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讲解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第三条公司对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制定准入条件,具体如下:(一)普通账户为合格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二)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信誉良好;(四)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五)融入方申请当日在公司托管资产总值符合业务要求;(六)能够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情况,配合调查和资产处置;(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情形;(八)非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融入方;(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一)利用他人名义申请;(二)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三)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或限制进入;(四)普通账户里的证券或资金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六)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七)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中的融入方;(八)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融入方;(九)其他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受上述(五)限制,具体遵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五条融入方资金用途融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序】近年来,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成为市场的一大亮点。
然而,该业务涉及的风险也十分显著。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保持市场稳定,自2021年起,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出台了《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实施细则》,防范风险,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完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市场监管机制,本公司特制定本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适用范围】本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二、适当性要求】1、经济实力投资者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和收入/资产来源等方面。
即投资者必须能够承受风险并有所准备。
2、投资经验投资者应熟悉投资相关知识,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以便更好地了解、评估和管理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选择投资品种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
3、风险偏好投资者应在理性投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案,并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进行明确的评估。
【三、适当性管理】1、信息收集本公司应在销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之前,向投资者收集其个人和财务信息,以判断其经济实力、投资经验以及风险偏好是否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要求。
2、客户分类根据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本公司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1)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指不能单独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
即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同时,其经济实力和风险偏好不足以单独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2)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指在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其经济实力和风险偏好足以承受投资风险并进行独立决策的投资者。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附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与内部管理第五条【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第三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八条【准入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
第九条【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
证券公司负责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调查验证方法并获取相关调查证据。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单一规模控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
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监管部门规章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对参加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开展的基础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市场风险揭示、资质审查、投资者依法维权引导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营业部。
第四条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为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除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上报审批、培训管理、执行跟踪、后续修订等工作外,还负责拟定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内容、预算情况做出整体安排。
第二章投资者资质审查第五条公司对参加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资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六条参加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应满足如下条件:1、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
2、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且最新评测结果为中低风险及以上等级(包括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等风险、高风险等级)。
3、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且指定交易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
第七条公司对上述符合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将客户有关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获得上交所报备通过的客户,可以参与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对不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公司将拒绝客户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与登记结算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债券;(二)现金;(三)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公司自有证券。
第四条以债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
以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公司自有证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另行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重点对质押物价值进行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规模,并向深交所报备。
深交所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客户接受证券公司报价的,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向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申报本公司的交易意向,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
协议平台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分公司。
中国结算##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深交所协议平台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
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深交所、中国结算与其##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服务的过程中,以了解客户、了解向客户提供的股票质押服务为基础,引导客户正确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向适当的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三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第四条客户分类:公司把全部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积极型、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
