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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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
一、国际收支与外汇市场
问题1:企业没有及时在BOP系统中申报外汇收入,已经被外汇局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是否有补救措施?对企业日后收付汇有什么影响?
答:如果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企业应立即到银行补申报并到外汇局领取《上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收到的涉外收入,执行“不申报、不解付”措施。如果企业第二次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情节严重的将延长执行期直至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的企业,在“不申报、不解付”措施执行期,企业日常收付汇不受影响。
问题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第二条规定,银行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应具备一些条件,如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3年以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连续两年为B类(含)以上等,请问此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还是包括银行分支机构在内?
答:该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期权业
务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二、外汇账户管理
问题3:境内机构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境内机构按银行要求凭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手续,无需在外汇局备案。
问题4:注册地在外地的企业,已在当地外汇局登记备案,并在当地银行开立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果在上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到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哪些手续?
答:企业凭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
问题5: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否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
答: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可凭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至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2013
年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的个数限制。
问题6:开设在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上海再开一个资本金账户,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可获得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然后可于异地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时出示。2013年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异地开户限制。
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问题7:如何申请“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的用户代码和密码?
答: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时,受理窗口会同时为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并告知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系统管理员用户代码(ba)和初始登录密码。如企业遗失初始登录密码,可致电58845215或58845281查询。企业系统管理员登录后,在系统中创建本企业业务操作员和密码,并分配权限。
问题8: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自2012年8月1日起,进出口企业在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问题9:企业如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是否还需要办理名录登记?如何查询公司是否办理过名录登记?
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是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资格体现,企业在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向开户银行和外汇局查询。
问题10:如何办理延期付款报告?申请延期的时限是什么?
答: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当
在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企业报告。对于已报告的延期付款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进口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数据进行调整操作。如进口一批货物分期付汇,系统提供了单笔报关单金额拆分报告的功能。
问题11:企业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发生后超过30天,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报告,如何进行补报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企业报告。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企业报告。
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2)进出口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国际收
支申报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预收、预付报告时提供);(4)进出口报关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延收、延付报告时提供)。
问题12:总量差额范围如何确定,企业应怎样确保指标在合理范围内?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行总量管理。总量指标阈值根据全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布情况确定。企业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原则;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企业报告。
问题13:进料加工中,进料对口付汇银行需审核企业哪些材料?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态,再据此为其办理业务。对A类企业,银行应审核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后,办理付汇手续。对B类企业,银行在审核单证的同时,还应按规定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