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内幕交易罪及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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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近几年,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批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涉案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月18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

[1]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细化了内幕信息的认定,大幅提升了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

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且交易或获利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定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吗?被移送后一定会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吗?五年前,有学者研究指出,很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甚至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内幕交易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并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但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上述情势似乎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笔者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时的观察和研究,近两年来,行为人因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凡是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通常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内幕交易罪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与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在哪里?行为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刑事后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无罪抗辩?本文将结合我们办理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谈谈我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心得。

鉴于篇幅较长,文章将分为上下两篇。

本文系上篇,将结合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追诉和量刑标准做一梳理。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因此,本次《证券法》修订涉及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部分,将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带来一定影响。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崔杰律师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和⾮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产⽣的责任⼀般具有复合性,⼀旦证监会的⾏政处罚成⽴,可能引发⼤规模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员也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具体责任如下:⼀、⾏政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或者⾮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将⾯临如下的⾏政处罚。

1、责令依法处理⾮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5、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员采取证券市场禁⼊的措施。

⼆、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五⼗三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为属于侵权⾏为,投资⼈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可以内幕交易⾏为⼈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侵权⾏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地法院起诉。

但是内幕交易存在很强的隐蔽性,取证困难,⽽投资者起诉⾄法院后,需要提交充⾜的证据证明⾃⼰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避免投资者起诉⽆果,投资者起诉前应充分固定证据,或者在证监会出具处罚决定后、法院针对内幕交易刑事犯罪做出⽣效判决后,再进⾏起诉。

若违法⾏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违法所得,其财产不⾜以⽀付的,优先⽤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者举证证明他⼈从事内幕交易,可参考如下⼏点证明⽅向:1、开户、销户、激活资⾦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2、资⾦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3、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致的;4、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致的;5、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6、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合约⾏为与该证券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明显背离的;7、内幕信息知情⼈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员关系密切的⼈员的账户交易资⾦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员或者⾮法获取⼈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第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六)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七)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八)其他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管理第六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保密。

第七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幕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八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时,应当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条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审核;(二)建立内幕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报告内幕信息;(三)建立内幕信息传递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四)建立内幕信息查询制度,方便投资者查询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概念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资者权益形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一、内幕信息的定义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事项,一旦被公众知晓,对公司的股价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内幕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转让、重大合同和法律诉讼等。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内幕交易是被明令禁止的。

未经内幕信息的公开,任何人不得买卖、转让和泄露相关证券,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这些严格的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公平,预防利益冲突和不公正交易的发生。

三、内幕交易的行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首先,内幕交易行为不仅限于证券买卖,还包括证券买卖的准备行为和与买卖证券有关的其他行为。

其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具体范围,如公司内部人员、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等。

再者,规定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尽快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开信息后的一段时间内避免进行相关交易。

四、内幕交易的违法后果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后果。

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等;行政处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许可证等;而民事赔偿则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内幕交易的监管机制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的有效执行和监管,我国建立了全面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他们负责核查、调查和惩处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因内幕交易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六、加强内幕交易的宣传和教育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也至关重要。

中美内幕交易罪比较研究

中美内幕交易罪比较研究

对美国内幕交易罪的建议
加强监管: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 完善法律:完善内幕交易罪的法律体系,明确定义和处罚标准 提高透明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加强教育:加强对投资者和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PART 7
结论
研究结论总结
美国内幕交易罪的法律体系 相对完善,处罚力度较大
中美内幕交易罪在法律定义、 构成要件、处罚措施等方面 存在差异
中国内幕交易罪的法律体系 正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一
些问题
中美两国在内幕交易罪的法 律实践中存在一些共同点和
差异点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内幕交易罪的法律制 度
比较中美内幕交易罪的差异和 原因
探讨如何加强内幕交易罪的监 管和打击
提出完善内幕交易罪法律制度 的建议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内幕交易罪司法比较
法律定义:中美两国对内幕交 易罪的定义和范围
刑事处罚:中美两国对内幕交 易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和标准
民事赔偿:中美两国对内幕交 易罪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标准
监管机构:中美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内幕交 易罪的监管机构和职责
内幕交易罪案例比较
美国案例: 2008年,美国 对冲基金经理拉 杰·拉贾拉特南 因内幕交易被判 刑11年
中国案例: 2015年,中国 证监会对内幕交 易行为进行查处, 涉案金额高达数 十亿元
处罚力度:美国 对内幕交易行为 的处罚力度较大, 最高可判处20 年监禁
法律制度:中美 两国在内幕交易 罪的法律制度上 有所不同,美国 采用“举证责任 倒置”原则,中 国则采用“谁主 张谁举证”原则
P对A中R美T内6幕交易罪的反思与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导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泄露信息买入卖出证券成交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者透露内幕消息导致非法获利十五万以上,导致交易价格剧烈波动的等。

