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中的生命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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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御性紧急避险。关于防御性紧急避险行为, . 笔者认
种复苏, 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 特别是在牺牲一人的生命
以挽救更多人生命情况下,有利于实现社会的最大利益, 是
应当允许的。
2否定说。 . 持反对意见的认为, 人的生命, 只要其本身存 在, 就与其将来存在的时间以及存在的数目无关, 绝对受到 法律的保护, 无法用法益衡量来比较。 德国学者耶塞克认为: “ 任何法益均可因紧急避险的介入而做出牺牲 , 惟有人的生 命属于例外, 因为, 人的生命价值是不存在差别的。” 人在任 何时候都只能作为目的, 而不能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 生命、 身体是人格的基本要素, 其本质是不可能用任何尺度进行相 互比较的。与此同时, 社会生活是基于这样的人格者的结合
“ , 零”是可以成立紧急避险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是不可成 立紧急避险的。 它不同于作为危险源的被牺牲者, 在这时, 个
于人的求生本能, 任何人都有选择趋利避害的可能。即使在 这种情况下不允许成立紧急避险,体强者”要承担刑事责 “
任, 也很少会有人不去争取这块“ 木板” 。这样作为刑罚的目 的… 一 预防犯罪, 根本就起不到作用。 在面对“ 生存之板” 时,
表现为对社会个体的普遍同情 , 还显示出对人做出的意思决 定的一种宽容,以及对人的客观处境表现出的一种理性关 注。在危险来自于被牺牲者的紧急避险中, 在生命权平等之 外, 使得非危险源的生命利益比危险源的生命利益更具有保 护的必要性, 从而使牺牲危险源的行为正当化 。 2进攻性紧急避险。在进攻性紧急避险中, . 由于牺牲的
牲作为“ 危险源” 的一个人的生命来保全其他多数人的生命。
在“ 绳梯案” 英国一名陆军下士和无数其他乘客被诱骗到 中,

幸, 甚至是生命危机。 生命 人的 权具有目 性, 护生命本身 的 保 就是目 不能以牺 的。 牲一 无辜之 的生 人( 人) 命为 手段来保全 另一人的生命, 因为人的生命具有不可替代性 , 一旦丧失, 不

拯救多数生命, 在没有其它选择的场合 , 采取牺牲少数生命
的做法 , 即使在伦理上值得谴责, 但也不能说具有必须处罚
情形中, 被牺牲者是与危险无关的第三人的生命, 其并没有 加害行为, 为何要将其生命权的保护必要性降低呢?从国家 角度出发, 如果法律允许在遇到生命权冲突时, 牺牲一无辜 第三人生命以自 那国家机器的威严何在?其所承载的保 救,
准。若是刑法以一种充满人性关怀的脸出现 , 这种关怀不仅
生命, 刑法都不能将其正当化或持放任态度, 认定牺牲 应当 不相关人的生命的行为属于犯罪。 其次, “ 牺牲一人以保全众 人” 。生命虽然在质上不能作比较, 但在量上是可以比较的, 牺牲一人的生命以保全数人的生命在法律上即存在所谓的
为,是可以以牺牲一人为代价去保护另一人或多数人生命
的, 此时, 所牺牲的生命为危险源, 危险正是来 自 于此人。 在
防御性紧急避险中, 针对生命法益的衡量, 又可分为一人对

而成立的, 尊重、 保护人格是法秩序的 基本要求, 且, 而 在任 何意义 上都不允许将人格作为实现自 的的 己目 手段, 这是法 的本质立场。这种有关人只能是 目的而不能是手段的理念, 体现在刑法中, 就是人的生命不能成为紧急避险的对象。 3 折中说。该观点主张, . 在为了保全一人生命的情况下 去牺牲另一人的生命, 是不成立紧急避险的; 但在为了保护 多数人生命的场合而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时, 则是 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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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一人对多人。 首先,一人对一人” “ 。这种情况下的经典
案例, 当属希腊哲学家卡纳安德斯提出的一个例子: 航船沉 没后二人争夺一块只能承载一个人的木板, 体强者将体弱者 推开而致体弱者淹死。 在这种情况下, 会有四种可能性出现:

