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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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二、《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三、《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四、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一)《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 责任指公务员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机关、社团、组织和公务 员乃至公民)违反公务员法律规范,损害《公务员法》保护 的公务员、个人、机关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所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机关或者公务员违反《公务员 法》的有关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消极意义的法律后果。我国 《公务员法》采取的是狭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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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诉条件
(1)申诉主体。公务员本人,或公务员死亡、丧失行为 能力时其近亲属。(2)申诉对象。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 定。(3)申诉时间。经过复核的,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日内;未经复核的,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 (4)申诉管辖。申诉管辖机关为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 原机关的上一级管辖机关。
4.被控告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5.控告的事实必须是与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关的事实。控告人不得 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 6.控告一般也要以法定书面形式提出。
(三)公务员控告受理机关
上级机关和有关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
(四)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是:提出控告—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执 行处理决定。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公 务员法》规定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的控告。 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关对公务员控告的处理程序大致分为受理控告、 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三个步骤。
第十三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
公务员申诉制度 公务员控告制度 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务员辞职制度
一、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含义 二、公务员申诉的特点 三、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 人的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依法向原处理机关、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 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2.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是指上级或专门机关对控告人控告的违法侵权案件, 经过一定的立案程序后进行的查证活动。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 收集证据,为严肃、慎重、准确地追究被控告人的责任奠定基础。
3.案件处理 受理控告的机关对公务员提出的控告立案调查后,应当区分 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 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控告人所在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做出 处理决定的时限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有关机关和人员在 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 给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 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以撤销,并 告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重要案 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领导机关和上一级专门机关。
1.受理控告
受理控告是指控告人提出控告后,上级或者专门机关经过 对控告书和有关证据的审查,认为符合控告条件,决定立案 的活动。审查控告书和证据的四个条件是控告人是否具有资 格;被控告人是否明确;控告事实是否清楚;控告请求是否 具体。如果上述内容有遗漏,受理机关可以限期让控告人予 以补正。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受理机关应驳回控告,并说 明理由。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受理机关则应受理控告,并确 定立案调查。受理机关确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双 方当事人。同时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控告人的情 况应当保密,不准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也不得歧视、 刁难和压制控告人。
(三)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包括: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管理机关; 上一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
(四)公务员申诉的程序
公务员申诉一般包括三个程序,即复核程序、申诉程序和再申 诉程序。 1.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 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 复核。申请复核的期限是从公务员知道或者可以知道该人事处理之 日起三十日内。起算日是自该公务员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的次 日,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 公务员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二)公务员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仅包括《公务员 法》中涉及的机关和公务员,而不包括其他主体。有些普通 公民的行为即使是违反了《公务员法》,也不是按照《公务 员法》承担法律责任,而是按照其他的针对一般的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法律追究法律责任。譬如,一个公民为了报考公务 员而伪造并提交了学历证明。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务员 法》关于报考者应当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的规 定,但是,对这一行为却并不适用《公务员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行政处罚或者刑罚的方式 追究其法律责任。
1.控告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2.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机关及其领 导人员的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3.控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公务员所在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4.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可以是上级机关,也可以是有关的专 门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
(三)公务员申诉与公务员控告的异同
(五)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 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程序也是再申诉程序。向监察机关提 出申诉的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其他机关的公务 员,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公务员则不能向行政监察 机关提出申诉。因为,监察机关的对象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公 务员。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的,除按照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外,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 申诉。《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决 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 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 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 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节 公务员控告制度
一、公务员控告制度概述
二、公务员控告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公务员控告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控告的含义
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认为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告发,请求获得法律保 护,并要求惩处违法、违纪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行为。
(二)公务员控告特点
在明确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基础上,还要 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含义,即公务员法律责任的含义。公务员 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因为实施了与其身份有关的违法行为而 依法应当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责任的含义也 是一个集合含义,是一种各种不同身份的公务员违反职责规范 所导致法律责任的后果。譬如,一个警察,当他因为收受贿赂 而私自放跑犯罪嫌疑人时,他的行为就产生了两种法律责任: 一种是亵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法律责任,可能会构 成受贿罪,或者由受贿行为构成的行政处分;另一种是直接违 反职责即尽其所能看管好犯罪嫌疑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譬如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分。这些都可以 统称为公务员的法律责任。但很明显,这些都不属于违反《公 务员法》的法律责任。
1.从起因来看,申诉是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 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结果;控告是公务员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实施 了违法乱纪行为。 2.从前提条件来看,申诉是以机关的人事处理的存在为前提; 控告是不以机关的人事处理的存在为前提。 3.从目的来看,申诉是使处理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对自己的处理 决定,以便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控告不仅在于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而且还要求有关 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者人员的法律责任,含有对实施违 法乱纪行为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进行监督的目的。 4.从受理机关来看,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控告的机 关是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 5.从功能上来看,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 及时纠正机关的不当处理;控告的重点是对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 以保证其执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
2.申诉程序 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 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 诉的程序。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人。在 正常情况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 诉人。正常情况是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 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 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申诉 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代理。(2)申诉形式。申诉形式 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 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 (3)申诉要求。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 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事实根据。(4)申诉期限。经过复核后,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3.再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 提出再申诉,再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但是,两次申诉是有 条件的,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 才可以向做出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但 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做出的申诉决 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
二、公务员申诉的特点
1.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2.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 理决定。 3.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 当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4.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申诉的范围
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包括:(1)行政处分;(2) 辞退;(3)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及降职;(4)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如取消录用、免职、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等。
2.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针对的情形仅限于机关或者公 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而不包括这些机关或公务员违反其 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譬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当然也是 公务员)受贿的,如果只是利用其职务的影响受贿,并未有具体的 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尽管有关机关追究了他的某种法律责任, 但也不属于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该公务员在 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公务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徇私情而违反了《公 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如不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务 员晋升领导职务,则该行为就属于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应当 承担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 3.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是多元的,追究其违反《公务员法》 的法律责任形式也是多样的。不能认为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 任仅限于行政制裁一种,必须认识到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 的形式根据其违法主体的违法程度应承担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乃至民事责任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 是一个集合含义,但其中有一条逻辑主线或者称联结点,即各种形 式的法律责任都是源于违反了《公务员法》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公务员控告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控告范围
1.认为机关及其领导者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给公务员本人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
2.由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给社会、公众或 不特定的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向控告受理机关依法控告。
(二)公务员控告条件
1.控告主体包括公务员本人,或公务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时 其近亲属。 2.控告对象只能是违法乱纪的行为,而且是侵犯了自己合法权 益的违法乱纪行为。 3.有明确的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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