对于构成内幕交易犯罪分子,法院判刑的标准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到七年。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6、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有哪些?1、利用信息谋取利益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2、将牟利信息告知他人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内幕人员盗取信息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根据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一、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内幕交易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和透明。

监管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信息差造成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以下是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开与公平: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持有人在未公开信息公开之前,不能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所有投资者都应享有同等的获取信息和公平参与证券交易的权利。

2. 信息披露: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获得对公司业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

同时,监管机构也有责任监督和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 内部控制: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等,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二、内幕交易监管机构的职责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执行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监管规定:内幕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2. 监督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内幕交易调查: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证据。

一旦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信息共享和合作: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市场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的效力。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市场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内幕信息界定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内幕信息界定

社会公众查 阅。根据该条规定 , 义务人如果没有指定
媒体或没有指定地点公布信息 , 即使公布了信息 , 该
信 息仍属 于未 公开信 息 , 属于 内幕信 息 。 实质 意义 上 的公 开 。有 关 信 息按 照 上 述 法定 方 式 公开后 , 属于 内幕信 息 吗?持 实质 意义 的公 开 观 就 点 的人认 为 , 信息按 照形 式 意 义公 开 时 , 资 人 还 没 投 有 足够 的时 间来消 化 吸收这些 信息 , 这些 信息 只有被 被 投资者 消化 吸收 时 , 算是 有效公 开 , 才 真正 的公开 。 否 则就仍 然 属于 内幕信 息 。 笔 者认 为 , 目前 的 中国证券业 实施 实质 标准 的 在
以下两个 条 件 : 1 消 息持 有 人 所 知 悉 的消 息 , () 尚未 被 市场其 他 投 资 人 获 悉 ; 2 这 项 消 息 本 身 相 当 重 () 要 , 以使 得相 关公 司 的股 票价 格 在 消 息 公 开 之后 , 足
受 到该项 消息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
目的 。

如果 仅仅 依据 定 义 我们 还 是 很 难 准确 地 去 认 定
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 只有深入研究内幕信息
的构成要 件 , 能更 好地对 现 实 中哪些信 息属 于 内幕 才
信 息加 以认 定 。
关 于 内幕信 息 的构成 特征 , 国学界存 在 不 同的 我
学说。
形式意义上的公开。信息公开的方式必须依法
进行 , 如无 法定 方式 , 应 以普 通 投 资者 最 容 易 获得 则
或虚假 陈述 的证 券 欺诈 罪 区别 开 来 。三 必 须是 与 可
大 的不 确定 性 , 于此 , 国 采 取 的 是 形 式 公 开 的 ③基 我 标 准 。《 证券 法 》 7 第 0条 规 定 : 依 法 必 须 披 露 的信 “ 息 , 当在 国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的 媒 体 发 应 布, 同时将其 置备 于公 司 的住 所 、 券交 易所 、 证 供社 会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论文摘要:戒固于1998年颁布中田人民共和固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的定艾过于抽象、简单.使得理论研究和司法实战面临诸多难赶。

为此.文章从概念、特征和构成要素三十方面对内幕史易的概念进行分析和探讨。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概念;特征;要素一、概念界定国内外关于内幕交易的定义,根据其侧重点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

