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论文
国际刑法的发展与挑战
国际刑法的发展与挑战在全球化时代,国际刑法的发展与挑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跨国犯罪的频繁发生,各国之间的法律合作与交流变得愈发重要。
国际刑法的发展意味着全球社会对于正义的追求,而挑战则来自于各种复杂的因素。
首先,国际刑法的发展源于人类对于正义的追求。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普及,人们开始关注并要求国际社会对不法行为进行惩罚。
国际刑法的发展初衷是为了维护全球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ICC)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致力于追究涉及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种族灭绝罪等最严重的犯罪行为的责任,在深度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同时,也起到了重要的威慑作用。
国际刑法的发展使得犯罪分子在全球范围内无法逍遥法外,正义开始弥漫在全球。
然而,国际刑法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由于国际社会间存在着法治观念、法律制度以及文化差异,国际刑法的统一与协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同国家的刑法制度存在差异,而国际刑法必须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寻求一种符合全球法律共识的规范。
此外,跨国犯罪的性质与方式的多样化也给国际刑法的实施带来了挑战。
传统刑法律师往往难以应对复杂的跨国犯罪模式,而国际刑法需要发展出一种更为灵活的执法模式,以追踪、调查并追究犯罪者的责任。
然而,这也要求各国之间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构建一个有效的国际刑事司法机制。
国际刑法的发展挑战还来自于国际斗争与利益冲突。
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追求与博弈。
一些国家可能因为自身利益而对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表示抵制,甚至阻挠其发展。
例如,美国对于国际刑事法庭的态度一直持保留态度,并拒绝接受该法庭的管辖权。
这使得国际刑法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与阻碍。
同时,一些国际地区亦存在着对国际刑法的逃避行为与漠视,导致国际刑法执行能力的削弱。
应对国际刑法发展与挑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维护全球治理体系。
首先,各国应当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出适应全球刑事司法需求的法律规范与机制。
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与基本问题研究
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与基本问题研究内容提要:国际刑法是一门蕴涵着多学科、多部门法及各法系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学科。
随着国际社会发展,国际刑法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并且经历了草创、发展、停滞和再拓展的不同演进阶段,在国际刑法演化的历史进程中亦不乏见仁见智的观点。
本文试图在梳理国际刑法发展历史脉络的同时,探讨国际刑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国际犯罪界定的一些基本问题。
关键词:国际刑法历史发展国际犯罪“犯罪已不再是区域性的(local),甚至是一个国家内的(national)现象,而是一种国际(international)现象。
”1从学科角度分析,国际刑法汇集了宪法、国际法、比较法、刑法及刑事程序法中一些最新颖的问题。
国际刑法是国际公法中的第二大分支,而且已经成为所有公法中最令人瞩目和最具有争议的学科之一。
从国际现实发展角度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跨国和国内犯罪事件和罪犯的数量持续增加,那么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犯罪事件和罪犯就显得非常紧要,因为任何刑事审判都应依照具体的法律,因此,国际刑法的建构愈发迫在眉睫。
从法治发展要求的角度来看,国际社会同样需要拥有一部合乎时尚,而且能够详细说明国际犯罪构成要素的国际刑法典。
在当今世界多元化、经济一体化和信息络化的氛围下,国际刑事审判体系必须是一种进步、和谐以及具有公认法治原则的法律体系。
因此,基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宁之目的,国际刑法的研究已经成为当今法学研究的热点学科之一。
本文拟就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概念特性以及国际犯罪的界定问题初步加以探讨。
一、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一个多世纪以来,许多哲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们为维护人类和平、安全与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虽然这些努力远没有达到人类所期望的结果,但毕竟在维护和平的进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常设国际法院(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联合国(the United Nations)、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Justice)等国际性特殊机构,以及一些区域性机构,如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和欧盟(European Union)等机构的建立。
以国际刑法为视角的思考
内容提要:二战以后建立的联合国及其安理会,为使后世免遭“惨不堪言之战祸”,创设了“维持和平行动”。
五十余年来,它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维和行动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维护和平、安全与人权的同时,也存在着侵犯人权的隐患与现实问题。
本文以国际刑法为视角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强化维和行动中人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维和行动人道主义干涉国际刑事法院否决权联合国成立之初,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没有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规定。
但当时的国际形势表明,必须制定一些方法来制止或遏制已发展成为武装冲突的争端。
这样,联合国宪章中在明确规定了和平解决争端的程序(第33条至第38条)的同时,也授予安理会帮助各方解决争端的权力,即安理会在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力。
由此,在宪章关于调解的条款和关于强制行动的条款之间留下一个空白。
维持和平行动就发展成为填补这个空白的实际方法。
它基本上是一种阻滞行动,旨在制止或遏制冲突中的战斗行动,同时进行协同努力,促使交战各方以和平方式解决冲突。
有学者认为,从法律的观点看,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实际上是以宪章第40条为依据的,即在进行断绝经济和外交关系或使用武力之前,安理会可以采取临时办法,防止冲突局势的恶化,同时“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
联合国秘书长曾在报告中为维持和平行动下定义为:为了帮助维护或恢复冲突地区的和平,由联合国组织的,有军事人员参与但无强制执行权力的行动。
维和行动主要采取观察团和维和部队两种方式。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在冲突地区监督停战或停火、撤军,协助恢复治安和维持秩序,促使交战各方以和平方式解决冲突等。
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维和行动的任务不断扩展,开始涉及监督大选、安置难民、提供和保障人道主义援助等各个领域。
