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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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成文时间:2008-11-25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在京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为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的管理,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简化结汇手续,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在原(96)汇管函字第185号《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在8月5日前,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其分支行;由各分局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对外汇收入区别其性质,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是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一项重要工作,凡有外汇结汇业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均应按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分局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对所辖地区银行结汇情况进行抽查。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关于“结汇信得过企业”占当地有进出口权企业总数的比例,目前暂定为10%。

附件: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附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境内机构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传[1994]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传[1994]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30日汇传〔1994〕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方式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了方便外汇指定银行和境内机构的操作,更好地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可由代理方向外汇指定银行结汇,也可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由委托方办理结汇。

外汇指定银行须凭结汇水单为代理方或委托方记台帐。

代理出口项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委托方的,代理方应将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外商投资企业,可进入外汇帐户,也可通过调剂市场卖出。

二、代理进口项下的用汇,代理方持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将人民币划至代理方人民币帐户,代理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委托方持有上述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原币划转代理方代理进口户。

外汇指定银行售汇后应在正本有效凭证上注明已供汇。

委托方原有的外汇帐户或新开立的外汇帐户中符合帐户使用范围的外汇,或者是委托方使用留成的外汇额度和人民币配成的外汇,或者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也可以将外汇原币划转进入代理方代理进口户。

三、边境易货原则上不得购汇,也不得从外汇帐户中支付外汇,但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支付外汇时,须经外汇局核准,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持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0.18•【文号】汇发[1999]372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8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4.27•【文号】[98]汇管函字第158号•【施行日期】1998.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废止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1998年4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8)汇管函字第15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新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及《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98〕汇管函字第048号)下发执行以后,对于规范银行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金融监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两个《规定》最近的执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现明确如下:银行一级分行,是指隶属于银行总行管理,并在银行名称中带有“分行”字样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二级分行,是指隶属于银行一级分行管理,并在银行名称中带有“分行”或“中心支行”字样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支行,是指在银行名称中带有“支行”(不含“中心支行”)字样的银行分支机构。

二、根据上述分类规定,各级银行的外汇业务范围按照《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执行。

各级银行营业部的外汇业务范围,按照其所属银行业务范围执行。

三、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六条,银行县级以上分支行,即为按上述分类的银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号:汇发[2015]47号颁布⽇期:2015-12-18执⾏⽇期:2016-0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步规范和满⾜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局(⽀局)、地⽅性商业银⾏及外资银⾏。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机构。

⽂件执⾏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12⽉18⽇附件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条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是指境内机构发⽣的外币现钞的收取、提取以及相关的结汇和购汇等⾏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是指以境内机构为客户,负责审核并为其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银⾏。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为进⾏⾮现场监测,对外币现钞收付异常的境内机构、经办银⾏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经常项⽬和资本项⽬交易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五条境内机构经常项⽬外币现钞的收付,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不得以虚构交易等⽅式骗取外币现钞收付,逃避外汇监管。

第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办理结汇,不得存⼊经办银⾏转为现汇:(⼀)银⾏汇路不畅的经常项⽬交易;(⼆)与战乱、⾦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开展的服务贸易、初次收⼊和⼆次收⼊交易(以下简称服务贸易);(三)境外机构或境外个⼈因临时使⽤境内港⼝等交通设施所⽀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四)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

