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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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例

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例

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例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例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不因个人关系、金钱等原因对囚犯进行不正当的减刑或假释操作。

下面是10个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例:1. 2018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案件,被告人因为涉及数额巨大的公款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减刑或假释操作。

2. 2019年,某地法院判决了一起杀人案件,被告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依法执行,没有以任何形式减轻刑罚。

3. 2020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贩毒案件,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没有对其进行减刑操作。

4. 2018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走私案件,被告人因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没有对其进行减刑或假释操作。

5. 2019年,某地法院判决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依法执行,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减刑或假释操作。

6. 2020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没有对其进行减刑操作。

7. 2018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案件,被告人因为涉及数额巨大的公款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依法执行,没有以任何形式减轻刑罚。

8. 2019年,某地法院判决了一起杀人案件,被告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没有对其进行减刑或假释操作。

9. 2020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贩毒案件,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依法执行,没有对其进行减刑操作。

10. 2018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走私案件,被告人因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选取了5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强力规范“减假暂”工作,坚决清除“减假暂”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减假暂”工作健康、规范运行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

案件一: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主要案情】罪犯赵威,男,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副厅级)。

2010年9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赵威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其所退赃款人民币210000元。

判决生效后,赵威于2010年10月13日被交付执行。

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

2012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6月13日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赵威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检举吴雅、苏怀志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经办案单位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再次建议对其减刑。

重庆三中院经审理认定赵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

2014年6月11日垫江监狱以罪犯赵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向重庆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

重庆三中院受理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该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裁定作出后,重庆三中院依法将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

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中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重庆三中院2012年7月3日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中将罪犯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确有错误。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7.21•【文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五)收到控告、举报的;(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北京监狱管理局20185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监狱管理局20185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5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未管减字第7号罪犯王京立,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成份:职员,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因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25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止。

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6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京01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3日送我所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王京立自入所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在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京立深挖自身犯罪根源,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

我认罪悔罪,在此次安全事故中,我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

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还是源于我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够,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视安全生产为儿戏,未能将各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忽视了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没有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上。

此次事故,给死伤者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重大的损失,同时也使我身陷囹圄,给我的家人、朋友带来了无限的担忧。

从失去自由的那一刻起,我就要面对现实,不断反思自己的错误,对法律、社会及自身进行重新认识,正视自己,剖析自己,最终重塑新的自己。

把自己改造成为一个有责任心、有担当,对社会有益的守法公民,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在纪律方面,罪犯王京立能够做到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并积极向警察反映问题、汇报思想。

在学习方面,罪犯王京立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各项“光明行”系列教育活动,同时对于监区内组织开展的“光明行”演讲比赛及“践行光明行,读一本好书”等教育活动都能够踊跃参加。

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

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

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减刑假释的定义和作用三、2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四、规定的影响和意义五、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越来越重视。

减刑和假释是监狱工作中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激励罪犯改造、减少再犯罪率具有积极意义。

为了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 年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

二、减刑假释的定义和作用减刑是指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指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依法提前释放出狱,但仍需接受法律监督的制度。

减刑假释制度有助于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降低再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三、2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其中,对于减刑案件,明确要求严格审查罪犯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对于假释案件,强调了对罪犯的监管和帮教措施。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对于严重犯罪、职务犯罪等特定类型罪犯的减刑假释要求。

四、规定的影响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对于规范监狱工作、提高刑罚执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有利于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其次,规定强调了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重要性,有助于激发罪犯改造积极性。

最后,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罪犯的减刑假释要求,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震慑犯罪行为。

五、结论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改造工作的重视,有助于提高刑罚执行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7月减刑假释裁定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7月减刑假释裁定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7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序号姓名罪名原判刑期现刑期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法院裁定结果提请机关1 刘长启故意杀人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前进监狱2 杨士丰强奸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3 张国立职务侵占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4 刘志平故意杀人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5 张永忠故意伤害无期徒刑12年2个月4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6 赵金山故意伤害无期徒刑14年8个月4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7 王涛涛故意伤害15年12年3个月4个表扬奖励减刑9个月前进监狱8 刘春晖强奸10年7年7个月3个表扬奖励减刑7个月前进监狱9 黄立锁贩卖毒品10年8年9个月3个表扬奖励减刑6个月前进监狱10 郭生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受贿20年19年6个月6个表扬奖励减刑6个月前进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18号罪犯刘长启, 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2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长启限制减刑。

