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物权法重点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
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物权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物权法规范,还要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物权主体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在物权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时,物权主体应依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物权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物权主体约定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物权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一、物的特征(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四)独立性: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A、空气B、掉在地上的假牙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D、商标二、物的分类(1)原物、孳息: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
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
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
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a.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b.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c. 物权是依法设立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2. 物权的性质a. 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b.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c. 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追及到物的所在地。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 主体范围:物权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b. 内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 效力: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d. 存续期限:物权通常没有期限限制,而债权一般有期限。
二、物权的分类1. 全体物权与限制物权a. 全体物权:指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b. 限制物权:指在所有权之外,对物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享有支配权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主物权与从物权a.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b.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四、物权的变动1. 物权变动的类型a. 物权的设立:如新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b. 物权的变更:如房屋扩建。
c. 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
d. 物权的消灭:如房屋拆除。
09年万国系统强化班张翔民法讲义

2009 年民法授课提纲张翔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章民事权利一、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一)含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1、两者关系: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2、民事法律事实:具有民法意义的事实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2007-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 元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二)无法律事实,无法律关系【2007-1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
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三)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1、主体:(1)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2)法人(3)非法人组织(如,合伙)2、内容(1)含义:权利与义务(2)注意:可来自于当事人约定,也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3、客体1、含义: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2、包括:(1)物(物权法律关系)(2)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4)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2008-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权利的分类与救济(一)人身权与财产权1、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鉴别要点:侵权中的“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的区分侵害人格权侵害财产权原则: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例外:法人除外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意见4】【2003-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
物权法笔记

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是物权人对特定之物的排他性支配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占有改定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预告登记指为保全对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为对象进行的登记,该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地役权指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塌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孳息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狭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
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组织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交由集体组织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收益的权利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简答题一、物权的效力1、排他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2、优先的效力狭义上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广义上是指除了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外,物权与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的效力3、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被无权处分人或者处分权受限制的人转让与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4、物上请求权主要指不同法律主体对于某一特定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发生争议时,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物权的请求权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第一,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物权概念特征(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
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
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
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实质上无效)。
