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xx省分行督查督办工作规则
银行督察督办管理办法模版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纪委(监察室)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范围及程序 (4)第四章机制建设 (6)第五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工作作风,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升工作效能,促进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原则:(一)围绕中心原则。
紧紧围绕党委、行长办公会决策部署的中心工作,严格按要求开展督查督办工作;(二)有令必行原则。
凡党委、行长办公会的决策部署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有令必行,确保政令畅通;(三)注重实效原则。
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使督办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四)实事求是原则。
要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处理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督查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工作部署进行任务分解;(二)对受理、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预告;(四)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催办;(五)对领导批办的工作实行跟踪督办;(六)参与对职责模糊或重叠交叉事项的协调督办;(七)对督办结果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范围及程序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的范围。
(一)本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决议需要落实的事项;全年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二)本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批示和交办的工作;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的要求;(三)督查人员发现的事关全局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报经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同意督查立项的;(四)信访件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五)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制度执行以及其他需督查督办落实的。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样本(四篇)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工作的督办和督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落实责任和考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督办和督查工作。
第三条督办是指对工作任务的进展、工作结果的质量及时予以监督和协调,确保任务按时完成的过程。
第四条督查是指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果的过程。
第二章督办工作第五条督办工作是本单位各级领导对下级单位工作的关注和督促,包括日常督办和专项督办两种形式。
第六条日常督办是指对下级单位的工作任务进行日常监督和询问,以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第七条专项督办是指对某一具体工作或项目进行特别关注和督办,以确保关键环节的顺利进行。
专项督办的内容、时间、责任人和目标需在督办计划中确定。
第八条督办工作责任人由本单位各级领导担任,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确定。
第三章督查工作第九条督查工作是对各部门、单位工作的全面检查和评估,包括定期督查和突击督查两种形式。
第十条定期督查是按照计划进行的工作督查,由本单位的工作专班或督查组进行。
定期督查的频次、目标和内容需在督查计划中确定。
第十一条突击督查是对某一具体工作或重点部门、单位进行的突击检查和评估,由本单位的领导或督查组进行。
突击督查的时间、目标和内容由领导与督查组商议确定。
第十二条督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质量评估、问题解决方案等。
第十三条督查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单位进行通报、反馈意见、提出建议等。
第十四条督查工作的责任人由本单位的领导或督查组的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特点和要求确定。
第四章考核工作第十五条考核工作是对督办和督查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以推动整体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由本单位的工作专班或考核组负责,其成员由本单位领导确定。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督办和督查的效果、督办和督查工作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级领导和工作单位进行评价和奖惩。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模版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项工作任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各项目、各职能机构、各科研小组等。
第三条督查是指根据工作要求和目标,采取监察、巡视、检查等方式,对相关工作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检查与评估。
第四条督办是指对本单位内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采取行政指导、协调、督促等手段,督促责任人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将通过会议、检查、检讨、梳理、交流、培训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应服从本单位内部分工协作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必须配合完成任务。
第七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及时、公正、有效,得出的结论和意见应有权威性和说服力。
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应注意保密制度的要求,保护相关工作的机密性。
第二章督查工作第九条督查工作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或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督查组或专职人员执行。
第十条督查工作应按照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及时进行,并对进展和结果进行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督查工作采取巡察、抽查、核查、查账、调研、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督查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责任人按时整改。
第十四条督查工作应注重与被督查对象的合作和沟通,形成工作共识,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五条督查工作应公开透明,有关工作进展和结果应及时向公众披露。
第三章督办工作第十六条督办工作由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可以委派督办组或专职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督办工作应按照任务要求和工作进度安排,及时进行,并对进展和结果进行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督办工作应采取行政指导、协调、督促等方式,确保责任人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十九条督办工作应注重与责任人的沟通和协作,解决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督办工作应注重激励和奖励,鼓励责任人积极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督办工作应公开透明,有关工作进展和结果应及时向公众披露。
