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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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疏通结算渠道,为客户提供便捷、安全的资金、结算服务,实现本行对公通存通兑业务,增强银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会计基本制度》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公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开户在本行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办理辖内跨机构间人民币资金转账、现金存取等业务。
第三条辖内营业机构办理对公通存通兑业务,按账户归属分为代理机构和开户机构。
代理机构是指受理持票人办理跨机构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
开户机构是指办理对公通存通兑业务中,所涉及的收款人或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营业机构。
第四条通存通兑业务范围是以机构为核算单位,对象是指在本行辖属对公网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存款账户。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必须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支付结算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办理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的种类,包括:转账、现金缴款、现金付款等业务。
第七条营业机构办理对公通存通兑业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部管理完善,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制度健全;
(二)营业网点必须配备足够的临柜人员;
(三)实行电子验印系统进行验印操作。
第八条存款人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账户的存款人。
(二)单位财务管理完善,无票据不良支付记录。
(三)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核受理。
(四)存款人需开通账户变动“短信提醒业务”,短信提醒原则上设置为企业法人(单位负责人),设置其他人员的应由企业法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并在申请中注明。
第九条存款人开通、变更、停止对公通存通兑业务功能的程序、审批及设置权限。
(一)单位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需填写申请表,经开户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存款人变更、停止通存通兑业务功能,需填写对公通存通兑业务变更、停止申请表。
第十条代理机构不能办理下列对公通存通兑业务。
(一)当日累计现金支付5万元(含)以上;超过5万(不含)以上在原机构办理。
(二)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的支取;
(三)向非在本网点开户的企业出售各类结算凭证;
(四)办理跨支行对公账户销户;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对公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必须遵守“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代理机构应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时为客户办理收、付款业务,对数据录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在受理对公通兑业务的支付凭证时,必须经电子验印系统自动识别确认后,方可办理对公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对无法自动识别通过的票据不予受理,应告知客户到开户行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在办理对公通兑支现业务时,必须要求持票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认真对持票人(或收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身份核查,在支付凭证背面摘录身份证号码、签章后,方可办理对公通兑业务,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总行营业部对对公通存通兑业务,同城提回的票据中涉及支行业务,实施票据截留,实行票据集中录入和即时复核,入账凭证做当天传票。
第十五条总行营业部在办理对公通兑业务,提入借方票据录入时,发现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通知票据所属开户机构,由开户机构负责与客户联系,及时补足款项,在当场交换提出前存款人账户余额仍未补足,应及时按规定办理退票,对该账户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总行营业部对同城提入借方票据进行记账时,必须经电子验印系统自动识别确认,客户的户名或账号必须核对一致后,方可操作业务处理,对无法自动识别通过的票据不予处理,如有不符的应立即与开户网点查询核实,妥善处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通存通兑业务原始凭证均不返回开户机构,由代理机构保管作当天传票。
第四章异常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第十九条对公通存通兑业务发现差错时,必须做到“查询及时、更改有据、处理正确”,代理机构与开户机构不得相互拖延推诿,对无法追回错款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发生差错时发现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开户机构,并提供相关信息,开户机构应积极配合,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协助代理机构追回错款。对存款人账户有足够余额的,作如下处理:
(一)当日发现串户、金额错记的错账,应进行冲正处理。
(二)隔日/隔年发现串户、金额错记的错账,应按相关规定由会计主管核实签字后进行冲正。
第二十一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突遇通讯或系统故障等原因,待系统恢复正常后,代理机构临柜人员必须首先做“柜员上笔流水”交易,查询该笔流水是否成功;其次核查该存款账户明细账、分户账,查询明细账是否已记账、分户账余额是否已更新,然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由于通讯线路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机构应告知客户到开户行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单位或有权机构查账需要,涉及通存通兑业务的原始凭证时,由开户机构负责联系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支付效力。
第二十五条之前有关通存通兑的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公
通存通兑开通(变更、停止)申请书
1、存款人根据业务需要办理“开通”“变更”“停止”业务时,在方框内√;
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作当日凭证附件,一份作账户档案管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