第五条产品定级:公司把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
公司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类业务。
第六条投资者、产品适配: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匹配要求:(一)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等级相匹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属中高风险类业务,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不适配于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投资者。
对适配的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营业部应在客户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后,才可受理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客户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后,才可受理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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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申报
公司对融入方计费(n天,算头不算尾)
T-1日(含)前 T日
T+1日
T+n-10日 T+n日
客户申请 公司受理 权限开通 交易申请
备足证券 初始交易 证券质押 资金入账
可取资金
到期提醒
备足资金 购回交易 证券解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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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前与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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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前与延期
关于延期购回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可根据《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公司申请延期购回,经公 司同意后,交易方可延期。延期购回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融入方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申请; ②延期后累计购回期限不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③融入方未出现财务或信用条件恶化等影响其到期购回能力的情形,且公司对融入方的资质 评级未下调; ④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值; ⑤公司确定的其他条件。 因融入方原因提出延期购回,公司有权收取延期购回补偿费: 初始交易时融入方与融出方约定延期购回补偿费率,当融入方延期购回,按延期天数计算费 用,延期购回补偿费=尚未偿还的本金×延期购回补偿费率×延期天数÷360,延期购回补偿费率= 购回价格÷100×20%,延期购回补偿费在购回交易时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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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定义
初始交易
融入方
标的证券质押 初始交易金额
融出方
履约管理
对标的证券进行逐日盯市,履约风险控制
购回交易
融入方
标的证券及孳息解除质 押 融出方
购回交易金额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分解为初始交易、履约管 理和购回交易三个部分,基本原理介绍见左。
期初,融入方与公司(包括公司管理的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下同)订立交易协 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将标的证券按照约定价格质押给公 司,公司支付对应的初始交易资金。初始交易金额与标 的证券市场价值的比值为质押率,体现了标的证券对融 入方履约购回的保障程度。
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监管部门规章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对参加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开展的基础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市场风险揭示、资质审查、投资者依法维权引导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营业部。
第四条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为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除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上报审批、培训管理、执行跟踪、后续修订等工作外,还负责拟定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内容、预算情况做出整体安排。
第二章投资者资质审查第五条公司对参加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资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六条参加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应满足如下条件:1、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
2、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且最新评测结果为中低风险及以上等级(包括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等风险、高风险等级)。
3、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且指定交易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
第七条公司对上述符合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将客户有关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获得上交所报备通过的客户,可以参与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对不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公司将拒绝客户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
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
二、标的证券管理核心细节——限售股
二、标的证券管理核心细节——限售股(续)
标的证券管理核心细节——持股比例超过5%股东
标的证券管理核心细节——董监高持股
二、标的证券管理核心细节——国有股
三、标的证券管理特别注意事项
四、标的证券内部管理
业务联系
折扣率:由于限售股在限售期间不能在二级市场及时处置,并且限售股解禁本身也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冲击,因此折扣率定价应在相同标的品种的流通股折扣率基础上向下调整,如为流通股折扣率的90%-95%水平。
延长限售期的问题:上市公司股东可能在待购回期间承诺延长限售,从而增加风险,证券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要求客户在待购回期间不得承诺延长限售,否则公司有权提前购回。
回购期限:应至少覆盖限售期;若考虑质押标的处置周期,建议将购回日设定在解除限售日一段时间(如:3个月,半年等)之后。
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于个人投资者持有的限售股份,还应考虑个人所得税问题,降低折扣率,并提高警戒线、平仓线等指标。
限售期限:建议控制标的证券最长限售期,限售期超过2年的,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
根据股份性质,制定不同性质股票对应止损线比例下限,原则上不低于150%
根据股份处置可能的税收问题,再次修正上调止损线
C
D
E
原则
二、标的证券管理核心细节—— 平仓线
根据单票融资规模调整质押标的折扣率,规模较大,则向下调整折扣率
1
根据融资期限长短调整质押标的折扣率,期限长,则向下调整折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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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证券管理核心细节—— 规模和期限
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
中信证券管理核心细节
标的证券特别注意事项
标的证券内部管理
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证券公司对参及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及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与回访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与回访管理实施细则(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基础服务管理的合规性、适当性和规范性,不断提升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基础服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客户权益,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客户基础服务管理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回访实施办法》框架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分支机构服务管理第二条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服务工作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各项要求。
2.适当性原则为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服务工作应遵循适当性原则,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3.规范性原则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服务工作应遵守《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兴业证券文明服务公约》的要求,做到文明服务、微笑服务和亲情服务。
