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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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书(试行)

审批事项名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人、抵押

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担保的主债

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等

变更的情形)

申请方式双方申请

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额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会会员创业、大学生自主创业)免缴。

收费依据鄂价房服费[2008]109号、武价房[2008]8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受理条件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试行条例》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窗口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临时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委托公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权属来源资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三、其他必要材料。

注: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工作流程不动产登记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登簿→窗口发证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窗口咨询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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