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次级债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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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1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4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附件: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第五条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沧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新海中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沧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新海中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沧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新海中路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沧银保监复〔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沧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新海中路支行开业的批复沧银保监复〔2021〕7号沧州银行:你行《关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新海中路支行开业的请示》(沧银请〔2020〕10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一、批准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新海中路支行开业,营业场所为:河北省黄骅市新海路北,和平大街交汇处泰丰大厦楼。

二、核准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新海中路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转贴现;办理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客理财;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办理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并经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沧州银保监分局领取该机构金融许可证,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新海中路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沧州银保监分局2021年1月8日。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银行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要点申请企业债券的发行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的合法合规性、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有关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发行本期债券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内容均严格引述自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且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我们拜阅了发行人的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研究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就此向贵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发行目的和资金用途:我们理解发行人欲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所指定的目的。

请注意,本意见书未涉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

2. 发行文件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发行文件和其他资料中所陈述的全部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法律限制:我们检查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我们认为发行人拟发行的债券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并无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 发行文件的有效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符合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中国法院及其他专业人士认可的合同构成要件,并且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公开做出,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发行人的合法地位:我们认可发行人是按照中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不存在违法、无效或被法院宣布无业务资格的情况。

6. 发行人的资格要求:发行人符合所有适用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资本金要求、风险控制要求等。

7. 发行人的合规性:我们认可发行人合规地遵循了适用的中国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未触犯有关法律法规。

8. 担保及担保物的合法性:如为发行人的债券提供担保,我们认为担保协议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担保协议是有效的、合法的,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涉及担保物,我们认为担保物的所有权清晰,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供处份予发行人。

总体而言,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贵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能力。

但请注意,我们所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仅限于根据我们了解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给出的建议,您应该明确地理解,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将来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的行为或做法负责,并不意味着将来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会以与本法律意见完全一致的方式解决。

(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能够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次级债券可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能够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联规定。

第四条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于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第五条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且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第八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壹)发行规模、期限;(二)募集资金用途;(三)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

第九条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壹)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壹)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XXXX年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法律意见书

XXXX年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法律意见书
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募集说 明书》等发行文件以及发行人 的承诺 ,发 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 违 规行为,符 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五 )项 的规定.
四、本次债券发行 的基本情 况
1 本 期债券名称:2012年 张家口市商业钅吖亍股份有限公 司次级债券。
2 发 行人:张 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 日以前 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隆业律师事务所对该 等事实的了解和对 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 、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为本次债券发行 申请之 目的使用,非 经 隆业律师事务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1 《 2012年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发行 申请报告》(以 下简称 巛申请报告y、
2 《 2012年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可行性研究报 告》(以 下简称 ×可研报告y、
3 《 ⒛ 12年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次级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 称 ×发行公告y、
4 根据发行人 2010年 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章程等公 司治理文件 ,发行人 已设立 了股 东大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总 行共设综合 办公室、人 力资 源部 、发展规划部 、党群工作部 、计划财务部 、公 司全 融部 、资产经 营部 风 险管理部 、中小企业部 、个人全融部 会 计结算部、审计部 科技部 安 全保卫部等 14个 部 门.发 行人设行长一人 ,副 行长四人. 经核查,隆 业律师事务所认为,发 行人具有 良好的公 司治理结构与机 制,符 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四 )项 的规定
3 债 券品种:10年 期 固定利率债券,在 第 5年 末附有前提条件的发行人 赎回权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法律意见书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法律意见书模版

