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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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
一类犯罪的总称,包括:侵略罪、
战争罪、反人道罪等。
狭义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先前 战争罪的笼统表述改为详尽的说明,战争 罪是违反有关具体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
以及战争行为的客观具体行为 。
狭义
第一,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第二,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 日四项《日内瓦公约》 第三条的行为, 第四,第2款第3项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 张局势,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
萨达姆执政时期被杀害的人至少有30万人,
另有约100万人下落不明。
5.1994卢旺达种族大屠杀
发生在1994年位于非洲中部的卢旺达, 胡图族 的政府军与图西族的卢旺达爱国阵线(Rwandan Patriotic Front、简称RPF)之间所发生的武装冲 突,是一场有组织的大屠杀,也叫做卢旺达内战。
反人类罪
危害人类罪
反人道罪
the Crime Against Humanity
历史 概念
例
历史形成 1920年8月10日,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
其和约”时首次提出反人类罪这一法律概念 ;
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的宪章、前南国际
刑事法庭规约、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中皆
有规定。源自文库
但《罗马规约》规定最为明确和祥尽
概念
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
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
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 列任何一种行为: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
(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
行迁移人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
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酷刑;(7)强奸、性 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
亚美尼亚大屠杀
1915年4月24日到1916年秋这一年,生活在奥斯 曼土耳其帝国土地上的200万亚美尼亚人中,
有100万到150万人遭到屠杀。
联合国于1978年将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
纳粹种族清洗
约600万犹太人、
300万苏联战俘、
200万波兰人及 40多万 “劣等种族”。
伊拉克对库尔德人大屠杀
4.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联合国《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 》第二条
历史形成
灭绝种族行为早已有之,但罪名的出现则晚至20世纪。 1944年,波兰籍犹太学者拉斐尔· 莱姆金,genocide一词;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未将其列为单独罪名,而是将
第五,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 的其他行为,
第一,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对有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故意杀害;(2)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
实验;(3 )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
害;(4)无军事上的必要, 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 侵占财产;(5)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在敌国部队 中服役;(6)故意剥夺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应享有的 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7 )非法驱逐出境或迁徙或
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
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4 )故意发动攻击,明 知这种攻击将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 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 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利益相比显然是过分的;(5 ) 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非军事目标的不设防城镇、村庄、 住所或建筑物;
第一,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6)杀、 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 降的战斗员;(7)不当使用休战旗、 敌方或联合国旗臶 或军事标志和制服,以及《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 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8 )占领国将部分本国平民人口 间接或直接迁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将被占领领土的全部
非法禁闭;(8)劫持人质。
第二,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
(1 )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建敌对行动
的个别平民;(2)故意指令攻击民用物体,即非军事目标
的物体;(3)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 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
例
种族灭绝罪
the Crime of Genocide
概念 历史形成 例
概念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 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
局部的生命;
第一,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23)将平民或其他被保护人臵于某些地点、地区或军事
部队,利用其存在使该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免受军事攻 击;(24)故意指令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 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 员;(25)故意以断绝平民粮食作为战争方法,使平民无 法取得其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碍根据《日内瓦 公约》规定提供救济物品;(26)征募不满15岁的儿童加 入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
von Hagenbach)将军占领莱茵河上游
的布赖萨赫(Breisach)后实施的罪行 进行了审判,并最终以其违反战争规则 而判处其死刑。
历史
近现代社会对战争罪犯的审判如
两次世界大战后的战犯审判、前南斯
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
法庭等对战犯的审判等。
侵略罪
概念 历史
概念
至今没有形成被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定义。