从维和行动的发展历程来看,冷战时代的维和行动大多介入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冲突,而且一般都是处于美苏势力范围之内的区域。
冷战之后,冲突大多发生在一国之内或某一地区之内,在新的国际体制之下,维和行动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以联合国名义介入某国和某一地区内部冲突的维和行动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作为一个独立、永久、国际性的刑事法庭,负责处理国际刑事犯罪。
其管辖权是保证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概念、范围和限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管辖权的概念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指该法院据以行使审判权的权限范围。
根据《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法院所设立的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
该管辖权分为绝对管辖权和相对管辖权两种。
绝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少数几种特定犯罪行为具有绝对管辖权,如种族灭绝、战争罪、侵略罪等。
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无论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国际刑事法院都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和追究。
相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及其属地或领土内发生的其他罪行也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二、管辖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等多个方面。
就犯罪行为的主体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个人而非国家。
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就个人所犯的罪行进行审判,而无法针对整个国家进行调查和追究。
就犯罪行为的时间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罗马规约》生效后犯下的罪行。
这表明该法院无法对生效前犯下的罪行进行审判,以免侵犯法律的追溯性原则。
就犯罪行为的地点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犯罪行为在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领土或属地内发生的情况。
然而,如果涉及到非缔约国的领土或属地,那么只有在该国同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时,法院才有权介入。
三、管辖权的限制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
浅议国际刑法的刑罚及其作用
对 于 国际 刑罚 的概 念 , 有 的学 者归 纳 为 , 国际 刑 罚 是对个 人 和组织 违 反 国际刑 法制 度施 加处 罚 的规 则、 规定、 标准、 规章、 公 约 和 习 惯 的 总 称。 _ 】 ] 1 o o 笔 者赞 同这 种 表 述 , 但 是 有 需 要 说 明 的
味着 国家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并接受刑罚处罚 。国 家 代表 着某 一特 定 民族 , 更 多体 现 的 是 政 治方 面
的意义 。对 某 一 国家 实 施 刑 罚 , 也 就 意 味 着对 某
一
公约》 第 4条规定 , 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 3 条所 列行为之一者 , 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之统治者 、 公 务员 或 私人 , 均应 惩 治 之 。1 9 7 0年 《 关 于 制 止 非
Ma y, 2 01 5
第3 2卷第 3期
Vo 1 . 3 2 No . 3
浅 议 国 际刑 法 的刑 罚 及 其 作 用
王 吉 春
( 沈 阳工 程 学 院 文 法 学 院 , 沈阳 1 1 0 1 3 6 )
摘
要: 国际刑 法的刑罚是 国际刑 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 史和现有 的国际刑 法渊源 中涉及 到的刑罚
2 . 国家
刑 法文 件 缺乏具 体 刑罚规 定 的原 因是 国际刑 法 已
通过 “ 间接 执行 方式 ” 得 以适 用 。 儿 叭
二、 国 际刑 罚 的渊 源
从 国际刑法 的规定 看 , 一 般 只是 原则规 定 , 对
作 为一种 特 殊 的法 人存 在 , 其具 有 产生 特 定
英美刑法论文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独特的特色,本文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以及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结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现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阐述,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启示。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行为犯意启示一、引言犯罪构成的观念,来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程序,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的是否存在。
直到18世纪后期,犯罪构成也只是在诉讼法上有意义。
到了19世纪初期,德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施蒂贝尔等人才把构成要件引入实体刑法上的要件加以理解。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构成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实施的诸要件的总和。
”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各个形位的或事实的诸要件总合。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即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用语。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关系不深,但近年来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较大。
而与大陆刑法较为成熟的研究相比,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研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特点和形成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
可以说,犯罪构成在英美刑法中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一般认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为第一层次。
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充足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为第二层次。
国家刑事责任的国际法批判(1)论文
国家刑事责任的国际法批判(1)论文内容论文摘要: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是当代国际法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在国际法学界历来存在着争论。
我国学者受西方学说的影响,错误地认为,国家因为实施了国际犯罪而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在国际法上,国家及其代表国家的个人,在实施了国际犯罪的场合,该国家及其代表国家的个人均可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
