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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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能够请工会大概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大概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条例的适用范围、争议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和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

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争议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协商机构,由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机构由劳动部门设立,调解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设立,仲裁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也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处理方式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对其进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2. 欠薪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3. 劳动条件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要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 经济补偿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

四、赔偿责任1. 企业因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 劳动者因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劳动争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它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劳资双方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工资福利争议、工作时间争议等。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劳资双方均应积极参与,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由劳资双方共同推荐,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劳资双方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协商,促成和解;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协调分工明确,各成员分工责任清晰;积极主动,工作效率高;保守调解秘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素养;具备一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经验;严守职业道德,履行调解工作的中立性。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争议的具体内容;所需调解的具体事项;申请人的要求。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人的资料,并通知对方一方,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双方提供的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争取和解。

第三章调解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面对面协商、书面调解等。

调解过程中,应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第十三条若劳动争议调解无法达成和解,调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调解意见应具体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正公平。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工作。

第三条协商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常用合法方式。

企业应当重视协商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协商调解机制,依法维护劳工权益。

第四条协商调解是自愿原则的,参与方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平等的原则,互相尊重,妥善解决劳动争议。

第五条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公正、及时、高效的协商调解服务,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便利。

第六条协商调解的具体办法和步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协商调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协商调解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应当首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自愿调解。

协商调解的具体步骤如下:(一)双方应当互相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沟通,尽量寻求一致。

(二)双方可选择协商人员,共同进行协商调解。

如协商人员不同意调解结果的,可申请更换协商人员。

(三)协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保持公正、独立、中立的原则。

(四)协商调解的过程应当保密,不得将调解的内容泄露给他人。

(五)协商调解的结果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若劳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双方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协商调解能力建设,培养和选聘专业的协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协商调解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维护劳动者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企业的协商调解工作应当与劳动保护、劳务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紧密衔接,形成良好的工作协同机制。

第三章监督和保障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加强对企业协商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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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一、总则。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二、协商调解的程序。

1. 协商调解的发起。

当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提出协商调解的申请。

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协商调解工作小组,对劳动争议进行调查核实,并邀请相关方参与协商调解。

2. 协商调解的议程。

协商调解工作小组应当制定协商调解的议程,明确调解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具体安排。

在协商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

3. 协商调解的结果。

经过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协商调解的结果书面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协商调解的结果应当具体明确,合理合法,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调解的方式。

1. 自愿协商。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应当以自愿协商为原则,双方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调解,不得强迫或胁迫任何一方参与协商调解。

2. 中立公正。

协商调解工作小组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专业化。

协商调解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平,对劳动争议有一定的了解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调解技巧,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四、协商调解的保密。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保密,不得对外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干扰。

五、调解的效力。

经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补充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七、附则。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批,并向劳动者进行公告。

公司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制度

公司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制度

公司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制度1. 前言劳动纠纷是企业生产管理中不行避开的问题之一,为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建立一个健全的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劳动纠纷,促进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关系。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及管理层。

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均可依照本制度进行解决与调解。

3. 劳动纠纷的分类劳动纠纷依据争议性与纠纷性可以分为两类,分别为个人劳动纠纷和集体劳动纠纷。

(1)个人劳动纠纷个人劳动纠纷是指由员工与公司之间直接产生的劳动争议,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劳动合同解除争议—工资、薪酬及福利争议—加班、休假争议—健康与安全争议(2)集体劳动纠纷集体劳动纠纷是指由肯定数量的员工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组织机构与管理争议—薪酬与福利待遇争议—劳动关系和劳动条件争议—改革、撤岗与转岗争议4. 纠纷解决与调解程序(1)纠纷解决与调解流程针对个人劳动纠纷和集体劳动纠纷,我们建立了以下解决与调解流程:个人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流程1.争议发生2.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全都,进入下一阶段3.双方提起申诉,将纠纷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4.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并邀请双方进行调解5.若调解无果,人力资源部门将协调相关部门构成调解委员会6.调解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提出调解看法7.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不具有强制力,但可作为参考依据8.若仍未解决,双方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集体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流程1.争议发生2.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全都,进入下一阶段3.双方提起申诉,将纠纷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4.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并邀请双方进行调解5.若调解无果,人力资源部门将协调相关部门构成调解委员会6.调解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提出调解看法7.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不具有强制力,但可作为参考依据8.若仍未解决,双方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集体诉讼(2)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调解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部门的代表、法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人力资源部门的代表构成。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内容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内容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内容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全称是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为了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哪些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依法公正、快捷、灵活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调解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维护和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双方的和解与协商。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依法判断和处理案件。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依法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培养和选拔一批素质高、岗位精、业务能的调解人员。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受理、调解、裁定等环节。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合法、效率高、结果公正。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书面或者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劳动者的调解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裁定:如果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权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解时间和场所。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坚持调解中立性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企业内部人员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维护企业稳定的具体机制。

第三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以调解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条本规章所称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解除争议、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劳动纪律等引起的纠纷。

第二章调解机构设置第五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关系争议调解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调解员由企业内部工会主席、员工代表、法律顾问等多方人员组成,调解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档案,认真履行记录、归档等程序,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公正。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对提交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专题培训和座谈会,提高调解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须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争议事实、诉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安排专门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并协调双方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将协议内容详细记录,让双方签字确认。

