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立法体制

合集下载

德国是什么制度的国 家

德国是什么制度的国 家

德国是什么制度的国家德国是一个联邦制议会共和制国家。

联邦制是德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这种制度下,德国由 16 个州组成,各州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和行政权。

这意味着各州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一些适用于本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州在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都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和利益。

议会共和制是德国政治体制的核心。

德国的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联邦参议院则代表各州的利益,其成员由各州政府任命。

在德国的政治体系中,政府的权力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和平衡。

首先,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议会的监督和制约,议会可以通过立法和审批预算等方式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

同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对政府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裁决。

德国的政党制度也在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德国有多个主要政党,包括基督教民主联盟、社会民主党、绿党等。

这些政党通过竞选活动争取选民的支持,在联邦议院中获得席位。

在选举结束后,通常由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者政党联盟组建政府。

德国的总统是国家的象征,但其权力相对有限。

总统主要负责代表国家出席一些重要活动和仪式,在政治决策方面的实际权力较小。

德国的政治体制注重民主参与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公民通过选举、政治表达和社会组织等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对国家的发展和决策产生影响。

德国的经济制度也是其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同时,政府也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和调控,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社会保障方面,德国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这一体系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减少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教育制度在德国也备受重视。

德国的政治体制与国际影响力

德国的政治体制与国际影响力

德国的政治体制与国际影响力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联邦议会制国家。

根据《德国基本法》,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

在德国的政治体制中,权力被分为三个层面:联邦、州和市级政府。

在联邦层面,德国有一个联邦议会,被称为德国联邦议院。

这是德国最高立法机构,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德国还有一个联邦参议院,由16个联邦州的代表组成。

议会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其中联邦议院是最重要的机构,负责通过法律和监督政府。

德国的政治体制具有多党制特点。

主要的政党有基督教民主联盟、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和绿党。

在选举中,政党根据所获得的选票比例,在议会中获得相应的席位。

这些政党之间必须进行协商和合作,以形成一个可以稳定执政的联合政府。

德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之一是联邦制度的存在。

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分配相对平衡,州政府在一些领域有较大的自治权。

这种权力分散的体制确保了地方政府的参与和决策的多元化。

德国的政治体制也对国际事务具有重要影响力。

首先,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德国在欧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德国是欧洲联盟的基石之一,对欧洲的政策和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

其次,德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北约,为国际事务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贡献。

此外,德国在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也有显著的影响力。

德国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和民主性为该国的国际影响力增添了积极因素。

德国政府秉持着合作与多边主义的原则,致力于促进和平、自由和规则的国际秩序。

德国政府通过外交和经济手段,积极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和全球问题的解决。

德国的声音在国际事务中备受关注,对国际合作和政策制定具有显著影响力。

总之,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联邦议会制国家,具有多党制和权力分散的特点。

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德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

德国政府秉持合作与多边主义原则,致力于推动国际秩序和解决全球问题。

这使得德国在国际舞台上拥有相当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德国是联邦制和议会制民主制度的国家。

以下是关于德国制度的详细解释: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度,政府权力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但在实际上的政治决策中没有太大的权力,主要担任象征性的角色。

真正的政权掌握在总理和议会手中。

德国的立法机构是由联邦议会组成的,联邦议会由代表全国各地选区的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选举是按照比例代表制进行的,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政党而不是个别候选人。

根据每个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比例,议会席位将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联邦议会在国家政治决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议员们讨论并通过法律和政策。

德国的行政机构是由总理和内阁组成的。

总理是政府的领导人,他被任命为政党或政党联盟中最大的党派的领袖。

总理在议会选举后由总统任命。

总理领导内阁成员,内阁成员被任命为各个政府部门负责人,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总理和内阁成员必须定期接受议会的问责和审查。

德国的司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它主要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它负责解决宪法问题,并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

除了联邦宪法法院,德国还有其他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德国采用联邦制,政权被分散到16个州(联邦州)中。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它们负责处理区域内的事务。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划分和合作,以确保政府活动的协调和平衡。

德国的制度还注重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

社会民主主义强调个体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公正,在政府政策中促进福利和社会保障。

德国政府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为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教育、退休金等社会福利。

总的来说,德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政府权力被分散和制衡,在政治、行政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应的机构来维护权力的平衡和公正。

这种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参与和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德国君主立宪制

德国君主立宪制

德国君主立宪制德国君主立宪制是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德国的一种政治制度,该制度下国家的君主是象征性的元首,具有有限的权力,而国家的实际政权则由议会和内阁等机构行使。

本文将详细介绍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历史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其在德国社会和政治中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发展可追溯到19世纪前期,当时德国还是一个由诸侯领导的分裂国家。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封建体制的逐渐瓦解,德国社会出现了迫切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求。