2016年1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高刑复字第55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死刑缓期执行起刑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2016年5月5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二年期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长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5月4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34号罪犯杨士丰,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6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6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6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未管假字第9号罪犯崔博,男,汉族,大专文化,捕前职业:公司销售员,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京02刑终第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2016年9月21日调入我送所服刑改造。

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

罪犯崔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崔博在日常服刑改造中能够严格自律,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及时汇报情况,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能够积极认罪悔罪。

在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崔博深挖自身犯罪根源,并在认罪悔罪书中表示自己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在遵规守纪方面,罪犯崔博在服刑期间能够服从民警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未因违纪违规行为被扣分。

同时,作为罪犯班长,该犯能够及时向民警汇报情况,维持班内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给监区罪犯作出了表率。

该犯也多次表示愿意接受社区矫正,遵守假释考验期间的各项管理规定。

在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崔博在我所开展的“认罪悔罪明身份,遵规守纪见行动”年度主题教育活动中,能够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深刻反省自身过错。

同时,能够积极参加读书分享、兴趣小组、技术课等各项教育活动,并取得了中式面点师五级技术证书。

在生产劳动方面,罪犯崔博作为生产小组组长,能够带领组员认真完成生产任务,确保生产质量。

同时,该犯也参与到监区QC小组活动中,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合格率提出建议。

罪犯崔博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名册

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名册

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名册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306人(其中破坏金融类2人,职务犯3人)。

一监区:29人;二监区:23人;四监区:27人
五监区:22人;六监区:16人;七监区:8人;
八监区:39人;九监区:54人;十监区:2人;
十一监区:18人;十二监区:28人;十三监区:8人;
专管监区:22人;医院:13人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三类罪犯)。

广东清远监狱法院裁定罪犯减刑假释结果2018年第6批

广东清远监狱法院裁定罪犯减刑假释结果2018年第6批
十六监区
陈春华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1
十六监区
贺松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2
十六监区
刘应贵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133
十六监区
郭培强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34
医院监区
李志航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26
十五监区
施朋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127
十五监区
彭启富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
128
十六监区
张永钊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
129
十六监区
刘必忠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0
107
十四监区
邓全胜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
108
十四监区
毛政艾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
109
十四监区
李智钧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10
十四监区
李华建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11
十四监区

假释案件的应用法律(3篇)

假释案件的应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旨在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给予一定的自由,以鼓励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假释制度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假释案件的处理涉及众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假释案件的概念、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审理程序、执行监督等方面,对假释案件的应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假释案件的概念假释案件,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获得假释,并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的案件。

假释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刑满假释案件: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已执行完毕原判刑期,符合假释条件的,申请假释。

2. 累犯假释案件: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新罪或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假释条件的,申请假释。

3. 减刑假释案件: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表现良好,获得减刑,符合假释条件的,申请假释。

三、假释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

四、假释案件的申请条件1. 罪犯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2.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 罪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改造。

4. 罪犯的减刑、假释期限已满。

五、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1. 罪犯向监狱、看守所提出假释申请。

2. 监狱、看守所对罪犯的假释申请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

3. 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假释申请进行审理,依法作出裁定。

4.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后,将裁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5. 监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办理罪犯的假释手续。

六、假释案件的执行监督1. 人民法院对假释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10月减刑假释裁定公示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10月减刑假释裁定公示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10月减刑假释裁定公示序号姓名罪名原判刑期现刑期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法院裁定结果提请机关1 曹延鹏贩卖毒品15年14年3个月4个表扬奖励减刑9个月柳林监狱2 陈铃故意杀人4年3年3个月2个表扬奖励减刑9个月柳林监狱3 张秋生敲诈勒索6年5年3个月3个表扬奖励减刑9个月柳林监狱4 李公故意伤害3年2年11个月2个表扬奖励减刑1个月柳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京清柳林狱减字第24号罪犯曹延鹏,男,1981年12月9日生,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朝刑初字第9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30年1月4日止,曹延鹏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三中刑终字第006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

如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公平公正的判决,我坚决认罪悔罪,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如实地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还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够做到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该犯能够参加监区组织的绿化劳动,能够按时完成监区交办的各项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机会。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执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延鹏予以减刑九个月。

减刑假释新细则

减刑假释新细则

关于组织学习《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押犯单位及有关科室: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鲁高法发[2009]32号文件,即:《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和《关于审理减刑假释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并要求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现将原文予以网上转发,望立即组织干警和罪犯学习,并结合我狱监管改造和刑罚执行实际,将学习《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过程中的疑问、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关押点汇总后报狱政科。

