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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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谈判中,凡一方当事人坚持的形式要 求,不符合时,合同不能成立。
三、法定形式的效力
几种观点: 生效要件说、成立要件说、证据效力说。 王利明认为: 有法律规定的,依规定;其他的,双方合意,
应认定为合同成立,除非当事人明确要求。 没有书面形式,只能说明没有相当的证据证明
合同关系地存在。所以,重要的合同关系,应 当规定为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形式的,按约定;未按约定的,合 同也成立,应按照约定完成特定的形式的要求。
四、口头形式
•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 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 •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 发票以及其他购物凭证是合同成立的 证明。
关于口头形式的举证问题:
双方都承认合同关系的存在,只是对合 同的内容发生争议,合同成立,应当补 缺。
债务人自认债务。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 其受到欺诈、胁迫,可以撤销自认。
英国---现代并没有特别的形式要件的要求。
早期的习惯法并不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除非某人 向神起誓,或对宗教作出保证。
普通法中,直到十七世纪才开始对书面形式严格规 定。
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是为防止欺诈和伪证而产生 的:
1671年案件—1677年《防止诈欺法》--1937年调查报 告—1954年修改了《法律改革(合同强制执行)法》
二、合同形式的历史发展
古代法: 古代法律普遍注重合同的形式,而忽视合同的 内容。
梅因说:“古代法中着重于附着在仪式上的言 语和动作。如果一个形式被遗漏了或用错了, 则誓言就不能强行,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所有 形式经表明已完全正确进行,则纵使以允约是 在威胁或欺骗之下作出辩解,也属徒然。” 。
英美法:
《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
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 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 的”还是“电子的”。
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 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 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 “原件”问题。
德国法:
私法原则上适用行使自由的规则,但也有例外。
国际公约和惯例: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 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 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为缓解制定时的激烈冲突,加入时可以保留。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通则采用了与公约同样规定,并在解释中宣称: “合同作为一种规则不受形式要件的约束”。
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合同 关系的存在和合同的内容,不能证明合 同的存在。
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 合同的主要义务,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 立。
• 关于英美法中的”口头证据规则”: • 在合同当事人订立了一个书面合同,把
他们之间的最终协议用书面形式表达出 来以后,有关他们事先理解和协商的内 容的证据,无论是口头的还是其他形式, 都不能出于更改或对抗合同的书面文件 的目的而被援用。
2。书面形式的意义 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维护第三人的利益 书面形式的证据价值
3。数据电文是书面形式的一种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关于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的概念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 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 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 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五、 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的使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约定
2。书面形式的种类
•合同书—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者盖章,文 •字凭据上再有合同权利义务。 •信件---如不可撤销的保函、见索即付的 •保函、单方允诺的函件等。 •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
式。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表现在: 其一,形式是内容的外在表现。 其二,合同的形式也是合同的内容的识别与 确认的手段。 广义与狭义的合同形式 狭义:法律和合同所规定的订立合同的方式 广义:既包括各种关于合同的内容的表现方式 也包括法律和合同对于订约的特殊形式要求。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订立过程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
口头形式 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书10面条规形定式:
其他形式 Hale Waihona Puke Baidu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
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 的信息。”
数据电文书面形式的解决方案
方案之一:合同解决途径; 方案之二:法律解释途径; 方案之三:功能等同法。
合同途径,是指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 电子信息及其记录视为“书面”。
方法大致有两种: 当事人协议约定数据电文即为书面文件; 由当事人在协议中作出声明,放弃根据应适用 的法律对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提出异 议的权利。
合同途径的缺陷: 合同效力的有效性; 合同具有相对性。
法律解释途径,是在法律中,对“书面” 作扩大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范畴。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 规定。
美国—大部分州仍接受1677年《诈欺法》,强调
形式的作用。
1981年《合同法重述》也有例外
大陆法: 法国法
受罗马法影响,奉行严格的形式主义,但逐渐 重视双方的意思,只有特别规定的合同注重形 式。
