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浅析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变化
ACCOUNTING LEARNING139浅析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变化文/陈世安由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普及,对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进行重新规划,会计档案已不同的形式得以承载,还更新了其管理办法与利用方式,原《管理办法》逐渐淘汰,难以与现实需求相适应,和当前的档案管理要求也有相违背之处。
针对此矛盾,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召集相关专家重新修订了原《管理办法》,在2014年12月、2015年5月两次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修订出台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义第一,对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给予高度认可。
在大量发展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基础上,我国出现了互联网新业态与模式。
新《管理办法》对这一形式的档案给予了法律效力,电子化管理能有效应用于获取、报销、入账和保管电子会计凭证等各个环节,促进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与线上应用,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发展。
第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方式的普及。
新《管理办法》对会计资料作出重新界定,其不仅可使用纸质会计凭证、账簿,还必须构建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相关程序,进而为销毁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通过这种方式,会计资料的整理、打印与传递的成本大大减少,能便捷地进行保存管理,减少资源浪费和能源消耗,是绿色环保生产方式的重要体现。
第三,有效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电子会计资料最终是为了建立电子会计档案,新《管理办法》在会计档案范围中融如电子会计档案,有效利用电子会计数据,挖掘其内在价值,为政府决策与管理提供更具有现实意义且多元化的会计信息。
二、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第一,明确界定会计档案的范围,完善其定义。
新办法对其进行以下全新定义:即为单位在开展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将单位经济业务事项记录和体现出来并有保存价值的图表、文字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其中有利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完成、传输与储存的电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解读西安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苏耀珠内容第一章修订背景与意义(一)会计工作发展需要1、以计算设备为辅助的会计电算化技术的普及。
2、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
(二)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1、各单位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各项工作包括会计工作、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2、会计核算系统、ERP系统等建设与使用。
3、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发票试点及应用。
4、相应的信息技术规章标准不断完善。
(三)管理的压力1、档案库房的压力2、打印、复印的压力(成本)3、利用的压力(快速、远程)以某央企所属广东省公司为例,该公司一年打印的记账凭证约1000万张,明细账、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约500万张,合计约1500万张,以平均保存15年测算,15年的周期内需保管的档案数量约为2.25亿张,相应的纸张和耗材成本约370万元,此外,需要配备15名人员对打印出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各类账簿进行分类、整理、匹配、装订和保管,并需要约3000平方米的场地对档案进行保存,带来大量的人员、场地、设备、能源等支出负担。
某公司每年纸张是超过1亿张,折合用纸是225吨,每吨纸耗费3.6立方米木材,木材810立方米,一棵成年树可产木材0.5立方米,相当于1620棵树纸张成本,包括运输、仓储、打印、装订和人工等等这些成本,一年应该在4000万以上第一章修订背景与意义(四)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存在的缺陷限制电子档案的应用未鉴定就销毁要求鉴销第二章修订概况介绍由21条增加到31条。
11处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二是明确了会计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第三条、第七条三是增加了电子会计档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第九条第二章修订概况介绍四是对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时间做了更加灵活的规定。
第十一条五是对定期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作了调整。
第十四条、附表六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程序。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会计档案在企业管理和经济决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国家对原有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出台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首先,扩大了会计档案的范围。
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管理范畴,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定义、形成、归档和保管等要求。
这一变化顺应了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趋势,使得企业在数字化办公环境下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利用会计档案。
其次,缩短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对于一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适当缩短了保管期限,既减轻了企业的保管负担,又能够保证重要会计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有效利用。
同时,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仍然规定了较长的保管期限,以确保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再者,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明确了销毁的条件、审批流程和监销要求,使得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更加规范和严格,防止了随意销毁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在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形成、传输、存储和利用等环节应当符合有关电子签名、电子文件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同时,规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备份制度,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诸多影响。
一方面,企业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提高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水平。
这不仅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和技术,还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档案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重新梳理和优化会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新办法的要求调整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确保会计档案管理的合规性。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新办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他们需要熟悉电子会计档案的相关知识和管理要求,掌握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保证会计档案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附解读)新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您介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并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doc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主讲老师李庆贺一、背景简介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1998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原因探析(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三、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一)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发展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将大大推动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为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有利于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
(三)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管理办法》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四)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四)编者按:2015年12月11日,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为方便各单位更好地理解、贯彻和实施,本刊从第二期开始连续四期刊登国家档案局经科司蔡盈芳同志的文章,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本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时间更加灵活原《办法》要求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会计机构的需要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的检查,通常近三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需要随时查阅。
为此,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后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多不超过三年。