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二0一0年三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文件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鲁高法发[2009]3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各市司法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为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7日第10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以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3.23•【文号】高检发监字[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3.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本篇文件中有关规定与《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高检发办字〔2018〕46号)不一致的,自2018年12月25日起以高检发办字〔2018〕46号为准。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2008年3月23日高检发监字[200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监狱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职责是:(一)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狱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监狱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收监、出监检察第一节收监检察第五条收监检察的内容:(一)监狱对罪犯的收监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监狱收押罪犯有无相关凭证:1.收监交付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2.收监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3.从其他监狱调入罪犯,是否具备审批手续。

浙江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全文

浙江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全文

浙江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全文第一条对罪犯减刑、假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有利于刑罚的有效执行,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犯罪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需要依法判刑的,但是在法律中有假释,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假释是法律中常见的,各地区也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浙江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浙江减刑假释实施细则,为假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方法,接下来小编就详细给大家说说假释的有关内容。

▲一、浙江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全文▲浙江减刑假释实施细则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对罪犯减刑、假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有利于刑罚的有效执行,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应当减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三条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假释的情形外,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也可以参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假释。

关于假释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假释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申请假释的争议。

被告人张某,男,35岁,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服刑期间,张某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减刑,刑期已执行完毕三分之二。

在服刑期满前,张某向监狱提出假释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具备假释的条件?2. 假释后,张某是否会再次危害社会?三、案件审理(一)张某的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在本案中,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二,且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减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符合假释的条件。

(二)假释后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假释后的社会危害性,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罪犯的犯罪情节和刑罚的轻重;2. 罪犯的悔罪表现;3. 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服刑期间的表现;4. 社会治安状况和罪犯的再犯可能性。

在本案中,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罪情节较轻。

在服刑期间,张某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减刑,悔罪表现明显。

同时,张某已满35周岁,身体状况良好。

根据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张某假释后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符合假释条件,且假释后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据此,法院裁定对张某假释。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假释的法律适用和社会危害性评估。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审查了张某的犯罪情节、刑罚、悔罪表现、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具备假释条件。

最终,法院裁定对张某假释,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假释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审理假释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罪犯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河南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表。

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假释最新规定细则为了规范假释程序,确保假释决定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特制定以下假释最新规定细则:一、受理减刑假释材料受理机关:假释申请应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并提交至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材料内容:申请材料应包括罪犯的基本信息、服刑表现、改造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等相关材料。

受理期限:监狱应在罪犯符合假释条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假释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公示减刑假释建议公示内容:监狱在提交假释申请前,应将罪犯的服刑表现、改造情况、假释建议等信息在监狱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其他罪犯的监督。

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反馈:如有其他罪犯对假释建议有异议,可向监狱提出,监狱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三、审查社区影响报告报告内容:假释前,应对罪犯的社区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

报告提交:评估报告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业人员完成,并作为假释审批的重要依据。

报告审查:审查机关应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确保假释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保护申诉权利申诉途径:罪犯或其家属如对假释决定有异议,可向监狱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反馈: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调查核实特定情形调查范围:对于涉及重大刑事犯罪、社会影响恶劣或存在其他特定情形的罪犯,应进行深入调查核实。

调查方式:调查可采取询问、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进行。

调查要求:调查应客观公正,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有效。

六、严格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假释审批权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应规范严谨,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职责和要求。

审批标准:审批时应综合考虑罪犯的服刑表现、改造情况、社区影响等因素,确保假释决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以上假释最新规定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提请榜

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提请榜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原判罚金42000元,余额152.23元,月平均购物102.74元
14
一监区一分监区
邹华馗
贩卖毒品罪
三年
2018年11月23日
三年
七个月四天
获得表扬1次,剩余考核分514分违纪一Biblioteka 扣100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原判罚金10000元,余额54.1元,月平均购物41.34元
25
二监区一分监区
张恩德
诈骗罪
五年
2020年7月12日
五年
二年二个月二十三天
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497分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原判罚金30000元,余额1075.37元,月平均购物117.64元
26
二监区二分监区
李凯贵
贩卖毒品罪
十年
2024年9月27日
十年
六年五个月八天
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322分
四年十一个月二十六天
二年九个月四天
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445分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原判罚金6000元,已履行罚金6000元,本次履行罚金1000元,原判赔偿10000元,余额3308.42元,月平均购物399.46元
22
二监区二分监区
曾永清
诈骗罪
八年
2023年4月19日
八年
五年
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238分
30
二监区一分监区
周鸿静
贩卖毒品罪
八年
2023年8月19日
八年
五年四个月
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39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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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6年11月15日最高法发布最新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这是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

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二十四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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