这一时期,一些德国诸侯开始试图通过实施君主立宪制来满足人民的民主诉求,同时也试图增加君主的权威与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包括立宪、代议制和贵族与平民的权利平衡。

首先,在立宪制下,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国家的君主只是象征性的元首,其权力受到限制。

其次,代议制意味着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和内阁行使。

最后,为了平衡封建贵族和平民的权利,德国君主立宪制还规定了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和职责划分。

三、德国君主立宪制的运行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具体运行方式因时期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德国帝国成立之初,国家的权力分布相对较为平衡,君主、贵族和议会都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政府逐渐趋向集权化,君主的权力被进一步削弱,议会的影响力也受到限制。

这一趋势最终导致了德国君主制的终结,德国成为了一个共和国。

四、对德国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德国君主立宪制在德国社会和政治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君主立宪制为德国社会引入了民主和法治的理念,使国家的政治制度更趋向于合理和公正。

其次,君主立宪制为德国打开了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的意识。

最后,君主立宪制的推行也促进了德国社会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为德国成为欧洲强国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德国君主立宪制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它为德国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尽管这一制度最终被废除,但其对于德国政治文化的影响仍然存在。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议会形式粉饰门面”。
(4)综合以上材料评价《德意志帝国宪法》。
❖ 阅读下列材料: ❖ 材料一 “当代重大问题不是用演讲和大多数
人的决议所能解决的……而必须靠铁和血来 解决。” ❖ 请回答: ❖ 材料一提到的“当代重大问题”指什么?俾 斯麦是怎样用“铁和血”来解决的?
(1)重大问题指德国的统一,三次王朝战争 完成了统一。
❖ 材料二 德意志帝国宪法 第15条:“由皇帝 任命帝国宰相。”;第18条:皇帝任命帝国 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 帝有权召集,召开帝国议会和联邦议会,以 及使议会延期和结束。”
❖ 2)材料二对君主权力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2)帝国宪法赋予皇帝以巨大的权力,可以 任命宰相及各级官吏,可以解散议会。皇帝是 国家权力的核心。
❖ 二、确立的标志: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颁 布
❖ 1、内容(1)①皇帝权力:皇帝 掌握国家大权,是 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有权任免官员、召集和解 散 议会 和决定对外政策等。
❖ ②宰相权力 宰相是内阁首脑,主持政府工作。 宰相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 ③议会权力: 议会 是立法机构,由 联邦议会 和
❖ 材料三 马克思认为,德意志帝国实质上是一个“以议 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 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 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
(1)材料一提到的“当代重大问题”指什么?俾斯麦是 怎样用“铁和血”来解决的?
(2)材料二对君主权力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3)结合《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说明材料三的“以
课表要求: 1.德国的统一 2.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3.德意志君主立宪政体确立的意义
❖ 知识结构 一、德国的统一

德国政治体系特征

德国政治体系特征

(一)德国政治体制特点对于二战之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战败与分裂决定了联邦德国政治体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必须符合和满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方面的利益的需要;新建宪制政体必须避免魏玛共和国失败和纳粹法西斯专制独裁统治的历史重演,同时还必须防范现实存在的“东方威胁”。

联邦德国国家根本大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制订体现了上述基本特征。

《基本法》为新建国家政体规定了一系列不可更改的基本原则:民主制原则、联邦制原则和社会法制国家原则。

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德国议会实行两院制,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由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

德国联邦议院既可藉议会必要多数支持联邦政府有效行使其职权,同时又有作为整体对于行政权力的独立性。

这在它的主要职能,即决定政府构成与立法方面得到体现。

[1]而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员组成。

各州代表任期不统一,由派出的州政府决定撤换。

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派驻联邦的联合机构。

各州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对联邦立法和行政起辅助和牵制作用。

联邦参议院在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起平衡和协调作用。

[2]联邦政府是德国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

其中,联邦总理是联邦政府首脑,也是国家机构中最有权力、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人物。

在联邦政府中,联邦总理是唯一经过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

由此确立了联邦总理在联邦政府中的个人权威和至高无上的地位。

因此,德国的政府体制一个最显著特点就是“总理原则”。

联邦总理一经选出,便着手组织政府,并确定联邦政府总的方针政策。

联邦总理个人向联邦议院负责,内阁成员负连带责任,一旦总理被迫辞职,内阁就得解散,由新总理重新组阁。

联邦总理的罢免只能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实现,即联邦议院只有在选出一位新总理并提请联邦总统罢免旧总理时,才能对旧总理表示不信任。

德国国家制度

德国国家制度

德国国家制度
德国的国家制度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制。

根据德国的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是一个由16个联邦州组成的联邦国家,其中各州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力。

德国的政府体制是议会制,由三个主要机构组成:联邦议会(Bundestag)、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和联邦政府。

