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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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发展及演变

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发展及演变

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发展及演变20XX12月底开始的中国海军远航索马里海域保护中国商船的护航行动,掀起了中国社会热议海外利益保护的高潮。

的确,近年来,有关非传统安全的讨论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舆论关注的中心,海外利益的安全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特别是海外公民及法人的利益保护。

在国际关系从“宏观”走向“微观”的进程中,国际法律制度面临着许多挑战。

这种挑战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

以国家主权为基础建立的国际社会和国内架构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各国海外利益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成为了要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就中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安全也具有了以往所不具备的内涵和特点,其中之一就是如何保障不断拓展的海外利益。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公民以几乎每年超3000万人次的规模走出国门,中国企业也以前所未有的步伐在世界各地开展投资与合作。

与此同时,海外中国公民与企业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报道也不断见诸报端。

在强调海外利益保护的正面和积极意义的同时,在涉及此类事件的相关报道中,笔者也隐约感到一丝担忧:一些报道出现了对海外利益保护认识泛化的倾向,将公民利益、法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保护方式与手段混为一谈,眉毛胡子一把抓;还有一些文章对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制度的认识不到位,“神化”国家在海外利益保护中所起的作用。

这些对海外利益保护认识的偏差甚至错误不仅混淆了视听,影响了公众对类似事件的客观判断,而且也易使相关主体的维权行动陷入盲目或被动。

海外利益的保护,是海外公民、海外企业和其所属国家需要共同面对的全球性命题,不是哪一个国家或哪一个主体单独有能力解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首先是一个法律命题。

因此,法治原则,应当成为国际关系各行为方首先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我们除了彰显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及个体利益这些纬度之外,也需要熟悉规则,特别是熟谙有关海外利益保护的国际交往规则,否则,则难免在国际关系和国家实践中犯不懂法的幼稚病,使自我的救济归于无效。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作者:玛柯芭莉·夏里甫汗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3期【摘要】国家对外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保护本国国民,而外交保护是国家履行这一职能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也是主权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有权通过本国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或公民提供保护,特别是本国侨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国籍国有权对该侵权国提起国际诉讼或进行其他外交交涉,并对有关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外交保护权。

中国的国际地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扩大在提升,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认真研究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国际法海外利益中国1 外交保护的概念辨析1.1 外交保护的政治渊源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r)作为国家保护本国国民的手段之一,是现代国际法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就发展历史而言,“外交保护,相比海洋法和领土法,在国际法中是一个年轻的事物。

尽管该制度被确信在瓦特尔于1758年发表的论著中已被提及,然而就文献显示,在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早期之前没有被记录下来的相关例子。

“瓦特尔是第一个将注意力投向保护外国人及其财产利益的国际法经典学者。

他在某种程度上是该制度的精神之父,因为他第一个为该制度提供了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理论基础,即瓦特尔拟制。

”作为一种文明的和相对完善的保护手段,外交保护在现代社会得以继续发展和进步,国际社会一直以来并没有制定过关于外交保护的国际条约。

鉴于此,联合国大会在1995年同意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就外交保护问题进行长期研究,并编纂条款草案。

经过不懈的努力,国际法委员会最终在2006年第58届会议上二度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1.2 外交保护的定义与弊端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主权国家保护本国公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长期以来围绕外交保护完整、全面定义的条件尚不成熟,外交保护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手段,目前为止在国际社会与学术界都存在比较大的分歧。

论中国的外交政策

论中国的外交政策

论中国的外交政策中国的外交政策一直以来都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在外交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推动全球合作与和平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的外交政策进行论述。

一、和平发展政策中国一直坚持和平发展的政策,将外交努力的重点放在国内发展和外部合作上。

中国提倡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通过经济援助力促发展等方式为国际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独立自主政策中国实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定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和主权。

中国坚决捍卫国家的领土完整,并对外交关系保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中国倡导的“一国两制”原则在香港、澳门等地的实践得到了成功,充分展示了中国在处理特殊地区问题上的灵活性和智慧。

三、合作共赢政策中国外交政策以合作共赢为原则,积极发展与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在多个国家得到了积极响应和支持,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中国以实际行动推动互联通信、贸易投资、人文交流等方面的合作,给世界带来了更多机遇和福祉。

四、多边主义政策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倡导多边主义,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

中国积极参与并推动多边机制的建设和发展,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一直致力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五、和平崛起政策中国坚持和平崛起的政策,通过与各国的友好合作,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中国积极发展与其他大国的关系,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分歧,致力于建设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推动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六、支持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中国始终支持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在全球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积极参与南北、南南合作,推动全球贸易体系的平衡和公正。

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区域和全球一体化进程,为世界经济注入新的动力。

总结起来,中国的外交政策秉持着和平、独立、合作、多边和和谐的原则,积极参与全球事务,为维护国际秩序和世界和平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外交政策中国外交政策发展历程

中国外交政策中国外交政策发展历程

中国外交政策中国外交政策发展历程
第二个阶段可以称为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阶段。

在开放的大背景下,中
国外交政策逐渐从防御性转向主动性。

中国开始积极主动地追求国家利益,参与全球化进程,并努力扩大国际合作。

中国倡导经济全球化、自由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组织,并与世界各国建立了广泛的经贸关系。

中国外交
政策在此阶段注重国家利益最大化,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互动,为自
身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三个阶段可以称为中国崛起和全球影响力扩大阶段。

自21世纪初
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开始逐渐在
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外交政策在这一阶段更加注重国际影响
力的提升,提出了和平发展的战略思想,主张通过和平与发展实现国家的
崛起。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倡导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并
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理念。

