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____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工作人员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团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调人员行动,保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便性,本着掌握数目.严厉审批.规范治理的原则,依据干部人事有关治理划定,联合我公司现实,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须要临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履行指定的工作的行动,借调人员在借调时代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实用本方法.第四条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前提:(一)在一段时光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义务或上级部分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义务,本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缺少的.(二)工作义务较重,本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确切缺少,不克不及包督工作义务完成的.(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临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该相符下列前提:(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二)思惟本质好.遵纪守法.风格正直.具有义务感和奉献精力.(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须要的工作才能和其他前提;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亭的人员需有相干学历或职称.(四)身材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纪一般应在40周岁(特别情形除外)以下.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刻日.借调刻日以完成响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出半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当安插工作.如因工作须要,确需延伸借调工作时光的,应提前一周向人力资本部提出书面申请,从新筹划借调手续.症结岗亭.涉密岗亭原则上不应用借调人员.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一)由借调部分(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地点单位及本身赞成后,提出借调看法,按干部治理权限报人力资本部审核.借调看法须注明被借调人的根本情形.具体借调的岗亭(承担的营业).借疗养由及借调刻日等.(二)借调部分(单位)在市公司人力资本部领取《借调人员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分(单位)及拟借调人员地点单位签订看法后,报分担引导及司理赞成,人力资本部存案.第八条借调人员的日常治理.(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分(单位)负责治理,介入借调部分(单位)的一切集体运动(有特别划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分(单位)工作人员一致的政治教导.营业培训等待遇.(二)借调时代,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听事关系不变,薪酬福利由原单位发放,借调单位不承担借调人员相干薪酬福利待遇.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义务.原单位应按划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剂.职称提升等治理工作.(三)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时代,按照国度划定享受节沐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等待遇按有关划定筹划.(四)借调人员的年度考察,考察年度当年在借调部分(单位)工作缺少半年的,在原单位介入考察.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时代的工作表示作出判定,向原单位反馈;考察年度当年在借调部分(单位)工作超出半年的,由借调部分(单位)进行考察并提出定等看法,向原单位反馈.(五)借调时代,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亭调剂等情形,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一致看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包管公开.公正看待借调人员.(六)借调人员应严厉遵照借调部分(单位)各项规章轨制,自发屈服借调部分(单位)的治理和引导,卖力完成工作义务.凡违背有关划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屈服引导乃至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赐与响应处分.(七)借调人员借调时代,借调部分(单位)引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治理工作.借调期满后,由借调部分(单位)对其借调时代的思惟.工作表示做出书面判定,按照审批口径,报审核存案,并向原单位反馈.第九条消失下列情形之一的,借调部分(单位)应实时解除借调关系.(一)借调期满,未筹划续借手续的.(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义务有变动或工作义务提前完成,不再须要持续借调的.(三)因原单位工作须要,借调人员无法持续从事借调部分(单位)工作的.(四)借调人员因小我原因提出停止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分(单位)赞成的.(五)借调人员违背借调部分(单位)劳动.工作规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合适持续借调的.第十条借调工作规律.(一)各部分(单位)要严厉按照本治理方法,依据现实工作须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增强对借调人员的治理.对因工作不负义务随便滥借,造成工作人员僧多粥少,或者因忽视治理造成不良影响和效果的,将依据情节穷究部分(单位)重要引导的响应义务.(二)有关部分(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实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准时光报到,不得以任何托言.任何来由妨害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地点单位工作,借调部分(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托言,提出其他请求.(四)已借调到各部分(单位)但没有筹划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须要借调的,按本治理方法划定的程序筹划借调手续.不然,一律予以清退.第十一条本方法由人力资本部负责说明.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宣布之日起履行.。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今天小编给大家准备了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解调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人员借调人员借调一般是由于技术攻关、引进专案、确保重点建设或扩大事业范围等原因,急需某类专用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调用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取取的临时或短期借用的办法。
假如有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乙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与甲单位协商后,请该劳动者到乙单位为乙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借调人员,甲、乙两个用人单位需要认真协商,并签订借调人员协议。
该协议应将借调时间、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被借调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约定详细、明确。
例如被借调人员的工资是多少,由谁承担,由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由谁承担等。
顺便讲明,被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无论由甲单位还是乙单位承担,负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单位必须是甲用人单位,因为被借调人员是与甲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如果被借调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与乙单位发生纠纷,甲单位有责任与乙方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该纠纷得不到解决,被借调人员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将甲单位作为被诉人,将乙单位作为第三人,要求其参加仲裁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2017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 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 )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 3 个月。
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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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和完善干部调动、借调、跟班学习、报名考试等工作的管理,稳定全县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干部,是指全县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编制干部。