但是,代表国家的个人对其国际犯罪行为直接承担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刑罚处罚;同时,该个人的国际犯罪行为还可以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是国家的行为,使国家承担国家责任,具体表现为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道歉等责任形式。
简言之,国家只能承担国家责任,而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只有个人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主张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总是将国际刑事责任混同于国家责任,将国际刑事责任的刑罚方法混同于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
国际法确立了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并已经为国际立法和国际法审判实践所证实。
论文关键词:国际刑事责任,国家责任,国际犯罪,刑罚,个人承担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三种理论学说,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在一定场合下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上述二种学说,混淆了国家责任与国际刑事责任的区别,也无法阐明对国家的刑事制裁方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这种观点否定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与现有的国际法习惯规则相悖。
一、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渊源及其评价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奥本海国际法》和巴西奥尼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
(一)劳特派特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主张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国家的责任是不限于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的。
如果国家及其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作了违法国际法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由于其严重性、残忍性及其对人类生命的蔑视而被列入文明国家的法律公认的犯罪行为一类,国家以及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就担负刑事责任。
国际刑法与国际安全
国际刑法与国际安全国际刑法作为国际法领域的重要分支,扮演着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保障国际安全的重要角色。
在全球化进程加速推进的今天,国际刑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探讨国际刑法与国际安全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国际刑法在提升国际安全方面所起的作用。
国际刑法的目标之一是打击跨国犯罪,包括恐怖主义、贩毒、人口贩卖等严重威胁国际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活动常常跨越国界,不受国家辖区的约束,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严重威胁。
国际刑法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等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这些犯罪行为,维护国际安全。
国际刑法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人权。
人权问题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国际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违反人权的行为常常伴随着国内冲突、内乱和战争。
国际刑法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人权法律,规范国家行为,保护公民权利,为维护国际安全提供了法治基础。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在处理种族灭绝、战争罪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追求正义提供了国际平台。
此外,国际刑法对于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借助国际刑法的框架,国际社会可以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制定和推进反腐败和打击犯罪的国际标准和机制。
通过提供有力的法律手段,国际刑法有助于阻止犯罪的发生,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传统观念中的国家主权不再是维护国际安全的唯一手段。
国际刑法的兴起为跨国性犯罪提供了解决方案,超越了国家边界的限制。
在国际刑法的框架下,各国可以基于共同的法律价值观和共同的目标,合作开展调查和起诉,追求正义和公正。
这种超越国界的合作为国际安全的维护提供了新的路径。
然而,国际刑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刑法的适用范围受到国家主权和国家意志的限制。
由于国家主权原则的存在,国家可以拒绝接受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制约了国际刑法的发展和执行力度。
其次,国际刑法的执行通常依赖于国际合作,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差异使得合作变得复杂。
国际刑法视野下的中国刑法之评析
— 。
国际刑法视下的 中国刑法之评析
杨 森
( 1 1 0 1 4 5 辽 宁 省女 子 监 狱 辽 宁 沈 阳 )
摘 要 :在 经 济全 球 化 ,法律 国 际化 趋 势 日益走 强 的 当代 有 出入 。这 方面 被论及 最 多 的是我 国刑 法关 于行 贿罪 的规 定 。 国际 社 会 , 以国 际 刑法 为 视 角 去检 视 中国 开 法 是 必 要 的。 中国 ( 三 )我 国刑 法的立法技术从便 利刑事 司法合 作 角度 考 刑 法 的基本 理念 与国 际刑法 发展 的 潮流 还不 够 契合 ; 某些 犯罪 的 量 不尽 成 熟 入 罪 范 围和 入 罪标 准 与 国际刑法 规 范不 尽一 致 ; 立法 技术 从便 利 1 . 缺 少法 律体 系 的整 体考量 刑事 司法合 作 角 度 考 量 也不 尽 成 熟 。 因此 , 中 国刑 法 的发 展 需 任 何 一 个 国 家 中 ,法律 都 是 一 个 整体 ,因此 ,在制 定 和 完 在 因应 国 内客 观 情 势 发展 需要 的 同 时 ,关 注 国 际刑 法 的发 展 和 善 某一 部 门法律 时 ,要 注 意 到法 律体 系 内的一 致 和协 调 ( 但 从 我 要 求 ,在兼 顾 内外 的基础 上 不断 完善 。 国现 行 刑法 的规 定来 看 ,与 其他 法 律 之 间协 调 性 不 够 ,刑 法 体 关 键词 :国 际刑法 ;中国刑 法 ;法律 国 际化 系 内部 的逻 辑 也 不 十分 明晰 ,从 而影 响 法 律 的整 体 效果 。一 是 不 注 意 刑法 与其 他 法律 以及 客 观情 势 的变 化 ,以致 个别 法 律 条 国 际刑 法视 野 下 的 中 国刑 法检 视 文 失 去 实 际意 义 ,成 为虚 置 条 款 。二 是 刑 法体 系 内逻 辑不 畅 , ( 一 )我 国刑 法 的基 本 理 念 与 国 际 刑 法 发 展 的 潮 流 还 不 主要 表 现 为罪 名 设 置重 叠 、繁 多 、分 散 ,为法 律 的 实 际适 用 造 够 契合 成 困难 。 1 . 从对 死刑 的态 度 和刑 法修 改 、发展 轨迹 上看 ,仍有 明显 的 2 . 立法 用语 不够 精 当而容 易 引发 歧义 重 刑色 彩 罪名 是 对 犯 罪本 质 特 征 的 表述 ,犯 罪 成立 条 件 是 对 违法 行 人 权 保 护 是 现代 社 会 备 受关 注 的 一 个方 面 。