其作为反人类罪的一个要素。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 》首 创此罪名
20世纪被称作“大屠杀世纪” 超过50,000,000人遭到系统杀害 1.1915-1923年,土耳其奥斯曼帝国时期亚美尼亚大屠杀 2.1937年12月13日-1938年夏 南京大屠杀 3.第二次世界大战,纳粹种族清洗 4.1987年-1988伊拉克对库尔德人大屠杀 5.1994卢旺达种族大屠杀 6.1995年波黑塞族大屠杀
2、一般国际犯罪
1、国际核心罪行
那些被公认为危及整个人类社会
的和平与安全、严重违反人类基本道
德与良知的国际犯罪被称为“国际核
心罪行”。 战争罪 侵略罪 反人类罪 种族灭绝罪
战争罪
概念
历史
概念
指在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有关武 装冲突的法规或者习惯法的行为。
它是最早形成的一种国际犯罪。
广义 狭义
广义
当时据说在这场武装冲突中遇难人数超过一百万人。
6.1995年波黑塞族大屠杀 杀害了至少8000名穆斯林百姓。 1995年波黑内战进入高潮时,联合国在波斯尼亚东部
城市斯雷布雷尼察设立“安全地带”,并派110名荷兰维和
士兵把守。但是在7月11日,波黑塞族军警未用一枪一弹就 占领了该地区,逮捕了无数波黑青壮年男子,并用卡车将
他们运到偏远地区进行了惨无人道的集体屠杀,这起惨案
由此被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认定为二战以来欧洲最血 腥的战争罪行 2004年4月,联合国前南问题海牙国际刑事法庭作出裁 决,1995年在波斯尼亚斯雷布雷尼察发生的大屠杀是种族 灭绝行为。
2、一般国际犯罪
不以危及全人类的和平与安全为特征的
其他国际犯罪
历史
作为国际法上的概念,形成与国际联盟时期,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创“破坏和平罪实”
则为此罪,但其含义模糊,广遭批评; 联大1974年《关于侵略的定义》无拘束力; 安理会有权断定侵略的存在,但乃是政治决策过程, 并非以现存确凿的法律依据的认定。
历史
罗马会议:仍未达成定义 目前,仅对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刑事管辖。 待日后通过侵略定义,便可增加对此罪的管辖权。
二战后实现这一尝试,
国际法软法形象有所改变
三、官方身份不免则原则
又称“不豁免原则”
四、保障人权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无罪推定原则
3、一罪不二审原则 4、正当程序原则
第三节 国际罪行
一、概念 二、种类
一、概念
侵犯人类共同利益,违反国 际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二、种类
1、国际核心罪行
第一,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19)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扁的子弹,如外壳坚硬
而不完全包裹弹芯或外壳经切穿的子弹;(20)违反武装 冲突国际法规,使用具有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 质,或基本上为滥杀、滥伤的武器、弹药、装备和作战方 法,但这些武器、射弹、装备和作战方法应当已被全面禁 止,并已依照第121条和第123条的有关规定以一项修正案 的形式列入本规约的一项附件内;(21)损害个人尊严, 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22)强奸、性奴役、 强迫卖淫、第7条第2款第6项所界定的强迫怀孕、 强迫绝 育或构成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 力;
包括: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例如恐怖
主义犯罪);违反习惯国际法规则、强行法
规则的犯罪(例如海盗罪、酷刑罪等)。
2、一般国际犯罪
一、与战争有关的犯罪 1.侵略罪 3.危害人类罪 4.战争罪 6.非法持有、使用和放置武器罪 8.充当外国雇佣军罪
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
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 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 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 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 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罪;(11)故意造成重 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 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的分支。
构成
实体法
程序法
二、国际刑法的渊源 1、国际习惯 2、条约 3、一般法律原则
三、国际刑法的历史
1、1919前:
萌芽
2、1919-1991:发展 3、1991后: 成熟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管辖原则 二、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原则 三、官方身份不免则原则 四、保障人权原则
一、普遍管辖原则
历史
公元前405年,雅典与斯巴达发生伯罗
奔尼撒战争(Peloponnesian War),斯巴
达联军的统帅莱桑德(Lysander)在战后
成立了一个由各盟国组成的联合军事法庭,
审判了雅典战犯在战争中的暴行。
历史
1474年,奥地利大公成立了一个由
神圣罗马帝国盟国28位法官组成的一个
国际法庭,对彼得· 范· 哈根巴克(Peter
指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 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作为国际社会成员
的每个国家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都有权利
并且有义务根据自身条件或与案件的相关 性,对有关犯罪进行积极的管辖。
二、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原则
长期来,国际社会不接受个人承担国际法责任。 一战后,《凡尔赛和约》设局事法庭审判的皇威
廉二世;因荷兰庇护未成,属尝试;
国际刑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际罪行 第四节 国际刑事法庭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刑法的渊源
三、国际刑法的历史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和构成
概念 构成
概念
是关于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并要求主权国家 对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国际法律规范。 目前仍处于专题研究阶段,尚未成为国际公法
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迁移到被占领领土内或外的地方;(9)
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 科学或慈善事 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
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
第一,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10)致使在敌方权力下的人员肢体遭受残伤,或对其进
行任何种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这些实验既不具有医学、 牙医学或住院治疗有关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该人员的 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导致这些人员死亡或严重危及其健康; (11)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国或敌军的人员; (12)宣告决不纳降;(13)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除非 是基于战争的必要;(14)宣布取消、停止敌方国民的权 利和诉讼权,或在法院中不予执行;(16)抢劫即使是突 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17)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18) 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液体、物 质或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