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构,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

联邦参议院是各州政府的代表机构,对各州政府的立法提案进行讨论和决定。

联邦政府由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负责执行国家政策和管理政府事务。

德国的权力分立体制也体现在司法系统中,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共同行使。

联邦法院是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和适用宪法,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

在德国的政治制度中,各州在联邦事务中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同时中央政府也拥有一定的权力,使得德国国家制度既注重地方自治,又保持中央政府的一体性。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国,政治体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由政府和议会共同执政。

德国的政治体制比较稳定,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德国政府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权机构构成。

行政机构包括总理和各部长,负责实施政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

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由代表各联邦州的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司法机构由独立的法院组成,负责审理和判决案件。

德国的政治体系是一个多党制体系,最具影响力的政党是基督教民主联盟(CDU/CSU)和社会民主党(SPD)。

其他重要的政党包括自由民主党(FDP)、左翼党(Die Linke)和绿党(Bündnis 90/Die Grünen)。

这些政党通过选举竞争以及议会内部的协商和联合组成政府或影响政府决策。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比例代表制,即按照选票比例来分配议席。

同时,德国也采用了门槛制度,政党必须在选举中获得一定的选票才能进入议会。

这使得政治格局相对稳定,多个政党可以平等竞争。

德国的政治制度强调分权原则,联邦政府和联邦州政府共同执政,各方有一定的自治权。

联邦政府负责国家事务,如外交、国防等,而州政府则负责本州的内政和地方事务。

这种分权制度有助于确保民主和权力的平衡。

德国的政治制度还非常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

市民有权
利表达意见和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政府也鼓励各类利益团体和公民组织的形成,以促进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实施。

总体而言,德国的政治制度体现了民主、公民权利和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相对较为稳定的政治环境、多党制和分权制度都为德国的政治稳定和民主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统一前,俾斯麦就曾在议会中公开宣称:“我们 这里不是英国,我们这些大臣是国王的奴仆而不是你们 (指议员)的奴仆。”
英、德两国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 英国存在议会的传统,议会虽然是封建政权的一部分, 但对王权有一定限制作用。 16、17世纪,英国的资本主义有较快的发展,代表资 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议会同国王反复斗争,最终建立君主 立宪制,君主“统而不治”,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成 为 国家权力的中心。
条件:① 历史必然性 :工业革命的展开和资本主义经 济的发展要求统一,也为统一提供了条件。②统一的可 能性:普鲁士经济发达;军事力量强大;民族成分单一, 统一决心坚定;统治阶级实力雄厚,野心勃勃……③俾 斯麦……
2、完成统一 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宰相,开始了统一 德意志的进程。
俾斯麦认为普鲁士必须以武力来统一德意志。他强化 专制集权,加强军事力量,施展外交谋略,通过三次 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
但也存在缺陷,如效率问题,关注选举而忽视长 远……
认识高考 (10年上海)乾隆皇帝曾对法国产生浓厚的兴趣,打算 派外交使团会见路易十六。这一计划最终付诸东流,原 因可能是 A.法国发生了大革命 B.清廷忙于抗击沙俄入侵 C. 中国正在和英使签订两国通商协议 D.普法战争爆发 A
(10年北京)17世纪英国革命期间产生了一个意外的局 面,革命因反抗一个人的专制开始,却造成了另一个人 的独裁。这里的“一个人”和“另一个人”分别是指
C
(09年全国卷Ⅱ)美国历史学家平森认为,德国在短短 的30年间,“从一个‘诗人和思想家’的民族转变为以
工艺技术、金融和工业组织以及用物质进步为公共生活 的显著特征的民族”。促成这一巨变的主要原因是
A.垄断组织大量出现 C.自法国获得割地赔款

第十二章 德国法

第十二章 德国法

四、注重法学研究是德国法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动因 五、是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和法国法在法的内容和 形式上有许多方面极为相似,成为大陆法系的典范。 两者的主要区别:
1.德国法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 保守性,这在公法领域尤为突出。而法国法是资产 阶级大革命的产物,自由主义色彩较浓。
“工 商业自由”、“契约自由”及“所有权受宪法保护”
等 原则。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内容特点为: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高度重视 (二)对国家主权有所限制 (三)基本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德国式”的 联
(四)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恢复了 多党制,并对政党制作出宪法上的规定
1.三权分立下的联邦国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 参议院组成。
5.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而将依传 统公私法标准难以区分的法律纠纷划归其他专门法 院处理。
6.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
返回
三、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法院体制集中体现了多元化和单一化的奇妙
结合; (二)国家行政审判权分别由各专门法院行使; (三)司法审级多样化; (四)宪法法院监督的方式,采取纯粹的司法性手
段即被动式审查。
返回
第八节 德国法的特点
一、现代德国法因受制于其后起的资产阶级国家 历史而一开始就具有法律社会化的特点 二、坚持制定法主义的法典法形式 三、别具一格的司法制度
法典确立了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 例如当事人主义、不告不理、证据效力采取 法官自由心证、言辞辩论、公开审理等。主 要侧重于对当事人主义原则的进一步确认以 及简化诉讼程序和缩短审理时间等。
(二)刑事审判制度和原则 现代德国刑事诉讼审判制度和原则始于1877 年《刑事诉讼法》。该法7编474条。主要规定了 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案件的再审、特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刑罚的 执行和诉讼费用等。刑事诉讼实行检察机关公诉 制,庭审采“纠问式”程序,被告、辩护人均有 权 提起上诉。法典确立了无罪推定、辩护制、公开 审判、法官主动调查、被告人有权沉默、控辩双 方地位平等、上诉不加刑等项近代刑事诉讼原则。

