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师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 教师
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教师一、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涵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其涵义有二: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涵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状态等。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个适用范围,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的,包括研究生、,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
教师包括公办学校教师,也包含办公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
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社会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他们在教育事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社会的建设者和知识的传递者,教师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法律对教师的保护及责任。
首先,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师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公民一样,教师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们有权被平等对待,并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其次,教师作为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职责,他们是承载国家教育责任的代表者。
此外,教师还有权利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决策,以及对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发言权。
其次,教师在职业层面上也受到了一系列法律的保护。
一方面,教师享有职业保障,包括平等就业、薪资待遇、职业晋升、劳动合同和保险等权益的保障。
另一方面,教师在职业行为上也受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例如,教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与教育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教师还有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进行人格侮辱、体罚、虐待等行为。
对于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教师也有义务及时报告并协助管理。
此外,教师还要依法履行学生的教育、培养和引导责任,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的法律地位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同时也需要教育部门的支持和关注。
教育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此外,对于侵害教师权益的行为,教育部门及时进行处理,维护教师的尊严和权益。
总之,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一环,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相关法律对教师的保护和责任都体现了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支持。
教师应当积极履行教育工作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学生的权益,为培养未来的社会栋梁而努力。
同时,教育部门也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1. 简介教师是社会中一群非常重要的职业人员,他们承担着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重任。
然而,教师的工作和权益也需要法律保护。
本文将对教师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包括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2. 教师的权益保护2.1 聘用和解聘教师的权益保护从聘用和解聘方面开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师的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教师在聘用过程中,有权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且应该根据其能力和专业素质评价被聘用。
同时,教师也享有解聘的程序保障,解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有合理的理由。
2.2 工作内容和时间教师的工作内容和时间也得到法律保护。
相关劳动法规定,教师的工作内容应当与其专业背景相符,不得将非教学或非职能相关的工作强加给教师。
同时,教师的工作时间也应当合理安排,不得超过法定工作小时,且要遵守工作休假制度。
2.3 收入和福利教师的收入和福利待遇也是教师权益保护的一部分。
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与其教育背景、职称等相匹配。
此外,教师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教师的社会保障权益。
除了享有权益保护,教师也有法律责任的约束。
教师在执教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传授合法、科学、真实的知识,并且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行为。
如果教师发生违法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的法律地位除了和权益、责任相关,还和职业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侮辱、虐待等行为。
教师还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发展,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5.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教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也拥有相应的权利。
教师有权选择和使用适当的教学资源和教材,设计和实施教学计划,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
同时,教师也有权利和责任参与学校和教育管理的决策过程。
教师也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
教师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学术研究自由等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教育法学5
第五章教师第一节教师的界定一、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三、教师的成长过程是一个专业化的过程第二节教师的法律地位一、对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认识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
二、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三、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一)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二)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三)《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第三节教师的权利一、教师权利的内涵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一)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二)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1.教师教学的自主权2.学术自由权3.指导评价权4.获取报酬权5.参与教育管理权6.培训进修权7.申诉权三、教师权利的保障机制(一)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监督与制约机制(二)完善教师立法,使教师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三)加强法制教育,做到“有法必依”(四)设立教育法庭,做到“违法必究”(五)建立和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六)真正发挥教育工会的维权作用第四节教师的义务一、教师义务的内涵义务是指:“对人的行为的抑制或约束,由此形成人们的一种社会责任。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
二、教师应履行的义务(一)遵纪守法义务(二)教育教学义务(三)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四)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五)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六)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三、教师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未履行《教师法》所规定的义务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是“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是“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第五章教师一、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涵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其涵义有二: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涵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状态等。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个适用范围,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的,包括研究生、,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
教师包括公办学校教师,也包含办公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育学第五章第一节教师
(三)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1.师范教育 2.新教师入职教育 3.在职培训 4.自我教育
三、教师职业的专业素质、职业角 色与形象
(一)现代教师的专业素质 教师的专业素质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应该具备的多方 面的专业要求,是顺利进行教育活动的前提,也是教师 胜任工作的基本条件。教师的专业素质不仅具有多样性、 时代性特征,而且具有结构性特征。其结构特征主要包 括:1.先进、科学的教育理念 2.合理的专业知识 3.复合型的专业能力 4.崇高的专业道德 5.强健的身体素质 6.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教师职业的职业角色与形象
教师的职业角色:
1.学习者与学者 2.知识的传授者 3.学生心灵的培育者 4.教学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管理者 5.学生学习的榜样 6.学生的朋友
教师的职业形象:
1.教师的道德形象 2.教师的文化形象 3.教师的人格形象
2014.11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教师 学生 师生关系
第一节 教师
一、教师职业
(一)、教师的概念及教师职业的产生与发展 教师 :就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承担教 书育人、培养社会建设者、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产生:原始社会就存在兼职教师。专职 教师是在学校产生后出现。(奴隶社会) 教师职业的发展:人类文化的继承者与传播者, 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还是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重要力 量。
(二)教师专业发展的过程
国外学者富勒和鲍恩认为教师发展大致可分为 四个阶段:
1、从教前关注阶段 3、关注教学情景阶段 2、早期求生阶段 4、关注学生阶段
国内学者叶澜将教师发展分为五个阶段:
1、“非关注”阶段 阶段 3、“生存关注”阶段 阶段 5、“自我更新关注”阶段 2、“虚拟关注” 4、“任务关注”
辽宁省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第五章 高校教师法律制度
教育不再是教师的独白,而是师生的 对话,是师生智慧的交锋碰撞,是永 无止境的共同探寻“真理之谜”的 “心灵之约”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概念与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二、教师的地位
教师: 最初指年老资深的学者,如《史 记· 孟子荀卿列传》:“齐襄王时,而荀卿 最为老师。” 后来把 教学生的人也称为“老师”。 古代就有“人有三尊,君、父、师”的说法。 《吕氏春秋· 尊师》云:“生则谨养,死则 敬祭,此尊师之道也。” 古人席地而坐,以西边为尊,故尊称家庭教 师为“西席”和“西宾”。
要求: 了解高校教师资格条件 了解高校教师资格取得程序 教师资格的禁止和丧失。
依据:
全国人大1995年9月1日《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 行教师资格制度; 全国人大1994年1月1日《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资格 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规定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第十 三条规定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权限等。 国务院1995年12月12日《教师资格条例》具体规定 1995年12月28日《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对 1993年12月31日在岗,具有教师职务,经考核合格的 教师进行教师资格过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的规定,制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关于首次 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部门规章。 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关于教师资格 制度的通知》及《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组建专 家审查委员会、资格证书管理、高校委托认定等具有可 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什么是专业人员
必须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高度技术性的职业 ; 必须经过长期的训练; 必须强调服务精神而不计较经济报酬; 在一定的专业领域内享有相当独立的自主权; 必须具有职业道德; 必须不断进行在职进修; 必须获得较高的职业评价。
教育法学-教师法律地位述评(同名43330)
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述评×××(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要]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教师作为主要的社会群体,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和维护对于教育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对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教师;法律地位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的职业身份,突出了教师地位的特殊性。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
广义上来讲,教师的法律地位应涵盖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1]从狭义上讲,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指的是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身份特征。
就教师的法律地位而言,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及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有些国家将公立学校教师纳入公务员行列,享受公务员待遇,比如,日本的国立、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身份,并专门制定了《教育公务员特别法》。
德国、法国的公立学校教师均为公务员,由政府任用,享有公务员规定的各项权利。
基于教育者地位,教师还享有诸如教员会议权、教育自由等特殊权利。
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与公务员身份相应的义务。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私立学校教师都属于雇员身份,也有一些国家的公立学校教师属于公职雇员。
比如德国公立学校的兼职教师以及暂时尚未达到公务员任命条件的一些专职教师即属公职雇员。
他们虽不享有听证权、申诉权、行政诉讼权等公务员特有的一些权利,但也不可随便解约。
英、美等国的公立学校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教师的法律地位名词解释
教师的法律地位名词解释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教师的法律地位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篇文章将围绕教师的法律地位展开详细解释,探讨教师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角色以及其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法律地位,首先涉及到教师的法律主体地位。
教师是法律主体的一类特殊人群,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益和责任。
与一般公民不同,教师在执行教育工作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特殊的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涵盖了教师从事教育活动时的行为准则、法律义务以及与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等。
教师的法律地位还涉及教师的工作地位。
教师是一项具有特殊性质的职业,其工作地位在法律上也有所规定。
例如,教师是一类具有独立从业资格和职业特权的人员,他们在教学过程中的言行举止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另外,教师的工作地位还涉及到他们在教育机构中的职称评定、聘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教师的法律地位还与其教育权利和义务相关。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从业者,享有一定的教育权利。
这包括教师的言论自由、学术研究自由、教育教学自主权等。
同时,教师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他们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教师的法律地位还体现在其在教育管理中的垂直责任和水平责任。
教师作为学校教育管理的主体之一,承担着相应的管理职责。
这包括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教学质量的监控等。
教师还需要与学校管理层、家长和学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以实现教育目标。
教师的法律地位还体现在教师工会和职业协会的组织与维权工作中。
教师工会和职业协会作为教师的代表组织,承担着维护教师权益的重要职责。
它们与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在法律立场上为教师主张权益,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总结起来,教师的法律地位在现代教育中具有重要意义。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他们的法律地位涉及教师的法律主体地位、工作地位、教育权利和义务、管理责任以及组织与维权工作等方面。
教育法学,讲义 第五章
第五章教师讲义第一节教师概述一、教师的法律概念(识记)(一)教师的法律含义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教师是专业人员。
教师须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身体状况等;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工作的目的而言的。
二、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一)教师社会地位(领会)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其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本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政治地位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师在政治上应享有的各种待遇。
文化地位体现了教师在社会文化、观念、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教师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使教师成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教师地位的路高除了受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外,还受到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因此,鉴于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校为落后,要从根本上解决教师的经济地位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识记)1、在我国,教师是种专门的职业。
198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地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2、不同的国家对教师身份的定位不同,一般来说,有公务员、雇员和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之列。
教师是一种专业人员,必须符合专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同时也享有定的专业自主权。
第五章 教 师
三、教师的地位 第二节 教师的劳动特点 一、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二、教师劳动的创造性 三、教师劳动的示范性 四、教师劳动的长期性 第三节 教师的素养 一、高尚的师德 (一)热爱教育事业 (二)热爱学生 (三)热爱教师集体 (四)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二、良好的专业素质
(一)专业知识 1、扎实而宽厚的学科知识 、 2、广博的文化知识 、 3、系统的教育科学知识 、 (二)专业能力 1、了解学生的能力 2、知识的组织和转换能力 、 3、组织管理能力 、 (1)表现在教学过程中的组织管理 (2)表现在 表现在教学过程中的组织管理 表现在 善于组织和管理学生班集体上 4、语言表达能力 、
第五章
一、教师的概念
教 师
第一节 教师的作用和地位
教师的概念可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来说,教师即教育 活动中的施加影响者。狭义的理解是接受社会的一定委托,在学 校中以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为其主要职责的,即是我们 所称的教师。
