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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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国投晋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报送及管理行为,保证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符合《会计准则》、国资委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规定的格式和编制要求。
1.3本制度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法定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有助于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1.4公司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为其决策提供支持。
1.5公司向不同的财务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2职责
2.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司资产财务部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2.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工作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2.2.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编报规程;
2.2.2负责统一布置每年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事宜;
2.2.3负责编报公司本部和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2.2.4资产财务部内设的子公司责任会计
2.2.4.1负责编报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2.4.2协助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2.2.4.3完成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2.3公司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2.4各子公司责任会计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严重不实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财务报告的组成
3.1.1公司的财务报告按编报期间的不同可分为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等。
3.1.2公司的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3.1.3公司对外提供的不同期间报告的内容要求
3.1.3.1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政部、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3.1.3.2半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3.1.3.3季度、月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3.2财务报表的编制
3.2.1财务报表是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3.2.2财务报表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集团)《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和《会计核算办法》为基础编制。同一公司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具有可比性。
3.2.3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
3.2.3.1公司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办法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
的12 月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3.2.3.2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a)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
在,与债权、债务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b)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
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c)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成本、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d)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e)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帐面记录是否相符;
f)公司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在年度决算前按前款规定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企业年末清查核实资产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董事会报告和根据公司要求向公司有关部门上报备案,并根据《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办法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2.3.3公司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会计准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2.3.4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公司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薄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3.3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
3.3.1公司应当按年度编报财务报表附注。
3.3.2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
3.3.2.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3.2.2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3.3.2.3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3.3.2.4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3.3.2.5企业合并,分立;
3.3.2.6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3.3.2.7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3.3.2.8下属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3.3.2.9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3.3.2.10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3.3.2.11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
并财务报表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3.3.2.12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3.3.2.13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