德国为什么采用联邦制而不是单一制

德国为什么采用联邦制而不是单一制

1、德国为什么采用联邦制而不是单一制?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联邦制比较适合当时的德国。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2、魏玛共和国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魏玛宪法,这是20世纪最自由、最民主的宪法,结构严谨到几乎完善,条文令人钦佩,读起来使人觉得完美无暇的民主制度似乎就此获得了保障。

而且这部宪法的确博采众长,内阁制取法英法,总统制仿效美国,人民复决制则源自瑞士。

在宪法思想与制度安排上也让人动容,“政治权力属于人民”这样的原则贯彻其中,特别是不分男女皆有选举权这点让德国人在自由民主政治史上占有先机。

3、魏玛共和国宪法失败的原因。

完善的民主宪法却没有能够为魏玛带来稳定的宪政状态。

因为魏玛宪法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总统的权力过大;二是绝对比例代表制的采用。

魏玛宪法赋予总统具有英国君主的地位———对外代表国家、主持国家重要庆典之外,还给予美国总统式的实权,统帅海陆空三军,有任命总理和国家官吏的大权,其任命权不受议会的约束,同时宪法48条规定总统还有宣布紧急状态的特权。

总统可以在紧急状态时局部或全部取消宪法规定的各项民主自由的权利。

宪法这样规定的总统的权限实际上已经超过了1871年德意志帝国规定的皇帝的权限。

德意志帝国皇帝宣布紧急状态时须事先宣布戒严,并且是在国会休会期间。

而魏玛共和国宪法颁布之后,到1932年为止,总统宣布紧急状态有233次之多。

仅1930年到1932年短短三年中,宣布紧急状态有191次;相反,国会颁布法令的次数是135次;而国会开会的次数是148次。

可以看出议会民主制在经济危机的年代其民主性的大大削弱。

魏玛共和国没有一届国会是满了任期的,因而魏玛共和国的总统也被称为“皇帝的替身”。

宪法第二缺陷是绝对比例代表制的引入及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德国法制史的形成与特点25010111彭贝贝一、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

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

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二、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

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是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

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1)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2)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

德国的经济和政治

德国的经济和政治

德国的政治和经济(一)德国政治体制1、立法双重立法体制:除了德国联邦议院,由州政府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院也参与到立法中以维护国家利益2、国家构成: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各自有宪法、议会和政府。

最高权力在于国家。

各州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到国家的立法中去。

3、选举权:18岁以上拥有普遍、平等和不记名的选举权(地方选举是从16岁开始)。

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4、联邦总理:从2005年开始是安吉拉默克尔(CDU)5、政党体制:多党制。

政党有特别的符合宪法的职权、国家经济支持,只能通过联邦宪法法院废除。

6、联邦议院代表党派:社会民主党(SPD) 、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基督教社会联盟(CSU)、90同盟、绿党、自由民主党(FDP)、左党。

(二)德国国家体制【基本法】联邦德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系临时宪法。

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后,在全德生效并沿用至今。

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德国国家制度的五项原则:联邦制、共和制、民主制、法治制、社会福利制。

基本法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联邦制国家和社会国家。

【政体】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即为联邦德国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联邦议院的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以及监督政府。

【联邦参议院】在联邦参议院中,席位数量是根据各州人数的多寡来计算的,每州在联邦参议院中的席位3—6个不等,人口较多的州有6个席位。

| 在联邦参议院中采取的是所有联邦州参与的席位分配方式,而联邦议院中的反对党往往是一些州的执政党。

因此,在联邦参议院中,反对党的席位有时会超过执政党,成为执政党的监督机构。

联邦参议院议员是由16个州的州政府委派和指定的。

他们都是州政府的人员,分别代表各州的利益,并按照州政府的指示办事。

【选举】德国采用双重选举制度,选民必须投两次票。

第一轮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区内的一名议员,第二轮各政党在联邦各州提出本党议员候选人名单,选民不是投票给候选人,而是投给候选人所属的某一政党。