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

附件: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常用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4.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第二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7号)6.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02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4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汇复[2002]175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1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1051号)1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网上公布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3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 29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 34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2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2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44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 4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27.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二、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28.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9.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99号)30.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31.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32.关于转发《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8]68号)33.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汇发[1999]78号)3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98号)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39.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4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9号)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40号)42.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03]249号)4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13号)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4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4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101号)4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4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5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5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44号)52.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三、个人外汇管理5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54.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5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5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通知(汇发[1999]189号)5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5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5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6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61.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62.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98号)6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6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6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66.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6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6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6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7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7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7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7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7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7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7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7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7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8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四、外汇账户管理法规8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8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8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8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85.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86.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8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8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8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9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第三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9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资函[1996]187号)9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93.《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9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95.《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9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9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二、境外直接投资9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9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三、外债管理100.《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第28号令)10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10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四、对外担保管理10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10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五、贸易信贷管理10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10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10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10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1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第1号公告)110.《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QFII收益汇出的核准依据)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11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1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11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6号令)1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11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7年第2号令)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八、H股管理11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1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1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120.《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1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12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第四部分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常用法规目录12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1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125.《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9]35号、汇发[2009]37号、汇发[2009]43号、汇发[2009]45号)1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1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1号)128.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12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下发<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6号)1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6]67号)13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24号)13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1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8]52号)1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13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第五部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银行结售汇业务136.《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1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13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14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北京、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1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14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14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1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1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14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14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14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33号)1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15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工作日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的批复》(汇复[2007]440号)二、保险外汇业务管理15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15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15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5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15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15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15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158.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第9号)159.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5]77号)三、证券、财务公司等外汇业务管理16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16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59号)16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16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1](2012年9月5日)一、综合(39项)1- 基本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号4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2- 账户管理1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2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3- 行政许可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汇综发[2008]191号7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4-特殊经济区域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4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5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5-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汇发[1999]346号2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汇发[2004]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36号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6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16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3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外债统计监测等三十七项统计制度备案的函国统办函[2011]46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61项)1- 经常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3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3- 边境贸易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报送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远洋渔业项目的函》的通知汇综发[2001]25号4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39号11 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经函[2006]1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2)-运输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办理航空运输项下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函[2005]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0]122号(3)-旅游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经函[2001]26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边境旅游支付境外团费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2]3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4)-无形资产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5)-对外支付税务凭证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5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49号6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3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4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40项)1- 资本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1]29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3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8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9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2)-资本金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18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3)-登记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96]汇资函字第187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3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6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4)-年检1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5)-投资清算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6)-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98]汇资函字第204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3-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1999]3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5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19号4- 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1)-境外发债及上市1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1997]612号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2)-套期保值1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2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1]15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汇综复[2008]7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4号(3)-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2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5- 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4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2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135号3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4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6- 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0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3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4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7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1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函(2005)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函(2005)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函[2005]25号2005年6月3日)中国银行:你行《关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的境内关联公司对外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函》(中银结[2005]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于你行所询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能否根据境外交易方(其日本关联公司)的支付通知书指示,向松下电器产业外汇中心支付非贸易款项的问题,我局认为,在你行确认相关非贸易款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支付通知书载明收款人为“松下电器产业外汇中心”的前提下,你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二、在上述汇款方式下,资金汇出方为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见附件1),境外交易方为松下电器的日本关联公司(见附件2);汇款种类包括专利费、营业活动费、人事费、样品费、营销费。

其境内、外关联公司名单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境内关联公司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

三、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将每笔资金汇往松下电器产业外汇中心后,不得再次将相关资金汇往其境外交易方。

你行应对此项业务进行认真审核,并加盖业务章,严禁资金重复汇出。

四、本函适用于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各境内关联公司无需单独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

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设在支局(中心支局)辖内的,其上级分局应将本函转发至所辖支局(中心支局)、外资银行。

此复。

附件:1、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中国境内关联公司名单2、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日本关联公司名单附件1: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中国境内关联公司名单(注)以上名单不包括松下电工集团在华分公司附件2: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日本关联公司名单(注)以上名单不包括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LTD.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3日实施日期:2005年06月0 3日(中央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1日汇发(1998)7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各地反映,本着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严格审核的原则,现就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外汇分、支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进口单位,仍按照《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汇发(1998)22号〕的规定,不得进行跨省、区、市的贸易项目下异地售付汇;如确有需要,由省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省内跨地区的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可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进口单位,按照《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可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跨省、市、区的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

三、以货到付款(凭报关单付汇)方式结算的,不得办理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及备案手续。

四、各外汇局应严格审核进口单位在进口付汇备案表上填报的“预计到货日期”,对逾期不作到货报审的,原则上不得办理下一笔的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备案,并逐笔追查逾期不报审的付汇情况。