4.服务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客户股票质押回购服务管理工作。
根据股票质押回购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分支机构应进行必要的组织结构调整和制度保证。
第三条分支机构现场布置及工作要点1.指定人员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落实、联系、汇报、跟踪、反馈工作,制定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进程,组织实施、监督分支机构风险教育工作计划及措施。
2.加强对理财顾问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相关培训,选拔出合格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相关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并根据市场变化以及制度更新情况进行持续培训。
做好对客户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把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推介给合适的人,帮助客户掌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基本知识和树立正确的理财理念。
3.在分支机构“投资者教育园地”栏目新设“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容,扩大宣传范围与力度,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ⅩⅩ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及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范围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以及对标的证券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三条 公司自营作为出资方的项目(以下简称:自营出资项目),公司研究部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选取标准、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名单的质押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名单及质押率。
第四条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资管出资项目),标的券选取标准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拟定。
实际质押率应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章 标的证券范围的管理第六条 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研究部门拟定,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资管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拟定,经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自营出资项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应从公司标的证券备选库中选取。
第八条 自营出资项目公司对标的证券备选库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证券估值、市场状况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筛选,确定并定期、动态调整标的证券备选库。
第九条 公司选择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中选择。
第十条 标的证券条件(一)自营出资项目:1.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或者限售股;②质押期限覆盖其质押流通限售股解禁期限。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三篇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三篇篇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业务简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或“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在约定时间返还资金、解除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两次交易。
初始交易日,融入方将所持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
购回交易日,融入方按约返还资金、支付息费、解除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成交效率高:场内成交,实现快速质押和融资,T日交易,T+1日可取资金;2、应用范围广:机构或个人均可成为融资方,流通股或限售流通股均可办理质押;3、交易安排灵活:交易要素由客户与证券公司场外协商达成,具有充分的灵活性;4、违约处置安全:融入方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在质押状态下直接卖出(流通股),且处置所得资金优先偿还资金方。
第三章业务优势目前,市场中的股票融资业务模式主要有:商业银行的股票质押贷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买断式质押融资,以及业内已经开展的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等。
上述融资业务虽各有特点,但均存在诸多不足。
如,商业银行的股票质押贷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买断式质押融资存在放款审批时间长、额度有限、成本高等不足;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融资业务虽通过采用场内非交易报盘方式实现了快速质押登记,但由于需要股票过户,存在丧失控股权以及会计处理复杂等问题,且融出方仅限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资金来源较窄。
宽了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融资业务开展。
其具体优势如下:交易快捷便利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手续简便、交易快捷,且不涉及证券所有权转移,不会产生财务和税收处理的争议,可有效规避股票约定购回业务存在的权益划转、税收等问题。
担保证券范围广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担保证券不仅限于上市流通证券,还包括限售股。
之前所述的融资方式多由于限售股无法交易过户或资产难以估值而无法进行融资。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新规解读及发展建议讲解
信托、银行占据股权质押融资市场主导地位
股权质押市场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4月)
机构分类 个股数量 金额(亿元)
信托 银行 券商 其他
1601 1560
78 343
2709.6 1810.2 132.5 346.2
占比 54% 36% 3% 7%
(数据来源:wind)
券商业务发展迅速
与券商资管业务有关的条款摘编:
第十六条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参照适用。
影响评估: 集合计划、定向资管客户、专项资管计划资金均可参与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办法可谓为券商理财“量身订做”; 一旦公司取得此项业务资格,资管分公司即可迅速设计专门 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为投资对象的产品来占领市场。
影响评估:资管合同应载明投资范围、明示风险、明确质权人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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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办法》与券商资管业务创新(续)
与券商资管业务有关的条款摘编:
第十九条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签 署《业务协议》。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资产管理 子公司签署三方《业务协议》。
➢ 创新业务:拓宽券商自有资金及资管产品投资渠道,增 加券商业务收入
➢ 对券商净资本门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亟需对业务流程及IT系统升级改造 ➢ 健全风险控制:业务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标的证券管
理、风控指标、盯市机制、质押率、履约保障比例 ➢ 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重点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风险认识和评估。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交易参与方应对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只有深入了解各种风险,才能有效地应对和规避风险。
合规性和透明度。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交易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保证市场各方都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
交易参与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政策、流程、机制等。
还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稳健进行。
交易监管和风险预警。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监管,并在需要时发出风险预警。
交易参与方应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积极响应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发生或扩大。
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
风险是不断变化的,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交易参与方应保持警惕,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保证风险管理水平与时俱进。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中的风险管理内容,对于促进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认识和有效管理各类风险,才能确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正常进行,为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篇示例:1. 风险管理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首先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原则。
