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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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3096-93 1993-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
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
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GHZB1-1999 1999-12-06实施)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 12941-91《景
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
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
水域。
2 引用标准
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
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4.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控制地表不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表2 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表3 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6.2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提出所辖水域水环境功能类别分方案,划分功能类别,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6.3 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
6.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7 水质监测
7.1 监测项目的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7.2 本标准基本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
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