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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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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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
May 15, 2009 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2010 年5 月18 号目录典型案例-案例背景介绍跨国企业集团S 与其设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具有频繁的业务往来,其子公司涉及多项对外付汇事宜。S 集团设在中国境外;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为S 集团设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D 公司设在中国境内且非S 集团的关联方企业。典型案例-案例分析(一)需要关注的问题从服务提供方和服务费收取方不一致的特殊考虑合同内容设计的恰当性;是否需在合同中对发票及税务方面问题进行约定;核算币种的选择;S 集团与子公司 A 之间的技术服务协议的准备;子公司A 技术协议的登记;是否适用相关税务优惠;税务证明的取得。典型案例-案例分析(二)需要关注的问题支付利息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务证明的提供;支付的工资等代垫款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质疑;对外支付代垫款项的特别要求;支付股息、红利时企业所得税税务证明的提供;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及其他相关的税收优惠;管理费能否付汇成功;应该进行怎样的文书准备以避免税务机关的质疑。由于S 集团向子公司B 提供贷款,子公司 B 定期向S 集团支付相应的利息;由于S 集团向子公司B 提供行政性及商业性的管理服务,子公司B 定期向S 集团支付管理费;向S 集团支付其代替子公司B 代垫的款项(如工资、机票等);子公司B 向S 集团支付股息、红利。股息红利代垫款典型案例-案例分析(三)由于S 集团向子公司 C 转让技术;同时S 集团会派人到子公司C 提供与转让技术相关的后续技术服务;在签订的转让合同中包括了商标使用费的转让价格。需要关注的问题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账单的开具;是否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转让合同中包含的商标使用费的部分是否同样可以适用营业税的优惠;是否能享受协定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的技术服务是否能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派遣人员到子公司 C 现场指导是否会被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如构成常设机构适用税收协定条款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的考量。典型案例-总结目录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关联企业间的非贸付汇几乎每一个跨国集团内都会通过内部安排想其关联企业提供包括行政性、技术性、财务性和商业性在内的广泛服务关联企业之间涉及的非贸及部分资本项付汇主要包括:管理服务技术服务佣金及手续费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资本利得、不动产转让所得代垫款项常见问题通常集中在关联方交易及商业行为的非贸付汇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管理服务费支付的涉税处理服务费提供的服务是真实且明确的;劳务接受方从所提供的服务中直接受益;支付的服务费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管理费根据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管理费做出明确的定义;OECD对服务和股东活动有相关解释,但是基层税务机关一般很少采纳;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认为与股东活动相关收取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列支,而是应该通过税后股利分配得到补偿。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管理服务费支付的涉税处理(续)企业所得税“常设机构”的判定根据税收协定要求,境外公司派人来华为境内同一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服务超过一定的时间(如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或183 天),很可能被中国的税务机关认定为该境外公司在华构成
“常设机构”。与该常设机构相关的所得,全部应当按25% 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如境外公司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一定的比例划分境内外所得,境内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缴纳所得税如税务机关对常设机构的实际利润率有异议,主管税务局有权核定其利润率。一般情况下,核定的利润率为:-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30% -管理服务:30%-50% -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不低于15%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服务费支付的涉税处理(续)营业税在旧法下,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提供的劳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同时发生提供的劳务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以劳务发生地划分境内外收入存在一定的困难,企业通过与税务机关协商后按一定的比例直接划分。税务机关通常参照国税发[2000]82 号确定相关比例(境内60% )在新营业税法下,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劳务发生地原则”转为“属人原则” “在中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为“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无须再划分境内外收入,只要接受劳务的一方在中国境内,全部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技术及商标权使用费的税务处理注册登记要求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应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授权使用的商标应在商标局注册登记;商标特许权使用合同应在商标局办理合同登记手续;营业税支付的技术及商标特许权使用费均应在中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于特殊的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技术所有权/ 使用权),可根据财税字[1999]273 号文申请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支付给境外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税率目录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付汇管理要点总结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付汇管理要点总结(续)非居民纳税、对外支付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付汇管理要点总结(续)注释:注1 :《申请表》是指《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注2 :《税务证明》是指《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注3 :法规规定需外汇管理局审核的项目, 需另外提交汇管理局的核准件注4 :虽然支付方的对外支付不需要取得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税法规定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目录相关税收法规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 号)首次引入扣缴义务人的合同备案的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 确认扣缴时限: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代扣之日起7 日内入库)境外交易-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境内企业的协助义务(依法变更时交股权转让合同) 2009.1.1 起生效申请适用税收协定税率/ 减免税相关税收法规介绍(续)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 号)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相关税收法规介绍(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 号)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根据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通过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并且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