中国加强了与发展中国家和相
关地区的合作,推动国际和地区合作机制的建立。

总体来看,中国外交政策的发展历程表明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愿望
和努力。

中国始终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致
力于为和平、稳定、繁荣的世界作出贡献。

在全球化和多极化的趋势下,
中国外交政策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国家的核心
利益和全球公共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人类和平与发展做出
更大的贡献。

关于中国外交政策的论文

关于中国外交政策的论文

关于中国外交政策的论文我国自建国以来,中国与国际间的交往日益密集,逐步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三条外交脉络。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外交政策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外交政策的论文篇一:《浅谈我国外交政策》摘要:新中国外交仍不同程度地受到"重脸面而轻实利"、"和为贵"等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

例如"搁置争议"就反映出我国在解决主权争端问题上一厢情愿的和平愿望,而他国则践行社会达尔文主义,"重实利而轻脸面"。

他国对争议地区实际控制日久即为既成事实,从而令我国的愿望彻底落空。

关键词:外交政策我国是外交战略学的发祥地,战国时即产生了纵横捭阖、远交近攻的伟大战略思想。

外交是国内政治的延续,但有别于内政。

研究外交并制定对外政策,需要知己知彼、学贯东西;必须立足于对世界大势和各国国情的深刻认识,而绝不可以一厢情愿、以己度人、或单纯地"以德报怨"。

无论是两国间的双边关系、抑或更为广阔的国际关系的格局,实质上是各国在实力基础上通过各种手段追求国家利益而相互博弈的结果。

实力是决定格局的基础,格局反过来又加强或削弱一国的实力。

在国际斗争中,一国在世界上的地位不仅取决于其政治、经济和军事的综合力量,还在于该国运用何种外交战略。

高明的外交手段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一国实力的不足。

外交的实质是各国在世界范围内追求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即国家利益。

因此,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必然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最早产生于西方。

西方外交实践遵循的是马基雅维里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曾经是西方殖民地的广大发展我国家在独立后,因袭了这种处理国际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实践。

因此,国家利益至上成为几乎所有国家制定和实施外交政策的准则。

我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我国外交的发展1955年,于万隆会议,我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内容是: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浅论外交保护制度

浅论外交保护制度

浅论外交保护制度作者简介:李逵,华东政法大学2006级法律硕士。

摘要: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中关于保护国籍国公民海外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际法中国家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随着我国与外国交往的增多,正确认识外交保护制度并对其适用进行研究,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国籍;属人管辖引言在改革开放取得长足进展的今天,我国己经逐步走向世界,WTO的加入,企业产品在海外竞争实力的日益加强,企业在海外寻找更广阔的投资空间,公民个人出境工作、求学、旅游、探亲等都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加强与各国联系的体现。

然而,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以及价值观、利益取向等的不同,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各种活动就有可能遇到一些行政上的或法律上的障碍,甚至合法权利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近年来,中国公民在海外遭遇非法绑架和袭击而死亡、受到人身伤害,或是游客、过境客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

有些国家甚至掀起了有针对性地袭击中国人的浪潮。

如何保障法人、公民在他国的各种合法的民事、经济活动顺利地进行,依据当地法律所取得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司法保护,在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得到救济便是国际法中外交保护制度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外交保护制度概述外交保护(DiplomaticProtection),是指当本国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且用尽了当地救济方法仍得不到解决时,国家对该外国采取外交行动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国家行为。

[1]外交保护制度与国家主权关系密切,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在调整国际关系、建立国际社会新秩序的进程中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在国际法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据《左传》记载:我国早在春秋时期的诸侯国之间就出现了《使节法》。

其规定:外交使节代表君主,不得侮辱,不得伤害。

根据《周礼》,凡危害使节者,加以处罚,对非礼的国家可兴师问罪。

在这种早期的国际法雏形中,使节的特殊礼遇表明古代人们己经产生了尊重国家主权(当时认为是君主)、维护国民利益的早期国际法思想。

外交政策的确立与发展

外交政策的确立与发展

外交政策的确立与发展【摘要】外交政策是各国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外交行为与立场的总称。

在国际关系中,外交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乎一个国家的地位、安全和发展。

随着历史的发展,各国的外交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与发展。

从历史背景下的外交政策确立与发展到全球化时代下的外交政策调整与创新,外交政策始终贯穿着国家发展的方向。

冷战时期的外交政策演变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议题。

外交政策的实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国际形势、经济实力、文化背景等。

未来,外交政策的发展趋势将侧重于持续调整与适应,以及长期规划和实践的重要性。

最终,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将直接影响到其国家利益的实现,因此对外交政策的发展需要持续的关注和研究。

【关键词】外交政策、定义、重要性、历史背景、冷战、全球化、实施、影响因素、未来发展趋势、持续调整、适应、国家利益、规划、实践。

1. 引言1.1 外交政策的定义外交政策是一个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政策和行动的总称。

它是国家在与外部世界交往过程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家目标而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对外行为规划。

外交政策可以包括对外贸易政策、对外援助政策、对外安全政策等方面。

它的核心是国家的利益导向,在这一框架下,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国际形势、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外交政策的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促进国家繁荣和发展,以及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声誉。

外交政策不仅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国家与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各种主体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外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长期、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的调整和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实现国家的长远利益和战略目标。

1.2 外交政策的重要性外交政策是一个国家制定、执行以及维护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和行动方针。

外交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外交政策可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关系,国家可以降低战争的风险,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

中国的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

中国的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

中国的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随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中国的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也愈发成为国内外关注焦点。