其中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六大原则。
这些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降低交易风险。
2.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指引》要求投资者在开展交易前,要对合作方进行严格的风险筛查,确保其资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规管理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规管理细则(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合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创新业务的合规管理统一纳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公司合规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对创新业务予以规范。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合规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业务操作要合规。
股票质押回购创新业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二)客户选择要适当。
向客户充分揭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风险,并在客户完全认知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有风险承担能力的客户匹配股票质押回购。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所涉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总部业务承揽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股票质押回购岗位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各单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职责环节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各岗位员工要熟知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第五条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和公司办公会议有关信用交易业务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在公司信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制定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体操作规则,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具体交易操作,对分支机构承揽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进行审批、复核、监督和指导,负责督促分支机构对其承揽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进行防范、预警、监控和处置,在确保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推动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全面开展。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课件
1、过户模式改为质押模式。 2、业务明确为融资业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模式
(二)业务模式
股票质押回购:通过交易所平台实现股票质押融资,到期回购
融资方: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客户; 出资方:公司用自有资金或理财产品出资。 特点:场内快捷质押
资金来源
资金投向
我公司自有资金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
业务办理流程
• 使用自有资金模式:
• 承揽方发起需求——融资融券业务部询问财务部是否有资金,如有—— 承揽方协助资金融入方提交征业务申请材料——融资融券部上报融审会 审批——融审会通过后——承揽方协助办理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签 订交易协议书——单一客户融资3000万元以下,融审会审批;3000万 元以上,风控委审批——下单——监控——购回(提前、延期)或违约 处置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
(六)标的证券确定办法及质押率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或其他交易所认可的证券,且不 存在被司法冻结、已设定质押等权利瑕疵。
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解禁日应早于购回 到期日。
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 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原则上应低于同 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质押率5%以上。
• 使用资管资金模式:
• 承揽方发起需求——融资融券业务部询问财务部是否有资金,如果没有 资金——通过资产管理部等部门寻求外部资金——承揽方通过融资融券 部与资管部进行初步沟通,确认需求、资金成本、期限等要素,达成初 步意向——承揽方协助资金需求方提交业务申请材料——融资融券部上 报融审会审批——融审会通过后——风控委审批具体交易金额及资管方 案——承揽方协助办理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下单——监控——购回 (提前、延期)或违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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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筛选和管理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在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市场价格下跌将降低客户履约担保能力。
在客户违约后,公司将直接面临标的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因此,为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持续稳定、符合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公司制定了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
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定义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品种。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宽标的证券范围,适当的质押率标准。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股票时,要求不存在着潜在的退市风险。
以下股票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2、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标记为*ST);3、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标记为ST);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50%,或者净资产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5、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6、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正进行或拟进行收购或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股票;8、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9、法律法规限制本公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10、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基金时,要求基金具有流动性、不具有杠杆性。
以下基金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创新式封闭式基金中的普通级,或者具有杠杆效应的基金;2、上市交易时间不足1个月;3、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4、持有人数少于1000人;5、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6、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7、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债券时,原则上要求债券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
以下债券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2、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信用评级未达到相应级别;3、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发行人经营情况不稳定,有违约或延迟支付历史;4、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标的证券基准质押率的确定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在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相应的指标确定各标的证券的质押率,客户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初始交易金额不能高于质押率与标的证券市值或价值的乘积。
初始交易金额≦质押标的证券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计算的市值×质押率。
经过测算,首先根据标的证券的各证券属性确定各类证券的基准质押率。
各类标的证券基准质押率为:1、国债为75%;2、地方债为70%;3、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为65%;4、可转换公司债券为60%;5、普通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的优先级为60%;6、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为60%;7、普通股票为55%;8、低评级股票为40%;9、非标的证券内范围的证券为0%。