”明确会计档案出境要求对于会计档案能否携带出境,原《办法》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档案出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据此,新《办法》第二十四将其修改为“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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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主讲老师李庆贺一、背景简介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1998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原因探析(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三、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一)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发展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将大大推动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为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有利于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
(三)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管理办法》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
会计继续教育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次修改是在1998年2.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 ;3.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 ;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原单位保管;5.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6.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7.单位负债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8..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印件需要XIE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10.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1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何时算起从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12.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13.会计凭证进行分开组卷的时间依据是按月组卷;1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15.单位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16.原始凭证保管期为30年;17.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18.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音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19.下列不属于会计账簿的是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0.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21.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2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23.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24.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计划、预算、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25.26. 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共有31条;27.对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的部门是会计部门;28.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29.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的牵头机构是单位档案管理机构;30.凡是具备单独会计核算的单位,都会形成会计档案,这是会计档案特征中的普遍性;31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原单位保管;32.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计划、预算、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3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3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何时算起从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35.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多选1.本次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1.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2. 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3.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4.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2.会计档案范围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3.下列属于会计账簿的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包括永久,10年,30年5.移交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6.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安全7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30年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8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的有月度财务报、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9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有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鉴定意见书判断1.法规,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2.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对3.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太极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对4.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对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对6.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最长为30年;错7.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原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8.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的范围后,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可以不具备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的功能;错误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对10.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错11.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对12.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1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14..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和纸质会计档案销毁的程序完全一致;错误15.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正确16.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17.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18.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正确19.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20.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将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由“实提”改为“虚提”;错误21.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难以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正确23.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只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即可;错误2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电子会计资料也必须打印纸质归档保存;错误26.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是会计档案,固定资产卡片和辅助账簿不是会计档案;错误27.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肯定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错误28.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29.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错误30.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31.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对会计档案进行拆封; 错误32.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正确33.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的范围后,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可以不具备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的功能;错误34.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35.要求的才能接收;正确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和纸质会计档案销毁的程序完全一致;错误36.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37.会计账簿组卷时,订本式账簿中的空白页需要拆除; 错误38.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正确。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小议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小议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对推动互连网新的经济快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就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创新变革部分内容进行了陈述,并对其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