中国的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旨在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家发展、维护地区稳定以及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国的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

一、和平发展为基础的对外政策中国采取的核心对外政策是和平发展政策。

和平发展政策强调通过和平、稳定的外交手段推动国家建设和维护自身利益。

中国主张和平共处、和睦相处,倡导用对话与谈判解决国际争端,反对使用武力解决问题。

中国对外政策注重多边主义,加强同各国的合作与沟通,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

二、坚定捍卫国家利益的外交战略中国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中,捍卫国家利益是重要方面。

中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

中国秉持正义原则,对于侵犯中国利益的行为,力求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但同时也保留使用必要力量维护国家利益的权利。

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与国际组织中国重视参与全球治理,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主张国际社会要秉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中国在重要全球议题上发表重要演讲,提出中国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

四、倡导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中国对外政策强调平等互利的原则,倡导和推动合作共赢。

中国积极开展经济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加强与各国的合作,共同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

中国倡导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维护各国共同利益。

五、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中国重视周边外交,倡导与周边国家建立命运共同体。

中国提出与邻国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倡议,加强与亚洲邻国的合作,推动地区稳定和发展。

中国积极参与东盟地区论坛、上合组织等地区合作机制,以平等、互利的态度与周边国家加强合作。

六、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积极参与打击恐怖主义等国际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外交保护制度的晚近发展——以《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基础

外交保护制度的晚近发展——以《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基础

会 二读通 过 的 《 草案》则是 对这一 习惯 国际法 规则 的总 结 。《 草 籍 原则 : 二是 时间上 的连 续保 持 , 即国籍 持续 原则 。鉴于 既存 的
案》 有 1 个条 文 , 内容一方 面是 对外交 保护 的习惯 国际法 规 共 9 其
国际司法 实践 并不完 全支持 实际 国籍原则 ,草案》 《 仅确认 了 国籍
笔者将 以《 案》 草 规定 为基础 , 在简要 介绍外 交保护 制度 基本 法 权益遭 到 所在 国的 非法侵 害 、 国籍 原则 、 用尽 当地 救济 原则 。 内容的基 础上 , 点讨论 晚近 外交保 护的特 性 和发展 趋势 。 重


外 交保 护 制度的 内容
外交保护 是 一项古老 的习惯 国际法规 则 , 合国 国际法委 员 联
的损 害而 酿成 国 家问 的争议 , 有益 于 国家间 友好关 系 的维护 ” 。 《 案》 l 草 第 4条第 2 对用 尽 的补救 办法做 了分类 , 款 即司法 补救 办法 和行政 补 救办法 。 中法 院包括 普通法 院和 特别 法院 。 其
而对 于该 原则 的例 外情形 ,《 草案》第 】 5条可概 括为三 种情 况 :
《 草案》 l 第 条对 外交保护 下的 定义是 : 外交保 护是指 一 国对 行政 法 院或机 构获 得 的法律 救济 。 旨在确 保“ 其 国家有 一个 利用 于 另一 国国际 不法 行 为给 属 于本 国国 民的 自然 人或法 人造 成 损 本 国的办法 纠正其 违反 国际义 务的机 会 , 从而 避免或 减少 因个人 害, 通过 外交 行动 或其他 和平 解决手 段援 引 另一 国的责 任 , 以期 使该 国责任 得到 履 行。
与 合作 比过去任 何时 候都要频 繁和复 杂 , 国间的各 种 民间交往 经济压 力 、 跨 甚至 使用 武 力 。从 《 案》 草 对外 交保 护 的界定看 , 国际

新中国成立以来外交政策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外交政策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外交政策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政策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重要阶段:1.建国初期:外交的国际环境复杂严峻,新中国的外交政策主要包括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建立正常国家关系、争取国际支持等。

新中国第一任外交部长周恩来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一政策旨在促进世界各国之间的和平共处,反对霸权主义和侵略行为。

2.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在这段时期,中国外交政策更加积极,坚定地支持亚非拉国家的独立解放运动。

中国积极参与亚非大陆会议,提出“亚洲深层次国际问题”,并支持非洲国家在联合国争取独立和平等的地位。

此外,在国际事务中,中国在一系列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援助朝鲜抵抗美国侵略、支持越南抗法斗争等。

3.文化大革命时期:外交政策受到革命理论的影响,中国强调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反对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主张打破“大国霸权”。

然而,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国内政治动荡,外交政策受到影响,国际交往受限。

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交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为国内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并倡导和平崛起和公平正义。

中国积极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进行贸易,同时倡导多边主义,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

中国于1971年恢复对联合国合法代表性,重塑了其在国际社会的声誉。

从那时起,中国就致力于多边主义、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的改革。

5.新世纪以来:中国外交政策进一步从注重国内改革和经济建设转向全球影响力的提升。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倡议和合作机制,如“一带一路”倡议、亚信、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等。

中国也加大了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大国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外交手段参与解决一系列的国际问题,如朝核问题、气候变化等。

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政策发展历程经历了从保卫国家安全到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从在国际事务中扮演“弱者”的角色到积极主动推动国际合作的变化。

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兼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兼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兼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孔小霞
【期刊名称】《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35)4
【摘要】外交保护制度建基于国家责任制度、国家主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200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制度的最新发展成果,它扩大了外交保护的对象,明确了外交保护条件中的国籍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但在对外交保护的性质界定、外交保护适用的国籍条件和用尽地方救济原则的例外情形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尚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顺应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需要。