德国概况知识点总结

德国概况知识点总结

德国概况知识点总结德国(Germany),全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位于欧洲中部的国家,是欧洲经济最发达、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德国不仅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在欧洲政治、军事和外交事务上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下面将从地理、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对德国进行概况性总结。

地理概况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偏北,东临波兰和捷克,南接奥地利和瑞士,西与法国、卢森堡、比利时、荷兰和丹麦接壤,北濒波罗的海和北海。

德国境内地貌变化丰富,包括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等地形,气候上则以西部海洋性气候、南部大陆性气候为主。

德国陆地总面积35.6万平方千米,是欧洲第二大国,但德国因二战战败被划出部分领土,如东普鲁士、西里西亚等地区被波兰和苏联吞并,因此德国在二战后的领土面积仅为35.2万平方千米。

历史概况德国历史悠久,早在古代就有日耳曼人聚居于此。

公元9世纪查理曼大帝创立了神圣罗马帝国,成为了德意志民族统一的开端。

中世纪时期,神圣罗马帝国成为欧洲最大的国家之一,但它对于现代德国的形成并没有直接影响。

现代德国的形成可以追溯到1871年普鲁士王国在法国战胜后成立的德意志帝国,成为了一个强大的统一国家。

但德意志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被推翻,取而代之的是魏玛共和国,然后再经历了纳粹党的崛起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破坏,最终于二战结束时被分割成东德和西德两个国家。

直到冷战结束后,东西德两国才在1990年统一,成为现在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政治概况德国政治体制为联邦制,国家元首为总统,执政党为总理。

总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

总理则是国家实际的政治领导人,通常由执政党的领袖担任。

德国的立法机构为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负责立法事务。

联邦议院由直接选举产生,而联邦参议院则是由各个联邦州政府指派代表组成。

德国的政治制度非常稳定,国内政党竞争激烈,政治体系成熟,普遍认为是民主制度的典范之一。

经济概况德国是全球经济强国之一,拥有发达的工业体系和技术实力。

德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德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德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德国法律体系德国法律体系采用民法和刑法两大法律体系,民法总则是《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最重要的法律文本之一,用以规范人民的私法关系。

刑法总则是《德国刑法典》,规定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责任、处罚等,是德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

德国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体系严密,法规完备。

德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层次分明,不同级别的法规相互衔接,构成了严密的法律体系。

2. 法律权威性强。

德国法律以宪法为核心,宪法是最高法律权威,所有法律和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3. 法院独立性。

德国法院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有效保障了司法公正。

4. 法律保障人权。

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对保障人权有着明确规定,确保了人权的合法权益。

德国民法德国民法总则《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法律文本,包括了对个人和财产关系的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等。

其中,德国民法典对契约关系、侵权责任、遗嘱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德国刑法德国刑法总则《德国刑法典》是德国刑法体系的基础法律文本,规定了德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刑事责任、处罚等内容。

德国刑法典对各类犯罪行为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对于侵犯生活财产、人身自由、人身尊严等方面的规定。

德国宪法德国宪法是德国政治体系的基本法律文本,规定了德国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德国宪法确立了德国的联邦制和议会制度,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权。

德国法律体系的特点1. 宪法至上。

德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的法律权威,所有法律和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2. 法律体系严密、层次分明。

德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层次分明,不同级别的法规相互衔接,构成了严密的法律体系。

3. 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职权。

德国法院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确保了司法公正。

4. 法律保障人权。

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对保障人权有着明确规定,确保了人权的合法权益。

德国的宪法

德国的宪法

德国的宪法摘要:1.德国宪法的背景与历史2.德国宪法的主要内容3.德国宪法的特点与影响正文:德国是欧洲重要的国家之一,其宪法发展历程复杂且具有深远影响。

德国宪法经历了从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共和国宪法到现在的基本法,这一过程反映了德国历史的变迁。

1.德国宪法的背景与历史德国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 世纪中叶的德意志帝国时期。

1871 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奠定了德国的国家基础。

然而,在一战结束后,德国的君主制宪法被认为是一战的罪魁祸首之一,导致了魏玛共和国的成立。

1919 年,魏玛共和国宪法诞生,成为了德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主宪法。

然而,在纳粹党掌握政权后,魏玛共和国宪法被废除,纳粹党的独裁统治开始了。

二战结束后,德国被分为东西两部分,分别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分别采用了基本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1990 年,德国重新统一,基本法成为全德的宪法。

2.德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德国宪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原则:德国宪法明确了民主、共和、社会法治等基本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国家体制:德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3)立法机关:德国立法机关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分别代表民众和各州利益。

