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与保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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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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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 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的给付。
适用条件
பைடு நூலகம்
1)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 负对
等债务
2)双方的债务均已到了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2020/7/31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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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8月10日,河南省喜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喜雨公司)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 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 购销合同—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 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4%)3000吨, 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 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 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 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 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 货到后付清。
问题: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
2020/7/31 款,法院是否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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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在本案中,喜雨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销 合同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 按照合同,供需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喜 雨公司负有“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绿豆”的义 务,开发公司则负有“支付约定的货款与定金” 的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履行次序依 次是:需方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然后供方供 货,最后需方结清余款。但在本案中,在需方 按时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后,供方提供的货物 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 76条的规定,需方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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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须基于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且有先后 的履行顺序;
2、行驶不安抗辩权的应当是负有先履行义 务的一方当事人;
3、后履行人的财产或信誉状况恶化,可能 危及己方的利益;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 方当事人有不能对等给付的显示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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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履行抗辩权 概念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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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安抗辩权
概念
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或拒绝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 绝自己的履行。
问题:对于乙方的行为,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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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因同一双务合 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乙方有先履行给 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 甲方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届时不能 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乙方在询问医生, 得知甲方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 确定时,对甲方发出了通知,告知甲方其演出 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这是乙 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安 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 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乙方的该种行为,在 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的。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020/7/31 ③丧失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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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 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 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 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 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 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 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 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 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 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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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4、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使合同的履行结果显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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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则:首先允许双方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法律规则处理。 2.履行方法: 1)质量约定不明:国家行业标准-符合合同目的 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格或报酬不明: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政府 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 地-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期限不明:随时或随时要求履行; 5)方式不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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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
(一)概念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应承担 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 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二)合同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2.诚实信用;3.协作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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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情势变更原则
概念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 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 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 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 解除合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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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务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 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行使是合同履行原则的例外情形, 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履行顺序的不同,合同 当事人享有的抗辩权有三种:同时履行抗 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给 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到喜雨公司提供 2020/7/31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 8
8月25日将合计金额为1257500元的两张汇
票交给喜雨公司。喜雨公司收到定金及汇票 后,于9月13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3000吨, 并要求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需方开发 公司在验货后发现: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 同约定标准4%,无法制浆,所以,需方以 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而喜雨公 司则认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 款”,但需方在收货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 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