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募集资金 法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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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四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五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三条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3.2.2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应当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经营情况、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者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债券跟踪评级情况、增信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债券兑付兑息情况、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报告期内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

(四)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如有);

(五)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5.2.2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3.1.4发行人申请其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发行人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

(二)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申请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有权决策部门决议;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发行公告或者相关文件;

(七)上市公告书;

(八)债券募集资金证明文件;

(九)债券持有人名册;

(十)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十一)承销机构关于债券在上市申请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发表的明确意见;

(十二)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者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十三)法律意见书;

(十四)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信用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五)担保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函、担保协议、担保物评估报告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有);

(十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如有)及债券终止上市后续安排的相关协议;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八)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十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为本所上市公司的可豁免上述第(四)、(五)、(十二)、(十八)项等内容。

根据本规则第3.1.3条规定,经本所确认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分期发行的债券,可以仅提交有更新内容的申请文件。

4.2.2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经营情况、上半年财务会计报告或者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用跟踪评级情况、增信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债券本息兑付情况、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及是否存在

偿付风险,报告期内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如有);

(五)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2.3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计划、专项账户管理安排等。

第五十六条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发行人应当披露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修订)》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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