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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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鄂政办函[2018]5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13

【实施日期】2018.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8〕5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对于建议取消或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二)各地各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底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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