XXX二级资本债券法律意见书模版XXX关于XXX发行xx年二级资本债券的法律意见书XXX关于XXX发行xx年二级资本债券的法律意见书xxxx(法意)第x号致:XXXXXX接受XXX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XXX(以下简称“发行人”,亦称“xx银行”)xx年申请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以下简称“XXX”)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XXX[2009]90号《XXX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XXX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鉴于目前《资本举措》还没有配套的相关业务指引,本法令意见书系根据《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资本举措》的规定,并参照《次级债管理举措》的相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XXX关于XXX发行xx年二级资本债券的法律意见书1、《XXX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叨教》(以下简称《叨教》);2、《xx年xx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3、《xx年xx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章程》(以下简称《发行章程》);4、《xx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5、《xx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6、《xx年xx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步伐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7、xx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会审字x审计报告(审计期间为xx年)及会审字x号审计报告(审计期间为20xx年)、xx会计师事务所CHW审字【xx】x号审计报告(审计期间为20xx年)、xx年一季度末经审计的发行人财务报表(以下通称《审计报告》);8、XXX出具的《XXXxx年次级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报告》)、《XXXxx年次级债券信用评级跟踪评级安排》(以下简称《跟踪评级安排》)以及其他涉及本次债券发行的授权与批准、发行人的主体资历、发行的对象、规模、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况的文件、记录、资料,以及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披露2013年度报告情况的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披露2013年度报告情况的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披露2013年度报告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中债字[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披露2013年度报告情况的公告(中债字〔2014〕38号)各市场成员: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中汇交发〔2009〕第254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的政策性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参照金融债的信息披露)等发行人应在2014年4月30日前披露2013年度报告。

本次应披露2013年度报告的机构共计116家,其中金融债券发行人107家,金融债担保公司9家。

在107家金融债券发行人中,57家披露了完整的2013年度报告,33家只提交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11家公布了延迟披露公告,另有6家晚于规定时间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9家担保公司中,8家提供了完整的年度报告,1家机构仅提交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完成了金融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

(网址:http:///d2s/index.html)一、金融债券发行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12日。

公司债权发行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权发行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权发行专项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贵司就公司债权发行事宜委托我们执业机构提供法律意见,经我机构相关法律专业人员调查、研究和分析,我们就此发表如下意见:一、公司债权发行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公司债权是指发行公司向公众募集,以公司财产为担保,向投资者承诺按照一定期限和利率对其所购买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合法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融资为目的。

公司发行债券是公司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规定:1. 《公司法》《公司法》第107条规定:“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应当依法办理发行登记手续。

发行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发行公告:(一)发行债券的用途、数量、面值、期限及年利率、付息办法以及利息计算办法;(二)发行债券的担保情况;(三)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公司股东发行债券,应当经全体股东决议同意;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经过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10条中规定:“证券发行人应当向社会公众澄清发行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并公开发行规模、用途、收益和风险等方面的信息。

”《证券法》第78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或者短期融资券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告,并报备发行工作报告和要约说明。

”3.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公司发行债券上市有相应的规定,规定公司发行债券上市前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发行文件等,公司发行债券上市后,需要定期向证券交易所披露重要信息和财务报表等。

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发行债券需要满足发行登记、披露发行公告、获得股东决议同意等条件。

同时,证券发行人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且真实有效地披露发行规模、用途、收益和风险等信息。

二、公司债权发行的法律风险和对策1. 发行登记风险发行公司应当在发行债券前办理发行登记手续,包括编制发行公告、披露发行信息、申请发行登记等。

私募债券法律意见书

私募债券法律意见书

私募债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要求,我们为您提供关于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在撰写此意见书之前,我们对私募债券的法规和相关法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私募债券是由非公开发行人发行的债券,面向有限数量的投资者进行销售。

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受到国家法律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下面是我们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得出的具体意见:首先,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在发行私募债券之前需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发行人在备案过程中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计划、风险揭示书、发行人财务报告等。

因此,作为发行人,您需要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私募债券的投资者也需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通常是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对于普通的个人投资者,他们需要符合一定的财务条件、经验要求或其他合格标准。

此外,在私募债券交易过程中,您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交易对手的选择、成交方式和价格确定等。

您应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并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受到严格的监管。

如果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因此,在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我们强烈建议您与专业的法律顾问合作,以确保您的行为合法合规。

总结起来,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涉及发行备案、投资者资格、交易要求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请您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并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如有更多疑问,建议您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为您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和支持。

