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社章程(参考样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全称:三洪奇股份经济合作社。
名称缩写:三洪奇股份社
地址:三洪奇大道73号。
第三条本社在镇党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五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
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
第七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权(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方案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15日。如征地和提留地等表决事项与区有关文件规定有抵触的,按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7 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分配名额为:东宁居民小组股东代表17名,叙龙居民小组股东代表17名,。永红居民小组股东代表12名,西岸居民小组股东代表11名。裕丰居民小组股东代表10名。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本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
(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天;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 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 30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如财务监督小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主持召开会议的,由居民委
员会、社区党组织指导和协助财务监督小组召集。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5 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 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动议,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长因涉及司法案件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且没有书面委托或指定理事会其他成员主持工作的,由理事会集体推举副理事长或理事会其他成员暂代行理事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村居股东,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和区、镇农村集体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