是二人互让同时死亡, 二是其中一人舍己 为人, 三是其中
的违法性。 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 ” 牺牲生命与所保全生命实 质上是形成了危险共同体。在这种情形里 , 牺牲的并不是处
于生 命危险中的 不相关人, 而是被牺牲者与被保全者同 样处
于危险之中, 被牺牲者往往正是危险的来源 , 如果此时不作
出这种牺牲, 则所有人都有可能丧命。 的确, 以牺牲他人生命
源”此时, 。 若不牺牲一部分人的生命 , 则全体都会丧命。 在这 种情况下, 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以保全多数人是可以的, 因为 在无法用其它手段避免更大不幸发生之时, 不能禁止实施减
少这种不幸发生的可能。 正如 日 本学者前田雅英所说:为了 “
天, 我们的 生命也会成为价值低廉Baidu Nhomakorabea 那一方, 为保全另一 价值高者的生命 , 我们被无情地牺牲了。在这种紧急避险的
可挽回, 这也是生命权与其它诸如财产权等权利的重要区别 之一。 在这个世界上, 人人都享有平等的生命权, 生命价值不
可衡量 , 无法比较。已经站在坟墓边的老年人与前面路还很
条破旧的渡船上, 并处于下沉的紧急危险之中。 此时, 唯一
可能的逃生办法就是上绳梯, 但是绳梯被一个因寒冷和恐惧 而无法移动的人挡住, 不能上也不能下 , 在尝试劝他移开无
是不相关的第三人生命法益, 所以, 是不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违法阻却事由的。同样, 在进攻性紧急避险中, 针对被保全的 生命数量, 可分为牺牲一人以保全一人 , 以及牺牲一人以保 全众人。 首先, “ 牺牲一人以保全一人”在牺牲一人保全另一 。 人的紧急避险中, 在法益衡量簿上并未出现“ 负数”至少是 ,
护人民生命法益的职 责何在? 无权要求任何不 国家 相关个体
做出这种牺牲的承诺。在此情况下, 牺牲一不相关人的生命 以保全另一生命, 无论得以保全的是 自己的生命还是他人的
为代价的紧急避险是人类社会最残忍的杀戮方式之一, 也是 人性“ 的集中体现, 恶” 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然而, 道德谴责 与刑事责任并不是同一回事,二者适用完全不同的评价标
长的年轻人生命之法益比较 ,在法秩序范围内是等价的, 每 个生命, 不管其将来能持续多久, 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人是
效后, 下士命令附近的人将其推下绳梯 , 使其跌入水中而死 亡, 其他的乘客则得以爬上绳梯而保全生命。 本案中, 当渡船 上的所有人生命均处于危险之际, 唯一的逃生手段就是上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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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以该种情况相要求,则法律就是以崇高的人性为基础的, 而刑法既不能强迫人们作出牺牲 , 也不能将英雄主义强加于 人。在这一案例中, 要么有一人死亡, 要么两人都要死亡, 鉴
人们宁愿受刑也会尽力去争取,这本身就违背了刑罚的 目 的。 因此, 一人对一人” 在“ 的场合, 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而
体并没有牺牲的义务。如果将该行为正当化, 则对于被牺牲
的人来说就意味着其要不公正地承受别人转嫁给 自己的不
牺 牲作为危险源的 他人生命时, 成立紧急 可 避险。 其次, “ 一 人对多人”此处的“ 。 一人” 同样是作为危险源的个体。 当所有 人的生命都处于危险状态时, 行为人在不得已情况下, 以牺
“ 量的紧急避难”是应当允许的。经典教学案例中就有此情 , 形: 一条铁路上有两个分岔。 一条是废弃的旧铁轨, 已经不用 了, 上面有一个小孩在玩; 一条是新造的铁轨, 正在使用中, 上面有七个小孩在玩; 这时, 一列火车飞驰而来, 冲向那七个 小孩。 此时扳道工恰好在岔道口处, 他便扳动了岔道, 让火车
紧急避险中的生命权 冲突
李璐珠 ,
( 东大 学 , 山 山东济 南,5 10 20 0 )
摘 要 :紧急避 险制 度是行 为人通 过牺 牲较 小的合 法权 益 以保全 正处 于危 险 中的较 大合 法权
益的行 为 。 由于生命 权 的特殊性 ,在是 否允许 以牺 牲一人 生命 来保全 另一人 或 多数人 的生命 问题 上, 学界 一直 众说 纷 纭 。本 文 以危险 源作 为判 断标 准来衡 量 紧急避 险 的合 法性 。 关键 词 : 紧急避 险 ; 生命权 ; 险 源 危
的。如 果不允许以 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保护更多人的生 则 命, 意味着宁愿导致更多人死亡也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 , 这是
难以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的。可见, 至少对保护多数人生 命而不得已牺牲一人生命的行为应当排除犯罪的成立。
二、紧急避险的类型
1肯定说。 . 这种观点认为, 生命是等价的, 用牺牲等价生 命的方式去保护另一等价的生命, 为排除违法性事由。在紧 急状态下, 牺牲他人生命来保全 自己生命是人的原始本性的

在紧急避险中,以侵害的法益是否是危险的来源为标 准,可将紧急避险分为防御性紧急避险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防御性紧急避险, 是指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人侵害 他人的利益, 但危险是来自 该被侵害的人。 进攻性紧急避险, 是指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人侵害他人的利益 , 但侵 害的是与危险发生完全无关的第三人的利益。由于在紧急避 险的定义中, 已暗含着在紧急避险中所侵害的利益不得大于 所保护的利益, 故皆是以牺牲一人生命以保全另一人或多人 生命为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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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知识水平, 二是探讨发现元认知与二语习得的关系, 三是
元认知在二语习得中的应用。
和管理, 利用认知资源促进二语习得的成功。口
【 基金项 目: 本文系 全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资助金项
目20—00 09 2 1 年度立项课题“ 元认知与英语阅读能力的相关 研究” 课题成果之一, 课题编号: W Z Y 20] J Y C B0 9 J
开到了 废铁 轨上,以 一个小孩的生 命换来了( 下转第2 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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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 然而那个人阻碍了大家的逃生之路, 成为了所谓的“ 危险
目 人的生命本身就蕴含着一种内在的价值。 的, 生命的 价值
并不是由某些外在因素所赋予的, 如果将外在因素作为衡量
人的 价值标准, 那人的生 命就不是目 而是变成了一种手 的,
段。当健康者的生命权高于体弱者的生命权, 科学家的生命 权高于拾荒者的生命权, 我们不仅是将人的生命进行了外在 的价值衡量 , 而且也将 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之地 , 说不定某
中图分类号: ̄6 D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937(0 )12—3 A 10—8721 0—40 1


刑法学界对紧急避险中的生命权之说
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牺牲另一个 合法权益。在紧急避险的场合, 是否能够允许以牺牲一人生
命为代价来保全另一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呢?
人舍人为己, 四是二人互争同时死亡。第一种和第四种是

最 糟糕的 结果, 第二种是建立在高尚的 道德基础之上的, 如
作者简介 : 李璐珠 , 山东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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