祝商祺!此致敬礼。

发行企业债法律意见书

发行企业债法律意见书

发行企业债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很高兴能够接受您的委托,在发行企业债事项上为您提供法律意见。

根据您的要求,我已经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就此向您提供如下法律意见:发行企业债是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并通过向债权人发行债券的方式实现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债的发行需要符合以下法律法规:1.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企业债的发行必须由股东会议决定,并经过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2. 银行法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将债券直接销售给机构投资者或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

债券的发行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并遵循其审批程序。

3. 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如果企业债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进行公开发行,则还需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证券登记备案手续。

4. 信用评级机构规定: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发行债券前必须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对其信用进行评级,并将评级报告提交给监管机构。

5.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此外,还需要遵守税务、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拟定债券发行文件时,您还需要将以下事项纳入考虑:1. 债券期限:拟定债券的期限,一般可以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

2. 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及风险评级结果,确定合适的债券利率。

3. 还款方式:拟定还款计划,确定还款方式,如按季度支付、到期一次性支付等。

4. 担保方式:根据债券的风险等级,确定是否提供担保,并拟定相关担保文件。

5. 投资者保护:拟定投资者保护措施,如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券的发行涉及到许多法律、财务和证券市场等方面的复杂事项,需要与各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并咨询专业律师、会计师和金融顾问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此外,发行债券还存在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您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当特别小心谨慎,并定期检查和更新相关文件和程序。

最后,以上仅是我对您的法律咨询提供的一般性意见,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您的具体企业情况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法律意见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法律意见书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次级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42号 邮编:061001电话:(0317)8690800 传真:(0317)2087198网址:电子信箱:hengtailawyer@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次级债券的法律意见书衡泰法意字(2011)第7-01号致: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孔祥文、王洪江律师担任发行人发行2012年次级债券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券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并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次级债券的有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调查。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做如下声明:1、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疏漏。

2、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1)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2)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无遗漏;(3)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印章真实、有效;(4)一切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本所律师为贵公司提供有关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一、债权人权益保护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

贵公司应严格履行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能按照债券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贵公司在发行企业债券时,应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信息。

贵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

在信息披露方面,贵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及时履行合规要求。

三、合同履行和风险控制贵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明确履行相关债务的义务。

同时,贵公司还需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随时监测和评估相关风险。

四、相关法律法规遵从贵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特别是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确保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五、其他事项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贵公司应根据本所律师的意见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进行合规合法的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

六、免责声明本所仅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信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

鉴于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本所律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明确的法律意见。

贵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对待,如有需要,请与本所律师进一步沟通和确认。

总之,贵公司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债权人权益,确保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合理控制风险,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需进一步法律意见或其他服务,欢迎随时联系本所律师。

谨此,祝贵公司债券发行顺利!李律师日期:xxxx年xx月xx日律师事务所:xxxx所。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8]1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8]1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8]18号)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组:
《关于筹建沧州渤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沧渤农商筹〔2007〕1号)和《关于对沧州渤海农村商业银行筹建申请材料的整改报告》(沧融农商筹〔2007〕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同意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和筹建工作组人员名单。

三、你筹建工作组应按照有关金融法规的要求落实各项筹建工作。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你筹建工作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河北银监局申请开业。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结束——。

沧州银行招股说明书(正文)

沧州银行招股说明书(正文)