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物权法学习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占有1.占有:人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2.占有的要素:①心素(占有的意思)。
②体素(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体素的认定:①依相应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②一般社会观念居主导,人与物结合的时间关系和空间关系(某种场合上)为辅助判断因素。
3.占有继承: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无需心素和体素。
占有的分类4.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⑴区分意义: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条),相对人无权占有;②债权人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成立留置权;③《物权法》242-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范,不调整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没有使用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占有物磨损、折旧、毁损、灭失)赔偿,分三种情况:①恶意占有;②善意的他主占有;③善意的自主占有。
⑵占有连续:先前有权占有人一直传递现有权占有人,突破债相对性。
5.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之再分类。
恶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的权利。
242条244条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间接占有:依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控制该物(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区分意义:①交付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移转间接占有完成。
②间接占有形成占有阶梯,直接占有不可;③《物权法》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包括无权的直接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④《物权法》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⑵司考标准:①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出租、借用、保管、质押、买卖)或者法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回复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监护关系、留置等)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一、法律的表现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
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
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
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
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
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
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
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
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
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
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1、法律规范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
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翟云岭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制定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广义:同概念。
三、物权:(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
(二)特征: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
(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②知识产权③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
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1)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2)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分类:(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
(狭义)2、理由(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西政考研物权详尽笔记

13-1 物权总论――物权法概论●物权法:是指通过规定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是国家对事实占有关系以法律上的确认从而形成的权利,至此,占有便不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上升为一种权利,即物权。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占有关系,即物质资料在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掌握、控制、支配下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的占有关系是静态财产关系。
包括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法律规定和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构成物权法的重要制度――所有权制度。
物权法调整物的他主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物权法的另一重要制度――他物权制度。
●物的归属关系:是指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的特征。
⒈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自主占有,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处于所有人的地位。
⒉由物所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物的所有人。
物的所有人为了实现物的经济价值可对物为任意支配。
⒊当标的物由他人占有、使用时,成立所有人的间接占有,物的归属不变,所有人仍以所有的意思间接掌握控制标的物。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物的所有人基于其意思,将其所有物交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是基于物的他主利用形成的新的财产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的特征。
⒈标的物上存在两个占有人。
标的物的直接利用人形成对标的物的他物占有,同时所有人地位不因标的物由他人利用而丧失,对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支配力。
⒉存在两个层面的财产关系,即自主占有人(所有人)与他主占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自主占有人和他主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区分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种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和意义。
⒈物权反映的是社会的所有制关系,若允许人们自由创设物权,势必会危及社会的经济基础。
物权法笔记