它 不仅 要 求 各 为类 型 的 刻画 ,其表 述 精确 ,对刑 法 在实 践 中运 用 至 关重 要 ( 在 国政 府 运用 宪法 、刑 法 、刑 事 诉讼 法 等 法 律手 段 对 人权 保 障 做 国 际刑 事 司 法协 助 领 域 ,作 为 请 求 事 由 的行 为 必须 是 请 求 国 和 出 明确 规定 ,而 且 要 求 国 际社 会在 立 法 和 处理 国际 关 系 时将 保 被请 求 国法 律都 认 为 是犯 罪 ,这 就 是 国际 刑 法 规范 确 认 各 国 在 护 人 权 作 为一 项 重 要 的原 则 。作 为 国际 法 的刑 法 方 面 与 国 内刑 实 践之 中遵 行 的 “ 双 重犯 罪” 原 则 。 我们 在 罪 名设 计 和 犯 罪 成 法 的涉外 方 面汇集 而成 的 国际刑 法 ,与人 权 的关 系更 为密切 。 立 条 件方 面 用 语 不 当 、语 义模 糊 ,就 很难 为其 他 国 家所 理 解 。 从 另一 个 方 面说 ,我 国刑 法 的修 改 基 本 上呈 现 出犯 罪 圈越 尽 管 现在 国际 刑 事 司法 活 动实 践 多 采 用 “ 实 质 类 似 ”方 法 ,我 来 越 大 、法 定 刑 越来 越 重 的轨 迹 ,这 从 1 9 9 7 年刑 法 分 则 条文 的 国 刑法 中的 一些 犯 罪 还是 很 难 符 合 “ 双重 犯 罪 ”标 准 。这样 , 大 幅增 加 、从 8 个 刑 法修 正 案对 罪 名 的增设 以及一 些 罪 的法定 刑 罪 名及 犯 罪 成立 条 件 中存 在 的问 题 ,势必 影 响 我 国与 其 他 国 家 凋整 上 看 ,不 言 自明( 即便 是 被许 多 学者 给 予极 高 评 价 的 《 刑法 刑 事司 法协 助 的实现 。 修 正 案( 八) 》 ,亦 是 如此 。 二 、 国 际刑 法 视 野 下 的 中 国刑 法 的 完善 2 . 重 打击 、轻 防范 的观 念没 有得 到扭 转 ( 一 )进 一 步转 变刑 法理 念 我 国刑 法 所 反 映 出来 的重 刑 观念 和 重 打击 轻 防范 的 观念 , 首 先 ,进 一步 强 化刑 法 中 的人 权 保 障理 念 。我们 应 客 观 地 都是 与 国际 刑 法 的总 体 发 展趋 势 不 尽 吻合 的 。中 国刑 法 基 本 观 看 待 人 权对 国际 刑事 司法 协 助 的影 响 。 人权 保 护 是 现代 法 的机 念 与 国际 刑 法 的偏 离 ,必 然会 影 响 控制 犯 罪 的 综合 法 律 机 制 的 能之 一 ,国 际刑 法作 为现 代 法 的组 成 部 分 ,承 认 人 权并 对 人 权 形成 ,影 响 控 制犯 罪 的实 际效 果 ,而且 会 导 致 立法 上 和 法 律适 予 以保 护 ,乃 是 当然 的结 论 。 人权 保 护 与 运用 国际 刑法 惩 治 犯 用 上 的价 值 取 向与 国 际刑 法 的 冲突 ,进 而给 我 国参 与 国 际刑 事 罪并 不矛盾 ,二者 互相 依赖 ,相 互促 进 。 司法 合 作带 来阻 碍 。 其 次 ,要 由重 打 击 、轻 防 范 向打 防 并 重 的方 向 转 变 。借 ( 二 )我 国刑 法的入 罪范围和入罪标准 与国 际刑 法规 范 助 于对 刑 罚 功能 的正 确认 识 ,我们 就 可 以慢 慢 改变 对 刑 罚 的依 不尽 一致 赖 ,对 刑 罚 的依 赖 慢 慢减 弱 ,防 的 观念 就 会 慢慢 形 成 。 打 防并 国际 犯罪 日渐 严 重的 态势 ,世 界各 国惩 治 国 际犯罪 & 维护国 重 的观念 形成 之后 ,也 会反 过来 推 进我 们对 死刑 的认 识 。 际社 会 共 同利 益 的 诉 求 ,都 要 求 各 国协 调 立 场 、相 互 配 合 、密 ( 二 )进 一 步 完 善 刑 法 ,努 力与 国 际刑 法规 范接 轨 切合 作 ,建 立和谐 一 致 的世 界性 法律 反应 机 制 。… 虽 然我 国 在刑 首 先 ,梳 理 我 国批 准 加 入 的 国 际公 约 所 规 定 的犯 罪 种 类 罪 法修 订 过 程 中 ,也 在 一 定程 度 上 注 意到 了国 际刑 法 规 范 内化 为 名 和 犯罪 成 立 条件 ,然 后 对 比我 国 刑法 相 关 规 定 ,找 出其 间 的 中 国刑 法 的 问题 ,但 基 于 多种 因素 的考 虑 和 影 响 ,国际 刑法 转 差 距 ,进 而 比照 我 国现 行 刑法 与 国际 刑 法 的差 距 ,在不 影 响 我 化 为 国 内刑 法 的进 程 较 慢 ,而 且 不 够彻 底 ,以致 在 入 罪 范 围 和 国根 本 利益 的前 提下 ,对 我 国刑法 加 以全 面修改 。 入罪 标准 上都 存在 明显 的差 异 。 其 次 ,未雨 绸 缪 , 《 国 际刑 事 法 院规 约 》所 规 定 的犯 罪 , 1 . 入 罪 范围 的差 异 我 们 暂 时 没有 加 人 ,但 具 有 较 大 国 际影 响 的 国际 刑 事 公 约 中所 与 国际 刑事公 约相 比较 ,现 行 中国刑法 在入 罪 范围上 与 国际 规 定 的 犯 罪也 按 照 上述 步 骤 ,亦有 计 划 地 纳入 我 国刑 法 或进 行 刑法 的差 异 比较 明显 。根据 《 联合 国打 击跨 国有组 织犯 罪公 约 》 相应 的修改 。 第3 4 条之 三 ,为预 防和 打击跨 国有 组织 犯罪 ,各 缔约 国均可 采 取 ( 三 ) 进 一 步提 升 立 法技 术 , 强化 刑 法 的 适 用 性 比本 公约 的规 定更 为严 格或 严厉 的措施 。我 国刑 法规 定 的相关 犯 立 法 技 术 成 熟与 否 及 其 发达 程 度 在 很 大层 面 上 制 约 着 立 法 罪 的 入罪 范 围 小 于公 约 ,也 必然 会 影 响 到我 国对 公约 义务 的 履 目的 功能 的实 现 ,最 终影 响法 律 实施 的效 果 。口 因此 ,提升 立 法 行 ,从而 不利 于我 国在 国际刑 事 司法 中的地位 和形 象 。 技 术 水 平 ,有 助 于 强 化刑 法 的 适应 性 ,使 之更 便 于 国际 刑 事 司 2 . 入罪标 准 的差 异 法 协 助 活 动 的进 行 。提升 立 法 技 术水 平 ,首 先需 要 有 整 体性 思 国际 社 会 制定 国际 刑 法 规 范就 是 要 明确 哪 些 行 为危 害 人 类 维 ,其次 要注 意罪 名 的设计 和犯 罪成 立 条件 的表 述 。 共 同利 益 ,需 要 国际社 会 联 手 做 出反 应 ,明确 需 要 国 际社 会 做 参考 文献 : 1 】 米 海依 尔. 戴 尔玛 斯. 玛 蒂 , 高铭 喧主编 . 刑 法 国 际指 导原 则研 出反 应 的行 为 构 成 犯罪 的基 本 标 准 。 因此 ,国际 刑 法 规范 应 该 【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国际法学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国际刑法的展望-兼论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法的展望——兼论国际刑事法院以二战以后兴起的人权保护为契机,国际刑法得到迅速发展,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日益扩大,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也不断增强。
然而,从国际刑法规范的内容和执行方式看,目前还主要是通过条约的形式对国际犯罪行为加以规定,并加之于国家国内刑法意义上起诉或将实施国际犯罪的犯罪人予以引渡的义务,然后借助于缔约国的国内刑法系统实施国际刑法和进行国际制裁。
那么,在历史的脚步即将迈入21世纪,国际刑法面对政治、经济形势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国际现状,会向什么方向发展呢?本文就围绕这一核心,谈谈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前景。
一、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促进了国家间及地区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交通、通讯手段的不断进步,为人员、货物及资金往来提供了极为方便的条件。
同时,这种大环境也促使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呈现出趋重态势。
犯罪的国际化和跨国性倾向增强,要求在超国家层次上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法律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因而,旨在同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做斗争,主要以规定国际犯罪和国际禁止行为,调整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原则和制度为研究内容的国际刑法必将得到进一步重视,并在客观要求的推动下进一步向前发展。
从国际刑法现状和国际社会现状分析,笔者认为,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会呈现出两个主要特点:(一)国际刑法在一定时期内仍会以现有模式为发展基点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和国家间交往的频繁,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也会向前发展。
