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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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1、下井带班领导:业主、矿长和主要负责人、副矿长级。
2、领导下井带班天数的规定:业主、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4天,安全、生产副矿长不得少于22天值班副矿长不得少于26天,其他副矿级不得少于8天。
3、每月的最后一天应在井口明显位置,列表安排并公示下月领导下井带班的姓名和班次。
4、每月初应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上月领导下井带班天数和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5、领导带班下井应和工人同时下井和出井。
6、领导带班下井应履行下列职责:
①、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②、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③、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7、领导带班下井应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
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8、领导带班下井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9、领导下井带班的月安排表、交接班记录台帐、下井带班天数及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