第一讲物权的性质与效力一、物权的概念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对人权:债权对物权<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公示性对抗力排他力罗马奥地利德国债物两份(对人对物)物权的意义(1)支配: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享受物之利益享受利益的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效力:排他性对抗性二要旨(3)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特定现实存在有体物财产权利不属于物土地使用权属于担保物权)准物权(近而未达,同类视之)权利物权质押(动产财产权利)权益→法益二、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2)支配性——内容(3)特定性——客体特定独立既存有形(4)绝对性——实践方式(5)排他性→公示性法定性——效力法律认可的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不特定性三、物权的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2)物权公示原则——变更(1、法定公示2、其它方式)(3)物权绝对原则——主体四、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交易中,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物权——债权——新的物权的转移——物权法合同的订立——合同法要约竞买保留所有权买卖:1)性质2)权利客体3)效力区别共有:一个所有权,多人共同享有给付——行为(1)权利性质上的区别:最基本的区别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权利客体上的区别: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既存的、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物权有所例外债的客体行为是“给付”债权可以使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3)权利效力上的区别:当物权与债权发生权利冲突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停止侵害消除损害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等(4)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法定主义债权设定实行任意主义(5)权利期限上的区别:恒久性所有权为无存续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民用住宅使用寿命是50年无期限(地役权/袋地通行权所有权永佃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买卖是所有权的转让登记备案网签发包人担保物权和债权五、物权与债权区别的相对性问题两种权利的中间状态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1)物权(目的)与债权(债权)的目的性和手段性之更迭与交错根本目的:追求资产最大化物权与债权均可为交易之目的或实现交易目的之手段(2)债权的物权化现象:1、类似所有权之地位2、租赁权被普遍赋予了物权效力“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租赁权的物权化”3、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预告登记4、直接规定某些特种债权具有实现上的优先权利破产法上的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上的建筑物承包人优先受偿(3)物权的债权化现象1、采行对抗登记主义的法制下不真正的、效力虚弱的物权2、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承认,在相当程度上阻滞了物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与融合1、物权与债权结合适用的现象日渐普遍担保物权与债权的结合2、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的情形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3、特定情况下,物权与债权还可能融为一体有价证券票据(票据权利的无因性)提单仓单等凭证上发生的物权与债权的竞合有形化的债券第二讲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与特征概念: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特征:(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须为有体物(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4)须独立为一体(5)须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6)须具有特定性——物权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主义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特定物与不特定物融通物与不融通物特种物:货币(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一致)有价证券第三讲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概念概念: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二、物权的支配效力(对物效力)支配效力: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对物的支配与对物的支配力的区别物的利益之享有(归属利益用益利益担保利益/融资利益)二、物权的排他效力(对人效力)排他效力:1、绝对排他效力——成立上相斥物权人与物的关系上2、相对排他效力——实现上兼容物权人与其它人的关系上各类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一权原则双重所有权(上位所有权与下位所有权)法律所有权与事实所有权(不具有一定的对世性,仅能对特定人为请求而不具有物权的支配力与对抗力)多人共有义务乃是多人共享或分享该物上的一个所有权而不是每个共有人各有一个所有权2、用益物权之前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为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承认多个典权(不动产置权出典人与承典人/抵押权人) 地役权可以与土地使用权等并行不悖3、担保物权之前的排他效力公示顺序转质公示在前,权利在先的原则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原则是依设定的先后而定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定限物权效力优先于所有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两借”不动产用益物权传贳权(韩国)第三人(抵押人)保证担保抵押——登记发生完全效力不占有标的物,可以处分物质押(当)——特定动产占有留置——动产四、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一般原则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人有取回权财产共有人以物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共有物承租人的以债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购买权的顺位问题信任关系)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别除权优先受偿权4、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的债权被法律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五、物权的追及效力六、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概念: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状态的效力从广义上讲,占有保护请求权也为物上请求权行使方式:自力救济公力救济内容:1、物之/的返还请求权(不动产/20年时效取得条件或者动产)——原物返还请求权2、妨害排除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3、妨害预防请求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数个请求权一并主张性质:物权作用说债权说准债权说非纯粹债权说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所有权动的现象说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的请求权1、非物权之本体2、与物权同命运3、不同于债权请求权(二者发生的基础与根据不同,债的请求权以债的关系存在为基础和依据目的与作用不同请求权的内容与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对过错与损害的要求方式不同时效的适用不同请求权是否具有优先性不同,当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并存时,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当物权受到侵害时,还可能发生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并存、竞合与转化的问题A(出租人)——B(承租人出卖人)——C(买受人)(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违约责任)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1、肯定说2、否定说3、折衷说(取得时效权利空挡请求权因30年的普通消灭时效期间而消灭除已登记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所生的请求权外,其它的物权请求权都应罹于消灭时效)物权的保护(物权性的保护方式/物权请求权债权性的保护方式/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物权的妨害排除第三讲物权绝对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排他原则一、物权绝对原则的意义对物权所固有的基本属性的确认和申明对物权法上关于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本人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等特性予以确认的一系列规则的概括二、物权绝对原则的内容(性质、效力、保护)1、物权在内容上为对特定的物的绝对支配权(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直接、可靠、绝对的管领控制的支配权利2、物权在形式与实现上具有任意性和绝对权性3、物权