其中出现下面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形的股票定义为低评级股票。
1、上市交易未满3个月;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标记为S);3、长期停牌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0个交易日;4、流通股本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低于5亿元;5、90天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万元;6、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披露的股东人数相比上期公布的数量大幅减少,且股价在近3个月大幅上涨。
四、标的股票质押率的确定1、确定初始质押率公司依据系统性风险、回购期限、规模、估值、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建立量化模型计算并确定初始质押率。
标的证券为股票,初始质押率参照以下几个层面确定:①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系统性风险,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整个股票市场造成的影响,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
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将对整个股票市场或绝大多数股票普遍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系统性风险,主要考虑因素为上证综指的点位,上证综指介于2000至3000点时,该股票经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所属类别的原基准质押率。
例如:上证综指介于2000至3000点时,普通股票经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即为55%。
若上证综指不高于该基准下限,则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当上证综指每高于基准上限1000点区间,将基准质押率调低5%,即:上证综指在3000(包括)至4000点区间时,普通股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50%;上证综指在5000(包括)至6000点区间时,普通股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45%;以此类推,最多调低10%。
②根据客户的回购期限,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针对客户的回购期限不同,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基础上,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
针对股票,回购期限为0—6个月(含)期时,最高质押率等于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回购期限为6个月—1年(含)期时,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5%;回购期限为1年—2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0%;回购期限为2年—3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5%。
例如,在上证综指在4500点时,某股票系统性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45%,则该股票0—6个月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45%,6个月—1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40%,1年—2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35%,2年—3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30%。
③考虑规模、估值、流动性、波动性等因素,确定各股票类标的证券质押率公司将依据股票的个别风险,考虑规模、估值、流动性、波动性等因素,分别设定调整幅度,按照不同的调整幅度在最高质押率基础上进行调低,从而确定个股的最终质押率。
a.规模因素规模因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股票价格的稳定性、流动性等特性。
从规模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流通市值。
采用100亿元流通市值作为质押率调整基准,某标的股票的流通市值不低于该基准,不予以调整;每小于基准20亿元区间则调低质押率1%,最多调低5%。
b.估值因素从估值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市盈率和市净率。
设定30倍市盈率、3倍市净率为调整基准,若市盈率、市净率不高于该基准,则不予以调整;市盈率每高于基准10倍区间水平,或市净率每高于基准1倍区间水平,则质押率预调低1%,如果市盈率或市净率为负值,则质押率调低5%;最终取市盈率、市净率预调整幅度较小者作为估值因素调整数,最多调低5%。
c.流动性因素从流动性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90天日均成交金额。
设定5000万元为调整基准,若日均成交金额不低于该基准,则不予以调整;日均成交金额每低于基准1000万元区间水平,质押率调低1%,最多调低5%。
d.波动性因素从波动性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90天内波动幅度(即“区间内最高价/区间内最低价-1”)。
设定50%为调整基准,若波动幅度不高于该基准,则不予以调整;每高10%区间,质押率调低1%;最多调低5%。
2、最终质押率的确定最终质押率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①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股票类标的证券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
②针对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确定各期限的最高质押率。
③识别具体股票的个别风险,在最高质押率基础上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质押率水平。
3、根据融入方第三方担保情况,调整标的证券质押率当融入方有第三方作为担保时,融入方标的证券最终质押率水平定为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
4、考虑限售股对流动性影响,针对限购股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确定更严格质押率①限售股的种类划分限售股的种类可以分为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高管锁定股、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和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等5大类。
其中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可以根据证券来源的不同划分为收购人所持有限售股(个人和机构)、非公开发行对象所持限售股(个人和机构)等。
高管锁定股主要包括董监高所持限售股,包括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可以划分为未股改非流通股(个人和机构)、新股限售股(个人和机构)、股改限售股(个人和机构)包括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其他的受到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限售股:外国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产生的限售股、禁止内幕交易产生的限售股。
②限售股折扣率的扣减不同种类的限售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不同的限售期限,而限售股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体现在质押证券价格下跌过导致履约保障过低触发平仓时缺少流动性,因此质押率在个股的最终质押率的基础上再进行扣减。
由于未股改非流通股(个人和机构)不能够流通,限售期不确定,因此该类证券的折扣率直接调减为0,即不能作为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
其他类型限售股的扣减值主要依据该限售股的限售期限和下跌风险,其中限售股即初始交易日距离解禁日的限售期限,下跌风险采用年化半方差,扣减值等于限售期限*年化半方差*基准质押率。
例如:某股票基准质押率为55%,最终质押率为45%,限售期限为半年,年化半方差为20%,则扣减值为5.5%,该股票限售股的质押率为39.5%。
③个人所得税对质押率的影响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进行质押时,由于该类股票出售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会影响限售股的质押价值计算。
针对这类限售股,其质押率按照限售股质押率的调整办法进行扣减,不再单独进行扣减。
在计算初始交易金额时,标的证券市值或价值应扣减掉或有的最高应纳税金额。
五、标的基金质押率的确定1、确定初始质押率公司依据系统性风险、回购期限等因素建立量化模型计算并确定初始质押率。
标的证券为基金,质押率参照以下几个层面确定:①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针对系统性风险,主要考虑因素为上证综指的点位。
上证综指介于2000至3000点时,该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原所属类别的基准质押率;若上证综指不高于该基准下限,则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当上证综指每高于基准上限1000点区间,将基准质押率调低5%。
例如:当上证综指在3000(包括)至4000点区间时,ETF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55%,上证综指在4000(包括)至5000点区间时,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50%,以此类推,最多调低10%。
②根据客户的回购期限,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针对客户的回购期限不同,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基础上,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
针对基金,回购期限为0-半年(含)期时,最高质押率等于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回购期限为半年-1年(含)期时,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5%;回购期限为1年-2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0%;回购期限为2年-3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