【总页数】3页(P137-139)
【关键词】外交保护;制度成果;不足与完善
【作者】孔小霞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
【相关文献】
1.论外交保护制度中的公司国籍规则——2004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述评 [J], 黄涧秋
2.论外交保护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限制——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
15条为线索 [J], 张磊
3.论外交保护中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兼评2006年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J], 黄涧秋
4.论公司在外交保护中的国籍持续原则--以《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J], 张

5.外交保护制度的晚近发展——以《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基础 [J], 黄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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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外交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外交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研究外交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研究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

据现有文献记载,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实践最早可以追溯至18世纪。

尽管如此,相比海洋法和领土法而言,外交保护在国际法中仍然是一件年轻的事物,而且该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模糊和争议。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日益多样化,但是外交保护作为国家保护海外国民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因此,国际法委员会在201X年二读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与此同时,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也越来越需要加强对外交保护制度的理论研究,这是因为中国的海外利益必将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而与日俱增。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分析和评论外交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侧重于外交保护实施条件的规则细节。

全文共分为5章(16节),字符数(不含空格)共计约25万,涵盖了外交保护的所有基础理论问题和主要案例。

本文以论为主,以述为辅,突出理论分析和评论。

导言部分,具体从选题意义与角度、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主要方法三个方面展开。

笔者认为在这个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加强对它的理论研究恰逢时机,而且对我国而言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综合分析国内和国外学术界的研究现状,笔者认为,国外的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大大领先于国内。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系统研究是世界各国学者观点和政府意见的集大成者,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行文论述过程中,本文主要采用了案例研究、文本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图表分析等研究方法。

第一章,“外交保护法律制度的概述”,目的在于厘清该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为之后重点评析外交保护的实施条件做好铺垫。

诞生于殖民主义时代的外交保护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带有强权和歧视色彩。

尽管如此,该制度在诞生后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通过国家的反复实践开始逐渐定型,并在20世纪,尤其是二战之后,最终进化为一种文明的保护方式。

试论中国坚持主动作为和平发展外交政策的历史必然

试论中国坚持主动作为和平发展外交政策的历史必然

试论中国坚持主动作为和平发展外交政策的历史必然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具有历史渊源。

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深刻地反映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天下为公”的理念,主张与邻为善,与远为友。

历史上,中国在世界上有着较长的和平时间,并长期处于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为世界和平与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从根本上是源自中国古代先哲们的思想,如孔子提倡的“兼爱”思想,孟子主张“天下大同”,这些都是中国和平发展的深刻内涵。

20世纪以来,中国外交政策经历了很多变革。

在建国初期,中国外交政策主要围绕着保卫国家安全和争取国际地位展开,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激进和狭隘的一面。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交政策开始追求和平发展,倡导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这一政策更加体现了中国和平发展的深刻内涵,也为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国际地位。

中国坚持和平外交政策的历史必然性还体现在国际社会的形势变化上。

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冷战时期到多极化时期,再到现在的全球化时代,世界格局一直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坚持和平发展的外交政策,更具有时代的必然性。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坚定不移地奉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外交政策,不断提升自身综合国力,努力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不断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在国际关系中,中国始终倡导尊重国家的独立、尊严和领土完整,主张对话解决争端,反对动辄使用武力。

中国在重大的国际事务上,始终积极履行国际责任,努力推动涉及和平与安全、发展与合作、公正与公平等方面的国际事务,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的重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

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_兼评_外交保护条款草案_

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_兼评_外交保护条款草案_
第 35 卷 第 4 期 V ol. 35 N o. 4
河南师 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2008 年 7 月 Jul. 2008
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
兼评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孔小霞
( 河南财经学院 法学院 , 河南 郑州 450002)
∃ 138 ∃
国在外国民权益。 草案! 主要是对外交 保护习惯法 的编纂 , 外交保护兼有的 国 家特 征虽 然 以∀ 瓦 特尔 虚 构# 为 前提 , 但 ∀ 外交保护的许多规 则都 否定了 这种 虚拟 的正确 性 , 尤其 是 持续的国籍规则#
[ 1]
Hale Waihona Puke 护 , 但仍给予国家较 大裁 量权 , 这 是与人 权保 护在当 代国 际 法中的发展趋势不相符的。 ( 二 ) 外交保护的适用条件尚不够全面 、 具体 1. 应进一步明确国籍条件 草案! 第 7 条规定 了在 国民 具有双 重或 多重国 籍的 情 况下 , 其中一国不得 针对 另一 国行使 外交 保护 , 除非 一国 的 国籍为该国民的∀ 主要国籍# 。国际法中并 没有对所谓 ∀ 主 要 国籍# 的明确界定 , 在 实践中 也较 难把握 , ∀ 建 议明确 这一 概 念的含义 , 或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来 确定哪一 国享有上述 权 利# [ 6] 。 2. 应细化∀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的例外情形 草案! 第 15 条 规定 了用尽 当地 救济原 则的 例外 情况 , 但其适用条件不够明 确 , 譬如 , ∀ 合理救 济# 与 责任国 救济 过 程∀ 不当拖延# 的判断标准、 受害人与责 任国∀ 没有相 关联系# 的明确含义、 国家放弃用尽当地救济 的方式都 需要进一步 的 明确 , 否则∀ 将对外国人所在国的国内管 辖权构成侵 害 , 某 些 情况下还会导致两国因管辖权发生冲突 , 进而 可能影响国 家 间关系# [ 7] 。 ( 三 ) 需完善外交保护的相关配套制度 外交保护问题属于∀ 外国人待遇# 范畴 , 而∀ 外国 人待遇# 尚无国际法上的统一标准。与 国家 对国际不 法行为的责 任 条款草案! 相类似 , 草案! 维 持对 初级规 则和 次级规 则的 区 分 , 只处理次级规则 , 没 有处 理关 于外国 人人 身和财 产待 遇 的规则 ( 初级规则 ) , 而初级规则的明 确与否直 接影响到次 级 规则的作用。同时 , 草案! 着眼于外 交保护是 国籍国为保 护 受损害的人并使该人从 受国 际不 法行为 造成 的损害 得到 赔 偿所使用的程序 , 无意界定或描述因 使外国人 受到损害而 引 起国家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 总之 , 国际法中 外交保 护制 度还有 待完 善 , 增强 规则 的 可操作性。面对海外侨 民合 法权 利受到 国际 不法行 为侵 害 日益增多的新 形势 , 我国 更应 该 加强 对外 交 保护 制度 的 研 究 , 正确行使外交保 护权 , 以 有效 保护中 国国 民在海 外的 合 法权益。

