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文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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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业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定义
一、物业——是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号,xx物业(小区名称)自编C、D、
E、F、G座共5座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或共用场地。

二、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其物业单位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买卖、转让、赠予及互换等方式受让)。

三、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租用人、共居人、佣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等。

四、共用部位——指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五、共用设备——指本物业或单幢建筑物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其它机电设备等。

六、共用设施——指本物业或单幢建筑物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

七、专有部分——指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章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xx物业(小区名称)
座落位置:广州市天河区xx号
物业类型:商住物业
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xx路
南至:xx路
西至:xx路
北至:xx路
第五条根据有关物业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结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池井、绿地、道路、景观设施、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供水设施、供电设施、消防设施、备用发电机等。

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的产权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未售出的单位及停车位。

一、未售出的停车位归建设单位所有,由建设单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指定的服务企业独立管理经营,本物业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缴付停车费及停车位服务费的情况下享有优先使用权,在保障业主的使用外,建设单位有权灵活使用该部分车位,包括租给小区外的车辆使用。

有关停车场所的使用守则,由物业服务企业全权拟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使用停车场所设施时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停车场所的经营服务企业可以是本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的承包商或其它企业。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业主正常使用
物业。

二、本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

业主应按每户建筑面积及以下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物业服务资金:
1、F座物业:1.8元/月/平方米;C、D、E、G座物业:2.0元/月/平方米;
2、室内停车场业主自购车位管理费:180元/月/个;
3、小区泳池,属于公建一部分,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营运,并厘定有关的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不包括公共设施运行的水电能源等公摊费用。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在不违反本规约规定的前提下,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生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卫生、环境保护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
一、不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晾晒衣物(本物业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三、不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私、机器、货物或其他物品。

四、不在本物业内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五、不私自使用公共场所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六、不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不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八、不制造超标准噪声,不聚众喧闹,影响公共安宁。

九、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

十、不在本物业内垃圾站、垃圾箱(桶)地方掏拾垃圾。

十一、不在本制业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十二、不使用本物业公用水、电做私人用途。

十三、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装饰装修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
一、不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如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生产、仓储、办公等用途。

二、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清楚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遵守物业服务企业不时制订且修订之《装修手册》的约定。

四、不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不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建筑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如超负荷吊顶、安装大理石和大型吊灯等)。

六、不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七、不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八、不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九、不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撘、建。

十、装修垃圾应袋装,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堆放,并负责自行清运。

十一、避免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

十二、装修时不侵占公共空间,不损害绿化、公共设施。

十三、不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其他公共设施。

十四、制作与安装花架、遮阳莲、雨蓬、亭子或搭建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在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按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款式(长、宽、高、材料、颜色等)安装。

带花园或露台的住宅户型须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统一位置安装。

十五、不在承重、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十六、阳台、平台、露台、护栏不作任何影响房屋外观的封闭、更改(含更改颜色、材料、增加门扇、安装遮阳莲、雨蓬等)。

安装遮阳蓬、雨蓬等先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按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款式(长、宽、高、材料、颜色等)安装。

十七、不在阳台、窗户外安装防盗网等影响房屋外观的任何设施。

为了保持楼宇外立面美观,业主如需安装隐形防盗网、防盗门、拉阐门、室内窗花及晾衣架等设施,须按物业企业指定位置统一样式安装。

十八、安装空调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或物业服务企业所指定位置,并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十九、空调机冷凝水接入统一管道,不随处滴漏。

二十、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二十一、确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际准制订施工
方案,完工后需做24小时闭水试验。

二十二、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正常施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得进行有噪音的作业(如锤打、电锯、电钻、钉枪等),如装修工作超时或在规定时间范围外作业,事先须获得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

二十三、房屋装修自房屋交付之日(含房屋转让)起半年内完成,并自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装修避免有噪音的施工项目,如使用电动工具、凿、打墙面地面等。

二十四、商铺业主不随意悬挂招牌。

特殊情况悬挂招牌须履行政府规定的法定手续,并符合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的形状、内容和款式等,不影响本物业整体外观,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二十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公共秩序、消防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

一、不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二、在本物业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

三、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四、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五、不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六、只在发生火警或紧急事故时候利用天台逃生,而不使用天台作任何其他用途。

七、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及其它家用电器设备,使用电炉、燃气炉应确保用电用气安全。

第十三条、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停车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
一、遵守本物业的停车管理规定。

二、机动车辆凭证进出物业,进出停车场出入口时不尾随。

三、不随章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地点,不占用他人车位。

四、离车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出入证件随身携带,不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五、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六、不在本物业内修理、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自行清理。

七、不在本物业内任何区域试车、练车。

八、不在本物业内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及时关闭发动机。

九、车辆停放期间,应保证防盗报警器功能正常,发生误鸣或故障应迅速解除。

十、按照停车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

十一、爱护停车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车位只用作停放车辆,不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十三、不在本物业停车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惨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

十四、遵守交通规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要求行驶。

十五、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内固定停放处停放,不乱停乱放,长期不使用的及时处理。

十六、机动车辆在本物业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笛、练车。

十七、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地方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十八、禁止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施。

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第十四条、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避守的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管理观定:
一、遵守本市容及环境卫生规定。

二、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填卫生,不乱扔烟头、纸屑、随地吐痰、大小便,造成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自行恢复原样。

三、不在本物业内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四、将废弃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五、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

六、不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七、不在公共场所种植花草树木、搭花架。

八、自家花园内树木超过自家屋檐的宽度、高度时,应及时修剪,防止影响周围住户。

九、不违反政府规定或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十、本物业不得饲养未办理合法手续的狗、家禽、家畜及政府明确规定具有伤害性、侵害性或易传染疾病的动物。

对于本物业内允许饲养的动物:
1、饲养人应当遵守本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2、饲养人在遛宠物时,应以绳束之,佩戴口罩,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饲养人饲养动物,不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饲养人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

十一、不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报纸等。

十二、商铺业主不在商铺的公共走廊内摆卖、超线经营。

第十五条、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管理
规定:
一、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

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二、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并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

对上述灾害发生时,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居委舍、业主委员会委员或2位以上到场业主见证下予以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应予以配合。

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五、同座(单元)上下层业主由于管道渗、漏、堵引发的纠纷,由相关业主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建筑物且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告知、规劝、公示、暂停服务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责任业主改正。

2、不予返还装饰装修履约保证金。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4、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泡、冒和培等,拒绝维修和拒绝配合修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责任业主负责承担修缮费和赔偿相关损失。

5、对于影响外观的装饰物、构建,不予放行进入物业范围。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均应积极履行义务,按时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及损失赔偿费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业主个人原因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更好地开展服务(包括不限于单元内的专项服务提供、公共区域服务、管理人员服务等),造成服务质量下降的,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督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并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法律途径,追讨所欠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补交有关费用并缴纳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第二十六条、小区未出售的住宅、停车场及商铺属建设单位所有,则建设单位为业主,由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如某物业单位是由两位或以上业主共同所有的,该等业主应就本规约项下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如某物业单位的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项下的规定,该物业单位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如下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不得成为业委会委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能够产权登记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车位、空间、场地等特定空间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三十三条、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表决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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