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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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民源

会计造假案例分析

管理学院

工商管理0901

姓名:肖璐

学号:090502020

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与其政治职位待遇挂钩,取得什么样的成绩可以授予什么级别的荣誉称号。因此厂长经理们抓市场、抓生产、搞研究开发,把企业做大做好。而市场经济是有竞争的,企业一旦达不到预期目标,一些厂长经理的办法就是编制虚假的企业会计报告,掩饰企业不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经营与政府目标相联系,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出于某种目的而要求企业作出迎合政府偏好的会计报告。

(三)出于企业筹措资金及纳税方面的考虑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进行风险管理,把贷款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时,必须要考察企业的偿债能力,需要企业提供会计报告,以确定企业的资信能力。而企业在面临资金短缺时,一些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不得不编制一份“象样”一点的会计报告,以应付金融机构参考。同时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下,一些跨区企业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采取虚构或隐瞒交易,人为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等手法,以确保所缴纳的税收能够进入某一地方政府的口袋。而在一些“内部人控制”的企业,内部人为“确保企业利益”,则出现偷税、漏税、减少或拖延纳税等动机,而要达到少纳税目的,则只能通过会计报告作文章,调整企业的会计利润,从而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确保企业,实质是内部人的利益。

(四)推卸责任及隐瞒违法行为

在国有企业进行人事更换后,新任经理要做的第一件事往往就是大刀阔斧地清理陈年旧帐,名义为“摸家底”,实则为推卸或明确责任。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机制还不完善,法制建设不健全等原因,企业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如贪污、收受回扣、挪用公款、转移国有资产非法拆借资金、非法期货交易、滥建楼堂馆所和私设小金库等,都通过会计报告进行人为的粉饰,瞒天过海,使之“合法化”。

(五)基于企业发行股票和上市的需要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具备有连续三年盈利的经营业绩,但目前国内能做到这一点的企业少之又少。于是许多企业为了股票发行及上市,通过各种手法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企业连续三年盈利。由于证券市场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各方面特别是证券市场法制法规建设不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许多企业和个人利用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大作文章。中国证监会针对许多企业对历史会计报表造假的情况曾先后于1996年12月26日、1997年9月10日和1999年年初三次调整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方法,但仍然杜绝不了上市企业为多“圈钱”,取得较高的股票发行价格,而虚报企业股票发行前一年的利润水平。

三.造假手段:

中国证监会监查字[1998]31号查实,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和补充公告所称1996年“实现利润5.7亿余元”,“资本公积增加

6.57亿元”的内容严重失实,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6.57亿元。其中5.4亿元虚构利润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公司及他人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而6.57亿元资本公积.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对四个投资项日的资产评估向编造的。

琼民源1996年年报虚构利润5.4亿元,通过进行关联方交易、编造无效的合作建房与权益转让合同,虚构收入5.66亿元,包括:(1)从香港冠联置业公司取得的合作建房款1.95亿元;(2)向北京开源机械设备公司转让北京民源大厦开发权益所获收入2.7亿元;(3)向北京开源机械设备公司转让北京民源大厦未来建成的商场经营权所获收入5 000万元;(4)从北京民源大厦取得的补偿费5 100万元。另外,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由对琼民源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增值产生,而这些评估项目均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不具备法律效力。在上述项目中用于对外投资的土地,至今尚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琼民源公司95年与96年业务对比

利润总额(万)净利润

(万)

每股收益

(元)

资本公积

(万)

1995年67 38 0.0009 44617

1996年57093 48529 0.87 110351

增长倍848.41 1290.68 962.33 (增长额)

数65734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996年年度审计报告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均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面对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利润和资本公积大幅度的增加,两个事务所都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在众多投资者对1996年年报提出疑问的情况下,还站出来声称“报表的真实性不容置疑”。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有异常变动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并取得能够说明异常变动原因的可靠证据,或者认真检查资本公积增加的相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审核资产评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估价方法是否合规,就不会出现上述后果。

“琼民源”一案已尘埃落地,然而,这一事件留给证券界、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和众多投资者的教训却是极为惨痛的。痛定思痛,我们应该冷静地思考一下,从中悟出一些道理,得到一些启示。

首先,上市公司对财务会计信息应该披露到何种程度?上市公司有义务确保其对公众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合法的。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所掌握的详细信息是一般投资者所无法取得的。

其次,以注册会计师为代表的一些信息中介机构在规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方面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上市公司年报等的审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有人称注册会计师是“经济警察”。可见,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责任是多么重大。然而,反观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不免令人担忧。中国股市开市以来的几个大案,几乎都牵涉到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御的失职责任。

再一条启示是,要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息披露的质量,杜绝类似“琼民源案”这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需要政府、上市公司、信息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共同努力。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不断完善与此有关的法规条例;需要企业管理当局切实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公布企业财务会计信息;需要注册会计师等信息中介机构谨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独立、客观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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