关于外交保护制度的研究

关于外交保护制度的研究

关于外交保护制度的研究摘要:外交保护制度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世界各国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但由于不同国家之间语言,法律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侨民的合法权益就极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通过对外交保护制度的仔细研究跟深入探讨有利于对我国国民的权益进行有效地保护,本文将从外交保护的概念,要件,发展趋势等方面对外交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并最终落实于对我国的制度建构的启示性作用。

关键词: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要件发展趋势启示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国际法律制度,它反映出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保护与被保护的一种法律关系。

当今社会发展中,国际间经济交往的相互渗透,国家间贸易往来日趋频繁,人口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频繁导致了大量外国人在一国受损后得不到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外交保护概念对于外交保护的概念,纵观国内外相关论著,有几种代表性的论点如下:(一)我国早期的国际法学者周耿生先生提出,外交保护是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①这个定义较为准确地概括了外交保护的基本性质,却忽视了行使外交保护权需要满足需满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这一重要条件。

(二)英国国际法学者阿库斯特认为,如果东道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符合最低限度国际标准将”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受害外国人的本国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即可以通过外交渠道对该固提出要求,以便得到赔偿或某种其他方式的救济。

它扩大了实施外交保护的有效途径。

如:谈判,协商等。

他的进步之处在于外交途径与司法途径也被纳入外交保护途径的范畴。

②(三)日本学者寺泽一、山本草二的观点则是,本国国民在外国遭到损害,依该国国内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外国要求适当救济。

它提出了外交保护的实施原因是本国国民在外国受到损害,实施条件必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但它的不足之处在于只规定了外交保护的一种途径,太过单一。

历史在发展,进入21世纪以后,外交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共识,早在2006 年5月,联合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定义”外交保护系指一国针对本国国民因受他国国际不法行为损害而提出的诉因,行使自身的权利所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③这个是对外交保护的最新也是最完整的定义,它可以被看作外交保护制度的一种跨越性突破。

论新时期中国外交政策论文

论新时期中国外交政策论文

论新时期中国外交政策论文当前,中国在外交策在随着经济全球化而不断的发展,中国的外交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中。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中国外交政策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中国外交政策论文篇一:《中国“和”外交政策浅析》摘要:纵观美国等西方强权国家的外交策略,他们往往依靠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军事力量,特别是用核武器来威胁他国,导致世界不稳定因素增多,发展严重受挫。

而日益强大的中国则秉持和平的发展理念,始终践行自己的“和”外交政策,与西方的“核”外交形成鲜明对比,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欢迎,在处理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中显示出蓬勃生机。

关键词:和平;和谐;合作一、中国“和”外交政策的提出与历史发展中国是一个崇尚和平的国家,“以和为贵”的思想源远流长,一直是贯穿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主流思想。

2005年12月,温家宝在出访法国时发表《尊重不同文明,共建和谐世界》的演讲中指出:“中国自古就有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和实生物的思想。

‘以和为贵’就是说国家之间、民族之间、人与人之间要以团结互助、友好相处为最高境界;‘和而不同’就是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既能容纳不同的文明存在,又能保留自己的优秀文明传统;‘和实生物’就是说只有不同文化之间相互吸收借鉴,才能文物化新,推进文明的进步。

”[1]2006年4月,胡锦涛在美国耶鲁大学发表的演讲中,突出强调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他说:“中华文明历来注重社会和谐,强调团结互助。

中国人早就提出了和为贵的思想,追求天人和谐、人际和谐、身心和谐,向往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

