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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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二)分期收款方式(新会计准则的纳税调整问题) 某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价值为250万元, 对方可以分3年交付价款,每年100万元。(读懂申报表的知识) 则: 借:长期应收款 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5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210万 贷:库存商品210万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0万 贷:财务费用 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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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销售方式(销售方式)
1、支付手续费方式 (1) 多支付佣金(隐瞒收入);案例:以佣金推算收入。 询问笔录的技巧。 (2)不支付佣金(以房降价差价抵债) 2、视同买断方式 3、超基价分成方式 4、包销方式 体现原则:“收支两条线”、“国家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问题:包销方式的营业税应当如何缴纳? 国税函发【1996】68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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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按揭方式(也存在会计同税收的差异)
1、首付款和按揭款确认收入时间的不一致,如何解决其销售 成本的分摊问题? 2、按揭保证金是否允许在按揭收入中扣减?(次贷危机) (国税函发【2007】1272号文件) 3、关于银行按揭款项的稽查
(1)伪造银行按揭合同案例(别墅和住宅卖一样的价钱) (2)假按揭案例(建设银行假按揭事件、森豪假按揭事件) 问:假按揭在税收上如何处理呢?(疑难解答) 税收不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一律纳税。
此时第一年应当调整如下:第5行,调减收入150万,第 40行调增140万元(即调减140万成本),第36行,调减未 确认融资收益20万元。申报表中未涉及分期收款的成本问题。 以上3个步骤,就完成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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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按揭方式(两个条款)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①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 收入的实现,②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 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 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 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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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五)专题:关于土地及不动产差额征收问题(见总结的表格)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19款: 1、差额征税基本规定。(财税【2003】16号文件) 2、上一个环节没有征税,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国税函 [2005]83号) 3、扣税凭证问题。(16号文件第五条、新实施细则第19条、 国税函[2005]77号) 4、房地产业购进土地,销售房屋是否能够差额征收?(平行 和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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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四)委托销售方式 思考:代理销售和销售的区别?(国税函【2005】917号) 向海外支付佣金 1、境外支付佣金(国税发[1999]242号) 2、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 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 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思考:向海外支付佣金,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预提所得 税?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收入来源地原则”+“劳务发生地原则”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 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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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期收款方式(新会计准则的纳税调整问题)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①应按销售合同或 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②付款方提前付 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1、注意收入同成本要配比。(收入分期,成本不能按全部) 2、现实生活中有傻傻的,提前付款的情况么?(凡事不符合 常理,背后必有问题)“躲猫猫事件”。。。 3、新所得税法的规定(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没有提到 提前付款的情形如何处理。 实施条例23条: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 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企业采取企业会计制度,则税收同会计无差异;如果 采用会计准则,则存在会计同税收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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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 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 实现: (结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 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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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销售方式(财税[2009]29号文件)
1、必须是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2、必须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了代办合同 和协议。 3、支付给单位的款项,必须是通过银行转账。 4、无论支付给单位还是个人,其支付金额均不得超过服务合同或协议 金额的5%。 5、佣金和手续费是支付给交易双方以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第三方), 而不包括交易双方、代理人、代表人之间支付的款项,防止将返利、回扣 混同手续费和佣金。(反腐败措施) 6、强调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做为销售方支付的手续费不能作扣服务金 额;做为购买方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不能直接扣除,而是做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7、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8、文件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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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按揭方式 专题:假按揭的税务处理 1、假按揭的特征 (1)购房人员能在工资表中看到(本企业人员) (2)内部人员买房不便宜,反而贵。 (3)将按揭销售收入计入短期借款,混同融资行为。 (4)财务费用中列支个人按揭利息。 (5)企业代替个人还按揭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 (6)房子没有卖出去前的租金,冲销个人应收款。 2、稽查查到以后的交涉。(不要轻言放弃,作退房处理) 利用银行和税务信息的不对称,争取“实质重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