第二章干部调动第三条干部调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服务发展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干部调动的政策和规定。
(二)坚持优化结构、按编调配原则,严禁超编进人。
满编单位应先出后进、超编单位只出不进。
(三)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向原则,干部调入后应根据工作需要、本人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将干部安排到适当的岗位上。
(四)坚持顺向调动和平行调动的原则。
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非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非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五)坚持亲属回避原则。
除考试招录外的干部调入时,与调入单位干部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且调入后与上述关系人员会产生直接隶属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四条干部调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二)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等存在特殊困难。
(三)调配人员需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任职、工作、服务等相关年限的规定。
(四)试用期(见习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和因工作性质及工作岗位等原因不适宜调动的干部不得调动。
第五条干部调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一)县内调出县外和县外调入县内的,属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中属科级干部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
国务院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国务院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国务院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借调人员其行为通常是短期的、暂时的、不具有经常性,且“借调”单位以及被“借调”者不以此作为营业目的。
下面就看看国务院对借调人员做了哪些管理?下面就随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国务院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我局借调人员管理,根据《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人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调程序。
(一)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人员情况,提出借调需求。
(二)办公室将各处室借调需求整理汇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审批。
(三)办公室在局党组的审批同意后,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借调函,协商借调相关事宜。
(四)借调人员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借调人员的报到相关事宜。
第三条借调条件。
各处室提交借调需求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处室人员紧张,工作量大。
(二)本处室当前时段内有较为重大工作任务。
(三)借调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处室编制空额内。
第四条借调范围。
一般从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华北五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选择借调人员,优先考虑华北五省(区、市)推荐的土地督察人力资源库中的人员。
第五条借调时间。
借调期限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借调期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继续借调的,应当续办借调手续。
第六条借调人员报到。
借调人员填写《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报到表》(见附件1),办公室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一)组织借调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为其办理出入证。
(三)落实电脑、网络、电话等办公条件。
(四)向财务室发出发放补助的通知。
第七条借调期满安排。
借调期满后,在尊重借调人员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处室提出是否续借的意见。
需要续借的,按照第五条中的规定续办借调手续。
如不再续借,借调人员填写《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离岗表》(见附件2),办公室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一)由借调人员本人请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离岗表》上签字。
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条例【最新版】
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借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借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借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我局借调人员管理,根据《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人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调程序。
(一)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人员情况,提出借调需求。
(二)办公室将各处室借调需求整理汇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审批。
(三)办公室在局党组的审批同意后,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借调函,协商借调相关事宜。
(四)借调人员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借调人员的报到相关事宜。
第三条借调条件。
各处室提交借调需求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处室人员紧张,工作量大。
(二)本处室当前时段内有较为重大工作任务。
(三)借调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处室编制空额内。
第四条借调范围。
一般从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华北五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选择借调人员,优先考虑华北五省(区、市)推荐的土地督察人力资源库中的人员。
第五条借调时间。
借调期限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借调期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继续借调的,应当续办借调手续。
第六条借调人员报到。
借调人员填写《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报到表》(见附件1),办公室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一)组织借调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为其办理出入证。
(三)落实电脑、网络、电话等办公条件。
(四)向财务室发出发放补助的通知。
第七条借调期满安排。
借调期满后,在尊重借调人员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处室提出是否续借的意见。
需要续借的,按照第五条中的规定续办借调手续。
如不再续借,借调人员填写《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离岗表》(见附件2),办公室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一)由借调人员本人请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离岗表》上签字。
(二)退回所借用便携式计算机等设备,并请接收人签字。
(三)退回出入证。
(四)以上程序办理完成后,借调人员将表格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给财务下达停止发放补助的通知。
(五)借调人员所在处室对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写出工作鉴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向借调人员所属单位发出。
(完整版)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借调部门(单位)在市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借调人员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及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借调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渭城区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渭城区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核。