”[2]胡锦涛同志和温家宝的讲话从文化和传统的角度,道出了中国实行“和”外交政策的历史渊源和时代继承性。

新中国“和”外交政策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

试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变革及发展趋势

试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变革及发展趋势

任择议定书》等。另外,国际法院在 2001 年拉格兰德案中(德国诉美 国),通过对领事关系公约条款的解释,确认了领事关系公约创设个人 权利,确认违反公约义务不仅是侵犯公约缔约国的权利,同时也是对
个人权利的侵犯。 同样,在阿韦纳案 (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 中个 人权利也同样得到国际法院的承认。常设国际法院在“但泽法院管辖
保护条款草案案文》,综合了众多国家和国际法学者多年磋商与研究的成果。该案文及其评注中反映出众多令人欣喜的变
革,同时,也在一定层面揭示了它未来的发展趋势。例如,对于外交保护是国家权利此“国家特征”的质疑,草案案文和评注
为人们留下了广阔的探讨和发展空间。
关键词 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案文》 外交保护对象与职能的转变
作者简介:高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06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院国际公法。
2 0 08 .0 7(上)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学术前沿
制定了《难民地位议定书》,该公约称 1951 年公约是“有关难民地位的 基本和带有普遍性的文书”,自己的意图不在于取代 1951 年公约,而 是作为对它的补充。”⑧以此对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予以调 整和完善。
三、外交保护职能的转变 (一)外交保护的传统职能—“国家特征” 草案案文的第 2 条明确规定了:“一国享有按照本条款草案行使 外交保护的权利。”此处对于外交保护的性质,案文仍将其介定在了传 统观点上的国家的权利说。即规定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 外交保护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私人复仇制度,而资本主义发展极 力倡导的重商主义又为外交保护的“国家特征”打下了深刻的烙印。 所以,将对个人的侵害视为对国家的侵害,国家是对其自身的侵害提 出请求的外交保护的“国家特征”得到承认。 对这里的“国家特征”, 美国国际法学者博查德认为“国家支持受外国侵害的本国民的请求是 其行使主权提出自身请求的行为,而不是其国民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国家控制交涉的全过程,有提出和解决请求、做出让步和放弃请求的 权利。获得的赔偿归国库,国民没有对赔偿的请求权。” (二)外交保护传统职能转变的原因及趋势 虽然外交保护的“国家特征”在人们心里经历史的烙印已根深蒂 固。但另一种意见的支持也在增多,认为国家或依国际法或依国内 法,有一定义务―无论多么不完善―对在国外面临人权受严重侵犯的 国民提供保护。许多国家的宪法都确认个人有权就在国外遭受的损 害取得外交保护。 这个观点的提出,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学界中或理 论上国家外交保护责任的产生。在 Kaunda 等人诉南非共和国总统 案中,南非宪法法院指出:“政府或许有责任按照国际法之下的义务, 采取行动保护一个公民不受严重侵犯国际人权标准的行为之害。在 这种情况下,如果证据确凿,将很难拒绝执行政府提供援助的要求,如 果是极端情形,则可能无法解决。政府不大可能拒绝这种请求,但是, 在拒绝请求的情况下,对这种决定可以诉诸司法,而法庭则可责令政 府采取适当行动”。条款草案第 19 条规定:“按照本条款草案有权行 使外交保护的国家应:充分考虑行使外交保护的可能性,特别是当发 生了重大损害时”,暗示了国家外交保护职能转变的趋势。它要求国 家应充分考虑,而非可以考虑的措辞。 那么,为什么外交保护具有一定义务性而非绝对的权利性这种呼 声会日渐响亮呢? 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国际法主体范围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和扩 展。传统国际法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此,国家要保护在国 外遭受侵害的本国人,只能通过虚拟——把对个人的侵害当成对国家 的侵害——的方式来保护。而如今个人在一定领域内享有国际法主 体地位,即创设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这点在多年前就已经被许 多人提出,并且经过了许多条约、判例及国家实践确定。这种权利的 享有使个人对内免受本国政府所害,对外免受外国政府所害。有关规 定个人诉权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院规约》、《联合 国行政法院规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华盛顿公 约》等;规定个人请愿权的国际条约主要有《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 权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

浅谈外交保护制度——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分析浅谈外交保护制度——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分析【摘要】: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国人和民族企业走出国门,如何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我国的合法权利便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而基于国家主权和国家责任的外交保护制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进行分析,可以更透彻地认识外交保护制度并运用到实践中去。

【关键词】:外交保护属人管辖国籍用尽当地救济外国公民及法人在进入一国的领土后仍然在他们本国的保护之下,这种保护的权力源于本国拥有的属人管辖权。

一个国家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权利,它可以要求其他国家按照某些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给予待遇的义务,如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差别待遇原则、互惠和对等待遇原则、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等。

无论该国适用何种原则,都有其对待外国人的底线,一个国家不按照其国际义务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给予待遇,将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此时,本国有权行使外交保护权利,一方面维护本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可以说,外交保护是国家主权和国家责任的结合,是权力与义务的结合,是一个国家对外树立的形象。

一、外交保护的定义和性质关于外交保护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一条便指出: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性质:(一)外交保护针对的是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同时,这种不法行为必须造成损害。

也就是说合理的审判、裁决是不适用外交保护制度的,;(二)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就是从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国家主权行为对私力的救济,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草案》第三条: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国籍国。

剖析国际法外交庇护

剖析国际法外交庇护

剖析国际法外交庇护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的联系变得日益紧密。

在这种紧密的联系中,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

但是,随着不同国家之间的这种交流变得越来越重要,国际法外交庇护也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本文将从什么是国际法外交庇护、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历史、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制度和国际法外交庇护的现状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剖析。

一、什么是国际法外交庇护国际法外交庇护指根据国际法规定,保护外交人员、外交馆和特权财产不受侵害的行为。

外交庇护只对特定的外交行为范围有效,其性质是特殊的国际权利和特殊的国际义务。

二、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历史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不同国家之间的未开化状态下,外交庇护是相当罕见的。

在中世纪,随着欧洲政治地图的变化,外交庇护也开始出现。

大部分的现代国家都是在十九世纪从封建制转变而来的,这也导致了外交庇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国际法外交庇护的现代体系是在百年前的日内瓦和豁免条约中完善的。

这些条约规定了外交人员和外交馆的地位与权利,也确立了特殊的司法管辖权。

三、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制度国际法外交庇护制度是由一系列公约和协定组成的,这些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外交庇护的范围、特殊的司法管辖权和外交人员的特殊身份等问题。

