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点监测设施“建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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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点监测设施建设指南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监测点建设总体要求 (3)
4.1 监测点规划与设施建设 (3)
4.2监测点运行与管理 (3)
5 监测点监测内容与功能要求 (3)
5.1监测点监测功能要求 (3)
5.1.1高速公路 (3)
5.1.2普通国省道 (5)
5.2监测点监测内容与质量要求 (6)
5.2.1视频图像数据 (7)
5.2.2交通运行数据 (7)
6监测点监测设施设置要求 (7)
6.1视频监测设施 (7)
6.2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8)
7监测点监测设施技术要求 (9)
7.1视频监测设施 (9)
7.1.1功能要求 (9)
7.1.2技术要求 (9)
7.1.3其他要求 (10)
7.2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10)
7.2.1功能要求 (10)
7.2.2技术要求 (10)
7.2.3选型要求 (11)
8 配套条件技术要求 (12)
8.1通信要求 (12)
8.2供电要求 (12)
8.3机柜要求 (12)
8.4基础设施要求 (13)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江苏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点认定标准、功能要求,监测设施设置要求、监测设施技术要求和配套条件技术要求等。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国省干线公路网监测点认定、监测设施的建设,县道及以下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交通信息采集微波交通流检测器》GB/T 20609-2006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2008
《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互联技术规范》GB/T 28059-2011
《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交通量调查观测站点布局规划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规划发〔2008〕364号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7号令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
《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
《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
《江苏省交通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交技[2013]25号《公路收费车道计重设备技术及安装施工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交技[2004]14号
《固定式车辆检测设备与数据中心通讯协议》交通运输部厅规划字〔2007〕52 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交公技〔2009〕101号转发)
《关于下发车辆检测设备(非交通量调查设备)通信协议适用说明的通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苏交公传〔2013〕114号
《江苏省干线公路视频监控平台建设技术要求(JSGL 2-301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苏交公技〔2013〕359号
3 术语和定义
1.国省干线公路:指对国家或省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国道和省道,其行政等级一般是省道及以上等级,技术等级一般是二级及以上等级。本建设指南主要指江苏省域内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
2.监测点:指根据运营管理和服务的需求,需要进行重点监测的路段或者节点,选定为监测点的路段或节点需要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进行持续的监测和状态评估。
3.干线公路节点:干线公路上,承担交通流在不同道路之间空间交汇转移或时间转移功能的点。
4.干线公路路段:是指相邻干线公路节点间、具有相同或相近属性的路段。
5.重要公路路段:是指对公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发挥具有很大影响作用的公路路段。一般根据公路路段所处位置、交通分担率、气候环境特点等确定。
6.重要公路节点:特指公路网运行有重要影响的长达桥梁、隧道、收费站(省界、入城)、大型服务区、重点治超站和枢纽互通立交等干线公路节点。
7.一类交通量调查站:指调查全国范围内重要路段和节点交通量信息的自动化调查站、调查数据以反映路网宏观交通量特征为主,主要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撑,在功能上兼容二类调查站;
8.二类交通量调查站:是一类交通量调查站的补充,调查数据以反映道路运行状态和运行质量为主,主要为路网监控、应急处置、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9.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指《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主要设置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的超限超载检测站。
10.I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指《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用于监控区域性路网重要路段和节点的超限超载检测站。
4 监测点建设总体要求
4.1 监测点规划与设施建设
1.干线公路网监测点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布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
2.全省干线公路网监测点总体规划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点的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监测点的调整应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3. 对于已建公路,认定为监测点的节点和路段应按照本指南要求规定的功能要求,进行监测设施的建设,在满足相应功能要求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已有监测和附属设施。
4.对于新建、改扩建公路,应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监测点的认定,并随道路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和实施相应的监测设施,宜开展专项设计。
4.2监测点运行与管理
1.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路网监测点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数据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监测点监测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保障监测点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2.公路网监测点应根据公路网运行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设施,完善系统功能,提升系统性能,满足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的各项要求。
5 监测点监测内容与功能要求
5.1监测点监测功能要求
5.1.1高速公路
5.1.1.1 重要节点
1.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形成的枢纽互通立交,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交通运行监测、视频监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