标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变革内容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84年6月1日联合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预字【1984】85号);1998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
这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地发展有依有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的意义就高校而言,旧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式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各高校的会计信息已大量使用会计电算化管理,没有明确而又统一、规范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使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多样化。
2.各高校由于题科研经费的不断增加,会计核算量也随之大增。
近些年会计档案的数量逐年递增,凭证柜、档案盒等会计档案的管理成本也随之不断增加。
3.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式的需要,对会计法规、法律不断进行充实、更新、调整;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不完全适应会计法规、法律的调整变化。
所以更新旧的会計档案的管理办法,适应改革的需要,出台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更是当务之急。
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
实现电子化管理;倡导绿色、低碳的电子介质存储会计档案,旨在推动互联网新的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优化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使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二、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创新及变革部分内容1.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细化了会计档案组织领导的相关规定,完善了会计档案的概念和范围,增加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相关规定。
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内容变化的浅析
(下转第103页)摘要:我国社会经济高速运转,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会计档案管理也在不断转型,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因难以与时代需求相适应,即将逐渐淘汰,新出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重新归纳,对于销毁和期限等问题也相应做出了调整。
为了更好的落实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本文试对其变化进行浅略分析。
关键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新旧对比内容变化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内容变化的浅析文/殷晓琼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正在逐渐成为档案管理的主流,我国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修订。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新办法的实行以及新旧办法的过渡,我们秉持着认真研究的精神,将新旧管理办法进行对比分析,为提高业务能力以及提升档案管理水平不断努力。
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原因分析(一)会计档案的的定义和作用会计档案是指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往来的一种会计凭证,在财物往来过程中对于现金流形成的记录方式,也是单位或企业经济走向的重要查询证据,所以会计档案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且具有严谨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会计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所包含的内容较为全面,主要作用是为单位经济管理提供决策数据,也是审计、监督和巡视的有力工具,为单位研究经济和财政提供可靠的资料,在客观上体现出单位的经济事项的资金流向[1]。
(二)会计档案的革新与发展会计档案是一项根据我国会计法和档案法相结合制定的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是强加会计档案专业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统一管理单位或企业经济往来数据的重要举措。
随着社会及科技的进步,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从形式上、内容上还是管理上都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技术逐渐成为档案管理的主流,传统纸质会计资料已不再是顺应社会的发展。
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源自1998年颁布和修订,在我国已经运行了二十多年,随着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开始实行,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走下了历史舞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第十四条、附表 第十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六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程序。
七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
修订概况介绍
其他修改
八是完善会计档案利用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第2款
九是对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 件的单位做出了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条款解读
三是增加了实行会 计档案仅以电子形 式归档保存的管理 要求。(第八条、 第九条)
这两条一直是修订的 难点,难就难在用简 洁的语言把会计电子 档案的要求交代清楚 。
扫描形成的不是,来源真实
会计核算系统要求: 1、输出归档电子文件; 2、输出格式要求; 3、设计要审批流程; 档案管理系统要求: 1、能接收电子文件归档; 2、长期保存; 3、电子与纸质档案对应 这里的“防纂改”是全程的 安全要求: 1、运维备份 2、离线备份 非永久、 非重要(企业自定)
一、形势发展要求
《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 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 [2013]894号) 2012如何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 合财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 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 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邮 政局、标准化委等部门联合下发 第二条专门提出“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会 计档案电子化试点工作。财政部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 试点工作,修订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研究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推进电子会计档案在电子商务领域中 的应用,充分发挥电子会计档案在电子 商务领域会计信息数据管理、利用等方 面的作用,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会计信息 化,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精修订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第三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保管年限详见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阅手续。
各部门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特定理由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具体规定按照会计类型的不同规定如下:1.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要永久保存。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3年。
2.会计账簿类:(1)日记账为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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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199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会计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会计档案实施电子化管理提供了重要机遇和保障。
部分单位在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规范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提高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财政部会计司会同国家档案局有关部门从2010年10月起,共同研究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有效方式,考察了部分企业实施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现状,听取了部分地方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我们在《办法》修订中增加了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内容,并对《办法》其他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规范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会计信息的产生、传递方式。
会计档案管理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会计档案信息化也是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企业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信息技术在会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信息以电子形式产生和传递。
如在ERP系统中,记账凭证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报账单及所附的原始凭证产生,也可由业务部门将生产经营中产生各种原始数据录入系统,系统将根据初始定义和模板自动形成相应的记账凭证,整个过程全部由系统自动完成,不需要会计人员干预。