农村商业银行机关部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
机关部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提高机关部门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上级要求、党委决策和全行各项工作按时按质落实到位,实现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实效化,现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一)总行成立由X董事长任组长、X行长和X监事长任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成员的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机关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总行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领域工作的督查,按月对分管工作和分管部门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行办公室是做好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处理处罚。
二、督查督办内容
(一)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省行、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交办或文件明确的事项;
(二)行党委明确的重点工作;
(三)行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
(四)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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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服务督导实施细则(最新版)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服务督导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督导工作,加强网点服务管理,改善客户服务体验,建立全市服务督导长效机制,根据《中国XX银行XX分行营业网点服务督导管理办法》,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督导是指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辖内网点、支行的客户服务和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测、检查、核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支行服务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分行非现场监测团队。
第二章服务督导内容、评价标准第四条营业网点服务督导工作,按照“事先有标准,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记录,事后有反馈”的工作流程进行,统一标准、把握尺度、规范督导。
网点服务督导内容和评价标准以《XX省分行营业网点服务规定》(工银鲁规章[2018]41号)和总、省行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包括服务环境、服务设施、厅堂服务、自助智能服务、柜面服务、专属服务、异常服务、服务纪律与仪表举止等项目。
主要项目内容和评价要点、奖惩标准,参考《营业网点服务监测督导要点与岗位责任》(见附件1),核减绩效用于网点综合评价奖励。
第五条非现场服务监测工作内容(一)服务质量监测。
指通过监控联网平台对辖内各网点柜面、厅堂、智能、自助、专属等功能区域的现场服务情景进行非现场远程监测,督促网点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二)服务环境和设备设施监测。
指通过监控联网平台对辖内营业网点的内外部环境、设施设备进行非现场巡查,督促网点做好环境卫生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良好的环境面貌和高效的设备运营能力。
(三)服务管理工作核查。
指通过监控联网平台对支行在网点服务管理、针对性措施、专项治理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在网点落地、覆盖范围进行核查,督导支行主管副行长强化责任,提高执行力度。
(四)重点服务问题、突发事件核实。
指通过监控联网平台对当期服务工作重点、难点、热点,以及服务问题多发支行和网点进行高频次监测督导;对紧急突发的网点服务事件进行远程调阅监控资料核实,确保第一时间督导支行解决问题。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范本(四篇)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作任务的执行和工作进展的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落实工作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督办督查工作是对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第四条督办督查工作的目标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防范工作中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督办督查工作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准确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督办督查工作的方式包括书面督办、现场督查、座谈会等。
第七条督办督查工作的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涉及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二章督办督查工作流程第一节督办工作流程第八条督办工作的周期一般为每个工作周期的开始和结束阶段。
第九条督办工作的主要环节包括督办任务的确定、执行情况的监督、问题的解决和结果的反馈。
第十条督办任务的确定应由领导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任务要求进行安排,并书面通知到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督办任务的执行情况应由相关人员按照任务要求进行具体的行动,并按时上报相关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出现问题时,相关人员应及时上报问题,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解决。
第十三条督办工作的结果应由相关人员及时向领导或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并提出工作建议和改进意见。
第二节督查工作流程第十四条督查工作的周期一般为每个阶段的开始和结束。
第十五条督查工作的主要环节包括督查计划的制定、督查组的组建、实地督查和督查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督查计划的制定应由领导或主管部门根据任务要求和工作进展进行安排,并确定督查的重点和范围。
第十七条督查组的组建应由相关人员组成,人员的选拔应考虑到专业能力、经验和责任心等因素。
第十八条实地督查是指督查组前往工作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听取汇报,了解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督查报告应由督查组根据实地督查的情况进行撰写,要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督办督查工作的要求第二十条督办督查工作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故意歪曲和隐瞒事实。
2024年银行督办考核方案
(3)证券机构与政府信息沟通工作情况,占全部权重的15%。
(4)证券机构创新工作情况,占全部权重的5%。
3.保险类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功能发挥情况,占全部权重的50%。
(2)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占全部权重的10%。
(3)风险控制情况,占全部权重的15%。
1、公司正式聘用员工均应进行考核,不同级别员工考核要求和重点不同。