进口单位在货物报关进口后即可凭进口付汇备案表的第二联先办理到货报审,付汇后再报送核销单等。

五、各外汇局应严格按照《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审核进口单位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对有疑问的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六、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的其它手续继续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和《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办理。

1.(2)银发[1996]210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2)银发[1996]210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1996年6月2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1997年9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并通知所辖单位。

执行中如遇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

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

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一)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2.16施行日期2004.03.01文号汇发[2004]6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6日汇发[200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

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一)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成文时间:2008-11-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第七条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第八条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第九条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二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第十一条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三条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四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五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六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七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八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九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第十四条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二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三民航海运铁道等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四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第十五条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四偿还外债利息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第十六条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第十七条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第十八条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六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第十九条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一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第二十二条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第二十三条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第二十四条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第二十五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第三章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二十六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第二十七条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第二十八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十条限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第二十九条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第三十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一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第四章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第三十三条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及本规定第二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第三十四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第三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第三十六条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第三十七条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第三十八条易货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第三十九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第四十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第四十一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其处于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注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73号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汇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依法加强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下列法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一、1997年7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二、1997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29号);三、1997年1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修改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联网统计系统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332号);四、199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5号);五、2000年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汇国函[2000]11号);六、2005年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71号);七、2005年1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全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培训及试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5]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国银行为境外分行及代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问题的复函-[96]汇管函字第1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国银行为境外分行及代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问题的复函-[96]汇管函字第1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国银行为境外分行及代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问题
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国银行为境外分行及代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问题的复函
((96)汇管函字第127号1996年5月7日)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清[1995]85号函收悉。

关于你行为境外分行及代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问题,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行作为试点为境外分行及代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使用范围限于非贸易项下汇入款,每笔汇入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含10万元)人民币。

二、该类人民币账户的资金来源严格限定为由申请开户的境外分行和代理行事前用可自由兑换的贷币结汇人民币后入账。

由此项业务产生的外汇资金收入统计问题由我局国际收支司另行通知。

三、此类人民币账户不得接受资本项目项下的汇款。

关于开立人民币信用证,接受贸易项下的汇入款问题,我们认为目前时机尚未成熟。

请你行就如何使这项人民币业务能够符合结售汇管理规定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拿出具体意见和操作办法后,我局再行研究决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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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6]汇管函字第209号1996年7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保证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银发[1996]210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结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
(三)暂收代付或者暂收代结项下的外汇,除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外,净收入按季结汇;
(四)一类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不超过上年收汇总额3%(具体数额由外汇局核实)可以存入其暂收待付外汇账户,其余的外汇均应当结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须向境外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

二、第十八条有关概念的解释:
1. 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主管部门”系指省、部级各项业务对口主管部门。

2. 第(三)款提到的“主管部门”系指按经贸类、司法类、金融机构类、新闻类等省、部级对口主管部门。

3. 第(六)款提到的“国家授权部门”是指外交部授权的准许审批出国任务的部门。

三、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在办理《规定》第十八条项下的售汇时,必须审查相关批准文件的正本并注明“外汇已供”字样。

四、第十八(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仍按原办法执行即由外汇局出具具有有权签字及审批专用章的“售汇通知书”,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售汇通知书”办理。

五、境内机构办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付汇手续时,如一个团组或一次性用汇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的,应当填写“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备案登记表”。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须于每月初10日内,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备案登记表”装订后报外汇局。

六、上述第十八条有关概念的解释各地情况如有出入,须凭省、部级各项业务对口主管部门的授权文件,到省级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由省级外汇局通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执行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备案。

七、各省级外汇局须于每月初15日内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备案登记表”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如有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电话:(010)6491.5402、6491.5404
联系人:陈玉珍、李延平
附表一(1):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备案登记表
______________银行
用汇(付汇)单位全称
用汇(付汇)日期
金额
用途
备注







附表一(2):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备案登记表
______________银行
用汇(付汇)单位全称
用汇(付汇)日期
金额
用途
备注











附表二: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备案汇总表
______________分局
用汇(付汇)单位全称
笔数
金额
备注
因公(付汇)项目
出境展览
对外宣传、援助等
境外办事机构经费
商标、版权、专利法律服务等
其他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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