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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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阜政秘[2017]99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4
【实施日期】2017.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秘〔2017〕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办法》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证件管理、教
育培训、行为规范、考核监督进行全面规范,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学习方案,通过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办法》,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办法》得到正确实施。
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
(一)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管理。根据《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各级行政执法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主体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尚未取得或者持有有效执法证的,方可参加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者执法职权由行政机关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