2、考核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同时考核必须公开、透明、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3、制定的`考核方案要有可操作性,是客观的、可靠的和公平的,不能掺入考评人个人好恶。
4、提倡考核结果用不同方式与被评者见面,使之诚心接受,并允许其申诉或解释。
3、工作绩效考核季度得分为3个月的平均分,占季度绩效考核得分的60%;综合绩效考核得分占季度绩效考核得分的40%,季度最终绩效考核得分即为两者之和。
4、评分标准:优85分以上,良84-80分,合格79-75分,一般74-65分,不合格64(含)分以下。
(三)季度绩效工资内容
季度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奖+绩效季度奖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1、工作任务考核(按月)。
2、综合能力考核(由考评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
3、考勤及奖惩情况(由行政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条例》执行考核)。
四、考核人与考核指标
1、成立公司考评小组,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
2、自我鉴定,员工对自己进行评价并写出个人小结。
3、考核指标,员工当月工作计划、任务,考勤及《内部管理条例》中的奖惩办法。
6、负责所属员工的考核评分;
7、负责本部门员工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模板范本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督促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工作的督办督查工作。
第三条督办督查的目的是加强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促进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四条督办督查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结果,强化整改落实。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负责人由本单位确定,并通过书面通知告知全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督办督查工作应与薪酬激励、职务评定、奖惩等挂钩,形成紧密的工作考核机制。
第七条督办督查工作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记录工作情况、督办过程、整改措施和结果等信息,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章督办督查的程序第八条督办督查工作应遵循“明确目标、明确责任、明确措施、明确期限”的原则。
第九条督办督查工作的主要步骤包括:目标设定、责任分配、督办推进、问题整改和结果评估等。
第十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督办计划,并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工作的推进和监督。
第十一条督办工作的责任人应监督各环节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提醒落实责任人按时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督办工作的责任人应监督整改措施的推进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及时进行跟进和催促。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整改效果,督办工作的责任人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督办督查的内容和方式第十四条督办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工作进展、问题整改等。
第十五条督办督查的方式主要包括书面通知、个别约谈、会议传达、检查巡视等。
第十六条督办督查的频次应根据工作紧急程度和重要性进行确定,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进行督办。
第十七条督办督查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反馈,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督办督查的记录应保存到工作档案中,以备后续查阅和核查。
第四章督办督查的要求和措施第十九条督办督查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务必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延误工作进程、质量不合格的,将会进行相应的问责。
银行xx省分行督查督办工作规则
银行xx省分行督查督办工作规则银行xx省分行督查督办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提高全省某行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确保总行一级法人、省分行党委、省分行领导的各项决策指示在全行得到坚决贯彻执行,结合省分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督查督办工作是指:根据省分行党委、省分行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对需要督促落实的事项,由督办职能部门立项,交二级分行、省分行机关有关处室限期办理,并对办理过程、办理质量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进行,坚持服务党委决策、全程跟踪督办;坚持规范操作、讲求质量效率;坚持严肃认真、切实问责到人;坚持督办必要结果、确保工作落实。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由督办职能部门负责立项督促,承办、协办单位(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做到有序衔接、按责落实。
第八条各承办、协办单位(部门)是督办事项的具体办理部门。
承办单位(部门)负主要责任,应及时与协办单位(部门)协调,明确主办、协办的具体内容、工作分工、日程安排和完成时限,组织好承办事项的落实,并负责向督办职能部门反馈。
协办单位(部门)负次要责任,负责配合承办部门做好所承担的协办工作。
第九条二级分行办公室、省分行机关各处室承担综合职能的科室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部门)的督查督办工作,对所承办或协办的督办事项负具体工作责任。
省分行机关未设科的处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督办工作。
第四章督办工作程序第十条督办工作应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办结等流程操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立项对符合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十种督查督办事项,由省分行办公室(信访督查科)负责立项,填制《中国某银行xx分行督办查办处理单》(见附件),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根据督办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具体立项形式为:(一)常规性立项。
对省分行年初、年中工作会议议定、全行性专业工作会议确定或列入全行工作计划的事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即立项。
银行分行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ⅩⅩ银行分行督查督办工作制度一、督查督办机构办公室是本行的督查督办机构,配备专职督办员;各科室设兼职督办员;各支行(处)根据情况,设立兼职督办员。
二、督查督办部门职责(一)对受理、办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预告;(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催办;(四)对领导批办的业务及其它重要业务实行跟踪督办;(五)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三、督办程序(一)督办机构应掌握办文进度,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二)对临近办文时限的事项,由办文部门兼职督办员提前1至3个工作日向办文责任人发出“催办预告”。
(三)对超过办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督办部门在超时后2日内向办文部门发出催办通知。
督办机构发出催办通知后,办文部门须责成办文责任人按催办要求办结有关事项;有按催办要求办结的,超过3个工作日后,督办机构向办文部门发出警告通知;警告通知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办结的,视情追究其行政责任。