(4)行政机关:德国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内阁组成,总理领导内阁,负责政府日常事务。

(5)司法机关:德国司法独立,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宪法法院等不同类型,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

3.德国宪法的特点与影响德国宪法具有以下特点:(1)民主性:德国宪法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联邦制:德国实行联邦制,使得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合理,有利于国家稳定。

(3)社会法治:德国宪法强调社会法治,旨在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德国宪法对德国及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德国宪法为德国的民主发展奠定了基础,使得德国成为世界上最稳定的民主国家之一。

其次,德国宪法的联邦制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许多国家在分权制衡方面借鉴了德国的经验。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比较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比较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比较概述: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决定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因历史、文化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比较并探讨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旨在了解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美国的法律制度:美国采用的是联邦制度,其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和州法构成。

美国宪法是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和个人的权力和责任。

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并适用于全国范围。

州法在各州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例如刑法、家庭法和房地产法等。

此外,美国以案例法为基础,判例法在法律解释和判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英国的法律制度:英国采用的是英国普通法制度,也被称为判例法制度。

英国没有宪法法典,而是依靠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治理。

英国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上议院和下议院构成。

判例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官的判决在相似案件中具有约束力。

英国法律体系重视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人权保护。

德国的法律制度:德国采用的是民法制度,以立法为核心。

德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有联邦和州两级法律体系。

联邦法适用于全国,而州法在各州具有自主权。

德国法律体系强调权力的平衡和法治原则,注重合法性和正当程序。

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采用的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宪法为核心。

中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权力机构。

中国的法律体系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组成。

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中国法律体系强调集中统一的特点,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日本的法律制度:日本采用的是民法制度,深受德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日本宪法规定了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日本有国家级和地方级的法律体系,国家级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

日本法律体系注重法规的明确性和严谨性,法律解释由法官和专业法律学者共同参与。

法律制度的影响:不同的法律制度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采用判例法制度的国家注重个案解决和法官的裁量权,而采用民法制度的国家注重立法和具体规定。

德国政体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第十四章 德国法

第十四章  德国法
第十四章 德国法
第一节 德国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一、德国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一)日尔曼法占统治地位的时期(9世纪——14世纪) (一)日尔曼法占统治地位的时期(9世纪——14世纪) (二)全面继受罗马法的时期(15世纪) (二)全面继受罗马法的时期(15世纪) (三)法律法典的时期(18世纪——19世纪) (三)法律法典的时期(18世纪——19世纪) 二、德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一)德国统一与近代法制的建立 (二)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法西斯专政时期的法律制度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纳粹德国的根本法 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第三节 行政法
一、德国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与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 (二)公务员制度 (三)委任立法 (四)行政程序
三、德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一)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二)坚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将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严格 限制在公法领域 (三)行政司法体制具有独特性
第四节 民商法
一、《德国民法典》 一、《德国民法典》和民法的发展
(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二)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特征 (三)法西斯专政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民法的发展变化
二、《德国商法典》 二、《德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只涉及调整商业关系的特殊法规,仅适用 于商人,凡在商法典中未作规定的,一律适用民法典及商 业惯例。
第五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一、魏玛共和国时期的经济法和“社会化” 一、魏玛共和国时期的经济法和“社会化”立法 二、法西斯专政时期的经济、社会立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法的发展
(一)有关经济改革的法律 (二)有关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 (三)有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德国联邦议会1949年制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其建构立法体制的宪法基础。

根据《基本法》,德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是联邦与州的分权。

同时,德国又是一个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

与美国三权分立体制不同的是,德国的国家立法权主要是集中在联邦,而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大部分则主要由各州行使。

由于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就可以保证国家大政方针的稳定协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散给各州,可以保持地方的活力,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创造性,使联邦与州的关系更加融洽稳定。

以《基本法》为依据形成的德国立法体制,强调立法权应当服从宪法秩序;行政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正义的制约。

在联邦与州的立法权限划分上,可以分为联邦的专有立法权,联邦和州共同享有的立法职权和州的立法职权。

在法律体系的位阶关系上,联邦法律超越于各州法律之上。

德国的议会及联邦的专有立法权《基本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

联邦德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上院为联邦参议院,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员组成(通常是各州的总理、财政部长、内政部长、司法部长、州驻联邦全权代表或同参议院所讨论的议题相关部的部长作为本州的代表担任联邦参议院议员),共68名议员,无固定任期;其立法职权主要有:提出法案,审议下院通过的法案,行使立法否决权。

“尽管参议院在立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正如联邦宪法法院1974年所指出的,它并不具有像联邦议院那样的完全立法权。

”德国下院为联邦议院,由选民选举产生,本届议会共672名议员;联邦议院每届任期4年;其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和通过法案,监督法律的执行。

