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国际犯罪 国际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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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条所称各项罪行应被视为属于缔约 国之间任何现有引渡条约中可引渡的罪行。各 缔约国保证将各罪行列于彼此之间今后缔结的 每一引渡条约内,作为可引渡罪行。。
(2)以条约的存在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 收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提出的 引渡要求,可以选择将本公约作为引渡各该罪 行犯人的法律依据。引渡应符合被请求国法律 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 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 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了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
盗窃核材料罪的刑事管辖权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第8条对盗窃核材料 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下列 情况下对盗窃核材料的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1)罪行发生于该国领土内或该国注册的船 舶或飞机上;
(2)被控犯人是该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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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一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被 控犯人在该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有关规定将其 引渡给上述任何国家时,对这些罪行确立其管 辖权;
盗窃核材料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就 具备了盗窃核材料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犯罪主体,国家、组 织或个人均可构成。但从实践中看,犯本罪者 多是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和国际恐怖主义分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公约第7条规定,只有“蓄意”实施前述任何 行为,才构成犯罪。蓄意犯罪也就是有预谋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 应以本罪依照本条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 法抗拒辑私的,应以走私核材料罪和本法第277条规 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核材料,,是指在原子反应堆中进行核裂变,同时产生原子能, 对人体和物品极具杀伤力和破坏性的放射性物质。根据1980年3 月3日在维也纳缔结的(核材料实施保护公约的规定,核材料专指 钚(钚-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96者除外),铀--233,同位素235或 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成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 的铀,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分的材料。此外,核材料也是 核燃料、核燃料产物和核聚变材料的通称。其中,核燃料是指含 有易裂变核素,可通过自持核裂变链式反应产生能量的材料;核 燃料产物是指核燃料的演变物;核变材料是指锂一6、氚等主要 用于核聚变的专用材料。核材料可用于军事和民用工业,如制造 核武器或者建立核电站等。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内刑法相关罪名
(《刑法修正案》(三)修订,新增"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
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
直接故意犯罪,故排除了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
的可能。所以,因过失而在核材料的生产、储
存、运输、使用中造成核材料丢失或重大事故,
即使造成了人身伤亡、财产的重大损失等严重 危害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盗窃核材料罪的处罚原则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第7条第1款列举了前述一系 列针对核材料的犯罪行为,并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根据 其国家法律,对蓄意犯上述行为的,应予以惩处。第 2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对本条所称罪行应按其严重性 规定适当惩罚。该第2款的规定意味着对盗窃核材料 罪确立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
(3)不以条约的存在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 应承认各该罪行是彼此之间可以引渡的罪行, 但应符合被请求国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4)为了缔约国之间进行引渡的目的,每项 罪行应被视为不仅发生于犯罪地点,而且也发 生于需要按照第8条第1款确立其管辖权的缔 约国领土内。
关于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的原则
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国对上述盗窃核材 料罪行提起的刑事诉讼应彼此提供最大程度的 协助,包括提供其所掌握的并为诉讼所必需的 证据。另外,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 国在核材料被偷窃、抢劫或任何非法盗取或确 实受到此种威胁时,应依照本国法律尽可能向 任何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合作和协助,以追回 和保护这种材料。
2.偷窃或抢劫核材料;3.盗取或以欺骗手段取 得核材料;4.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任何其 他恐吓手段勒索核材料;5.以使用核材料引起 任何人死亡或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害,或以偷窃 或抢劫核材料的犯罪行为为威胁,迫使一个自 然人或法人、国际组织或国家做或不做某种行 为。
图谋犯上述1、2、3项的任何犯罪行为,以及 参与犯上述任何犯罪行为的,亦构成犯罪。
3.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 辖权;
4.除第1款和第2款所述缔约国之外,任何缔约 国亦可按照国际法,在该国于国际核运输中为 输出国或输入国时,对第7条所称罪行确立其 管辖权。
所谓“国际核运输”,是指使用任何运输工具 打算将一批核材料运至发货启运国国境以外的 载运过程,从离开该国境内托运人设施开始, 一直到抵达最后目的的国境内收受人设施为止。
第五讲 国际犯罪
盗窃核材料罪的特征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国际社会对核材料实物的管 理秩序及人类的公共安全,其犯罪对象是核材 料。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以下任一犯罪行为:1. 未经合法授权,收受、拥有、使用、转移、变更、处 理或散布核材料,引起或可能引起任何人死亡或重伤 或重大财产损害。也就是说,只有未经合法授权的上 述收受、使用、散布核材料等行为,并造成或可能造 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是经国际有关组织机 构或国家主管部门合法授权后实施的行为,或者虽未 获合法授权,但亦未引起或可能引起上述危害后果的 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确立“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与引渡规则。公 约第10条规定,“任何缔约国,如被控犯人 在其领土内,而该国不将该犯引渡,则应毫无 例外并毫无不当延迟地将案件送交该国主管当 局,以便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提起 公诉。”这确立了对于盗窃核材料罪的犯罪人 的“或起诉或引渡”的处置原则。
关于引渡问题,公约第11条作了如下规定,以 确保引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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