各支行(处)上报市行审批的公文,承办部门对属于纳入承诺时限的,要按承诺时限办结;不属于公开承诺时限的公文,应在十五日内办结;逾期的,按规定进行督办。
四、特殊情况公文的处理下列情况的公文可作特殊处理:(一)须报上级行领导机关审批的公文;(二)须经市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外部机关批复的公文;(三)其他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的公文。
上述第(一)、(二)、(三)项公文,办文部门报督办机构确认后,暂时挂起;挂起期限至挂起缘由终结时止。
公文被确定挂起的,应在三日内将暂时不能办理的原因告知来文单位。
挂起结束后,续计办文时间。
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领导的批转、批示,按办文要求需补充资料的公文,可暂收文,并由办文部门告知来文单位于十五日内补齐资料;因无法联系不能告知的,由办文部门报告原批转、批示的机关或领导,请示处理意见;经告知后,逾期仍不能补齐资料的,将原文退回来文单位,同时将不能办理的原因告知批转、批示的机关或领导。
银行督导检查制度
银行督导检查制度一、背景介绍银行是金融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储存、信贷发放、支付清算等重要职能。
为了确保银行业的稳定运行,银行督导检查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档旨在介绍银行督导检查制度的基本概念、目的和实施程序,为银行机构提供参考。
二、银行督导检查制度的基本概念银行督导检查制度是指由相关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银行机构的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
三、银行督导检查制度的目的银行督导检查制度的目的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通过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银行机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避免其对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
2. 保护银行机构利益和客户权益:督导检查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违规行为,保护银行机构自身的利益,同时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 提升银行机构的管理水平:通过督导检查,银行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和发现自身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改进和提升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四、银行督导检查的实施程序银行督导检查的实施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计划制定阶段:相关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年度或定期的督导检查计划,并确定具体的检查内容和重点。
2. 准备工作阶段:银行机构按照检查计划,准备相关资料和信息,并进行内部审查和整改,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3. 实地检查阶段:相关机构派出督导人员对银行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对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细致审查和核实。
4. 检查报告和反馈阶段:根据实地检查的结果,相关机构编制检查报告,并向被检查银行机构提供反馈意见和改进建议。
5. 整改落实阶段:被检查银行机构对检查报告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6. 监督跟踪阶段:相关机构对被检查银行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和改进。
五、总结银行督导检查制度对于银行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银行督查督办管理制度
银行督查督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强化督查督办工作,提高监督管理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各类银行。
第三条银行督查督办是指银行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内部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银行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银行督查督办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第二章督查督办程序第六条银行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专项审计、临时检查等方式,对银行进行督查。
第七条银行监管部门在进行督查前,应当与被督查银行协商确定督查计划和督查范围,并书面告知被督查银行。
第八条被督查银行应当配合银行监管部门进行督查工作,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接受检查和调查。
第九条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在督查结束后,及时向被督查银行反馈检查结果,并要求被督查银行提出整改方案。
第十条被督查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整改方案,认真整改问题,保证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对被督查银行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章督查督办措施第十二条银行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等。
第十三条银行监管部门可以对持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银行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监管部门可以向上级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
第四章督查督办责任第十五条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督查督办责任制度,明确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分工。
第十六条银行监管部门领导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七条银行监管部门的督查机构是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督查工作。
银行督导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银行督导工作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督导工作,规范银行督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督导,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的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银行督导职责,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银行督导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督导工作制度,明确银行督导的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章银行督导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银行督导的范围包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银行督导的内容包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是否合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文化建设是否良好;(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是否优质;(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银行督导的程序和方式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银行督导计划,明确银行督导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和人员等。
