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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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
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搞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对我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财政定额拨款;
(二)收回的基本建设前期费用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三条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相应的前期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开展一些全省性的重大问题研究以及规划编制工作等。
第四条不涉及全省性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市(州、地)属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市(州、地)自筹解决。
第五条申请安排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其他相关发展规划。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用的,由建设单位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经省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提出意
见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审查后下达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计划。
第七条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分借款和拨款,其中借款项目安排的前期费用均为无息贷款,不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待项目开工建设后,从项目投资中扣除归还,存入银行,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安排滚动使用。
第八条为了切实搞好省级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安排和使用好前期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区要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掌握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的安排使用情况,同时必须做到:
(一)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下达后,建设项目主管的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填报“前期费用使用明细计划”一式三份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盖章后,一份存省发展改革部门,一份由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主管部门留存,另一份送省财政部门作为按进度支付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的依据。
(二)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报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情况报告。
第九条每年一季度末,省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年前期费用使用情况送省财政部门备案。省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前期费用的使用情况,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条前期费用计划下达五个月后仍未使用的,省发展改革部门有权收回计划另行安排;凡违反使用规定的,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应负责从自有资金中退回,否则省发展改革部门有权停止安排该部门或市(州、地)一切前期费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4日实施日期:1990年05月22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