在立法方面,德国总统负责签署并颁布法律、法令;解散联邦议会;任免国家高级官员。

联邦议院设有25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议员资格?特权及规则委员会、请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内务委员会、体育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经济和技术委员会、食品?农业和树林委员会、劳工和社会福利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交通?建设和住房委员会、环境?自然资源和核安全委员会、新联邦事务委员会、人权和人道援助委员会、教育?科研和技术评估委员会、经济合作和发展委员会、旅游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文化和传媒委员会。

联邦参议院设有16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外事委员会、欧盟问题委员会、家庭和老人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妇女和青年委员会、健康委员会、内务委员会、文化问题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城市建设?住房事务和房屋政策委员会、环境?自然资源和核安全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1990年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统一后,德国共有16个州、543个县和16128个市镇。

在联邦德国实行的纵向分权结构中,国家权力分散在联邦和州、县和市镇的政府之间。

但是,德国的这种被称为“合作联邦制”的纵向分权体制,是有分权而无制衡,联邦和州之间是一种相互依靠的组织关系,“联邦德国的统一性并没有因为如此分权而处于危险之中。

这主要是因为有如下5个因素在起作用:相当一致的法律制度;由联邦法规调控的相当一致的公共服务;具有一批全国性政党的政党制度;一致的经济制度;相当一致的行政结构。

”联邦与州、县及市镇的分权制,在有关理念和制度的作用下,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团结与和谐。

联邦德国的各州无论是在政府组织原则还是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上,一般都是联邦政府的缩影。

“除巴伐利亚州实行两院制议会外,其他各州均实行民选的一院制议会。

议会的内部组织与联邦议院大致相仿,主要任务是立法、组成和监督本州政府。

由于基本法划分国家立法权的结果,各州议会自行立法的事项范围很窄,因而组成和监督本州政府,就成了各州议会的主要职责。

”《基本法》明确规定了联邦享有某些专有立法权。

所谓联邦的专有立法权,是指在某些领域只有联邦才能行使的立法权,各州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并且在授权范围内,才享有立法职权。

联邦在需要联邦立法的事项的范围内,基于以下理由拥有立法权:1、个别州的立法不能做有效规定;或者,2、如果某一事项由州的法律规定,势必将损害其他各州或全体人民的利益;或者,3、为在超越一州地域界限的范围内维持法律上或经济上的统一,特别是维持生活条件的统一,需要做出这种规定。

联邦政府的专有立法权相当有限,联邦对于以下事项行使专有立法权:1、外交和国防,包括保护和平居民;2、联邦的国籍;3、迁徙自由、护照、入境、出境以及引渡;4、通货、货币与造币制度、度量衡以及历法;5、关税和贸易区的统一,贸易和航海条约,商品自由流通,与外国交换商品和支付,包括关税保护和其他边境保护;6、铁路交通,联邦铁路的建设、维护和经营,铁路的终止使用;7、航空;7、邮政和电信;8、在联邦和根据公法设立的联邦法人团体中的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9、工业产权保护,著作权和出版权;10、联邦统计;11、关税和国家专营。

联邦与各州就下列事项进行合作:刑事警察;保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保护联邦和州的存在和安全;防止在联邦领土上通过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的准备活动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对外利益,建立一所联邦刑事警察局,为对付犯罪进行国际控制;用于联邦目的的统计。

德国联邦议院的立法权是两个相互矛盾的特点统一。

一方面,它是广泛的,包括对《基本法》的修正权(但不得修改其关于人权、关于国家性质和联邦制的基本规定)、预算等财政法律的制定权,其他各种法律的制定权,涉外条约的批准权,等等。

另一方面,它又是有限的。

联邦议院立法权受下述限制:第一,联邦制的限制。

它与各州议会的立法权既有划分,又有结合。

《基本法》规定:联邦有专有立法权,同时各州在基本法未赋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有立法权,以此将联邦议院与州议会的立法权从范围和内容上划分开来。

所有不适合由州、而只能由联邦制定法律的事项,皆属联邦议院的专有立法权范围;外交、国防、货币等共11类事项即属联邦的专有立法权。

在联邦议院专有立法权范围内,州议会非经联邦议院明确授权,不得制定法律。

相应地,联邦议院也不应对基本法保留给州议会的立法事项进行立法。

《基本法》又规定:联邦与州对24个事项分享共同立法权,民法、刑法、结社和集会、公共福利等即属于双方的共同立法权;在共同立法权范围内,各州议会对联邦议院尚未立法的事项可以立法,而此后联邦议院一旦就此事项立法,则州法应服从联邦法。

可见,联邦制对德国联邦议院的立法权做了一定的限制,不过,《基本法》又为联邦议院立法权提供了伸缩的可能。

基本法设立参议院,专门监督联邦议院对其立法权的行使是否符合联邦制。

第二,《基本法》的限制。

联邦议院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各项法律,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为此,《基本法》设立了两道防线。