第九条银行督导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访谈、查阅资料、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银行督导前,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送达银行督导通知书,告知银行督导的内容、方式、时间和人员等。
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银行督导时,有权查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资料、内部文件、会计账簿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银行督导时,有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等进行谈话,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情况。
关于下发商业银行督查督办制度的通知
关于下发商业银行督查督办制度的通知总行各部门、各支行:为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本行品牌形象,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作督查督办是实施科学领导的重要环节,是改进工作作风和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
为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导小组作为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协调管理部门,围绕全行工作,对重要决定、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限期完成的重要事项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督促检查的工作范围(一)上级行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领导的重视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各类投诉请求答复和要求解决的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支行行长对督查工作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就分管工作落实的督查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各部室要尽职尽责地对所分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落实全行性重要决策和分担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
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第六条对未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牵头部门未积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办部门未认真配合受理客户投诉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重大客户投诉,经查实的,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评议。
对因服务不到位引起的一般性投诉,对有关人员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经查证,如我行无过失或我行不应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而又无法满足客户相关要求时,客户投诉视为无效投诉。
对于无效投诉,处理部门应在处理结果中写明,但在处理过程中必须积极有效地与客户做好沟通,表明我行对客户投诉的重视,同时努力说服客户放弃不合理要求。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向客户推荐替代产品和交易方式,提高客户对我行服务的满意程度。
第九条客户投诉经调查核实为非责任投诉,但银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员工在服务过程中受到委屈能宽容礼让,努力化解矛盾,为维护我行信誉形象、促进我行业务发展做出贡献的,要予以表扬奖励。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范文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对重点工作的监督和督办,规范督查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督办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被督察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问题整改和工作改进。
第三条督办督查工作应由督办单位按照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四条督办督查工作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督办督查工作应加强督查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其工作水平和素质。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六条督办督查工作的任务包括以下几项:(一)定期召开督办会议,研究、分析、评估被督察单位的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督办计划,明确督办目标、内容和标准,确保问题整改和工作改进的落实。
(三)跟踪督办进展情况,及时掌握问题整改和工作改进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
(四)开展重点问题的专项督查,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提供督办意见和建议,推动问题整改和工作改进。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督办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督办单位召集督办会议,研究、分析、评估被督察单位的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二)根据督办计划,明确督办目标、内容和标准,向相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
(三)跟踪督办进展情况,及时掌握问题整改和工作改进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
(四)开展重点问题的专项督查,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向相关单位提供督办意见和建议,推动问题整改和工作改进。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八条督办督查工作应坚持以下要求:(一)督办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
(二)被督察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三)督办人员应保持中立公正,不得干预被督察单位的工作。
(四)督办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领导,做好督办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五)督办单位应及时跟踪整改情况,追踪工作改进的进展和效果。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作任务的督办督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作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督办督查工作是指对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督办和检查,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第四条督办督查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和需求,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话沟通、现场检查等一系列方式来进行。
第五条督办督查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必须保证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有效。
第六条督办督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任务进展情况、问题和困难的解决、工作进展计划的调整等。