如一方拒绝签字,则调解员应当进行进一步调解。

第十四条如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四章保密原则第十五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相关人员不得将调解过程和结果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披露。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在工作场所发生的由于劳动关系导致的不满、矛盾和纠纷。

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本文旨在对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进行规定和说明。

二、协商机构的设立1.企业应设立劳动争议协商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劳动争议。

该机构应由雇主、劳动者代表和企业工会共同组成。

协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经过培训。

2.雇主应为协商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场所,并确保协商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三、协商流程1.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应先向直接上级反映问题,并要求协商解决。

2.如果问题无法通过直接上级解决,劳动者可以向协商机构提出申诉。

协商机构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对争议进行调查和分析。

3.协商机构应为协商过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例如提供协商场所、交流材料等。

4.协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劳动争议做出调解决定,双方需共同遵守并执行该决定。

如果其中一方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再审。

四、调解原则和方法1.协商调解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的原则进行。

2.协商调解应以协商沟通为基础,通过双方的平等对话和妥协达成一致。

3.在协商调解中,应注重采用非诉讼化解决办法。

只有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才考虑提起诉讼。

4.协商调解中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进行调解,以提高调解效果。

五、调解结果的执行1.协商调解的结果应写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2.协商调解的结果应及时执行,双方应共同遵守,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3.协商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话,对方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六、协商调解的保密性1.协商调解的内容应保密,除非双方同意公开。

2.协商调解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应进行保护,不得泄露。

七、协商调解的评估和改进1.企业应定期评估协商机构的工作效果,并进行改进。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五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五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工作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劳动争议情况、调解方案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2、学习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委员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巧、艺术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案件调解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调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职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预防预报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队伍,收集整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文字材料,及时将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等文书归档。

对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6、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提出处理建议和对策。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二)是指为解决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借助专业调解机构和专业调解人员,以公正、公平、合法、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关系复杂、权益难以协商等问题,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并且逐渐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

为解决这些争议,提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性,各国纷纷引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成为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调解是指通过协商、调查、研究、分析等方式,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沟通和调解,找出问题的根源,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

企业矛盾纠纷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矛盾纠纷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矛盾纠纷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及时解决,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企业内部矛盾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层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各类纠纷。

第四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应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及时有效。

第五条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原则是协商一致、公正公平、保障权益。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员工理性解决矛盾纠纷,避免激化矛盾纠纷。

第八条企业应鼓励员工通过内部矛盾纠纷调解机构解决矛盾纠纷,避免通过外部途径解决。

第二章调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第九条企业应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十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和独立调解人员组成,其中独立调解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第十一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接受员工申请调解,并进行调查核实;2.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谈判;3. 制定调解方案,并监督执行;4. 定期评估和完善调解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独立调解人员应独立公正、客观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并严格保守当事人的信息。

第三章矛盾纠纷调解的程序第十三条员工发现或者遇到矛盾纠纷时,应首先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报告,并协助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制定调解方案。

第十六条调解方案应当公正公平、合理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调解方案,如有不服可提出申诉。

第四章矛盾纠纷调解的保障措施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权益保障机制,及时解决员工的合法诉求。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鼓励调解人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三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三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出现分歧,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1. 人员组成调解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主任由组织指派担任,任期两年。

调解机构设若干名调解员,年满30岁,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由调解机构聘任,任期三年。

2. 工作制度调解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纠纷一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向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受理,并通知劳动争议各方。

受理调解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 公告调解机构在受理后,可以公告调解事项,征集相关证据和意见。

公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并注明参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4.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会议召集人是调解机构主任或者指派的调解员。

会议期间,调解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和协助。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帮助双方了解彼此立场,找到双赢解决办法。

调解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人员参加会议。

5. 协议达成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有具体的执行日期。

6. 不达成协议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依法提出解决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劳动争议各方。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 协议执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调解结果的监督由调解机构负责。

调解机构应定期了解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并协助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原文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原文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原文《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内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内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指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出现了争议和纠纷时,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机构或机构的调解来解决纠纷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达到维护双方权益、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调解机构、调解程序、调解职责、调解结果等几个方面。

调解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调解服务的组织。

调解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设立,依法独立进行调解工作。

在中国,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主要有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机构等。

工会是根据劳动法设立的劳动保障组织,负责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人民调解机构是在基层设立的专门处理各类争议的调解机构,也可以处理劳动争议。

调解程序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般来说,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相应的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

调解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将会召集相关各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通常包括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和核实争议事实、进行协商和谈判等环节。

调解工作结束后,调解机构会进行调解结果的报告和备案。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方不接受调解结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调解职责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调解机构的职责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的利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调解机构要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满足双方的合理要求。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机构应本着公正、公平、中立的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调解结果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最终目标和结果。

调解结果通常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

调解结果一旦达成,双方须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劳动纠纷调解章程模板

企业劳动纠纷调解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企业劳动纠纷调解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2. 自愿、平等、协商;3. 及时、高效、便捷;4. 依法依规,维护企业稳定发展。

第二章调解机构及人员第四条本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2. 企业工会主席或代表;3.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代表;4. 企业内部具有法律知识或调解经验的人员;5. 企业外部法律专业人士。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七条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第八条调解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2.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实;3. 当事人诉求及理由;4. 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应当:1. 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事实;2. 审查证据材料,判断责任;3. 协助当事人协商,寻求解决方案;4. 制作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书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内容。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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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内容许多朋友经常会被这样的问题所困扰,那就是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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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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