侧重于接触信息对等性的定义。

这类定义是以特定的证券信息为参照。

看交易双方是否有先接触该信息的情况或条件,并且实际利用这种不对等的机会,取得交易相对人所不知情的对证券价格有影响的重要信息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即是内幕交易。

例如A.c.苏特认为,内幕交易系某一个人或组织占有普通公众可能占有的机密信息,该信息属于“价格敏感”信息——即若为普通公众所了解就会在事实上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而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这类定义的局限性在于它是将有条件接触并掌握证券内幕信息的人或组织均作为内幕交易的主体,这过于宽泛,忽略了非法利用内幕信息等因素。

第二,侧重于内部人身份的定义。

这类定义重点强调“公司内部人”与内幕交易的关系,而不是揭示证券信息在内幕交易中的重要地位。

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内幕交易的定义是:公司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

这一定义影响广泛,如我国台湾地区至今仍有人称内幕交易为内部人交易”。

这类定义的局限性在于:其一,它对内幕交易主体采用列举的方式难免挂一漏万,由于内幕交易复杂多变的特点以及人们对内幕交易认识的不断加深等原因,内幕交易主体亦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各种列举都不可能穷尽。

其二,内部人身份本身并非内幕交易的法律性质,事实上,内部人在许多情况下的交易是合法的。

这类定义未找到构成内幕交易的关键因素,即对内幕信息的占有和非法利用。

虽然是公司内部人,只要未非法利用内幕信息,其证券交易应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不是公司内部人,但非法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则应是不合法的。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特征.doc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特征.doc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有关证券、期货发行、交易的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62条和第69的规定,有以下18种: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消息。

(2)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两种行为方式。

①内幕交易。

根据证监会1993年9月2日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利用自己掌握的内部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市场中,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平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一直受到各国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和严格打击。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是证监会、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时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但可能会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来自公司内部财务、经营等方面,也可能是即将公开的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签订重要合同等。

对于涉及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如公司业绩、重大合作或重大资产变动等,往往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的嫌疑。

2. 交易人是否知悉信息:内幕交易的一大关键就是交易人是否具备内幕信息。

如果交易人明知是内幕信息而进行证券交易,则构成内幕交易。

但是,如果交易人并不知情,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则不构成内幕交易。

3. 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相关人员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是否与内幕信息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如果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密切相关,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获利较大,往往会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以上三个方面是内幕交易认定的核心标准,在实践中,证监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内幕交易认定时,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实际案件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二、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在内幕交易认定标准之外,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也是审理内幕交易案件时重要的考量因素。

内幕交易豁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券买卖过程中的正当行为:如果交易人在证券买卖过程中是出于正当的、合理的目的,而非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是在公开信息基础上进行的证券交易,那么这样的交易行为就不构成内幕交易。

2. 投资者间非内幕交易:如果某些交易行为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并不涉及内幕信息的掌握和利用,而只是基于公开信息的自由交易,则不构成内幕交易。

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经济与法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符尔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内幕交易罪是一种典型的证券犯罪。

但是由于其行为隐蔽,再加上证券行业的专业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内部交易罪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本文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交易主体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8-02内幕交易是指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从性质上讲既是一种市场投机,又是一种市场欺诈,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还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起步阶段,内幕交易的现象就已经存在了,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但仅限于证券内幕交易。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第4条对内幕交易罪进行了补充规定,即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内幕交易罪。

笔者认为,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应当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进行。

一、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内幕人员或者其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尤以内幕人员为普遍。

因此.准确地界定内幕人员的范围是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我国,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具体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通过展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关键字】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三大公害,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大力打击的对象。

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得该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获得不当利益或避免应受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因其通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故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一)、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依法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对公正的规范。

内幕交易者凭借其获得的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或避损,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三公原则。

(二)、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欧美证券法中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

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的义务,即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推荐下载】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幕交易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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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幕交易罪的几个问题 广大朋友们,关于“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幕交易罪的几个问题”是由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交易的公平性,动摇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对整体金融和经济秩序危害巨大,此已成为学界的共识。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是不可或缺的。