第七条督办督查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改进工作。
第八条督办督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和权力。
第九条督办督查工作必须保护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压、报复和歧视。
第十条对于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较差的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提供培训和指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激励。
第十一条对于工作任务进展情况优秀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其进一步发展。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各级领导审批通过后即行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应经同级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督办督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督办督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工作任务的目标、要求和进展计划。
2.建立督办督查的机制和流程。
3.制定督办督查的具体方案和计划。
4.进行督办督查的实施和跟踪。
5.对督办督查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6.及时反馈督办督查的结果和意见。
第十四条督办督查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明确工作任务的目标、要求和进展计划。
2.确保督办督查的公正、客观和有效。
3.及时反馈督办督查的结果和意见。
4.保护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5.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较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培训和指导。
6.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优秀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督办督查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督办督查的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1.制定督办督查的具体方案和计划。
中国农业银行督办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机关督办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总行机关督办工作管理,规范督办工作程序,提高总行机关工作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机关督办工作是指根据行党委、行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对需要督促落实的事项,由督办职能部门立项,交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条督办工作坚持服务党委决策、讲求办事效率、提高办事质量、全程跟踪督促、确保贯彻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督办工作实行分层负责制,由督办职能部门负责立项督促,承办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做到各环节职责分明,规范有序。
第二章督办范围第五条以下工作列入督办工作的范围:(一)党中央、国务院来文或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业务监管部门来文要求办理和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工作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交办事项;(三)国务院其他部委、直属单位,以及地方政府商办的重要事项;(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及函复;(五)党委会、行务会、行长办公会以及每年召开的年初工作会议、年中分行行长会议议定或列入全行工作计划的重要事项;(六)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与分工第六条督办工作建立主管行长领导、督办职能部门和承办、协办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按级负责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办公室是督办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
办公室督办处具体负责督办日常工作,制定督办工作制度、办法,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审定、汇总、通报等工作。
第八条各承办、协办部门是督办事项的具体办理部门。
承办部门负责安排、组织承办事项的落实,及时与协办部门协调,按期完成承办事项,并向督办职能部门反馈; 协办部门配合承办部门做好所承担的协办工作。
各部门综合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承办或协办的督办事项,不设综合处的部门应明确专门处室负责本部门的督办工作。
第四章督办工作程序第九条督办工作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办结等环节进行操作。
银行重点事项督办管理制度
银行重点事项督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内部督办工作,提高督办的效率和质量,促进重点事项的顺利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各个部门,对于重点事项的督办管理。
第三条银行领导班子是本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领导督办工作。
第四条银行各个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督办职责。
第二章督办体系第五条银行设立督办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督导重点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六条督办办公室由督办主管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事项的督办工作,设立督办专员,协助督办主管完成督办工作。
第七条督办办公室负责建立督办数据库,对重点事项的进度和成果进行跟踪和记录。
第八条根据银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的督办小组,分别对不同的重点事项进行督办。
第九条督办小组由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带队,负责组织并推动重点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督办小组必须遵守督办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定期向督办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督办流程第十一条督办办公室根据银行的工作计划,确定每个重点事项的督办时间表和目标要求。
第十二条督办办公室向各部门发布重点事项督办通知,要求各部门落实主要督办责任,制定具体的督办方案。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督办要求,成立督办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制定落实方案。
第十四条督办小组组织开展督办工作,及时跟踪和分析工作进展情况,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十五条督办小组定期向督办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接受督办办公室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章督办监督第十六条银行领导班子对各部门的督办工作进行监督,对督办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督办办公室对各部门的督办工作进行日常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督办办公室每季度对所有重点事项的督办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银行设立督办工作考核制度,对各部门的督办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作出奖惩措施。
