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汉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噪音标准
上海市噪音标准噪音是生活中常见的环境问题之一,会给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上海市制定了严格的噪音标准来规范居民生活和建设工地等区域的噪音水平。
上海市噪音标准主要分为两部分,分别是环境噪音标准和建筑工地噪音标准。
一、环境噪音标准上海市环境噪音标准是为了规范城市区域内噪音的分布和水平,保障居民生活的安静和舒适。
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境噪音标准按照噪声来源和噪声接收环境的不同进行分类和限制。
1.住宅区和文教区域在住宅区和文教区域内,白天(7:00-22:00)的噪音限制为55分贝(A计权);夜间(22:00-7:00)的噪音限制为50分贝(A 计权)。
同时,对于住宅区和文教区域内临街的住房,额外限制3分贝(A计权)。
2.商业和工业区域在商业和工业区域内,白天(7:00-22:00)的噪音限制为60分贝(A计权);夜间(22:00-7:00)的噪音限制为55分贝(A计权)。
对于娱乐场所和居住区交界的商业区域,夜间噪音限制为50分贝(A计权)。
3.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沿线,白天(7:00-22:00)的噪音限制为70分贝(A计权);夜间(22:00-7:00)的噪音限制为65分贝(A计权)。
二、建筑工地噪音标准建筑工地噪音是指建设工地所产生的噪音,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噪音,上海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1.白天施工时间(7:00-22:00)在白天的施工时间内,建筑工地的噪音限制为75分贝(A计权)。
同时,对于临近住宅区的建筑工地,额外限制3分贝(A计权)。
2.夜间施工时间(22:00-7:00)在夜间的施工时间内,建筑工地的噪音限制为70分贝(A计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特定的施工项目和区域,可以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批,适当调整噪音标准。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噪音标准旨在保护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健康。
居民应该共同遵守噪音标准,文明施工,减少噪音污染,创造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
3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3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城市居住区噪声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的特点和人口密集度,噪声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白天的噪声标准应控制在55分贝以内,晚上的噪声
标准应控制在45分贝以内。
这些标准旨在提供一个相对安静
的环境,以满足居住者的休息和工作需求。
2. 工业区噪声标准
工业区通常有许多噪音源,如机械设备、噪声产生的过程等。
为了确保工人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和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噪声标准。
一般而言,白天的噪声标准可控制在60分贝以内,晚
上的噪声标准可控制在50分贝以内。
同时,对于特殊行业或
设备,可能会有更严格的标准要求。
3. 交通干道噪声标准
交通干道是城市中特别容易产生噪音的区域,主要源于车辆的行驶和喇叭声等。
为了降低交通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需要制定相应的噪声标准。
一般而言,白天的噪声标准可控制在
65分贝以内,晚上的噪声标准可控制在55分贝以内。
此外,
对于交通拥堵或者特定时间段的标准,可能会有进一步的要求。
这些噪声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健康和居住环境的安全与舒适。
各类区域噪声标准的设定旨在平衡不同环境的需求,并提供一个相对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代替 GB 3096-82GB 11339-89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类别昼间夜间0 50 401 55 452 60 503 65 554 70 55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 GB/T 14623-93 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现有企业噪声标准建筑现场主要施工机械噪声平均A声级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单位:等效声级,分贝(A)]A为声级,记作分贝(A)或dB(A)。
声级有别于声压级。
城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代替 GB 3096-82GB 11339-89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类别昼间夜间0 50 401 55 452 60 503 65 554 70 55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 GB/T 14623-93 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现有企业噪声标准建筑现场主要施工机械噪声平均A声级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单位:等效声级,分贝(A)]A为声级,记作分贝(A)或dB(A)。
声级有别于声压级。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3096-93 1993-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GHZB1-1999 1999-12-06实施)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在不同区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昼间噪声超过50分贝属于噪音,其中工业集中区的噪声限值达到65-70分
贝,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白天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工业集中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总的来说,我国对不同功能区制定了不同的城市环境噪声标准,以更好地平衡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城市噪音标准
公安机关管辖、查处的噪音扰民行为主要为社会生活噪音,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其他超分贝噪音扰民则归由环保等部门管辖、查处。
在1996年10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第六十一条则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噪音标准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的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区域,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则白天不能超过60分贝,夜间不能超过55分贝。同时,环境噪音又分为工业生产噪音、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工噪音、交通运输噪音和社会生活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的噪声标准值,白天等效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等效噪声值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城市中交通干线两侧,白天噪声的等效噪声值为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oc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国家环保局1993-09-07批准 1994-03-01实施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值标准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 Aeq: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我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14623-9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环境噪音分贝标准
环境噪音分贝标准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0类白天:50分贝晚上:40分贝
1类白天:55分贝晚上:45分贝
2类白天:60分贝晚上:50分贝
3类白天:65分贝晚上:55分贝
4类白天:70分贝晚上:55分贝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 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 LAeq: dB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 0类标准 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 (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 )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 GB/ 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维护城市环境的良好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
环境噪声是指超出自然环境中正常声音水平的各种有害声音,包括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环境噪声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国家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期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减少环境噪声对人们的影响。
首先,国家对环境噪声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I类、II 类、III类和IV类。
其中,I类为特别安静区,II类为一般安静区,III类为一般区域,IV类为工业区域。
不同的区域对环境噪声的标准有着不同的要求,以适应不同区域的环境特点和人们的生活需求。
其次,国家对环境噪声的监测和评价进行了规范。
《环境噪声监测规范》(GB/T 3097-2008)明确了环境噪声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监测点的设置、监测时间、监测参数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环境噪声评价标准,对环境噪声的评价进行了科学的分级和评定,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噪声问题。