一直以来,以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典型代表的公司“内部人”利用涉及企业经营状况的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而大肆牟利的行为,都是金融监管部门大力查处和打击的首要对象。

然而,2004年美国乔治亚大学罗宾逊商学院的AlanZiobrowski教授等人发表的一份报告,则将对内幕交易的研究和探讨引入了一个新领域。

该份报告发现,自1998年以来的5年内,美国参议员个人持有的证券投资组合的年均收益率远胜市场的表现,领先幅度达12%。

相比之下,同期美国普通家庭的证券投资组合表现则不尽人意,落后于市场整体水平1.4%。

更让人吃惊的是,虽然公司内部人在投资本公司股票时也能“打败”市场(收益率高于市场表现6%),但依然远逊色于参议员们的“成绩”。

⑴与此同时,根据媒体报道,热衷炒股的风气似乎并不仅限于参议员,连他们的助手和顾问在股市中也个个春风得意、业绩了得。

⑵这一系列结果无疑暗示,参议员和国会雇员们较之普通投资者拥有某种程度上的信息优势,使得他们清楚应该在何时买卖自己手中的股票;对这种信息优势来源的一个合理解释便是,参议员们及其雇员在工作中获取并利用了大量非公开的信息——即在立法、政策制定和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公开后恰恰对金融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从而指引这些公职人员做出了合适的投资决策。

⑶假设果真如此,那么国会山中的这些“炒股高手”们显然都难逃内幕交易的质疑。

⑷有鉴于此,如何应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利用有关国家政策和经济数据的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成为了内幕交易监管不得不思考的一个新课题。

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解读与处罚规定

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解读与处罚规定

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解读与处罚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会破坏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国家法律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本文将对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进行解读,并介绍其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及禁止原则根据我国《公司法》,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在取得未公开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向他人泄露这些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干扰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被禁止的,并确立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原则。

内幕交易的禁止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禁止内幕消息的获取和利用: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得泄露内幕消息给他人。

2. 禁止非法获利:公司内部人员不得通过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利益。

3. 禁止内幕消息的泄露:公司内部人员在取得未公开信息后,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罪,可以被判处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等相关罪名。

2. 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规定我国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对违反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财产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的价值十倍以上确定。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及答案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及答案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证券从业资格的考试科目包括以下哪项?A.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B. 证券交易C. 证券发行与承销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2. 下列哪项不是证券市场的功能?A. 资金融通B. 风险分散C. 价格发现D. 商品交换答案:D3.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的行为是?A. 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B. 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C. 操纵证券市场D. 代理客户进行证券投资咨询答案:C二、多选题4. 下列哪些属于证券从业资格的申请条件?A. 年满18周岁B.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 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D. 必须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答案:A, B, C5. 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原则包括:A. 公开B. 公平C. 公正D. 诚实信用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6.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资格证书永久有效。

答案:错误7. 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承诺证券交易收益。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8. 简述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交易”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内幕信息通常包括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

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如罚款、市场禁入等;刑事责任,如内幕交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9. 某证券公司分析师在研究报告中推荐了一支股票,并预测其价格将在未来三个月内上涨20%。

然而,该分析师在报告发布前,已经知道该公司即将发布的财报数据将远低于市场预期。

请问该分析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答案:该分析师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因为其利用了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推荐。

这种行为违法,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包括: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或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处罚。

六、计算题10. 某投资者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债券,年利率为5%,期限为3年。