15世纪产生了同意主义学说,只要当事人之间 达成合意,便可以承认合同,而不受形式的约 束,甚至涉及土地的合同也可以。
三、法定形式的效力
几种观点: 生效要件说、成立要件说、证据效力说。 王利明认为: 有法律规定的,依规定;其他的,双方合意,
应认定为合同成立,除非当事人明确要求。 没有书面形式,只能说明没有相当的证据证明
合同关系地存在。所以,重要的合同关系,应 当规定为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形式的,按约定;未按约定的,合 同也成立,应按照约定完成特定的形式的要求。
四、口头形式
•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 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 •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 发票以及其他购物凭证是合同成立的 证明。
关于口头形式的举证问题:
双方都承认合同关系的存在,只是对合 同的内容发生争议,合同成立,应当补 缺。
债务人自认债务。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 其受到欺诈、胁迫,可以撤销自认。
英国---现代并没有特别的形式要件的要求。
早期的习惯法并不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除非某人 向神起誓,或对宗教作出保证。
普通法中,直到十七世纪才开始对书面形式严格规 定。
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是为防止欺诈和伪证而产生 的:
1671年案件—1677年《防止诈欺法》--1937年调查报 告—1954年修改了《法律改革(合同强制执行)法》
二、合同形式的历史发展
古代法: 古代法律普遍注重合同的形式,而忽视合同的 内容。
梅因说:“古代法中着重于附着在仪式上的言 语和动作。如果一个形式被遗漏了或用错了, 则誓言就不能强行,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所有 形式经表明已完全正确进行,则纵使以允约是 在威胁或欺骗之下作出辩解,也属徒然。” 。
英美法:
《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
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 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 的”还是“电子的”。
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 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 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 “原件”问题。
德国法:
私法原则上适用行使自由的规则,但也有例外。
国际公约和惯例: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 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 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为缓解制定时的激烈冲突,加入时可以保留。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通则采用了与公约同样规定,并在解释中宣称: “合同作为一种规则不受形式要件的约束”。
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合同 关系的存在和合同的内容,不能证明合 同的存在。
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 合同的主要义务,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 立。
• 关于英美法中的”口头证据规则”: • 在合同当事人订立了一个书面合同,把
他们之间的最终协议用书面形式表达出 来以后,有关他们事先理解和协商的内 容的证据,无论是口头的还是其他形式, 都不能出于更改或对抗合同的书面文件 的目的而被援用。
2。书面形式的意义 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维护第三人的利益 书面形式的证据价值
3。数据电文是书面形式的一种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关于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的概念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 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 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 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五、 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的使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约定
2。书面形式的种类
•合同书—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者盖章,文 •字凭据上再有合同权利义务。 •信件---如不可撤销的保函、见索即付的 •保函、单方允诺的函件等。 •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
式。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表现在: 其一,形式是内容的外在表现。 其二,合同的形式也是合同的内容的识别与 确认的手段。 广义与狭义的合同形式 狭义:法律和合同所规定的订立合同的方式 广义:既包括各种关于合同的内容的表现方式 也包括法律和合同对于订约的特殊形式要求。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订立过程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
口头形式 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书10面条规形定式:
其他形式 Hale Waihona Puke Baidu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
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 的信息。”
数据电文书面形式的解决方案
方案之一:合同解决途径; 方案之二:法律解释途径; 方案之三:功能等同法。
合同途径,是指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 电子信息及其记录视为“书面”。
方法大致有两种: 当事人协议约定数据电文即为书面文件; 由当事人在协议中作出声明,放弃根据应适用 的法律对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提出异 议的权利。
合同途径的缺陷: 合同效力的有效性; 合同具有相对性。
法律解释途径,是在法律中,对“书面” 作扩大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范畴。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 规定。
美国—大部分州仍接受1677年《诈欺法》,强调
形式的作用。
1981年《合同法重述》也有例外
大陆法: 法国法
受罗马法影响,奉行严格的形式主义,但逐渐 重视双方的意思,只有特别规定的合同注重形 式。
15世纪产生了同意主义学说,只要当事人之间 达成合意,便可以承认合同,而不受形式的约 束,甚至涉及土地的合同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