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物权排他性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4、物权在保护上的具有绝对性三、物权绝对性的限制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对所有权的限制进行限制,以防止公权力侵害私权力四、关于一物一权原则的取舍概念:一物之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抵触的物权多物(集合物)一权与一物多权一物一权主义的要旨:1、物权客体特定论2、物权效力排他论3、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论——物权的排他性原则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只宜降格为所有权制度的原则,而非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宽泛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第三讲物权的种类与分类一、物权的法定种类物权法定主义四大形态: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二、物权的学理分类(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立或者成立的物权)——物权的标的物是自有还是他有他物权派生于自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原始设立(2)完全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收益)与定限物权/限制物权(除所有权以外的其它权利)——权利人对标的物支配范围的不同由于一物之上设定其它物权后,标的物所有人的权利就在该他物权的支配效力范围内受到了限制,因此他物权也具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3)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以交付为主)与权利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登记为主)——标的的种类不同(4)用益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用益权、典权)与担保物权/价值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券的实现为目的的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一物之上一般不能存在两项用益物权,而一物之上可由多项担保物权同时存在(5)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某项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它民事权利为前提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6)意定/约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成立原因的不同有些国家法律上规定的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押权及优先权(先取特权)为法定物权。
民法笔记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一、物权法概述笔记1.物权法的概念*狭义:《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广义: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对象:人对物的支配关系(2)物的关系:①物的归属关系(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②物的利用关系:A.自主利用(所有人将物用于自身生产或消费,为物的归属关系所包含)B.他主利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进行有限利用并从中获取对价)3.一物一权原则(1)概念: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2)内容:①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②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③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特别情况:按照交易习惯认为集合物是一个独立物的时候,可以设立一个所有权,但应该具备三个条件:A.集合物全体与构成集合物的各个部分具有相同利益B.不悖于物权特定原则C.合于物权公示原则,例如一群羊,一个图书馆)(3)确认:在共有情况的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一物享有共有权,此为共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他物权4.物权法定原则(1)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内容:①物权类型强制②物权类型固定(3)原因:①物权的性质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需要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⑤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4)违反后果:①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③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④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5.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的物权基本原则①物权存在的公示: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记载②物权变动的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公信原则:物权变动通过法定公示以后,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权利①不动产物权登记名义人享有其名下不动产的物权②动产占有人享有其占有动产的物权(3)法律推定与事实不一致情况的处理:①动产由非事实所有人(也叫真权利人)占有;不动产登记在非事实所有人名下→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与事后补救措施②动产占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动产所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原物权人无向善意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向无权处分人(动产占有人)的赔偿请求权(前提: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否则不受公信力的保护)6.区分原则*(1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2)历史溯源:①罗马法: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对人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债的纠纷,即相对权之诉;对物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物的归属的纠纷,即绝对权之诉)②法国民法典:“合同签订,标的物所有权就发生移转”的物权、债权同一主义的立法宗旨③德国民法典:物权行为的无因性2——物权发生转移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物权的变动不受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3)基本精神:①债权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债权行为成立或有效的条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②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惟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③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的行为,既是物权行为,又是债的履行行为二、物权概述笔记1.物的概念1区分原则: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物权行为是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的另一个法律行为,即在物权变动中,应把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物权法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物的特征:①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②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③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④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⑤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一.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③纠纷管辖不同二.主物和从物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权)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物权法课堂笔记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九.