这种现实会给国际刑法的研究提出新的要求,以更有效地遏制国际犯罪。
但是,世界是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各个国家的意志在认定和处理国际犯罪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由于主权国家在设立超国家的世界性或地区性刑事法院方面有重大利害关系,因而,基于本国利益考虑,在现阶段,主权国家还很难接受放弃对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建议,很难接受凌驾于其上的超国家组织的管辖。
论我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1
论我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刑法,原本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70年代,随着国际刑法规范的增多,一些学者遂把它分离出来,称之为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的诞生,距今只有一个世纪的历史,自20世纪中叶以后才初具规模。
因此,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律科学,其地位尚有争议。
但是,1986年,国际刑事科学高级研究院在意大利锡拉丘萨市举行的国际刑法学教学讨论会上,虽然有部分学者对国际刑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地位仍持异议,然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刑法学已经具备了其作为独立学科的一切条件。
(1)法研究所出版了由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国际指导原则研究》一书,该书虽然是一本刑法著作,但是,书中也阐述了许多国际刑法的专题。
(22)2001年6月,该研究所又出版了由高铭暄、赵秉志主编的《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专题论述了国际刑法学领域的17个课题。
其中,有些课题比较新颖,系前沿性问题;有些课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些课题颇具争议而值得重视;有些课题需进一步探讨。
(23)国际保护利益的主要方面为根据,对国际犯罪进行分类:(一)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二)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三)破坏国际公共秩序的犯罪;(四)危害公众利益的犯罪;(五)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
(40)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三公约》),以及《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四公约》)。
1956年11月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批准上述四个公约并分别作了保留。
1983年9月2日,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加入1949年日内瓦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即《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分别作了保留。
法学对国际刑法的研究
法学对国际刑法的研究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刑法的研究和实践日益受到关注。
国际刑法是法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它涉及跨越国界的犯罪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的司法制裁和处理。
国际刑法的研究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法学对国际刑法的研究进行论述。
历史背景国际刑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发展息息相关。
早在19世纪末,一些国家开始跨越边界合作的尝试,以打击以往容易逃脱法网的罪犯。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这种合作中,并逐渐形成了国际刑法的基础框架。
国际刑法的研究领域国际刑法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战争罪、人道主义罪、恐怖主义罪等各类罪行的研究。
此外,国际刑法还涉及国际法、国内法与国际刑法的关系、国际法律人的责任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研究。
国际刑法的法源国际刑法的法源主要来自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机构的法律公约。
例如,联合国制定的《罪行国际法院罗马规约》规定了战争罪、人道主义罪和种族灭绝罪等犯罪类型,并设立了一个国际刑事法院来对这些罪行进行调查和审判。
法学对国际刑法的贡献法学对国际刑法的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
通过从法理、法律伦理和司法实践等不同角度对国际刑法进行研究,法学学者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和建议。
首先,法学对国际刑法的研究有助于界定何为国际犯罪。
通过法律分析和判例研究,法学学者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国际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之间的区别。
这有助于不同国家间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执法的协调。
其次,法学对国际刑法的研究有助于完善国际刑法的司法制度。
法学学者可以对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机构的运作进行研究,探索其弊端和不足,并提出改革建议。
这有助于提升国际刑事司法系统的效能和公正性。
再次,法学对国际刑法的研究有助于促进国际合作与协商。
国际刑法的实践需要各国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而法学研究可以就国际合作的范围、方式和手段进行探讨,并提供解决国际刑法问题的法律框架。
总结法学对国际刑法的研究是当今世界法学领域中的重要课题。
刑法考察论文国内外刑法之对比考察论述
刑法考察论文国内外刑法之对比考察论述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的飞速发展,国际交流和合作也越来越频繁。
相应地,刑法的改革和发展也日益受到国际上其他国家刑法制度的影响。
因此,对国内外刑法之间的对比考察和论述,对我们了解和掌握刑法的变化和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中国与国外在犯罪的定义和类型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我国对于犯罪的定义采取了一种比较宽泛的方式,即把“犯罪是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作为基本定义。
而在国外,犯罪的定义往往更多地涉及到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侵犯。
同时,国外刑法体系中也对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更为细致和具体的规定,如财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人身侵害犯罪等。
其次,对于刑罚的种类和范围,中国与国外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一系列刑罚,并规定了各种刑罚的执行年限和条件。
而在国外的刑法制度中,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更为多样化,如死刑、终身监禁、有期徒刑、执行特殊举措、强制医疗等。
同时,在刑罚的适用上也更为灵活,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加减刑。
此外,在刑罚执行上,国外刑法制度还注重对刑罚的社会效果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进行评估和监控。