第五章督办保障第二十条银行领导班子应加强对督办工作的宣传,提倡重视和支持督办工作。
银行柜员督办制度范本
银行柜员督办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柜员的管理,提高柜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银行柜员的管理工作,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行柜员督办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银行柜员督办工作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一)各级银行管理层应加强对柜员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定柜员管理政策和制度,并对柜员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银行柜员应按照银行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银行柜员监督部门负责对柜员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对柜员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督办内容第五条银行柜员督办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业务操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包括柜员对业务流程、业务规定和操作规范的熟悉程度,以及对客户信息的准确录入和处理能力。
(二)服务态度和质量,包括柜员对客户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客户隐私的保护情况。
(三)柜员出勤和纪律,包括柜员的考勤情况、工作纪律遵守情况以及对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
四、督办方式第六条银行柜员督办工作应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监督包括对柜员日常业务操作的检查,以及对柜员服务态度和质量的观察和评价。
(二)专项检查应根据柜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七条银行柜员监督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柜员工作记录和档案,对柜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记录和保存。
五、激励与处罚第八条银行柜员监督部门应建立激励与处罚机制,对表现优秀的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违规的柜员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对表现优秀的柜员,可给予物质奖励、晋升机会、培训机会等激励措施。
(二)对工作不力或违规的柜员,可给予警告、罚款、降职、停职等处罚措施。
六、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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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xx省分行督查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提高全省某行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确保总行一级法人、省分行党委、省分行领导的各项决策指示在全行得到坚决贯彻执行,结合省分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督查督办工作是指:根据省分行党委、省分行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对需要督促落实的事项,由督办职能部门立项,交二级分行、省分行机关有关处室限期办理,并对办理过程、办理质量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进行,坚持服务党委决策、全程跟踪督办;坚持规范操作、讲求质量效率;坚持严肃认真、切实问责到人;坚持督办必要结果、确保工作落实。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由督办职能部门负责立项督促,承办、协办单位(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做到有序衔接、按责落实。
第八条各承办、协办单位(部门)是督办事项的具体办理部门。
承办单位(部门)负主要责任,应及时与协办单位(部门)协调,明确主办、协办的具体内容、工作分工、日程安排和完成时限,组织好承办事项的落实,并负责向督办职能部门反馈。
协办单位(部门)负次要责任,负责配合承办部门做好所承担的协办工作。
第九条二级分行办公室、省分行机关各处室承担综合职能的科室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部门)的督查督办工作,对所承办或协办的督办事项负具体工作责任。
省分行机关未设科的处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督办工作。
第四章督办工作程序
第十条督办工作应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办结等流程操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立项
对符合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十种督查督办事项,由省分行办公室(信访督查科)负责立项,填制《中国某银行xx分行督办查办处理单》(见附件),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根据督办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具体立项形式为:
(一)常规性立项。
对省分行年初、年中工作会议议定、全行性专业工作会议确定或列入全行工作计划的事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即立项。
无特殊情况,二级分行20个工作日内、省行机关处室10个工作日内,须先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计划安排。
(二)重要事项立项。
对省分行党委会、行务会、行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总行和监管单位来文或领导同志指示交办的事项,由办公室根据行领导要求和有关规定立项。
(三)紧急事项立项。
对内外部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重要事项,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项,二级分行上报的请示中需要省分行专业部门研究、审批、答复且超过办理时限的事项,以及其他比较急迫需要督办的事项,经办公室请示分管行领导或主管行长、行长批准后立项。
(四)行领导批示立项。
对行领导在文件、签报单上批示或口头交办要求督查督办的事项直接立项。
为强化机关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今后二级分行向省分行报送的请示,分管领导批示后,办公室应跟踪办理过程,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立即启动督办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交办
(一)省分行办公室根据督办事项内容和领导批示指向,将督办任务分解落实到承办、协办单位(部门)。
交办时,应明确工作标准和办结时限。
(二)承办、协办单位(部门)对任务分解、完成时间等有不同意见,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承办
(一)承办、协办单位(部门)接到督办单后,应及时将督办任务落实到所属部门或指派专人办理。
(二)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与协办方沟通协调,协办单位(部门)应主动向承办方反馈协办情况。
(三)各单位(部门)督办管理部门要建立督办工作台帐,按照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和办理督办事项的计划,及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或人员抓落实,确保按期完成督办任务。
第十四条催办
(一)办公室督办人员应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办理过程,全程督办。
对重要事项的催办,可以采用调卷审查、调人汇报、实地督办等方式催办。
对一般事项的催办,可以通过发催办单、口头或系统定时提示等方式进行催办。
(二)承办单位(部门)在办理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督办事项,须经办公室请示交办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