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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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职能作用,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效率与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检查评价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有效性及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办法,以充分发挥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有效整合系统内部审计资源,建立全面覆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五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执业水平,创新工作方法,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合理建议,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七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上市监管原则,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公司总裁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内控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管理、综合协调、考核评价,检查、监督工作质量,培训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设立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思想品质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分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和公司内控审计部的双重领导;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业务指导。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当征得公司内控审计部同意;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撤换负责人,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意见。

第十二条凡按照授权赋予管理职能的分公司,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本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统一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业务工作。授权管理单位如有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事业部根据授权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内控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裁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委托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资质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审计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再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内控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裁批准,可抽调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或所属企业内审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抽调本单位其他部门或下属企业(或授权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抽调人员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各级审计机构应对抽调人员进行必要的审计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审计方式,借助其他职能部门的力量,开展联合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任

务开展全面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一)全面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审计;

(二)专项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特定事项或单位负责人交办事项所进行的审计;

(三)定期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预先规定的间隔期所进行的经常性审计;

(四)不定期审计是指根据需要,临时确定审计时间而进行的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内控审计部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向本单位董事会或有权机关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报备公司内控审计部。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第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控审计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

位培训和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后续教育,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任务和主要职责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一)审查企业对境内外法律、法规及企业计划、程序的贯彻执行;

(二)检查、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三)审查企业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审查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六)完成本企业负责人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核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参与组织协调企业年度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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