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倪明等同学处分决定-河海大学(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海大学部门文件

河海计信[2006] 9号

关于给予学生倪明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倪明,男,学号03062220,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03级学生。

在4月25日《DSP技术与应用》课程的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其行为违反《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构成考试作弊。

在处理倪明考试作弊行为的过程中,倪明提出申辩。该生承认所犯错误,态度诚恳,我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根据《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倪明记过处分,取消其该次考试成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2006年5月10日印发

录入:吴洪彪校对:卞风燕河海大学部门文件

河海计信[2006]10号

关于给予学生张青龙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张青龙,男,学号01062127,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02级学生。

在4月25日《DSP技术与应用》课程的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其行为违反《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构成考试作弊。

在处理张青龙考试作弊行为的过程中,张青龙提出申辩。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认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张青龙记过处分,取消其该次考试成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2006年5月10日印发录入:吴洪彪校对:卞风燕

河海大学部门文件

河海计信[2006]11号

关于给予学生蔡磊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蔡磊,男,学号03062127,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03级学生。

在5月23日《现代交换技术》课程的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其行为违反《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构成考试作弊。

在处理蔡磊考试作弊行为的过程中,蔡磊提出申辩。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认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蔡磊记过处分,取消其该次考试成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2006年5月10日印发录入:吴洪彪校对:卞风燕

河海大学部门文件

河海计信[2006]13号

关于给予学生汪晓猛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汪晓猛,男,学号05061531,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005级学生。

在2006年“五·一”长假期间,汪晓猛同学因事获准请假回家。长假结束后,该同学多次以生病为借口,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滞留在外。其间,学院多次与其联系询问病情,均以病情复发为借口。返校后,经校医院复查,该同学并未生病,属欺瞒行为。后经学院调查了解,该同学在外期间,为筹集学费,打工挣钱,其行为违反了《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第4项的规定,构成旷课行为。

在调查处理汪晓猛旷课行为的过程中,汪晓猛提出申辩,并承认所犯错误,态度诚恳,我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鉴于汪晓猛同学的在外动机和认错态度,根据《河海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第4项的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汪晓猛记过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2006年7月5日印发

录入:卞风燕校对:吴洪彪

河海大学部门文件

河海计信[2006]16号

关于给予学生姚凯杰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姚凯杰,男,学号03062326,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03级学生。

在7月5日《通信原理》课程的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其行为违反《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构成考试作弊。

在处理姚凯杰考试作弊行为的过程中,姚凯杰提出申辩。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认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姚凯杰记过处分,取消其该次考试成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六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2006年10月10日印发录入:吴洪彪校对:卞风燕

河海大学部门文件

河海计信[2006]17号

关于给予学生王浩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王浩,男,学号03061111,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2003级学生。

在2006年9月开学初,王浩同学未经许可,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并旷课已达20学时。其行为违反了《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构成违纪行为。

在调查处理王浩擅自在校外住宿、旷课的过程中,王浩提出申辩,该生承认所犯错误,态度诚恳,我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根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王浩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