根据出境断面浓度控制目标确定区域(流域)出境化学需氧量削减水平,计算公式如下:
X =(1-C m /C s )×100%
X —省(市、县)控断面出境化学需氧量削减水平;
C m —出境断面2010年化学需氧量目标浓度;
C s —出境断面2005年化学需氧量实测平均浓度。
(3)确定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初始分配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P i —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初始分配总量;
P di —流域内第i 个控制区域排污单位排放定额总量。
(4)调整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初始分配总量。
若P i >P si ,则P i 调整为P si ,以控制区域的实际排放量作为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七)对于所排废水无法进入确定的河流水体的区域或河网水系过于复杂的区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区域排污现状、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总体削减水平等,采用等比例
削减等方法分配区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分配
(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时,应坚持公平合理、技术可行和绩效提高的原则,在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以具有较好的生产工艺、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排污单位为基准分配总量指标。
(九)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采用定额达标法予以分配,即按照现有的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污定额为依据确定总量指标。
在优先考虑生活污水的基础上,对工业企业分配总量指标(不考虑农业面源的污染影响)。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按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进行计算。
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工业企业有行业排水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排水定额、废水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 i=A i×B i×C i
M i—第i个工业污染源在定额排放情况下的排放限值;
A i—第i个工业污染源基准年的产品数量(或近三年平均产品数量);
B i—第i个工业污染源所属行业单位产品最高排水定额;
C i—第i个工业污染源废水允许排放浓度。
(2)工业企业有行业污染物排放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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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M
M W n i i
i i ×=∑=1污染物排放定额计算排放限值:
M i =A i ×D i
D i —第i 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排放污染物的限值。
(3)工业企业既无排水定额也无污染物排放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用水定额、排水系数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 i =A i ×E i ×q ×C i
E i —第i 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用水定额;
q —排水系数,一般按0.6-0.8计算。
(4)如果企业所属行业无排水定额、用水定额、排污定额等相关数值,则采用基准年排水量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 i =Q i ×C i
Q i —第i 个工业污染源基准年排水量。
(十)按定额达标法分配的各排污单位总量指标之和超过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区域总体削减水平,以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的重点排污单位(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定额为基础,按等比例分配方法重新分配其总量指标;其它工业企业则按定额达标排放量进行分配。
等比例分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W i —第i 个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W ——已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十一)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对其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计入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中。
(十二)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应从项目所处流域控制单元中进行调剂或有偿转让;已经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区域污染总体削减要求确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十三)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辖区内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时,可兼顾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预留一部分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的发展用量或调节指标备用,但预留指标不得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15%。
(十四)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总量指标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
分立的单位,其总量指标从原排污单位总量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总量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位总量指标之和。
(十五)对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或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十六)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或不按规定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其核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但暂缓分配给具体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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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在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等专项规划中,还要控制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批复的各专项规划下达;各地也可根据各自的水环境状况,增加本地区必须严格控制的特征水污染物,纳入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以及特征水污染物的总量分配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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