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十.物的观念的扩张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种物的扩张2.特定的空间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十一.特种物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二章占有第一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一.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二.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3三.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二节占有的分类一.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四.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 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物权法课堂笔记五.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七.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二.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四节占有的效力一.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5二.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三.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四.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五.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五节占有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物权法笔记整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
主体的特定性。
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二)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三)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
是一种相对权。
具有平等、相容性。
(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论地役权的物权法律技术——兼论《民法典》上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 年3 月,第 51 卷第2 期,Mar . ,2021,Vol .51,No .2民法典专题研究论地役权的物权法律技术—兼论《民法典》上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张翔(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地役权“为自己土地之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之权利目的,仅凭债权性的合同即可实现。
罗马法之所以将地役权的性质界定为物权,目的并非在于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之间土地利用关系的构建,而是在于使需役地、供役地的受让人继续承受地役权与地役权负担。
罗马法实现这一目的的法律技术的要义,在于使地役权、地役权负担与需役地人、供役地人相“脱钩”,而与需役地、供役地相“捆绑”。
大陆法系民法之所以将地役权性质界定为物权,与罗马法具有相同的旨趣,只是以人是权利的主体、主从权利关系、物权的对抗与排他效力等理论,取代了罗马法上“脱钩”与“捆绑”的法律技术。
因此,民法赋予一项民事权利以物权性质之必要性,并非在于确立起人对物的支配,而在于确立起支配者对他人的排他与对抗。
由此出发可知,我国民法赋予居住权以物权性质确有必要,而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物权性质则无意义。
关键词:地役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物权;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 913;D 923.1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16152/j . cnki . xdxbsk . 2021-0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居住权、土地经营权规定于用益物权的范畴,这 是我国民事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地役权纳入用益物权范畴后,对 用益物权类型的又一次扩展。
笔者认为,民法之所以赋予一项对于他人不动产进行用益支配的权利以 物权的性质,并非仅仅基于立法者的主观决定,而是应当具有法律技术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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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一、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一)原则,公示成立(折中主义)——引起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合同成立:债权产生。
例外:公示对抗(意思主义)——对抗第三人。
合同成立:物权变动。
(二)公示对抗的情形:(排除法)1、动产抵押(1)交通工具(2)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3、地役权的设立(三)两种特殊情形1、土地承办经营权的设立(1)承包合同生效,承包权设立(2)承包权设立的登记,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职责,而非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登记:强制性农村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仅仅是一个强制性的政府行政职责。
2、交通工具所有权的变动买卖合同——债权效力;交付——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一)国家的自然资源1、取得、处分时国家无需登记2、受让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二)其他情形1、效力(1)取得物权无需登记(2)处分该物权时应当依法登记(3)第三人取得该物权时需要登记2、类型(1)因法院、冲裁委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仅包括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变更现有法律关系;而不包括给付之诉)(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有物权+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变动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A、拆房(包括事件):所有物迷失,所有权消灭,不问登记。
B、建房:未经登记而处分标的物,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预告登记《物权法》D20。
(一)概念:当事人签订的买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买受人实现债权,按照约定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登记对象:买受不动产债权。
(二)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发生债权效力)。
(三)预告登记的时效1、债权消灭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四、异议登记(一)概念:是指不动产登记的异议人,对该不动产的异议所进行的登记。
(二)程序1、申请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予更正。
2、否则诉讼解决争议,但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第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拥有所有物的归属(核心),并可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结果)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1、自物权2、完全物权3、原始物权——一物一权。
4、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所有权的永续性。
三、所有权与所有制经济上的所有制决定法律上所有权,所有权也会反作用于所有制。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一、概述(一)所有人为实现所有权的利益,依法可以对所有物进行支配的方式。
(二)所有权与所有权权能的关系1、所有权权能指的是支配方式。
2、权能与所有权可和可分。
(三)权能个述1、占有权能——所有权人有权占用所有物;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占有所有物。
2、使用权能——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所有物;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所有物。
3、收益权能——所有权人有权就所有物进行收益;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就所有物进行收益。