内幕交易行为及其刑法规制

内幕交易行为及其刑法规制

v0 . 8 NO 1 11 .
Ma . 0 6 r2 0
20 0 6年 3月
口 法 学研 究
内幕 交易 行 为 及 其刑 法 规 制
陈劲 阳 王 强
( 吉林大学 法学院, 吉林 长春 [ 摘 10 1 ) 30 2 要] 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就是否应规制 内幕交易行 为产生 了理论纷争 , 但经济学家反对
维普资讯
第1 8卷
第 1期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版)
Junl f h nc u iesyo cn l y S c l c ne dt n o ra ag hnUnvri f hoo (oi i csE io ) oC t Te g aS e i
应获得 的许多收益 。1 P 7 2) [(2 9 ] 2 2
2 减缓 股易有 助 .
于减缓 内幕信息公 开之后 的股票价 格 的变 化 。若 内幕信 息
断 出有 内幕交易 , 最终内幕信息很可能 在证 券市场上传递 开 来, 反而会使 证券价格造成较大 的波 动。 3 提 高市场动力说 。有 学者将经 济分析 的方 法引入证 . 券法学来分析 内幕 交易 。他 们认 为 , 政府 每年花费大量 的人 力 、 和财 力去调查 内幕交 易行为 , 内幕 交易行 为的调 物力 而 查举证工作非常复杂 , 实际上真正查处 的只 占实际的 内幕 交 易行为 的很小 的一 部分 。将 有限 的资源 用在 内幕 交易的查 处上得不偿失 , 缺乏经 济效益 。因此 , 当 由市场机 制把 它 应 排除 出去 , 不应当 由政 府来禁 止。笔 者认 为 , 经济分 析方 法 本身就存在缺 陷。法律 的规 制与 实施从 根本上 说要 看社 会 需求与否 , 而社会 需求 与否 , 主要取 决于 某种社 会 关系是 否 需要 由法律来 调整 , 而不 是看 法律 是 否符 合 投入 和 产 出规 律 。一味追求法律定量 化是错误 的。 4 契约理论 。该理论 认为 内幕 信息是 公 司所 有 的有 较 . 高价值 的无形 财产权 。内幕交易是“ 公司所有权和控股权 分 离” 所产生的结果 , 也是现 代大 型公 司“ 目所 有” 名 与经 营阶 层“ 事实所有” 产生 的代 理成本。为避免代理成本 的增加 , 股 东通过各种基 于 自身 福利 最大 化 的动 机 , 过各 种 激励 措 通 施, 促使经营者与股东 的利 益一致。内幕交易是公 司的名 目 所有人 ( 股东 ) 和公 司事 实所有 人 ( 营者 ) 经 互相 争夺 内幕 信 息使用权 的结果 。可以 由股东 和经营 者通过 契约 的形式 达 成协议 , 内幕信息交 给经 营者使 用 , 将 由经 营者付 给股东 一 定 的报酬 。2 P 9 3 ) [ ( 7—0 该理论致命 的缺陷 是忽 略了内幕信 息 ]2 0 对社会公 共利益的影响 。市场本身一方 面不可能解 决垄断 、

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若干争议问题辩析

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若干争议问题辩析

采 用 内幕 交 易 的情 形 下 , 可 能会 使 投 资 者 出现 营 也
利 与亏 损 的两种 结局 。投 资者 通 常 的交易 依据 于其 本人 对证 券 市场 的估 量或 判 断 ,并 不是 因内幕 者 的 “ 引诱 或者 其他 手 段 而做 出 的意 思决 定 。所 以 , 法 从 律 意 义上 讲 , 张 内幕 者 侵 害 了一 般 投 资 者 的经 济 主 利 益 的 观点 并非 完 全 正 确 ” ( ) 投 资 者 的合 法 权 。 2“ 益” 能否 作 为 内幕交 易罪 的客 体构 成 内容 的关键 , 就
方向为刑法。
2 1 年 01
孟庆华 : 内幕 交 易 罪 构 成 要 件 若 干 争 议 问 题 辩 析
2 1
1“ 资 者 的合 法权 益 ” 宜作 为 内幕 交 易罪 客 . 投 不
泛 传 播 . 反而 不 利 于行 为人 利 用 “ 这 内幕信 息 ” 交 来
易获 利 。
体 的理 由是 :1 内幕 交 易与 “ 资 者 的合法 权益 ” () 投 受
收 稿 日期 :0 10 — 9 2 1- 6 1
融 管 理秩 序 ” 可 以作 为 内幕 交易 罪 的客体 构 成 内 则
容 . 应 当表 述 为 “ 券 、 货 市 场 的 正 常 管 理 秩 但 证 期 序 ” 比较 完整 。具体 理 由分述 如下 : 才
作者 简 介 : 庆 华 (99 ) 男 , 东济 南 人 , 孟 15 一 , 山 河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教 授 、 学 博 士 , 士 生 导 师 , 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后 , 究 法 硕 中 研
到损 害 没有必 然 的 因果联 系 。行 为人采 用 内幕交 易 并非 一定 损 害 “ 资者 的 合 法权 益 ” 即 使在 行 为 人 投 ,