最后,与国外相比,中国在刑法制度改革和完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我国刑法制度中的一些刑罚存在过度重视惩罚性的问题,对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重建的作用不足,未能有效地预防犯罪。
此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存在着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证据收集与鉴定难度较大等问题。
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和改善刑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综上所述,对于国内外刑法之间的对比考察和论述,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各国刑法制度的异同,增强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积极推动刑法改革和完善,并逐步实现刑法制度在国际舞台上的合理对接和融合。
外国刑法典历史演进与发展论文
外国刑法典历史演进与发展论文外国刑法典历史演进与发展刑法典作为一部法律体系化的集合,展现了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治理理念和文化传承,是司法制度基础和基本保障。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也逐渐趋于一致化,但由于不同国家社会和文化的差异,各国的刑法典发展的历程、设计框架和目标取向仍存在差异。
本文就外国刑法典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进行阐述。
一、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是以法兰西法和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系国家,刑法典的形成也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基础。
最早的刑法典是12世纪时的《托斯卡纳城邦刑法典》和《萨索尼亚刑法典》,这些刑法典规定了刑事责任、法定刑、罚金和刑罚执行等基本条款,是欧洲刑法典的鼻祖。
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法国大革命推动了法国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1791年颁布的《法国联合宪法》规定了刑法典的编纂,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刑法典》则成为了法国刑法典的基石,也被称为民法典的姊妹法典。
此后,欧洲各国纷纷效仿这个典范,编纂了自己的刑法典,如德国的《普鲁士刑法典》、意大利的《意大利刑法典》、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等。
此外,欧洲大陆的人权保护思想在刑法典中得到了体现,例如《拿破仑刑法典》明确规定“人人生而平等”,刑罚应当是人文主义思想的体现。
同时,欧洲国家也为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创造了法律体系,如西班牙的《刑法典修改法》、意大利的《刑法典新编纂法》等,为今后的刑法制度和人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二、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典则起源于普通法,这种法律体系以法庭惯例和判例为主,刑法的编纂和发展由司法解释和判例进化所决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不一定像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典那样进行了规范和统一的编纂,而是通过法官的法律解释、判例和常规实践而被塑造和完善。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一般包含了大量的判例法和司法常规,例如在英国,刑法被划分为常识法和案例法,其中常识法被视为视为刑法的统一概括,而案例法则源自法院的判决和刑法的实践体验,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刑法与跨国犯罪合作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刑法与跨国犯罪合作国际刑法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
国际刑法与跨国犯罪合作成为了国际社会应对这一挑战的重要手段。
从法学角度来看,如何加强国际刑法的建设,促进跨国犯罪合作尤为关键。
首先,国际刑法的建设是有效打击跨国犯罪的前提。
跨国犯罪活动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如恐怖主义、贩毒、跨国诈骗等,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各国间的合作必不可少。
国际刑法可以提供一套规范性的框架,协助各国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打造一个相互衔接和协调的国际治理体系。
同时,国际刑法还可以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合作机制,为各国提供具体的合作渠道,加强国际协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挑战。
其次,国际刑法的发展需要依托于国际组织的协调与推动。
国际刑法体系的建设离不开各国间的合作与协调。
为此,国际社会需要借助于国际组织的协调与推动。
例如,联合国是国际刑法发展的重要平台之一。
联合国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如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法律合作机构,致力于国际刑法的发展与推广。
这些机构可以既依靠国际法律原则和规则,又根据实际情况为各国提供具体指导和技术支持。
此外,还可以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合作平台,推动各国间的执法合作,加强情报共享和追捕机制,提高跨国犯罪的侦查和打击效果。
再次,国际刑法与跨国犯罪合作也需要考虑各国的法律和文化差异。
世界上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各不相同,这对国际刑法的发展和跨国犯罪合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同时,推动国际刑法的协调和融合,寻求普适且能够被各国接受的国际刑法原则和规则。
同时,还需要加强各国间的交流与对话,深入研究各国法律体制和文化背景之间的差异,推动国际刑法的创新与发展。
最后,构建有效的国际刑法体系与加强跨国犯罪合作需要靠法学界的不断探索与研究。
法学作为国际刑法的研究领域,需要积极关注国际刑法与跨国犯罪合作的发展趋势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理论和实践解决方案。
国际刑法实践论文
国际刑法实践论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到来,国际刑法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国际刑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体系,具有多方面的特点。
本文将从国际刑法的起源、发展、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述,并探讨国际刑法实践的挑战和前景。
一、国际刑法的起源与发展国际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欧洲的国际法。
当时的国际法主要是针对国家间的关系,而针对个人的罪行则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直到19世纪,随着国家间的交流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针对个人的国际刑法。
1926年,国际刑事法院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刑法的正式诞生。
此后,随着二战后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刑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1945年,联合国成立,随之而来的是《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为国际刑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国际刑法实践的现状国际刑法实践的主要形式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和国际刑事调查、行动等。