总统签署权为第一道防线。

凡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需送联邦总统签署;联邦总统的签署权为实质性签署权,即总统可否决违反基本法的法案。

联邦宪法法院的审查权为第二道防线。

对联邦议院不服总统否决的法案,联邦宪法法院可裁决是否维持总统的否决;对联邦议院某党团或部分议员提起诉讼的法案,宪法法院可做出是否违宪的裁决。

联邦和州都可以行使的立法职权在德国,共同立法权是指联邦和州都享有的立法职权;但是在此范围内,联邦拥有优先立法权:如果联邦在某项事务上还没有立法,则州有权立法;如果联邦已有立法,则各州不得重复立法;如果州在这一领域中已有立法,一旦联邦就同一事项也做出立法,则以联邦立法为准。

联邦和州共同享有的立法权限范围包括:1、民法、刑法和执行判决、法院的组织和诉讼程序、律师、公证人及法律顾问;2、户籍法:出生、死亡和结婚登记;3、结社和集会法;4、关于外国人寄居和定居法;5、关于武器和爆炸物的法律;6、德国文化遗产的保护,防止流出国外;7、难民和被驱逐出境者事项;8、公共福利;9、各州的国籍;10、战争损害和赔偿;11、对战争中伤残人员和阵亡人员的受赡养者的赈济以及对前战俘的援助;战士坟墓,其他战争牺牲者和暴政牺牲者的坟墓;12、关于经济事务的法律(矿业、工业、动力供应、手工业、商业、贸易、银行、证券交易和私人保险);为和平目的生产和利用核能,建设和运输为此目的服务的装置,防止核能逸散或者电离辐射以及处理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危害;13、劳动法,包括合法组织企业、保护工人、职业介绍所,以及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14、规定教育和培训补助金和促进科学研究工作;15、关于立法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征用的法律;16、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转为公共财产或者其他的公共经济形态;17、卡特尔法;18、促进农业和林业生产,保障粮食供应,农业和林业产品进出口,深海和沿海渔业,海岸保护;19、不动产买卖、土地法和有关农业租赁事项,以及住宅、定居和分给宅地事项;20、防止人类和动物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的措施,从事医师职业和其他医疗行业或者营业的许可,以及药品、医疗物品、麻醉剂和有毒药品的买卖;医院的经济活力和住院治疗费的规定;21、保护食品、饮料和烟草、生活必需品、饲料、农林市场交易,防止植物病虫害,以及保护动物;22、远洋与沿海航运以及航路标识、内河航运、气象业务、海洋航道和用于一般运输的内河航道;23、公路交通、机动车辆管理、长途公路的建设和维修以及车辆使用公共公路的收费,以及此类财政收入的分配;24、除山区铁路以外的非联邦铁路;25、处置废物,保持空气洁净,以及与噪音做斗争;26、公共服务机构职工的工资和待遇27、营业税、工资和收入税、公司所得税和刊物油税等最重要的税收。

联邦的原则立法权《基本法》第75条明确规定了联邦的原则立法权。

所谓原则立法权,是指在规定的立法事项领域内,“联邦进行原则性立法,各州根据联邦法律所确立的立法原则,结合自己的情况和需要,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原则立法权涉及的立法事项领域包括:州和县公共服务机构的权力,高等院校的一般准则,新闻的一般性权利,狩猎、自然和风景的保护,土地分配、地区规划和水利管理,户口登记和身份证件,德国文化遗产保护。

在德国立法体制和立法活动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联邦议会的“立法动机”概念.按照甘超英教授的解释,在法治国家中,维护法治秩序是立法的基本动机,是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政治上的必要性。

他把德国联邦议会的直接立法动机概括为以下诸项:1、为完成基本法所规定的立法任务;2、为批准德国加入的或有义务加入的国际条约而通过批准法的必要;3、为联邦和各州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联邦议会有必要通过委托法;4、如果某项法律被联邦宪法法院宣布无效或者违宪,联邦议会必须通过替代法;如要求议会考虑某一正确的行为调整方法,联邦议会可以通过保留法,等等;5、为填补法律漏洞而制定法律,通常都是司法机关发现漏洞而由议会填补;6、为对抗法院的判决而通过新的法律或者法律修正案,除宪法法院外,联邦议会可以通过法律对抗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判决;7、为完成德国成为欧盟成员国的义务而进行立法;8、为完成法制统一的任务,特别是为各州立法范围规定具体内容;9、为完成某些国家计划而进行立法;10、为废除法律而进行立法活动;11、法律的编纂活动;12、为德国统一而进行的必要的立法活动;13、为国家的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进行的立法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