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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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标准

济南市幼儿园食堂管理标准

济南市幼儿园安全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幼儿园安全工作,维护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市政府第169号市长令,结合我市幼儿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的高度出发,本着对幼儿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和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

第三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幼儿实施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安全自救能力,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在园幼儿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不受损害。

第四条幼儿园安全工作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幼儿园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幼儿园园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幼儿园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幼儿园要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实施幼儿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六条安全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在全体教职员工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开展安全技能训练,提高教职员工和幼儿防范事故的能力以及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幼儿园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食品卫生教育、幼儿园活动安全教育、防触电、防溺水教育及各类生活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以幼儿为主,让幼儿了解在幼儿园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知识,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熟悉常用的报警、救助电话以及日常安全标记,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尤其要加强对幼儿进行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自救、自护的方法等方面的教育。

第八条幼儿园要针对幼儿特点,将安全教育贯穿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并通过游戏、教育教学、生活活动等形式,采取易于幼儿接受的方法,自然参头安全教育,防止教育形式的成人化。

第九条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应当注重幼儿的心理素质教育和心理卫生教育,及时发现幼儿不健康的心理行为表现,帮助幼儿克服各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幼儿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条幼儿园园长必须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安

全教育知识和要求,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教职员工和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幼儿园教职员工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安全工作的责任感,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组织幼儿自救自护的方法,能够识别幼儿心理疾病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教育引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幼儿园和家庭要密切配合,结合宣传栏、卫生宣教、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家园联系册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有关安全知识,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取得家长的配合和支持,实施幼儿园和家庭的同步教育。

第三章安全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幼儿园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为幼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幼儿园的园舍和各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幼儿园的幼儿班额必须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要根据《消防法》的规定,配合消防部门定期对幼儿园设施进行排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情要及时排除。幼儿园活动室、寝室、食堂等防火重点场所,各类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备。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不得存放障碍物,并设置明显的人员疏散指示标记。寄宿制幼儿园必须设置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设备,确保紧急情况下在园幼儿和教职员工能够安全撤离、疏散。

第十五条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的管理。幼儿园原则上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大型活动,幼儿园园长有权拒绝任何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类活动。对于有关部门组织的确需参加的活动,要依照有关规定,事前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活动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根据教学需要组织幼儿开展的参观、远足等活动,活动量要适宜,活动前要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派专人跟班。确保各类活动中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加强接送、交接和晨检、午睡值班工作的管理。家长要将幼儿送至本班教室并直接与值班教师交接,教师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清点幼儿,作好记录,防止漏失。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接送幼儿,原则上不允许非幼儿家长接送幼儿,特殊情况必须由家长事前说明并提供足信凭证。

医务人员必须做好晨检工作。对无故未到的幼儿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对有异常情况的幼儿应立即采取措施。要严格午睡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根据季节特点照顾好幼儿午睡。

第十七条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坚持执行《食品卫生法》等文件规定,严把食品采购关、加工关,不准购买腐烂、变质的食品,限制购买熟食品。存放食品要有专人专门管

理,其他人不得进入食品加工间和操作间。

第十八条加强对卫生室和卫生药品的管理。卫生室内的药品、消毒物品、治疗器具等应分类登记,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过期、失效的卫生用品。对于含有危害幼儿身体健康成分的有毒药品(如灭蝇蚊虫药、灭鼠药等),要单独存放,妥善保管。在活动室使用有毒药物时,必须在幼儿离园以后,并及时清理、通风。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卫生室和药品间。

第十九条加强对大型玩教具的检修和保养。幼儿园不得购置、使用含有有毒物质、不安全及不合格的玩教具。玩教具要适合幼儿年龄特点,设置合理、牢固、安全。要经常对玩教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体育器材要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加强用电安全及电器设备的管理。电源电线配置安装要规范,电器开关要安装在幼儿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超负荷用电,对电器设备和用电线路要定期检修,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一条加强户外活动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要保证活动器材的完好率,建立活动前的器械检查和幼儿安全教育制度,按照体育活动规程和要求向幼儿宣讲安全注意事项,加强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备的防护设备,保证足够的保教人员在场,避免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加强活动室、寝室和卫生间的管理。活动室设计应适合幼儿活动特点,严禁使用危及幼儿安全的装饰材料和设施,不得将刀剪等尖锐物品摆放在幼儿可触及的地方,要确保三室紧急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幼儿园主办单位和幼儿园要主动与当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街道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章安全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实行安全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幼儿园内部要层层签定责任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幼儿园主办单位和幼儿园要签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明确园内安全防范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规章,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促进安全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六条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成立各级安全工作检查小组。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加大督查力度,班级每天一查,全园每周一查,要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及时总结和改进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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