二、教师的作用 (一)教师的社会作用 1、教师是人类文化的传递者,他在人类文化 、教师是人类文化的传递者, 的继承和发展中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 的继承和发展中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 2、教师是社会物质文明建设的推动者。 、教师是社会物质文明建设的推动者。 3、教师是全面发展人才的培育者。 、教师是全面发展人才的培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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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提起诉 讼。 [案例]:学生诉学校*兑取并处分其在学校组织参加 案例]:学生诉学校* 的电视节目活动中摸中的奖品侵犯财产权案。(见书) (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 (3)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 [案例]:张帅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鸡西市师 案例] 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 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见书) (4)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 诉讼。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 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 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 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 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3.我国受教育权的内容 (1)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 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这 (2)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 时,享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 助的权利。 (3)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以及 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广泛的权利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与学生存在 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 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三)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设专章对社会保护 作了具体规定。具体包括:国家鼓励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 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 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博物馆、 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 (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 优惠开放。 对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 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 成年人进入。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 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 待遇权。 [案例]:谋学校因翻修校舍扣留教师工资* 案例]:谋学校因翻修校舍扣留教师工资* (见书)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 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 称进修培训权。
第五章 教师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 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 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具有以 教师法》 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 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案例]: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某 案例] (见书)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 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 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 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 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 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 权利。
在教育方法上,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 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 为。 在安全保护上,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急人 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 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 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 烟,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 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等。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 《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 教师法》 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 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的约束。 我国现行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 学工作任务” 学工作任务”
(2)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 决 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 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姓名权的内容 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禁 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3 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3)荣誉权。 荣誉是一种正式的积极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民 事主体的一种奖励,它是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程 序,对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特定民事主 体所给予的证明评价。荣誉的内容带有专门性, 荣誉授予、撤消、剥夺的形式必须遵循一定的程 序,荣誉所包含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又包 括精神利益。
(4)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人 格权的一种。 我国《宪法》 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 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 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察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 252条规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第252条规定: “隐匿、放弃或非法开启他人信笺,……,处一 “隐匿、放弃或非法开启他人信笺,……,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包括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 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 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 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 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 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 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 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 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 侵害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 责任。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 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 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章 学生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学生法律地位的涵义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一般是指在各级各类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有其记录学业档 案的受教育者。 为了能更深刻地理解学生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对 学生的受教育权进行概要阐述。 1.受教育权 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 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 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
(4)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人 格权的一种。 我国《宪法》 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 国家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 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 行检察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 第252条规定:“隐匿、放弃或非法开启他人信 252条规定:“隐匿、放弃或非法开启他人信 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 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 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 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 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区别于其他教育主体,享 有特定的权利,履行特定的义务。 (一)学生的法定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 赋予的权利。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一个具体内容,是国家 对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 障。 ,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5)健康权。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健康权是 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健康 权的法定义务。健康权的内容一般包括健康维护权、(包括精 神健康权)健康损害救济请求权、劳动能力权等。 (二)学生的法定义务 学生的法定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基本义务作了规 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学生有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案例]:学生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触犯了《治安管 案例]:学生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触犯了《 理处罚条例》 理处罚条例》被拘留(见书) ,
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主要包括如下几项权利: (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 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6条规定, 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意义上讲, 受教育权的内涵很丰富,它既有人身权的特征, 也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具体表现在受教育选择权、 学籍获得权、公平评价权、听课权等方面。 案例] 案例]:我国首例侵害考生受教育选择权案。 (见书)* (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