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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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7]7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定,自觉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勤工助学基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学院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未经学院审核登记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自行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向辅导员报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归属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
学生资助中心职责:
(一)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二)审定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审查。
(四)建立勤工助学档案,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五)组织、监督和管理日常勤工助学活动。
(六)制定工资标准,确定各用工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岗位总数指标,结算、发放勤工助学工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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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的职责:
确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和岗位负责人。
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日常工作。
按时报送学生的《工时表》和《工资表》。
配合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按岗位类别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一个学期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十条校内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服务学生需要,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凡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应填写《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设立临时岗位的,应填写《学院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中心”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并公开招聘。
第四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于上班时间到“中心”进行登记申请,“中心”将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推荐学生参与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需要公开招聘的岗位,由“中心”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参加应聘,“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择优录用。
第五章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与发放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为16元。部分岗位根据其特点,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发放,具体标准由用工单位与“中心”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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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做好每月的工时记录,并如实填好《工时记录表》和《勤工助学工资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公章后,报学生处、财务科审核,经院领导审批后发放。学生用于领取勤工助学工资的银行卡账号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更换账号的须及时将新账号报给财务科,确保工资能准确按时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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