国际刑事法院主要负责审判个人犯罪,对于战争犯罪、人道主义罪行等有着独特的法律权威和行使司法管辖的职责。
除此之外,国际刑事法院还承担着对国家领导人或高级官员犯罪的审判工作,旨在保护国际公共利益,同时也表明了国际刑法的普适性和永久性。
除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国际刑法实践还包括了国际刑事调查和行动。
这些团队通常由联合国或各个国家的执法机构组成,负责调查和处置国际犯罪行为,包括毒品交易、恐怖袭击等各种类型的犯罪。
三、国际刑法实践面临的挑战虽然国际刑法在不断的发展,但当前还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国际刑法的司法管辖范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在享有主权的国家内部。
其次,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尚不充分,这些执法机构往往缺乏互相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国际刑事法院的治安、财务和人员等方面的问题也需得到妥善管理,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不断发展。
四、国际刑法实践的前景虽然国际刑法实践面临着很多挑战,但是随着全球化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国际刑法的应用和发展也有着很大的前景。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于国际犯罪达成共识,国际刑法将会得到大力的推广和应用,从而强化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
外国刑法处理研究论文
外国刑法处理研究论文【摘要】在外国刑法中,某些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并不必然受到刑事处罚,会要求附加一定的客观条件,该客观条件的存在,是特定犯罪行为引发刑事处罚结果所必需的,这就是所谓的客观的处罚条件。
理论界对于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特征、范围、分类、体系地位等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而刑法之外的目的优先说比较可取。
【关键词】外国刑法;客观的处罚条件一般情况下,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具体行为来说,符合构成要件,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并不必然受到刑事处罚,会有附加一定客观条件的要求,该客观条件的存在,就成为特定犯罪行为引发刑事处罚结果的必要条件,这就是所谓的客观的处罚条件。
本文试对外国刑法中客观的处罚条件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述,明晰其概念、分类、特征、体系地位和后果等内容。
一、客观的处罚条件之概念“客观的处罚条件”是日本学者对德文“die objektiven Bedingungen der Strafbarkeit”的译语,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德国学者也使用“Objektive Strafbarkeits—bedinguiagen”一语来表达相同的事例,该语译为中文是“客观的可罚性条件”,因此,主张将其译为“可罚性的客观条件”更准确。
[1]可见,“客观的处罚条件”是从日本学者那里流传过来的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
关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犯罪成立条件的语境中界定客观的处罚条件,这类界定又包括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案:一是明确排除客观的处罚条件与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如罗克辛认为,“人们把这些必须附加在有责任的不法行为中并且能够引发刑事可罚性的情况,称为刑事可罚性的客观条件”。
[2]这种处理方案的特点在于明确说明客观的处罚条件是处于违法性和有责性之外的对其进行补充的可罚性要素,这种补充性的要素对于引发刑事可罚性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种方案并不排除客观的处罚条件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紧密联系,如有的学者认为,客观的处罚条件是对有责的不法行为进行补充以引起可罚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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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接公然煽动他人实施灭绝种族犯罪
该内容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直接公然煽动他人实施灭绝种族的行为,即使灭绝种族的情况事实上没有发生,也要在国际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
(六)意图实施国际犯罪
从规约规定的内容来看,意图(attempt)实施国际犯罪,实质上是关于个人实施国际犯罪未遂、中止的情形。如果行为人采取了趋向于实现特定国际犯罪的实际步骤,则可能成立未遂的责任。{5}由于犯罪中止形态在各国刑法中均得到承认,而且对中止犯减免刑事责任有助于鼓励行为人放弃实施罪行,因此,《罗马规约》将个人实施国际犯罪中止的情形设置在未遂情形之后,规定不受处罚。
二、自然人在国际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罗马规约》第25条关于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规定中,第3款内容最多,设有6个小项的规定。从其实质内容来看,主要规定了自然人参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国际犯罪的方式,即自然人在国际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以下6个方面:
(一)单独、伙同、通过他人实施国际犯罪
论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体现
在国际刑法中,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原则的确立,经过一个不断发展的进程。长期以来,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国际法不适用于个人行为。然而,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传统理论的内涵逐渐发生了变化,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个人在国际刑事审判实践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此后,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也确认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并多次适用于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这种成熟的理念和原则最终被明确规定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之中。
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简称为《罗马规约》)的制定过程中,对于作为实质性问题之一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尤其是对个人参与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是否应规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各代表团以各自的国内法为依据,各执己见,立场强硬,导致关于该问题的谈判最初非常困难。工作组在筹备委员会的会议上,几乎用一半的时间来讨论个人刑事责任的问题。经过讨论和协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普遍同意:包括策划、教唆和协助实际犯罪人的行为在内的个人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本的概念,应编入规约。一些代表团还建议规约本身应设有一个条款,规定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组成部分。以上共识和建议被《罗马规约》所吸纳,最终形成了第25条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详细规定。