沧州银行招股说明书(正文)招股说明书四、开拓金融市场业务,加快实现多元化发展 (46)五、提升财务管理能力,努力优化全行资源配置 (47)六、加大信息科技投入,强力支撑业务持续发展 (48)七、增强风险管控能力,积极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49)八、改进总行自身建设,全面提升组织管理能力 (50)九、吸引培养高素质人才,切实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51)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52)第七章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5 3一、2015年取得的主要成绩 (53)二、2016年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 (57)第八章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60一、2015年监事会主要工作 (60)二、2016年监事会工作计划 (62)第九章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64)一、利润分配政策 (64)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66)三、近10年股利分配及转增股本情况 (66)第十章财务会计信息及监管指标 (67)一、发行人2013~2015年资产负债表………………………………………68二、发行人2013~2015年利润表……………………………………………69三、发行人2013~2015年现金流量表………………………………………70四、发行人2013~2015年股东权益变动表 (72)五、发行人各项监管指标 (75)第十一章风险提示………………………………………………………………77一、信用风险 (77)二、流动性风险 (77)三、市场风险 (78)四、操作风险 (78)五、声誉风险 (79)六、竞争风险 (79)七、环境和政策风险 (80)第一章发行人声明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银监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金融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7.20
•【文号】银监复[2012]396号
•【施行日期】2012.07.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金融债
券的批复
(银监复[2012]396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发行2012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债券的请示》(信总报〔2012〕4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持有你公司本次发行债券的风险权重比照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确定。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我国金融债券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发行、资金运用及信息披露工作。

三、你公司应在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发行情况向银监会报告。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沧州商业银行章程

沧州商业银行章程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发起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名称:中文全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沧州银行,英文全称:BANK OF CANGZHOU CO.,LTD.简称:BANK OF CANGZHOU。

第三条本行住所:沧州市迎宾大道东天成首府南侧,邮政编码:061001。

第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421909元,为实收资本。

第五条本行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本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本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监管。

第六条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调度资金,统一财务管理。

第七条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经营要旨和范围第八条本行的经营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创新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本行的建行方针:依法办行、服务立行、民主管行、科技兴行、管理富行、人才强行。

第十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支持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服务市民金融需求,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保障存款人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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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次级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42号 邮编:061001
电话:(0317)8690800 传真:(0317)2087198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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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次级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衡泰法意字(2011)第7-01号
致: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孔祥文、王洪江律师担任发行人发行2012年次级债券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券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并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次级债券的有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调查。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做如下声明:
1、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疏漏。

2、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1)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2)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无遗漏;(3)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印章真实、有效;(4)一切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本所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次级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核准机构,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商业银行法》、《次级债券管理办法》、《金融债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通过对有关发行人主体资格文件的核查,确认:
发行人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前身为沧州市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172号《关于沧州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批复》的批准,在原13家城市信用社及城市信用社联社筹备组清产核资及重组的基础上,用经评估确认的信用社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以及新加入的股东用货币资金出资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发行人于1998年9月2日取得注册号为130000100096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268,000.00元,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为D10011430083号。

2005年7月4日和2006年12月7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银监冀局复【2005】88
号文件、沧州监管分局银监沧局复【2005】70号文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银监冀局复【2006】340号文件的批准,两次增资共筹集资本金122,224,259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2,492,259.00元。

根据发行人2008年第二届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决议,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银监冀局复【2008】134号文件批复,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80,3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2,792,259.00元。

根据发行人2009年9月26日第三届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决议,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银监冀局复【2009】413号文件批复,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84,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6,792,259.00元。

根据发行人2009年9月26日第三届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决议,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银监冀局复【2010】376号文件批复,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6,792,259.00元。

2009年6月3日,发行人更名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设立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连续进行了年检。

发行人现持有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00000000127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B1018H313090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70071395-X。

发行人法定代表人为刘泽平;住所为沧州市迎宾大道天成首府南侧;注册资本为836,792,259.00元。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未出现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具备《次级债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本次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发行本次次级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2011年4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2010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沧州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方案》,批准发行人发行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债券,期限为10年,次级债券用途为补充附属资本。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同意董事会授权高管层具体组织实施,高管层根据资本补充的实际需要和市场情况,决定次级债券的发行时机、金额、利率水平、计息方式。

授权有效期自该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决议内容符合《次级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关于发行本次次级债券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贷款的五级分类。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对发行人截至2010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计报字【2011】第30119号)所附会计报表附注,发行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将其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以及损失五类,且五级分类偏差小,符合《次级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要求的条件。

2、发行人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2.55%,符合《次级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要求的条件。

3、发行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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