试论证券法上之内幕交易罪的构成与界限

试论证券法上之内幕交易罪的构成与界限

论文摘要: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公司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不但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还损害了相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在证券法与刑法中严格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但是由于内幕交易具有内部性,对于知悉、交易与利用内幕信息等行为,在判断属于合法证券投资或违法内幕交易时就形成了难点。

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对内幕交易罪的规制经验,从立法过程与犯罪构成等方面进行比较,谋求在判断内幕交易罪的构成界限时能有一个明确的参考标准。

论文关键词:证券交易;证券犯罪;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一、日本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日本的证券法是在1948年制定施行,但是当时并没有特别针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任何禁止或处罚规定。

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交易的公平性,有必要根据证券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来限制并处罚内幕交易行为。

因为该规定是为了确保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能够公正、公开与公平地进行,所以立法者以概括规定的方式,禁止任何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正当的手段、计划或技巧”,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上,自从证券法制定以来,从来没有根据该规定来处罚内幕交易的案例。

另一方面,当时的证券业界认为内幕交易可以带动证券市场行情,所以并不是件坏事。

在当时的背景下,1987年9月发生了震撼日本社会的立保化学工业股内幕交易事件。

虽然该案件最终因为没有确实的证据来证明该交易是利用了内幕信息而未被起诉,但如此的股票交易还是受到当时社会舆论的指摘。

此外,随着日本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当时的日本证券市场被外国投资者评价为“内幕交易者的天堂”。

因此,日本的证券主管机关才在1988年2月针对内幕交易草拟了刑事处罚的规定,至此内幕交易才正式成为犯罪行为。

为了强化抑制效果,1997年修订证券法时,特别将内幕交易罪的法定刑上限由原来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将法人的处罚也提高到罚金三亿日元。

此外,为了彻底消灭内幕交易者的经济诱因,1998年更追加规定了“没收”与“追征”的制度,亦即当内幕人员在内幕交易中获得不法利益时,法院除了对内幕交易者判处刑罚以外,同时还必须宣告没收其不法利益,并且当不法利益已经不存在时仍然必须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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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内幕交易罪及其构成
一、内幕交易罪的界定
新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股票、证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罪。

“内幕交易”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但仅有如此规定,而未形成禁止内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刑事禁止规范,则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坏市场公平原则和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我国新刑法典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增设了内幕交易罪以保障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内幕交易罪构成是指引起内幕交易的法律后果所必备的法律要件。

它是内幕交易罪的概念的具体化。

主要解决内幕交易罪由哪些必要条件构成的问题,包括下列法律事实(要件)。

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体。

这四个要件处于有系统的联系之中,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

下面就四个构成要件分别论述。

(一)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股票、证券交易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所保护而为内幕交易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都表现为侵犯一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内幕交易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这是内幕交易罪区别于非法发行股票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只有侵犯国家对股票、证券交易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

例如,行为人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与他人合谋,利用信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影响股票、证券交易量及交易市场价格,制造股票、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
资者在不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股票、证券投资的决定,扰乱股票、证券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此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证券市场价格管理制度,而不是股票、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

所以,宋某只能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则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

(二)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内幕交易罪行为人的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内幕交易罪行为人的犯罪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形式,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股票、证券交易的刑事禁止规范,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股票、证券的价格有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只有主观上的过错,没有违反国家对股票、证券交易的刑事禁止规范的行为,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

行为人违反股票、证券管理制度,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获利的行为,是内幕交易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本罪概念中概括的两类行为,即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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