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借调部门(单位)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领取《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归口管理,科级干部、党群口工作人员借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由区人社局审批。
借用人员的管理办法
借用人员的管理办法借用人员的管理办法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借用人员的管理规定一、借用期限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古诗大全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
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辞职信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税务局借用人员管理规定一、借用人员手续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最新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最新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为深入推进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干部借调工作的规范和监管,进一步激发干部的创造力和干劲,制定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落实,提高干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干部队伍的优化和培养壮大。
一、干部借调的范围和条件1、干部借调的范围干部借调适用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内的干部,以及机关干部到企业借调和企业干部到机关借调。
借调单位应当是经过批准或聘任的单位,并符合干部借调条件。
2、干部借调的条件干部借调的基本条件如下:(1)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士气高昂,服务企业或单位的精神和工作情怀鼓舞人心;(2)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基础扎实,业务精通,有出色的职业素养和业绩;(3)工作性质符合借调单位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学科储备和知识结构。
二、干部借调的流程和程序干部借调的流程和程序应当符合以下的规定:1、借调申请借调申请应当由干部本人或原工作单位申请。
同时,应当提交借调单位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专业技能说明、职业履历等,以充分证明干部的能力和素质。
2、申请审批借调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包括面试、考试等形式,以评价干部的能力和胜任方面,决定是否接受干部借调申请。
3、借调期限借调期限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借调单位应当与原单位在此前进行协调和沟通,以保证此期间原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4、签订协议借调单位和原单位应当签订《干部借调协议》,规定借调的条件、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等,以明确借调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确保两个单位的利益。
5、借调工作的考核借调期间,借调单位应当对借调干部进行动态考核,记录借调干部工作成效、工作态度和能力表现等,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价和总结。
6、借调期的结束借调期满,应当按照原有计划,按照原有条件返还到原单位或者工作岗位,由原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借调一定的时间。
三、干部借调的监督和管理1、借调单位在进行干部借调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干部工作的正常开展,协调原单位工作。
国务院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国务院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国务院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借调人员其行为通常是短期的、暂时的、不具有经常性,且“借调”单位以及被“借调”者不以此作为营业目的。
下面就看看国务院对借调人员做了哪些管理?下面就随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国务院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我局借调人员管理,根据《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人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调程序。
(一)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人员情况,提出借调需求。
(二)办公室将各处室借调需求整理汇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审批。
(三)办公室在局党组的审批同意后,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借调函,协商借调相关事宜。
(四)借调人员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借调人员的报到相关事宜。
第三条借调条件。
各处室提交借调需求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处室人员紧张,工作量大。
(二)本处室当前时段内有较为重大工作任务。
(三)借调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处室编制空额内。
第四条借调范围。
一般从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华北五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选择借调人员,优先考虑华北五省(区、市)推荐的土地督察人力资源库中的人员。
第五条借调时间。
借调期限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借调期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继续借调的,应当续办借调手续。
第六条借调人员报到。
借调人员填写《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报到表》(见附件1),办公室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一)组织借调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为其办理出入证。
(三)落实电脑、网络、电话等办公条件。
(四)向财务室发出发放补助的通知。
第七条借调期满安排。
借调期满后,在尊重借调人员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处室提出是否续借的意见。
需要续借的,按照第五条中的规定续办借调手续。
如不再续借,借调人员填写《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离岗表》(见附件2),办公室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一)由借调人员本人请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离岗表》上签字。
响水县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的规定
响水县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的规定响水县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响水县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
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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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要求,加强乡镇和县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维护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加强乡镇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组发〔2016〕420号)、《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借调干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暂时将干部从原单位脱产借调(含抽调、挂职等)到其他单位协助工作,干部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调。
第三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借调干部,特别是乡镇干部,干部的借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控制借用干部。
县级各部门必须是因本单位人员学习挂职、调动、退休等造成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力量难以完成工作的,或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突击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时,才可以借用干部。
2.严格规定借用时限。
借用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一年。
3.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借用,除非特殊情况,其他机关单位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证教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
5.与借用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借用。
6.借用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
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用。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干部的。
2.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