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文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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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业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定义
一、物业——是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号,xx物业(小区名称)自编C、D、
E、F、G座共5座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或共用场地。
二、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其物业单位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买卖、转让、赠予及互换等方式受让)。
三、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租用人、共居人、佣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等。
四、共用部位——指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五、共用设备——指本物业或单幢建筑物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其它机电设备等。
六、共用设施——指本物业或单幢建筑物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
七、专有部分——指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章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xx物业(小区名称)
座落位置:广州市天河区xx号
物业类型:商住物业
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xx路
南至:xx路
西至:xx路
北至:xx路
第五条根据有关物业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结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池井、绿地、道路、景观设施、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供水设施、供电设施、消防设施、备用发电机等。
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的产权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未售出的单位及停车位。
一、未售出的停车位归建设单位所有,由建设单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指定的服务企业独立管理经营,本物业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缴付停车费及停车位服务费的情况下享有优先使用权,在保障业主的使用外,建设单位有权灵活使用该部分车位,包括租给小区外的车辆使用。
有关停车场所的使用守则,由物业服务企业全权拟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使用停车场所设施时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停车场所的经营服务企业可以是本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的承包商或其它企业。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业主正常使用
物业。
二、本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每户建筑面积及以下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物业服务资金:
1、F座物业:1.8元/月/平方米;C、D、E、G座物业:2.0元/月/平方米;
2、室内停车场业主自购车位管理费:180元/月/个;
3、小区泳池,属于公建一部分,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营运,并厘定有关的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不包括公共设施运行的水电能源等公摊费用。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在不违反本规约规定的前提下,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生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卫生、环境保护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
一、不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晾晒衣物(本物业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三、不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私、机器、货物或其他物品。
四、不在本物业内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五、不私自使用公共场所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六、不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不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八、不制造超标准噪声,不聚众喧闹,影响公共安宁。
九、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
十、不在本物业内垃圾站、垃圾箱(桶)地方掏拾垃圾。
十一、不在本制业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十二、不使用本物业公用水、电做私人用途。
十三、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