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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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10-15 稿件来源:长春日报

为加强快速路交通管理,保障快速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快速路是指:

(一)西部快速路:北四环路至修正路;

(二)南部快速路:飞跃东路至会展大街;

(三)东部快速路:世光路至宜良路;

(四)北部快速路:新荣街至基隆街;

(五)亚泰大街快速路:北环城路至南环城路。

以上快速路包括立交桥、高架道路、下穿隧道和相互之间连接的主车道及上下桥匝道。

三、快速路禁止行人及下列车辆通行:

(一)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高度超过2.9米的机动车辆;

(二)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四)在实习期内的驾驶人单独驾驶的机动车;

(五)非机动车(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六)微型和轻型载货汽车在7时至9时、16时至19时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时段内。

在快速路上进行市政设施维护、工程抢险、环卫作业和公安交通管理的车辆不受前款限制。

四、机动车在快速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限速规定。最高车速不得高于每小时80公里。

五、机动车在快速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掉头或者停车;

(二)在匝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

(四)下陡坡时空挡滑行;

(五)连续使用远光灯;

(六)在相邻下桥匝道驶离快速路的车辆占用最左侧车道;

(七)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机动车在快速路上发生故障,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来车方

向10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安全区域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立即由清障车拖曳、牵引,不得在快速路上修车作业。

七、机动车在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本通告第六条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应当快速处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当事人应当拍摄现场道路情况、车辆号牌、接触部位、相关证件等照片,固定现场证据,相互确认联系方式后,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辖区交警大队或者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对不具备快速处理条件或者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八、快速路需要维护、养护或者跨越、穿越快速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九、发生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诱导提示的限速通行,确保行车安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部分路段、区域依法实

行交通管制,并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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