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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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尘端扬学号:20090301 09财管三班
小议房产税试点开征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房产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是对持有房产的所有人进行的调控。
我们要理解房产税的真正含义,它是否能够调控房地产的价格呢,房地产价格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供给和需求,从长期以及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房产税从来不是调控房价的工具。房产税是政府、购房者、开发商的博弈过程,任何政策都是双韧剑,能够增加房地产持有的成本,减缓房地产投资需求,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购房者的改善性需求。
房产税的开征,从短期看对市场供需有一定的影响,不同的征收方案造成的后果也会有所差别;但国家一定要正确制定税收标准,如何界定征税标准,能真正发挥房产税的调节作用是最重要的,还有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是否能从执行到位还需要考量。
房产税征收的必要性:
1.众所周知,城市土地资源不仅极其有限、不可再生,更该注意的是,它是属于全体人民的。而且,人多地少又是中国国情的一个基本特征。因
此,它根本就不应该受到所谓“完全市场化”的处臵。至于倚仗权钱之势对这样的稀缺资源肆意侵占瓜分,是对多数公民宪法权利的藐视和剥夺,只会引发社会不同群体间的激烈对抗。较高税率房产税正是遏制少数人无限需求、缓解群体对抗的一种必要手段。
2.中国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占有极度不公,而富人在房地产的高度控制权更人为地拉大了贫富差距,使已经突出的社会矛盾更加尖锐。较高税率房产税的财富调节作用,使它成为疏减社会矛盾、逐步实现社会公平的一项合理选择。
3.相当部分的公权部门和行业违背房改政策、或利用政策法律的空档获取廉价特权房,拥有多套或超面积住房,在系列整治措施不及到位的情况下,征收较高税率房产税无疑是甄别产权、争取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
4.高比例的房产闲臵现象既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更是制造市场紧张和对未来恐惧感、把房价推向畸高的重要原因,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征收较高税率房产税对明晰产权、挤压闲臵、抑制投机、缓解供求矛盾以促进社会的科学健康发展,无疑是正确的和有力的,必将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开征房产税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一是调节财富分配,有利于缓解由于房价上涨引发的居民财富差距加大的社会积怨;
二是有利于约束投资性和奢侈性购房需求,即多买房、买大房、买贵房要多交税;
三是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有利于挤出空臵房源,节约社会资源;
四是完善我国的财税体系,增加了地方直接税源,逐步减少地方政府对新增土地收益的过度依赖。
并且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严重短缺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应该严格抑制房地产的投资投机性需求。而要抑制房地产市场上的投机投资性需求,除了改变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强资本管制,抑制国外热钱流入,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制造业等实体产业之外,向拥有超出正常的居住需要的多套房产的持有者征收房产税,甚至课以重税,不失为一条最为有效的途径。
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特殊市场经济体制等,房产税在我国开征亦须要面对诸多问题。
现行房产税条例的不足:
征税对象偏小。现行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占纳税人财产相当价值的围墙、水塔等建筑物以及占用的土地未包括在内,削弱了房产税对不动产的税收调控功能。
征税范围偏窄。按照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而对广大农村却不征收。
税负偏轻。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与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房产税税负偏低。
计税依据不合理。房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和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的,不能随房产升值而增加税收,使税收收入的增长受到抑制。另外,对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在征收一道房产税的同时还要按取得的收入征收一道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
计算缴纳烦琐。《房产税条例》规定,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对改扩建或装修后的房屋,还需调整房产原值,操作烦琐。如若账簿记录不详,该入账的未入账,该调账的未调,还易造成逃税现象的发生。
纳税期限不易操作。房产税是趋于静态的,在征收上通常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而依租金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由于收入实现不稳定,有的是按年一次性收取,有的是按半年、分季、分月收取,有的是一次性收取,有的是分次收取;在申报纳税时,有的是一次性缴清税款,有的是分次缴纳,致使操作口径难以统一。
内外税制不统一,不利于公平竞争。对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对港、澳、台、外国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同时规定新成立的合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悬殊过大。同时,由于外资企业税负偏低,致使假合资企业大量存在,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征收面临五大难题:客观来看,改革房产税,现实条件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
其一,征收对象的问题。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之一是抑制投机性住房需求,而非打击自住性的刚性需求。这就需要明确从第几套住房开征。但另一方面,物业税本身是从价征收的,以数量作为免税或享受优惠的依据又是不合适的。此外,多套住房的价值不一定就比一套的价值高。如果采取此种优惠政策,则势必导致新的税收不公平。
退一步来看,即使以家庭为单位从第二套住房开征,有关专家指出,这需要全国各地的房屋主管部门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个人房产购买和保有情况数据库。同时,各地民政部门、公安系统也需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婚姻和家庭人口以及户籍的数据库。这不仅需要资金的投入,还需要打破体制的障碍。
其二,房产价值评估问题。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在确保公平的基础上,面临如何确定的问题。以北京为例,地段的差异甚至地段内有无重点学校的差异,都造成房产价值的巨大差距。如何动态地评估纳税额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反过来说,如果只是大体分区确立房产基础价格,容易因为不公平而招致反对。
其三,在目前住房市场呈卖方市场的情况下,物业税或房产税到底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杨志勇认为,从理论上看,直接税不容易转嫁,但不容易转嫁不等于不能转嫁。只要市场是卖方的,卖方就能够想方设法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若此,税收调节目标不仅难以实现,反而会加重买方的负担,与政策设计的目标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