外交庇护的范围包括外交人员、外交馆和特权财产。

国际法外交庇护规定了外交人员和外交馆的地位并为他们提供了特殊的保护。

外交人员的身份享有一定的特殊性,包括外交豁免、外交官特权和外交豁免权。

法律上,外交人员和外交馆的地位都是特殊的,他们享有特殊的权力和优先权。

四、国际法外交庇护的现状尽管国际法外交庇护制度已经完善,但现实中仍有一些国家没有完全尊重外交庇护的规定,甚至有一些国家在过去违反了国际法规定进行了间谍活动。

此外,在一些国家,外交人员也面对着许多危险,如绑架和恐怖袭击等。

在不断发展的国际法发展前景下,国际法外交庇护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

例如,国际法外交庇护制度可以更加明确,以确保国际法的准确执行,并保护外交人员不受侵害。

中国对外政策发展历史论文

中国对外政策发展历史论文

中国对外政策发展历史论文
中国的对外政策发展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但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对外政策经历了许多变革和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对外政策呈现出了更加开放和积极的趋势,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的角度,探讨中国对外政策的发展历程。

古代中国的外交政策主要以亲和邻国、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持自身独立为主要特点。

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开始与周边国家进行外交往来,维护周边地区的稳定。

在秦汉时期,中国统一了大部分领土,对外政策也更加趋向于扩张和征服,实行朝贡制度来维持与周边国家的关系。

明清时期,中国的对外政策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在对外贸易和外交活动方面也有了更多的探索和发展。

然而,由于封闭政策的影响,中国在这一时期对外政策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交流也较为有限。

近代以来,中国的对外政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逐渐摒弃了过去封闭的政策,而实行了对外开放的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贸往来和外交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间的多边合作和交流。

中国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积极的角色,为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总的来看,中国的对外政策发展历程充满了变革和发展。

中国在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往来中不断学习和进步,为维护国际和地
区和平与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国对外政策的发展是中国国家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走向世界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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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 卷第4 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年7 月Vol. 35 No. 4 JOURNAL OF HENAN NORMALUNIVERSITY Jul. 2008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兼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孔小霞( 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 河南郑州450002)摘要: 外交保护制度建基于国家责任制度、国家主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2006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是该制度的最新发展成果, 它扩大了外交保护的对象, 明确了外交保护条件中的国籍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但在对外交保护的性质界定、外交保护适用的国籍条件和用尽地方救济原则的例外情形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尚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以顺应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需要。

关键词: 外交保护; 制度成果; 不足与完善中图分类号: D9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359( 2008) 04013703作者简介: 孔小霞( 1972- ) , 女, 河南济源人, 法学硕士, 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外交保护作为∀国籍国为保护受损害的国民并使其从受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得到赔偿所使用的程序# [ 1] , 既是主权国家的一项权利, 也是保护侨民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 国家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 不仅凸显外交保护的重要性, 而且, 外交保护这一老问题又现新内容, 譬如跨国公司股东的外交保护等。

同时, 随着人权保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日益被重视, 外交保护正在逐步向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方面转变。

一、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法理基础( 一) 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概况外交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是国际习惯法, 1924 年常设国际法院对马夫罗马蒂斯在巴勒斯坦的特许权案的判决成为该制度最早的习惯起源。

此后, 出现不少著名案例, 解决这些争端所确立的原则使该制度进一步发展, 主要包括: 关于实际国籍原则的诺特鲍姆案、关于双重国籍者的国籍国间外交保护权行使的梅盖求偿案、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办法及外国人待遇的艾尔西公司案、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中各种程序的安巴蒂洛斯案、关于法人外交保护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等。

1996 年,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将∀外交保护# 确定为适于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三个专题之一, 外交保护制度开始向着规则化、法典化的方向发展。

2006 年5 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二读通过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 , 成为外交保护制度发展的最新成果。

2006 年8 月, 国际法委员会在第2909 次会议上, 决定建议联合国大会在草案!基础上制订一项公约。

( 二) 外交保护制度的法理基础1. 国家责任制度外交保护制度的产生基于∀瓦特尔虚构# ∀对国民的侵害即是对其国籍国的间接侵害# 。

当一国在外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侵害时, 由于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无法进行救济, 所以, 在一定条件下将本国国民与损害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本国与损害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过∀一国在国与国的层次上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援引该另一国的责任#, 使本国国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和补偿[ 2] 。

而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可能遭受两方面的侵害, 一是直接来自国家机关的侵害; 一是来自私人的侵害。

通常情况下, 国家不因私人行为本身而直接承担国家责任, 但国家负有对这种侵害行为给予适当注意的义务, 或在事后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国内救济; 如果国家违背了这种义务, 也同样会收稿日期: 20080520∃ 137 ∃产生国家责任问题。

2.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

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 管辖权的基本形式是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当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发生冲突时, 属地管辖权优于属人管辖, 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 应当依据损害国的国内法规定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只有当在损害国得不到合理救济时, 本国政府方可对损害国提出要求, 行使外交保护权。

因此, 外交保护权的行使条件除了要求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之外, 还要满足国籍要求和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在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情况下, 本国国民与损害国之间的争端转变为本国与损害国之间的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的解决应以和平方式进行, 行使外交保护应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进行。

∀外交行动# 涵盖一国为向另一国通报其意见和关注而使用的一切合法程序, 包括抗议、提请调查或谈判以解决争端。

∀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涵盖解决争端的一切办法, 从谈判、调停及和解到仲裁和司法解决争端都在其中。

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第四款禁止的使用武力不属于实施外交保护权可允许的方法。

外交保护不包括不涉及援引另一国法律责任的步骤或其他外交行动, 诸如要求采取纠正行动的非正式请求等[3] 。

二、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制度成果草案! 在国际法学说与历史实践的基础上, 既是习惯法规则的编纂, 又结合国际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很多方面对国际外交保护制度做出了创新和发展。

