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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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
管理实施细则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筛选和管理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在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市场价格下跌将降低客户履约担保能力。在客户违约后,公司将直接面临标的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为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持续稳定、符合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公司制定了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
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定义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品种。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宽标的证券范围,适当的质押率标准。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股票时,要求不存在着潜在的退市风险。以下股票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
2、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标记为*ST);
3、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标记为ST);
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50%,或者净资产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
5、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6、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正进行或拟进行收购或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股票;
8、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
9、法律法规限制本公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
10、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基金时,要求基金具有流动性、不具有杠杆性。以下基金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创新式封闭式基金中的普通级,或者具有杠杆效应的基金;
2、上市交易时间不足1个月;
3、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4、持有人数少于1000人;
5、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
6、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7、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债券时,原则上要求债券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以下债券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2、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信用评级未达到相应级别;
3、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发行人经营情况不稳定,有违约或延迟支付历史;
4、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标的证券基准质押率的确定
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在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相应的指标确定各标的证券的质押率,客户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初始交易金额不能高于质押率与标的证券市值或价值的乘积。
初始交易金额≦质押标的证券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计算的市值×质押率。
经过测算,首先根据标的证券的各证券属性确定各类证券的基准质押率。
各类标的证券基准质押率为:
1、国债为75%;
2、地方债为70%;
3、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为65%;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为60%;
5、普通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的优先级为60%;
6、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为60%;
7、普通股票为55%;
8、低评级股票为40%;
9、非标的证券内范围的证券为0%。
其中出现下面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形的股票定义为低评级股票。
1、上市交易未满3个月;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标记为S);
3、长期停牌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0个交易日;
4、流通股本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低于5亿元;
5、90天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万元;
6、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披露的股东人数相比上期公布的数量大幅减少,且股价在近3个月大幅上涨。
四、标的股票质押率的确定
1、确定初始质押率
公司依据系统性风险、回购期限、规模、估值、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建立量化模型计算并确定初始质押率。
标的证券为股票,初始质押率参照以下几个层面确定:
①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
系统性风险,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整个股票市场造成的影响,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将对整个股票市场或绝大多数股票普遍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系统性风险,主要考虑因素为上证综指的点位,上证综指介于2000至3000点时,该股票经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所属类别的原基准质押率。例如:上证综指介于2000至3000点时,普通股票经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即为55%。若上证综指不高于该基准下限,则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当上证综指每高于基准上限1000点区间,将基准质押率调低5%,即:上证综指在3000
(包括)至4000点区间时,普通股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50%;上证综指在5000(包括)至6000点区间时,普通股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45%;以此类推,最多调低10%。
②根据客户的回购期限,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
针对客户的回购期限不同,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基础上,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针对股票,回购期限为0—6个月(含)期时,最高质押率等于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回购期限为6个月—1年(含)期时,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5%;回购期限为1年—2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0%;回购期限为2年—3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5%。例如,在上证综指在4500点时,某股票系统性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45%,则该股票0—6个月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45%,6个月—1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40%,1年—2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35%,2年—3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30%。
③考虑规模、估值、流动性、波动性等因素,确定各股票类标的证券质押率
公司将依据股票的个别风险,考虑规模、估值、流动性、波动性等因素,分别设定调整幅度,按照不同的调整幅度在最高质押率基础上进行调低,从而确定个股的最终质押率。
a.规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