会计账簿也是由系统通过逻辑计算自动生成。
企业从外部获取的会计资料也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电子形式,如企业通过与银行建立银企直联,银行接受支付指令进行支付,支付成功后银行生成电子回单,企业借助直联支付流水号通过银企直联系统直接获取,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采用验证码、电子印章技术,以确保电子回单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二)数量庞大的电子会计凭证需要打印、整理、归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面临全新挑战。
原《办法》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随着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经营管理对会计核算多维信息需求的增加,需要归档保存的会计资料数量大幅上升,档案管理工作面临全新挑战,迫切需要对会计档案保管形式进行变革。
以某央企所属广东省公司为例,该公司一年打印的记账凭证约1000万张,明细账、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约500万张,合计约1500万张,以平均保存15年测算,15年的周期内需保管的档案数量约为2.25亿张,相应的纸张和耗材成本约370万元,此外,需要配备15名人员对打印出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各类账簿进行分类、整理、匹配、装订和保管,并需要约3000平方米的场地对档案进行保存,带来大量的人员、场地、设备、能源等支出负担。
(三)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外部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基本成熟。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会计档案采用电子化管理符合我国提出的绿色低碳的政策要求。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提出“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提出“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满足规定条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具有与纸质会计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电子档案的规范文件和标准已经或即将陆续出台。
《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档案信息化基础建设(包括档案数据库管理系统、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系统、电子档案移交管理系统、数字档案信息发布利用系统)作为重点工作。
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电子文件的管理。
此外,《电子档案移交与管理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和国家标准预计年内陆续出台,将为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
(四)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为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是构建独立的电子档案系统,可有效解决电子档案的可读性问题。
电子档案系统通过与关联系统建立接口汇集各类账、证、表的信息,不同格式(包括word、excel、jpg、pdf、压缩文件等)的纸质会计资料可以通过影像自动转换技术,自动转换为统一的影像图片格式(jpg),电子档案系统可以提供统一的调阅界面,信息使用者根据权限通过电子档案系统查看,各类电子会计数据可不依赖于核算系统或其他系统独立存储于会计档案系统,有效解决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可读性问题。
二是采用标准条形码及检索技术可实现会计档案的快速定位与匹配检索。
如利用标准条形码技术,建立各类凭证之间、纸质凭证与电子凭证之间的关联性。
报账发起,形成报账单条码信息(即原始凭证条码);记账凭证生成,同时形成记账凭证条码;电子会计凭证归档,形成案卷条码和档盒条码,通过条码建立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与档盒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保证关联性。
同时,纸质会计档案归档也根据形成的条形码由会计档案系统进行扫码记录并自动配位,实体档盒按系统配置的库位上架,保持实体档案盒所在库位与系统库位的一致性,所有入库、借出、归还、移交均通过条码管理,实现电子化动态库位管理。
三是采用主流技术和严密的权限管理可保障数据的安全。
如目前市场广泛应用的RAID 5磁盘阵列,磁盘在使用过程中若有损坏,可以实现动态更换。
由于是冗余存储,磁盘更换过程中数据不会丢失。
如全球主流数据库SAL SERVER不会因为系统版本升级导致历史数据不可读,在意外死机时仍能够恢复死机前的所有数据,并能保证档案信息在脱离源数据系统后仍可在会计档案管理系统随时读取。
如对电子数据访问进行严格授权,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访问特定的档案信息,通过实时记录和分析用户对档案的操作行为,保证授权用户的规范化操作。
如可通过实施数据备份安全控制,定期对系统数据库进行热备、增备、全备,构建会计档案系统的异地容灾系统,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计算机破坏而引起数据丢失的风险。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会计档案的定义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及《电子档案移交与管理办法》(送审稿)中关于电子文件和档案的有关规定,《办法》重新定义了会计档案的概念: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进行会计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过程中形成或接收的,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会计文件。
(二)会计档案的范围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明确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范围。
同时,在其他会计资料中,增加了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将“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修改为“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信息记录”。
2.明确“原始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会计文件,必须以纸质形式或者微缩制品保存”,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管理会计档案”。
3.明确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电子会计档案替代纸质会计档案:一是配备了适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通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快速、方便地查阅相关数据,并与相应的纸质档案建立了关联关系;二是配备了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电子会计文件的归档和管理;三是配备了信息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系统和电子数据进行维护和管理;四是建立了严格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1.《办法》延长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的时间。
原《办法》要求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实际工作中,各单位要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近三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需经常查阅,为减少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会计部门往往推迟档案移交的时间。
为此,《办法》规定“如有特殊需要,会计机构可适当延长会计档案的移交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会计文件形成年度终了后三年。
”2.《办法》增加了电子会计文件的归档要求。
《办法》规定“采用电子会计档案替代纸质会计档案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子会计文件进行归档和管理。
单位会计机构应实时或定期将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文件的管理权从网络上转移至档案部门。
单位应定期将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文件及其元数据、电子会计文件机读目录、相关查看软件、其他说明等集中拷贝至电子载体上,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
”(四)会计档案的查阅《办法》强调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会计档案。
删除了“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的说法。
会计档案查阅包括单位内部查阅和外单位查阅,内部查阅通常只需申请查阅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无须单位负责人批准;外部查阅则须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档案查阅的批准事宜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因此,《办法》强调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制度,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档案查阅,不再明确批准机构或负责人。
(五)会计档案的销毁据了解,许多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因工作责任或销毁程序不明确等原因,不敢随意销毁会计档案,即使会计档案已符合销毁条件并失去使用价值,仍然继续保管,大大增加了档案保管成本。
因此,《办法》就明确责任和分工、引入审计、降低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办法》引入了对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审计,规定“如有需要,可由单位审计机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销毁的会计档案是否符合销毁条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2.《办法》增加了会计档案销毁的责任人,要求“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的组织单位和监督单位,规定“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负责组织销毁工作,单位审计机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派员监销。
”原《办法》中规定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但销毁会计档案应该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组织,而不是监督;由单位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监督销毁更加合适。
4.《办法》明确了国家机关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的监督单位,规定“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审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由于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国家机关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了解会计工作情况,由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并明确审计部门的监销工作由财政部门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