4、处分权能(1)含义:是指导致标的物或标的物上权利发生改变的事实。
(2)分为事实处分——作用于物法律处分——作用于权非消耗物:使用不等于处分消耗物:使用等于处分(3)处分权能的意义: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所有物;所有权人如将处分权能让与他人,原则上所有权随之转移。
借非消耗物——使用借贷——转移使用权借消耗物——消费借贷——转移所有权二、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一)所有权与其权能可以分离(二)分离的发生是由于他人在所有物上权利的存在(三)分离的结果:他人有权支配所有物(四)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不会发生改变(五)分离的结果:一旦导致权能分离的因素消除,所有权的权能自动回归——即所有权权能的弹力性所有权权能的转移:是指支配正当性(而非现实性)的转移。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不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权——依法取得。
如:无主物基于先占。
继受取得: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权。
辨别:(排除法)继受取得两种:基于转让取得;基于继承取得。
二、原始取得(一)善意取得1、概念:动产的占有人或不动产的登记人无权处分相应的财产与第三人,该第三人是善意时,可以取得该财产上的物权。
2、善意取得的对象——物权(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他物权;既包括动产物权也包括不动产物权。
)3、一般条件《物权法》D106处分人:(1)无权处分(2)权利外观——公示外观(占有或登记)第三人:(3)不知情(4)相信有权处分——相信的理由(处分人的权利外观)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要求:(5)等价有偿(6)该合同没有其他违法事实(7)处分人向所有人交付或登记A、善意取得的时间点:交付或登记时B、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时间点:也是交付或登记时4、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1)特征:非自愿脱离占有物。
(2)规则:A、所有权人主观标准两年内对善意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请求权)返还方式a.原则上无偿取回。
b.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取得,所有人返还加金后可以取回。
B、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5、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在所有人与处分人之间:侵权、违约、不当得利三项请求权发生竞合,所有权人择一主张。
(2)在所有权人与取得人之间A、善意取得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物D108。
B、第三人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原所有权不消灭。
(二)生产将自己的所有的原材料,通过生产行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
(三)取得孳息孳息:原物产生新物;两个物。
分类:天然孳息——自然规律法定孳息——法律规定法定孳息区别于继受取得归属:原则——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
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孳息归用益物权人(排除地役权)。
B、买卖合同中孳息的收取权随买卖标的占有的转移而转移——如果标的物占有的转移未能引起所有权的转移,那么将会出现非所有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孳息的情形。
C、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与婚后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有。
D、转租(四)拾得遗失物1、规则:(1)拾得人负妥善保管义务(因故意重大过失致拾得物毁损,拾得人负赔偿责任。
)(2)及时返还失主义务(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费用;拾得人无权要求支付报酬)(3)及时上缴义务(有关部分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之日起6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侵占遗失物:构成侵占后遗失物的拾得人负赔偿责任;不得要求失主返还费用。
(五)发现埋藏物规则:知道所有权人的返还。
不知道所有权人的上缴国家,国家应当向发现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六)先占1、概念:无主动产的第一个占有人即为其所有权人。
2、无主物的界定:(1)静态角度——空间场所。
(2)动态角度——抛弃抛弃性质:民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构成:标的物怎样变成无主物?A、抛弃意思B、脱离占有3、占有构成要件(1)占有事实(2)占有意思(七)添附1、是指不同人的财产或劳务结合为新物的事实。
2、附合(1)是指不同人所有职务因物理上之力结合在一起的事实。
“镶嵌”如装修。
(2)处理:A、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B、无约定的——能拆除的拆除;不能够拆除的折价归所有权人;造成所有权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3)所有权人的界定:A、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房随地走,新物归属于地权人。
B、不动产与动产发生附合(如租房装修)——动产归不动产人。
C、动产与动产附合a.因事件而附合或经对方同意而附合,新物归主物权利人或价值较高的一方。
b.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附合的,新物归属于对方。
3、混合(1)不同所有物混杂在一起,不同人所有物混杂在一起,不能区分识别或花费过大的事实。
“搅拌”(2)处理比照动产之间的附合处理丧失特定性,丧失所有权。
4、加工(1)将他人所有的原材料加工为新物的事实。
(2)处理:A、原则上新物归原材料一方。
B、例外,若加工价值远高于原材料价值,新物归加工人。
(八)时效取得(我国没规定)概念:善意、和平、公开占有他人财产达法定期间即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九)国家公法的强制取得税收、罚没、征收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补偿——充分补偿。
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公物私有化的产物)立体概念(一)客体1、平面范围——土地四至2、纵向范围——传统民法(下至地心,上至苍穹)。
现代民法(限制:所有权人支配能力的支配范围;法律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如文物和自然资源归国家)(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范围1、城市市区土地2、法律确认由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3、法律确认由国家所有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地、滩涂等土地。
4、国家因征收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1、集体概念与类型概念:集私为共。
分类:城镇集体;农村集体2、范围:耕地;农村公共建设用地与乡镇企业用地;法律确认由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成员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及宅基地。
二、房屋所有权(一)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1、房与地是两个物。
2、关系(1)归属于一人(2)分属于两人A、没有在他人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权利的人,其所建造的房屋与土地形成附合。
B、有在他人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权利的人,其所建造的房屋归属于建房人。
(二)房地一体化原理1.表现(1)取得房屋所有权以享有地权(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物D142。
(但书前即为房地一体化原理的体现。
但书后例外,未构成土地侵占时,房屋所有权归建房人所有,如集资建房、合作建房。
房屋出卖、抵押,地权随之出卖抵押,反之亦然。
抵押之后新增房屋不是抵押物,但一起拍卖,不受偿)(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规则的扩展——从楼宇到小区1、共有权的扩展(1)、关于车位车库A、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另行协商B、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C、占用业主共有的场所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2、成员权的扩展(原则)业主可以组成业主团体管理小区事务(1)业主大会、业主组成业主团体选取业主委员会(2)业主团体与业主的关系A、业主团体的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B、业主团体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该决议。
(主观标准一年)C、下列事项由业主团体表决决定a.制定、修改业主团体议事规则与小区管理规约;b.选任、解聘物业管理人;——一般表决事项(人数过二分之一且专有部分面积过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