四、结语
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确立,使个人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对现代国际刑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该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发展进程,实质上确立和说明了以下两种理念:第一,任何人不应为自己没有实施的行为或者没有以某种形式参与实施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第二,一个人只有因违反刑事规范而具有可谴责性时,才应承担刑事责任。{7}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国内刑法中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在国际刑法之中。
(四)以任何其他方式支助团伙实施或企图实施国际犯罪
从该项的主观要件来看,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intentionally)的心理要素之外,还必须具有以下择一的心理要件:为了促进(with the aim of furthering)团伙的犯罪活动或犯罪目的,或者明知团伙实施犯罪的意图e intention of the group to commit the crime)。从该项的客观要件来看,“团伙”是指任何至少3个人以上的联合体:“以任何其他方式支助(contribute to)”,包括为国际犯罪提供武器、财政以及间接性支持的其他各种形式。{5}
一、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确立进程
个人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缘起于国际社会惩治海盗罪和战争罪的习惯国际法,直到现代国际法产生时,个人才被正式纳入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范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协约国通过《凡尔赛条约》规定,设立一个特别法庭,审判德国皇帝威廉二世犯有的违反国际道德和国际条约神圣性的严重罪行;当时的德国政府也承认协约国及其参战国有权在军事法庭审判违反战争法规和战争惯例的被告个人。《凡尔赛条约》是第一部明确承认对包括国家元首在内的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虽然未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但为现代国际刑法的诞生奠定了前期基础。
二战后,继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后,在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中,个人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的肯定和体现。例如, 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1条规定:“凡犯种族隔离罪行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即为犯罪。”经过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孕育和早期实践,在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实践中,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再次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得以展开和确认。
(三)帮助、教唆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或企图实施国际犯罪
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协助实施犯罪的范畴。在普通法中,“帮助”原始含义是“提供帮助、支持或者辅助”,意味着事实上的帮助,既不需要双方行为人主观上的合意,也不需要客观上的因果关系。{4}在国际刑事审判实践中,前南国际法庭认为:只要帮助或教唆行为对主犯实施犯罪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即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是必要条件;帮助不一定是有形的,帮助者或教唆者也不一定要出现在犯罪现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则将“帮助”和“教唆”分别定义为“给予某人援助”和“通过表示同情从而推动主犯采取行动”,认为不作为也可以构成帮助和教唆。{3}所谓“以其他方式协助(assist in)”,从立法技术上看,属于概括性的兜底立法方式,表明了《罗马规约》意图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协助型犯罪方式,并将“提供犯罪手段”这种典型的协助形式单独列出。
这是指国际犯罪行为的最直接的实施者,类同于普通法中的主犯范畴。
(二)命令、唆使、引诱实施国际犯罪
这是指行为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行为,却要求或鼓励他人实施特定的国际犯罪之情形。在国际刑法实践中,鉴于普遍存在的指挥官或者上级命令其下属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犯罪行为之现象,国际刑法规范对此必须予以规定和惩治。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认为:发出命令意味着存在上下级关系,而居于领导地位者会利用这种关系要求或胁迫另一人实施犯罪。前南国际法庭在确定指挥官或上级责任时,也提及上述要素。因此,所谓“命令”(order),是指处于权威地位的人利用该权威造成或说服他人实施国际犯罪。实质上是指上级利用其下属实施国际犯罪。至于“唆使”(solicitation),是指为了怂恿他人犯下一项特定罪行,指挥、要求、劝说或鼓励该人从事犯下此罪行,而且该人由于这种诱使实际犯下了罪行,内涵基本等同于国内法中的教唆犯范畴。所谓“引诱”(inducement),在普通法中,“引诱”的概念很难与“唆使”区分开来,两个概念均要求双方行为人达成合意,除了将“唆使”作为犯罪行为实施时的教唆而把“引诱”作为犯罪之前的教唆这一区别之外,两者没有其他的不同。然而,若要追究一个不是主犯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证明他具有唆使或者引诱的行为。只有在被唆使或者引诱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才能追究其作为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法人刑事责任在国际刑法的实践与舍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追究严重践踏人类尊严和文明的团体或组织的刑事责任,《纽伦堡宪章》第9条第1款规定:“在对任何集团或组织的个别成员进行审判时,法庭可以在被告被判决与各该集团或组织的任何行为有联系的情况下,宣告被告所属的集团和组织为犯罪组织。”据此,当法庭认为某一组织或集团有罪时,就应坚决地宣告该组织或集团为犯罪组织,而不应考虑晚近的法人犯罪理论,也无需考虑该理论可能被以后的法庭不公正地适用等因素。另一方面,军事法庭也认为:犯罪是个人行为,应避免适用集体刑罚,也应尽可能地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惩罚。因此,军事法庭将犯罪团体或组织与共谋相比较,认为犯罪组织“必须是紧密结合在一起,并为共同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团体。该团体的形成或运作必须与宪章所谴责的犯罪有关。”{6}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尽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以《纽伦堡宪章》为蓝本制定的,却未规定追究法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