另外,国家对环境噪声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建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加强环境噪声源的管理、推行环境噪声减排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噪声治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环境噪声的治理和控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最后,国家对环境噪声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环境保护法》和《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环境噪声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责、环境噪声的投诉处理、环境噪声的处罚和奖励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了对环境噪声的监督和管理。
8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
87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82国务院环境爱护领导小组1982-04-06批准1982-08-01实施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试行)》,操纵都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都市区域环境。
1标准值与适用范畴1.1都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Leq (dBA)━━━━━━━━━━━━━┯━━━━━━━┯━━━━━━━适用区域│昼间│夜间─────────────┼───────┼───────特殊住宅区│45 │35─────────────┼───────┼───────居民、文教区│50 │40─────────────┼───────┼───────一类混合区│55 │45─────────────┼───────┼───────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60 │50─────────────┼───────┼───────工业集中区│65 │55─────────────┼───────┼───────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0 │55━━━━━━━━━━━━━┷━━━━━━━┷━━━━━━━1.2适用区域的划定:1.2.1“专门住宅区”是指专门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1.2.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1.2.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样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1.2.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1.2.5“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1.2.6“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都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1.2.7“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1.2.8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地带范畴,由地点人民政府划定。
1.3夜间频繁突发显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如风机、排气噪声)。
夜间偶然显现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如短促鸣笛声)。
1.4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刻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适应和季节变化划定。
声环境噪音检测标准
声环境噪音检测标准主要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等文件制定。
这些标准对不同区域和场景的噪音限值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声环境噪音检测标准:
1.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0 类区域,白天噪音不超过50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40 分贝。
2.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白天噪音不超过55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45 分贝。
3.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白天噪音不超过60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50 分贝。
4.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白天噪音不超过65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55 分贝。
5.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铁路、机场等区域。
白天噪音不超过70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55 分贝。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场景的噪音检测标准,如:
1. 昼间噪音不超过60 分贝,夜间噪音不超过50 分贝:适用于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等。
2. 昼间噪音不超过65 分贝,夜间噪音不超过55 分贝: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工业区等。
3. 昼间噪音不超过70 分贝,夜间噪音不超过55 分贝:适用于城市道路、铁路、机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一类55分贝45分贝二类60分贝50分贝三类65分贝55分贝四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汉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噪声强度分级标准
噪声强度分级标准如下:
1. 30-40分贝:安静的图书馆或住宅区内的环境,一般对人们的正常活动不会造成干扰。
2. 40-70分贝:一般城市居住区的环境、交通声、一般办公室的环境等。
这个范围内的噪声对于长时间接触的人群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和生理影响。
3. 70-90分贝:比较吵闹的环境,比如餐厅内的人声、交通繁忙时的嘈杂声等。
长时间暴露在这种噪声环境下会加重人们的疲劳感,并且可能对听力造成损伤。
4. 90分贝以上:非常嘈杂的环境,比如机器轰鸣声、摩托车引擎声、爆破声等,这种噪声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听力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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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3096-93 1993-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GHZB1-1999 1999-12-06实施)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 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
2 引用标准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4 标准值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4.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
控制地表不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单位:mg/L表2 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单位:mg/L表3 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标准值单位:mg/L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6.2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提出所辖水域水环境功能类别分方案,划分功能类别,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6.3 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
6.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7 水质监测7.1 监测项目的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7.2 本标准基本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
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特定项目分析方法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2)《湖泊富营养化调查规范(第二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
3)《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GB3095-1996 1996-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23.4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7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8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9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0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3.11 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3.12 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3 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14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5 浓度限值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6.1采样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6.2分析方法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
表2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 10498、ISO 7996,ISO 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7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
表3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8 标准的实施8.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8.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Principle and technical methods for regionalizing ambient air quality function(HJ14-1996 1996-07-22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