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机关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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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里镇机关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机关的人事管理,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谷里镇机关、镇直各部门、管区使用的非占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和辞退
第三条组织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临时工用人计划的申报,由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拟聘临时工的岗位职数。
第四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
2、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上班干私事,受到单位负责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国家集体财产五万元以上损失的;
5、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政治信仰动摇,经常散布流言蜚语,参与非法活动或邪教组织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不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均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五条用人单位辞退临时工,应发给补助费,补助费标准按临时工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计算,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一个月的基础工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不计算。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
第六条临时工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个人技能、工作量确定标准并发放。同时,按规定为临时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年终根据党委、政府表彰奖励规定,结合临时工个人考核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公(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临时工在有效合同期内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三个月工资额的救济费和一个月工资额的丧葬补助费。
第八条临时工假期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
(二)临时工的婚假三天,丧假三天(限直系亲属死亡),假期内发给工资;
(三)临时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假与单位在编人员相同;(四)临时工请事假不发工资。
第四章管理和纪律
第九条临时工由镇组织办负责管理、进行年度考核,临时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镇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从事勤杂工作的临时人员,包括传达、锅炉工、食堂厨师、食堂服务员等一般不能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退休
第十一条临时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党委批准可办理退休。参加养老保险临时工,按养老保险相应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处发放的退休金;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退休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退休费,计算办法为工作年限乘退休前最近月基本工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