( 一) 扩大了外交保护的对象根据习惯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 外交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在外国的本国国民, 包括自然人和公司。

草案! 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 在第8 条增加了难民和无国籍者的外交保护, 第11、12 条增加了股东外交保护, 第13 条允许公司之外的其他法人酌情适用草案! 对公司的外交保护规定, 体现出外交保护国际立法的发展成果。

( 二) 明确了外交保护的条件外交保护的条件是外交保护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

通常, 外交保护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三项: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国籍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草案! 详细规定了后两个条件。

1. 关于国籍原则国籍原则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内容上的真实有效, 即实际国籍原则; 二是时间上的连续保持, 即国籍持续原则。

鉴于既存的国际司法实践并不完全支持实际国籍原则, 且该原则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现实, 草案! 关于国籍持有的判断和国籍积极冲突下外交保护权行使的规定并未采纳实际国籍原则。

国籍持续原则要求受害人从受害之日起到保护国正式提出求偿之日持续具有保护国国籍, 旨在∀防止因改变求偿国籍的简单手段而造成滥用外交保护# [4] 。

草案! 第5 条第1 款确认了这一原则, 但考虑到存在与外交保护无关的原因致使国籍不持续的可能, 草案! 允许例外, 其第5 条第2 款规定, 一国对在正式提出求偿之日为其国民, 而在受到损害之时不是其国民的人, 可行使外交保护, 但寻求外交保护的人曾具有被继承国的国籍, 或者已丧失原国籍但已经基于与提出外交保护无关的原因、以不违反国际法的方式获得保护国国籍。

草案! 还规定了国籍冲突情况下外交保护的行使。

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国民, 任一国籍国均可针对该人不属于其国民的国家( 第三国) 来行使外交保护, 且两个或多个国籍国可为双重或多重国籍国民针对非国籍国共同行使外交保护。

在存在国籍变动或国籍冲突的情况下, 则一般不得针对国籍国提出求偿要求, 除非在发生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 该国的国籍为该国民的主要国籍。

对于公司国籍的确定, 草案! 以注册成立地主义为原则, 又允许例外当公司受另一国或数国国民控制、在成立地国没有实质性商务活动、公司的管理总部和财务控制权均在另一国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 公司的管理总部和财务控制权所在国应视为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籍国。

2. 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及其例外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一项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是国家属地优越权的要求, 旨在确保∀国家有一个利用本国的办法纠正其违反国际义务的机会, 从而避免或减少因为个人的损害而酿成国家间的争议, 有益于国家间友好关系的维护# [ 5] 。

草案! 第14 条明确了救济类型包括所在国的所有司法救济、所能提供的行政救济以及开展诉讼程序所必需的其他救济, 但不能利用外交保护提供的国际救济来弥补在国内提出要求时的准备不足或表述不当。

草案! 第15 条用五款规定了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 可概括为三种情况: ( 1) 当地法院没有提供救济的可能性( a 款和b 款) % ; ( 2) 必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明显不公平或不合理( c 款和d 款) & ; ( 3) 损害国放弃了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e 款) 。

此外, 草案! 还明确了外交保护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如投资保护、领事保护、海洋法公约中船旗国保护等) 的关系。

三、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缺憾( 一) 对外交保护的性质界定有悖于国际实践发展趋势草案! 确认外交保护属于国家的权利, 这一观点存在如下问题值得思考。

1. 外交保护行使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国家权利还是一国在外国民权益?无论就外交保护的产生原因而言, 还是从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出发, 笔者认为, 外交保护的根本目标在于维护一∃ 138 ∃%&( a) 款折中∀显属徒劳# 和∀没有合理的成功机会# 标准, 采用∀不具有实现有效补救的合理可能性# 标准; 而( b) 款关于判断救济是否被∀不当拖延# 很难有确定标准, 应结合特定个案确定。

( c) 款为避免主观标准的模糊性, 没有采用∀自愿联系# 的表达, 而要求受损害的外国人与东道国之间存在∀相关联系#。

国在外国民权益。

草案! 主要是对外交保护习惯法的编纂,外交保护兼有的国家特征虽然以∀瓦特尔虚构# 为前提, 但∀外交保护的许多规则都否定了这种虚拟的正确性, 尤其是持续的国籍规则#[ 1] 。

外交保护行使的目的直接影响到国家在得到责任国赔偿后是否有转支付给受害人的义务。

基于外交保护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在外国民权益的观点, 一国当然有义务向受损害的个人支付基于外交保护提出的主张所获得的赔偿金, 否则将成为一种制度倒退。

但是, 国际法委员会考虑到各国普遍不会接受转交赔偿的新规则, 采用倡导性表述, 在草案! 第19 条( c) 中建议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应把从责任国获得的任何损害赔偿在扣除合理费用之后转交受害人。

为了落实受害人的权利, 该问题应进一步具体规定。

2. 外交保护是国家自由裁量的权力还是国家权力与义务的一体化?草案! 将外交保护的性质界定为国家权力, 外交保护的进行和方式都是国家自身裁量的结果。

笔者认为, 外交保护不应作为国家自由裁量取舍的权力, 而应是国家权利与义务的一体化。

其一, 倘若国家对于外交保护权利的行使可以自由裁量取舍, 则可能由于顾忌同加害国的政治经济关系而不提出请求或做出让步, 也可能在其国民未要求保护的情况下向加害国提出请求, 还可能出现大国利用政治经济优势滥用外交保护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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